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发展总部经济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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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

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

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
背景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罗湖区的传统产业面临着转型升级的压力,而新
兴产业也需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以推动产业发展和创新。

因此,罗湖区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来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的发展,其中最重要的便是专项资金扶持计划。

扶持对象
•罗湖区内符合条件的传统产业企业;
•新兴产业企业及科技创新型企业。

扶持方式
•对传统产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或转型升级,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对新兴产业企业进行支持,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研发;
•对科技创新型企业进行资金扶持,以加强企业研发实力;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税收减免等其他优惠政策。

申请流程
•企业需在申请前进行详尽的市场调研和前期准备,并制定良好的项目方案;
•企业递交申请材料并通过初审后,需接受专家组的项目评审;
•专家组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评选出资助对象;
•罗湖区政府给予扶持对象一定的资金支持。

经济效益
截至目前,罗湖区已成功扶持了多家企业,涉及电子信息、新能源、生物医药、文化创意等多个领域。

这些企业得益于政府的专项资金扶持,成功实现了技术革新和转型升级,提高了企业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同时也促进了区域经济发展。

总结
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是罗湖区政府为了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
促进经济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通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资金扶持,不仅为企业提供了可观的经济支持,更加推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地方税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地方税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来料加工厂原地转型专项资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财企[2009]190号【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9.11.17【实施日期】2009.1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来料加工厂原地转型专项资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企〔2009〕190号)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提升吸收外资的质量,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积极支持和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来料加工厂就地转型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以规范企业经营,适应政策调整的要求,根据《深圳市关于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09〕35号),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委等四个委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来料加工厂原地转型专项资助资金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深圳市来料加工厂原地转型专项资助资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吸收外资的质量,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积极支持和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来料加工厂就地转型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以规范企业经营,适应政策调整的要求,根据《深圳市关于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09〕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来料加工厂原地转型”是指仅开展来料加工业务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工厂,在原加工地不停产转变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继续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行为。

“转型后”是指以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加工贸易合同并经市、区贸易工业部门认定以后。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加快一流国际中心城区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产业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招商引资、支持辖区企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资金。

第二条产业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包括区发展和改革局、经济促进局、科技创新局、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投资推广署(金融发展事务署)等单位(以下称各主管部门)。

各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产业政策,资金来源于区财政安排的产业资金,纳入各部门年度预算,由各部门负责管理。

招商引资项目扶持资金的预算编制、拨付调剂等管理内容按照本办法执行,项目受理、审核批准等按照《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执行。

第三条产业资金支持事项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以下称联审会)审定。

联审会由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主任,各主管部门分管副区长任副主任,各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纪委(监察局)、统计局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委员。

联审会办公室(以下称联审办)设在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联审会负责确定产业资金的使用安排,审定支持事项、调剂使用产业资金,审议各主管部门提请的“一事一议”事项,听取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联审会设立产业资金审批专责小组。

各专责小组由各主管部门分管副区长、各主管部门、区财政局、纪委派驻组和联审办组成,分管副区长为专责小组组长。

各专责小组负责审议各产业支持政策规定的资金支持项目。

第四条联审会按照“充分授权,各司其责”原则,构建“整合资源、精简审批、标准服务”的管理模式。

(一)联审会授权各主管部门对标准清晰、条件清楚的项目采取简易程序办理。

(二)联审会授权各专责小组审批相关产业资金支持政策的支持项目,专责小组会议由对应牵头部门组织召开并完成会议纪要签发。

(三)联审会负责审议“一事一议”事项,会议由联审办具体承办,“一事一议”事项主要指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未涵盖、专责小组提请审议及其他重大事项。

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总部经济实施细则【模板】

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总部经济实施细则【模板】

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总部经济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罗湖区总部经济发展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罗湖区纳入统计或依法纳税,营业收入或纳税额达到一定标准,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业。

第三条区经济促进局、区投资推广局(金融办、企业服务中心)是本细则所称扶持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总部企业的认定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认定为我区总部企业享受本细则规定的扶持政策:(一)上一年度在本区纳税额和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符合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二)在本区注册但经营不满1年,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上一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并与区产业主管部门签订合作协议,承诺次年在本区纳税额以及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达到本条第(一)款标准的;(三)对从市外新迁入的企业,其在原注册地的纳税额和产值规模(营业收入)符合本条第(一)款标准的;(四)对从市内其他区迁入的企业,其在原注册地的纳税额和产值规模(营业收入)符合本条第(一)款标准,且纳税额比2014年度在原所在地纳税额增长一定比例的。

具体参照比例如下:(五)符合本区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并承担企业总部功能的,经区政府批准,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总部企业。

第五条对注册地在罗湖的大型企业,其注册地在罗湖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可按一定比例汇总计算纳税额和产值(营业收入),在双方协商同意其中一方不再享受同款政策的前提下,该企业或子公司之一可视同为单一主体享受本细则规定的扶持政策。

(一)对于绝对控股子公司,其汇总金额按照100%计算;(二)对于控股、参股子公司,其汇总金额按照股份比例计算。

第三章扶持内容第六条鼓励总部企业落户罗湖。

自2017年1月1日起,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二)(三)(四)款规定条件的新引进总部企业,按上一年度在原所在地纳税额的一定比例享受一次性落户扶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具体实施细则如下:一、加大总部经济政策支持力度1.制定总部经济的专门政策,建立健全总部企业认定和激励机制,为总部企业提供税收优惠、资金支持、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2.支持总部企业的研发创新活动,对创新经营模式、管理方式、技术等给予专项奖励和支持。

3.鼓励总部企业加强合作,提高集聚效应,加强产业链、价值链的整合和创新,推动总部经济发展,提高区域竞争力。

二、加强总部企业人才队伍建设1.建立总部企业人才培养、引进和留用机制,鼓励高层次人才参与总部经济建设。

2.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培养适应总部经济需求的人才。

3.鼓励总部企业在人才选拔和培养上实施多元化和差异化的政策,培养一支适应总部经济发展需要的创新型、复合型专业人才队伍。

三、加强总部经济发展环境建设1.建立完善的总部区域发展规划和布局,合理规划总部企业的空间布局,提高总部经济的密度和密集度。

2.提升总部经济发展区域的市场开放度,鼓励外国企业设立总部,促进跨国公司整合和集约化发展。

3.加强对总部企业的服务和管理,提供便捷的政务服务和创业环境。

四、加强总部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融合发展1.鼓励总部企业与实体经济相结合,推动总部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促进总部企业与供应商、合作伙伴、研发机构、大中小企业等的协同创新与合作。

2.鼓励总部企业进一步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投资,推动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和转型升级。

五、加强总部经济监管和评估1.加强对总部企业的监管工作,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总部企业的健康发展。

2.建立总部经济发展评估机制,定期对总部企业的经济效益、发展动态等指标进行评估,为政府制定总部经济发展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六、加强总部经济开放合作1.加强与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吸引外国企业和跨国公司设立总部。

2.鼓励总部企业参与国际合作项目,拓展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

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政策服务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项

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政策服务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项

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政策服务暨服务
贸易创新发展项目需求
一、服务内容
(一)负责“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系统”,受理申报项目
资金扶持政策宣传、辅导企业申报、回答申请企业咨询、跟踪企业需求、汇总扶持企业意见和建议、跟踪扶持企业对政策、审批系统的满意度等。

同时,统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监管协议和提交书面承诺情况,并跟踪监管协议实施情况和书面承诺履行情况。

(二)协助办理罗湖区专业园的申报受理、考核认定、考评管理等事项
向申报单位解释罗湖区专业园的申报标准、辅导申报单位准备相关材料、回复园区管理单位和入驻园区企业的咨询、跟踪园区管理单位和入驻园区企业的需求;协助区经促局审核罗湖区专业园的申报材料、考评材料,以及日常监管、现场考评等。

(三)负责服务贸易数据统计工作
向企业收集统计月度、季度、年度数据。

负责向市经信委的数据直报工作;在罗湖开展实地走访,召开政策宣讲会,宣传深圳市服务贸易相关政策,鼓励罗湖区服务贸易企业积极了解政策、
使用政策;分析相关数据,撰写罗湖区服务贸易发展报告,为罗湖区下一步制订服务贸易发展政策和构建服务贸易联络机制提供参考,协助罗湖区服务贸易企业向政府申请服务贸易示范基地、示范项目。

(四)协助办理罗湖区重点纳税企业的统计、分析、跟踪服务等工作
统计罗湖区的重点纳税企业,整理纳税、营收、行业属性等相关信息,根据年度基础数据以及历年数据,进行详细分析,分析重点纳税企业整体情况、所属各行业发展情况、变化趋势等,并与重点纳税企业保持联系,及时了解企业诉求、存在问题和困难,做好跟踪服务。

二、项目期限
2018年12月-2019年6月。

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罗府办〔2009〕4号)2009-01—12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06年6月26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罗府办〔2006〕22号)同时废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一月十二日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产业第一的思想,大力支持和引导企业科技创新,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中放大“功能罗湖"的价值,做大做强罗湖的金融、商贸物流、黄金珠宝、文化创意及科技等产业,促进辖区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改造提升我市优势传统产业的若干意见》(深府〔2006〕14号)、《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深府〔2003〕30号)、《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深府〔2003〕175号)、《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规定》(深府〔2008〕157号)、《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8〕15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05号)、《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5〕40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200号)和《深圳市罗湖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罗府〔2004〕57号)等文件精神,区政府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设立5000万元人民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各产业发展,通过对金融、商贸物流、黄金珠宝、文化创意及科技等产业的扶持,从而更好地发挥金融优势,提升商贸物流业整体竞争力,扩大黄金珠宝产业集聚效应,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强化科技创新对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

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1

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1

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科技创新)——科普基地扶持项目申报指南一、政策依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科技创新)》二、扶持对象(一)在罗湖依法正常运营的,处于有效期内的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二)申报单位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扶持项目及申请材料(一)项目说明及扶持标准对被认定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深圳市科普基地、深圳市科普示范点的非财政核拨(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给予被认定主体30万元、20万元、12万元、6万元一次性扶持。

同一主体获得多个层级认定的,按照最高层级标准扶持。

对被扶持后获得更高层级认定的,给予差额部分扶持。

认定时间到期后,通过复评重新获得认定的,按新认定的基地(示范点)予以扶持。

注:以上第3项参照模板提供四、申报时间及地址(一)申报时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二)申报地址:网上申报地址:http://218.17.220.225:8081/bizIIomeInfo/homePage.htm1罗湖政府在线〉公共服务〉政企服务平台〉在线申报。

五、限制和除外情形存在以下情形的企业及个人,不得获得本专项资金:(一)被深圳信用网列入严重失信主体,或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二)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三)存在商业贿赂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补充说明(一)受理部门有权按照网上申报的时间先后决定项目受理顺序,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未在规定申报时间内完成申报,以及其他限制情形的项目不予受理。

(二)申报企业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项目申请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主管部门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七、申报流程及注意事项网上申报提交科室进行审核后,将有短信提醒发送至企业申报人手机(在申报网址上注册的那个手机号),请申报人根据短信内容及时进行进一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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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发展总部经济实施细则
(试行)
2012-06-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加快罗湖区总部经济发展,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罗湖区注册并依法纳税,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或服务职能的机构。

第三条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两类。

综合型总部企业是指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财税汇总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管理职能的企业;
职能型总部企业是指具有单一或部分总部职能的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物流中心、研发中心、投资中心、采购中心等企业。

第四条区经济促进局是本细则所称扶持的主管部门,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总部企业的认定
第五条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资或绝对控股的下属独立企业或管理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
(二)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
(三)上一年度在罗湖区纳税1000万元以上。

金融企业总部认定条件参照《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金融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参照总部企业执行:
(一)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
上、上一年度对罗湖区财政贡献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高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现代物流、专门专业、网络信息、服务外包、创意设计、品牌会展、高端旅游等领域的高端服务业企业。

上一年度在罗湖区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国际著名的专门专业营业性分支机构可参照执行;
(二)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对罗湖区财政贡献3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
(三)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对罗湖区财政贡献300万元以上,经国家商务部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
(四)上一年度在罗湖区纳税1000万元以上或对罗湖区财政贡献300万元以上的世界500强企业在罗湖区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七条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所涉及税收事项,对新迁入企业可参照其上一年度在原所在地相关数据执行。

第三章扶持措施
第八条对总部企业的扶持措施包括落户奖励、办公用房支持、财政贡献奖励、管理团队奖励等。

第九条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罗湖区的总部企业,一年内实际到账资本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际到账资本金额在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际到账资本金额在5亿元以下、2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于新投资罗湖区的上一年度世界500强企业,设立全球或中国总部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设立地区总部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设立其他营业性机构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对总部企业其本部于2012年1月1日以后在罗湖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及配套用房,下同),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2000元的标准予以扶持,分3年支付,并给予一次性12
个月的物业管理费支持。

对总部企业其本部于2012年1月1日以后在罗湖区新增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参照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公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的15%的标准,按面积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租
金支持,并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物业管理费支持。

第十一条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罗湖区的总部企业,自设立或迁入之日起一年内纳税对罗湖区财政贡献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纳税对罗湖区财政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
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总部企业当年对罗湖区财政贡献超过上一年度20%以上的,按增加部分的15%奖励企业;汇总纳税的总部企业,按企业当年对罗湖区财政贡献比上一年度增加部分(或同比增加部分)的20%奖励企业。

第十二条对上一年度纳税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按下列标准给予每家企业管理团队定额奖励:对罗湖区财政贡献300万元以下的,奖励20万元;对罗湖区财政贡献300万元以上、750万元以
下的,奖励40万元;对罗湖区财政贡献75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给予60万元奖励;对罗湖区
财政贡献1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给予80万元奖励;对罗湖区财政贡献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未能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但上一年度纳税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本条款。

第十三条鼓励商务楼宇为发展总部经济实施统一经营、只租不售、更新改造、提高物业管理资质水平和引进纳税大户。

对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且入驻楼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合计超过1亿元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定额度的扶持:
(一)对多业主楼宇通过转让收购转为单一业主单位的,可给予业主单位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实施只租不售的新开发商务楼宇,引进总部和现代服务业企业达到楼宇可租赁面积80%以上的商务楼宇,可给予业主单位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业主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对楼宇公共设施投资实施更新改造的,可给予实际投资额的20%、
最高300万元的支持;对使用房屋共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支持。

(三)对注册在罗湖区,为罗湖区商务楼宇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法人企业,新获得国家物业管理一
级资质的,可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对业主相对集中的商务楼宇,按国家物业管理资质分类,聘请高一级物业管理企业管理达两
年以上的,可给予业主单位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对业主单位配合罗湖区政府为留住或引进重点企业降低租金的,和引进区外企业自迁入或设
立之日起一年内在罗湖区纳税超过1000万元或留住的辖区内企业上一年度在罗湖区纳税超过1000万元的,按《办法》第二十四条执行。

第十四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纳入区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重点企业名单,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按照深圳市和罗湖区有关规定为企业提供相应的便利服务,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申请材料及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登录罗湖区电子政务网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申请表,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登记证;
(三)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名单、营业执照、股权隶属关系证明;
(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原件(按税种);
(六)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第十六条申请购置办公用房支持的,还需提供:
(一)由国土部门颁发的房产证;
(二)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
(三)经发展商或业主盖章确认的,标明申请购置房屋尺寸和面积的示意图原件;
(四)有关物业管理费协议书及发票。

第十七条申请租赁办公用房支持的,还需提供:
(一)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二)有关物业管理费协议书及发票。

第十八条申请商务楼宇统一经营奖励的,除提供本细则第十五条(一)、(二)项外,还需要提供:(一)商务楼宇基本情况介绍;
(二)申请单位对有关楼宇的产权证明文件;
(三)入驻企业的基本资料。

第十九条申请商务楼宇更新改造支持的,除提供本细则第十五条(一)、(二)项材料外,还需要提供:
(一)商务楼宇基本情况介绍;
(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实施有关工程的审批文件;
(三)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申请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资质提高奖励和商务楼宇物业管理升级奖励的,除提供本细则第十五条(一)、(二)项材料外,还需要提供:
(一)物业管理资质证明;
(二)相关物业管理合同。

第二十一条申请商务楼宇稳商、招商降租奖励的,除提供本细则第十五条(一)、(二)项外,还需提供与重点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

第二十二条申请商务楼宇纳税大户引进奖的,除提供本细则第十五条(一)、(二)项外,还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该纳税大户企业纳税证明原件(按税种)。

第二十三条受理及审批程序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本细则规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2012年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与《办法》规定的有效期限相同。

原《关于加大对罗湖总部经济资金扶持力度的试行意见》(罗府〔2008〕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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