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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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电力公司、各市经贸委(经委):

根据国家能源产业政策,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我委于2001年11月印发了《江苏省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试行)。该《办法》试行一年多来,对于热电联产企业转变观念、加强管理、扩大供热、提高效益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同时规范了热电联产技改项目的管理。为保障我省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办法》试行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步修改、完善,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2003年3月13日

江苏省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热电联产事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所具有的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增加电力供应,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等综合效益,规范热电联产技术改造项目的规划管理、建设管理和热电企业的生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

定》(计基础[2000]126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市经贸委(经委)负责热电联产技术改造规划的编制工作,本着“突出供热、以热定电、合理安排、适度规模”的原则,认真编制好热电联产技术改造项目两年规划(附表一),并按年度进行滚动修订,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省经贸委。

第三条报批的热电联产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是已列入技术改造规划的项目,并符合县(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批准的、有效的供热规划,否则不予审批。

第四条热电联产技术改造工程总投资5000万元(外资3000万美元)以内的限下项目由省经贸委审批,总投资5000万元(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限上项目由省经贸委上报国家审批。

第五条技改工程建设程序分为前期准备阶段和项目实施阶段。前期准备阶段包括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是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批准后项目正式立项,初项目实施阶段包括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调试投运、竣工验收等阶段。

第六条热电联产技改项目的审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以热定电’’的原则,项目的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热负荷的调查核实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政策、热负荷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第七条报批项目的热力网工程投资超过1500万元,必须另行编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报省审批。供热范围内,联接作为设计热负荷的热用户的热网管道,应与热电厂主体工程同时审批、同时建设、同时投运。

第八条热电联产技改项目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积极贯彻国家能源政策,依靠科技进步,优化工程设计,努力提高经济效益。设计文件应符合《热电联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计基础[2001)26号)、《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94)、《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 5000-94)、《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55-93)等有关规定和规程、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预期寿命内的中小凝汽机组,周围有稳定的热负荷,可改造为供热机组,改造后其热电比和热效率必须达到《关于发展热电联产规定》的指标。

第十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一年内未进行初

步设计报批、初步设计批准后一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对批准的项目内容有重大设计变更,必须重新办理项目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项目的建设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建设程序和

批准的建设规模进行,不得违反建设程序或擅自更改建设规模和内容,否则不允许并网运行。项目建成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正式投产,并应做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十二条热电联产企业应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企业生产年报(附表二)上报市经贸委(经委),各市经贸委会同市供电公司核实后,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省经贸委,同时抄送省电力公司。省经贸委根据各企业供热情况于每年2月底前下达年度发电量计划。上报的年报数据应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的现象,将扣减其发电量计划。

第十三条发电量计划的制定充分体现“以热定电”

的原则,自备热电厂原则上自发自用,公用热电厂按照年度供热量与机组

总容量的比值(简称热容比,单位GJ/kW)确定利用小时,编制年度发电量计划。

50MW以下机组:热容比为14以下,年利用小时为4500小时;热容比每增加10,年利用小时增加250小时;热容比为64以上时,年利用小时为6000小时。

50MW及以上机组:热容比为7以下,年利用小时为4500小时;热容比每增加5,年利用小时增加250小时;热容比为32以上时,年利用小时为6000小时。

第十四条国家或省级以上开发区内的热电厂建成投产三年、新建或扩建热电厂投产一年以及现有热电厂经技术改造后,热电比和热效率应达到规定的指标,并按本办法安排其发电量计划。

第十五条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发电量计划。

在保证电网安全、满足供热需要和机组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热电机组的调度及运行方式。在“热电机组运行优化调度系统”投入使用后,省经贸委将根据“以热定电’’的原则,另行制定热电机组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热电联产企业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除背压机组外,供热机组应根据供热状况参与调峰。

第十七条在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范围内不得再建燃煤小锅炉,已有的燃煤小锅炉应限期拆除。各地经贸委(经委)要积极会同换环保、城建、规划、技监等部门,努力做好拆除小锅炉工作。

第十八条热电企业与电网经营企业和用热单位应本着共同协商、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购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供用热合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供热价格以各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指导价为基础,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热用户应按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用汽费。

第二十条热电企业应配备齐全的供热计量总表和热用户分表。用于商业结算的计量仪表,须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计量结算点原则上设在热用户侧,汽价中适当考虑合理的热网损失。

第二十一条热电企业应积极开拓供热市场,不断扩大供热范围,拓宽供热渠道,推广热、电、冷三联产,发展城市热水供应。要树立为热用户服务的观念,确保稳定、可靠的热力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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