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江苏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电力企业节能减排,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以下简称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遵循保证安全、注重效率、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江苏省内运行的公用和自备热电联产及综合利用机组。
第四条省经信委负责全省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工作。
各市(县)经信部门负责本地区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电网企业负责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的运行调度、统计监测等工作。
第二章运行管理-1-第六条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企业(机组)应建立健全财务、能源、安全、环保等管理体系,配置完备的计量检测手段和人员,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政策、技术规程和标准组织生产。
第七条热电联产机组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安排年度和月度电力生产。
第八条公用热电联产机组年度发电量计划由基数发电量加上“以热定电”电量构成。
机组年发电利用小时原则上不超过6500 小时(全背压机组的电厂除外)。
第九条机组“以热定电”电量根据以下原则确定:125MW及以上机组:统调同类机组基数发电量×热电比/350MW—125MW机组:统调同类机组基数发电量×热电比/650MW以下机组:非统调机组基数发电量×热电比/10第十条基数发电量根据当年电力平衡测算结果确定,热电比参照上年度数据,年底按全年实际发用电和供热情况对年度电力生产计划进行调整。
-2-第十一条综合利用机组按照“以资源量定电”的原则安排年度和月度电力生产。
燃烧煤泥和煤矸石的综合利用电厂,按照高于同类机组平均利用小时安排发电.生物质和垃圾焚烧电厂,参照可利用资源量和垃圾量安排发电。
第十二条自备电厂原则上自发自用.对于完全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的综合利用机组以及纯背压式发电机组,其发电量自用有余的,可全部安排上网。
江苏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电力企业节能减排,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以下简称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遵循保证安全、注重效率、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江苏省内运行的公用和自备热电联产及综合利用机组。
第四条省经信委负责全省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工作。
各市(县)经信部门负责本地区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电网企业负责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的运行调度、统计监测等工作。
第二章运行管理第六条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企业(机组)应建立健全财务、能源、安全、环保等管理体系,配置完备的计量检测手段和人员,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政策、技术规程和标准组织生产。
第七条热电联产机组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安排年度和月度电力生产。
第八条公用热电联产机组年度发电量计划由基数发电量加上“以热定电”电量构成。
机组年发电利用小时原则上不超过6500小时(全背压机组的电厂除外)。
第九条机组“以热定电”电量根据以下原则确定:125MW及以上机组:统调同类机组基数发电量×热电比/350MW—125MW机组:统调同类机组基数发电量×热电比/650MW以下机组:非统调机组基数发电量×热电比/10第十条基数发电量根据当年电力平衡测算结果确定,热电比参照上年度数据,年底按全年实际发用电和供热情况对年度电力生产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综合利用机组按照“以资源量定电”的原则安排年度和月度电力生产。
燃烧煤泥和煤矸石的综合利用电厂,按照高于同类机组平均利用小时安排发电。
生物质和垃圾焚烧电厂,参照可利用资源量和垃圾量安排发电。
第十二条自备电厂原则上自发自用。
对于完全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的综合利用机组以及纯背压式发电机组,其发电量自用有余的,可全部安排上网。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2016年

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16-04-18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财政厅、住建厅、环保厅,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国投公司、华润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热电产业健康发展,解决我国北方地区冬季供暖期空气污染严重、热电联产发展滞后、区域性用电用热矛盾突出等问题,特制定《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2016年3月22日附件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热电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热电联产项目(含企业自备热电联产项目)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热电联产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以热定电、立足存量、结构优化、提高能效、环保优先”的原则,力争实现北方大中型以上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达到60%以上,20 万人口以上县城热电联产全覆盖,形成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利用高效、供热安全的热电联产产业健康发展格局。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四条热电联产规划是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的必要条件。
热电联产规划应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环境治理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与当地气候、资源、环境等外部条件相适应,以满足热力需求为首要任务,同步推进燃煤锅炉和2落后小热电机组的替代关停。
热电联产规划应纳入本省(区、市)五年电力发展规划并开展规划环评工作,规划期限原则上与电力发展规划相一致。
第五条地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供热规划、热力电力需求、资源禀赋、环境约束等条件,编制本地区“城市热电联产规划”或“工业园区热电联产规划”,并在规划中明确配套热网的建设方案。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号

附件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热电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热电联产项目(含企业自备热电联产项目)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热电联产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以热定电、立足存量、结构优化、提高能效、环保优先”的原则,力争实现北方大中型以上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达到60%以上,20万人口以上县城热电联产全覆盖,形成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利用高效、供热安全的热电联产产业健康发展格局。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四条热电联产规划是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的必要条件。
热电联产规划应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环境治理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与当地气候、资源、环境等外部条件相适应,以满足热力需求为首要任务,同步推进燃煤锅炉和落后小热电机组的替代关停。
热电联产规划应纳入本省(区、市)五年电力发展规划并开展规划环评工作,规划期限原则上与电力发展规划相一致。
第五条地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供热规划、热力电力需求、资源禀赋、环境约束等条件,编制本地区“城市热电联产规划”或“工业园区热电联产规划”,并在规划中明确配套热网的建设方案。
热电联产规划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
根据需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对热电联产规划进行评估。
第六条严格调查核实现状热负荷,科学合理预测近期和远期规划热负荷。
现状热负荷为热电联产规划编制年的上一年的热负荷。
对于采暖型热电联产项目,现状热负荷应根据政府统计资料,按供热分区、建筑类别、建筑年代进行调查核实;近期和远期热负荷应综合考虑城区常住人口、建筑建设年代、人均建筑面积、集中供热普及率、综合采暖热指标等因素进行合理预测。
人均建筑面积年均增长率一般按不超过5%考虑。
对于工业热电联产项目,现状热负荷应根据现有工业项目的负荷率、用热量和参数、同时率等进行调查核实,近期热负荷应依据现有、在建和经审批的工业项目的热力需求确定,远期工业热负荷应综合考虑工业园区的规模、特性和发展等因素进行预测。
江苏省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江苏省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省电力公司、各市经贸委(经委):根据国家能源产业政策,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我委于2001年11月印发了《江(试行)。
该《办法》试行一年多来,对于热电联产企苏省热电联产管理办法》业转变观念、加强管理、扩大供热、提高效益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同时规范了热电联产技改项目的管理。
为保障我省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办法》试行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步修改、完善,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热电联产管理办法2003年3月13日江苏省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热电联产事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所具有的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增加电力供应,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等综合效益,规范热电联产技术改造项目的规划管理、建设管理和热电企业的生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计基础[2000]126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市经贸委(经委)负责热电联产技术改造规划的编制工作,本着“突出供热、以热定电、合理安排、适度规模”的原则,认真编制好热电联产技术改造项目两年规划(附表一),并按年度进行滚动修订,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省经贸委。
第三条报批的热电联产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是已列入技术改造规划的项目,并符合县(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批准的、有效的供热规划,否则不予审批。
第四条热电联产技术改造工程总投资5000万元(外资3000万美元)以技改工程建设程序分为前期准备阶段和项目实施阶段。
前期准备阶段包括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是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批准后项目正式立项,初项目实施阶段包括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调试投运、竣工验收等阶段。
第六条热电联产技改项目的审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以热定电’’的原则,项目的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热负荷的调查核实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政策、热负荷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热电联产(Combined Heat and Power,简称CHP)是一种高效节能的能源利用方式,它将燃气、煤等化石能源转化为电能和热能,以减少能源的浪费和排放。
在热电联产领域,管理非常关键,本文将详细介绍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一、热电联产管理的目的和原则1. 管理目的:规范化管理,确保热电联产设备的正常运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保证电力和热力供应稳定。
2. 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保证人员安全;(2) 预防为主,保障节能效益;(3) 统筹协调,优化资源配置;(4) 依法管理,落实责任制;(5) 市场导向,提高竞争力;(6) 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二、热电联产管理的组织和职责1. 监督管理机构:由能源行政部门牵头成立,负责热电联产项目的立项、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
2. 热电联产企业:是指拥有热电联产设备,并对其进行运行、维护、管理的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制定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及工作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3. 热电联产设备企业:是指从事热电联产设备的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的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设备的品质和技术服务,提供技术支持和维保服务。
4. 用能单位:是指接受热电联产设备供电供热的企业、机构或个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能源,避免浪费和滥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三、热电联产管理的内容1. 热电联产设备的立项和审批:能源行政部门负责对热电联产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确保项目合规、环保、安全、高效。
2. 热电联产设备的运营管理:热电联产企业应采用科学的运营管理模式,制定完善的运行计划、检修计划和安全措施,确保设备长期稳定运行。
3. 热电联产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热电联产企业应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对故障设备及时维修,确保设备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4. 热电联产设备的安全管理:热电联产企业应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加强设备的安全运行,对人员进行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培训。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急计基础〔2000〕1268号)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热电联产具有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供热质量、增加电力供应等综合效益。
热电厂的建设是城市治理大气污染和提高能源利用率的重要措施,是集中供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热电联产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推动热电联产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各地区在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细则和相关地方法规时,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发展和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措施。
第二条各地区在制定发展规划时,应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认真贯彻执行“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建城[1995] 126号),认真编制和审查城市供热规划。
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环境治理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本地区的《热电联产规划》。
在进行热电联产项目规划时,应积极发展城市热水供应和集中制冷,扩大夏季制冷负荷,提高全年运行效率。
第三条热电联产规划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热定电和适度规模”的原则进行,以供热为主要任务,并符合改善环境、节约能源和提高供热质量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计委负责热电联产的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各级经贸委负责热电联产的生产管理、热点联产技术改造规划的制定的审批,各级建设部门是城市供热行业管理部门,各级环保部门要依照相关的环保法规对热电联产进行监督。
第五条根据国家能源与环保政策,各地区应根据能源供应条件和优化能源结构的要求,从改善环境质量、节约能源和提高供热质量出发,优化热电联产的燃料供应方案。
第六条在国务院新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出台前,热电联产审批暂按以下规定执行:1.单机容量25兆瓦及以上热电联产基本项目及总发电容量及25兆瓦及以上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机组,报国家计委审批。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2000)1268号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计基础〔2000〕12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委、建委(建设厅)、环保局、电力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热电联产事业的健康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关于“国家鼓励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提高热电机组的利用率”的规定,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联合对原《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计交能〔1998〕220号)进行了修定和补充,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热电联产具有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供热质量、增加电力供应等综合效益。
热电厂的建设是城市治理大气污染和提高能源利用率的重要措施,是集中供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热电联产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推动热电联产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各地区在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细则和相关地方法规时,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发展和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措施。
第二条各地区在制定发展规划时,应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认真贯彻执行“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建城〔1995〕126号),认真编制和审查城市供热规划。
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环境治理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本地区的《热电联产规划》。
在进行热电联产项目规划时,应积极发展城市热水供应和集中制冷,扩大夏季制冷负荷,提高全年运行效率。
第三条热电联产规划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热定电和适度规模”的原则进行,以供热为主要任务,并符合改善环境、节约能源和提高供热质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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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电力公司、各市经贸委(经委):
根据国家能源产业政策,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我委于2001年11月印发了《江苏省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试行)。
该《办法》试行一年多来,对于热电联产企业转变观念、加强管理、扩大供热、提高效益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同时规范了热电联产技改项目的管理。
为保障我省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办法》试行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步修改、完善,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2003年3月13日
江苏省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热电联产事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所具有的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增加电力供应,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等综合效益,规范热电联产技术改造项目的规划管理、建设管理和热电企业的生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
定》(计基础[2000]126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市经贸委(经委)负责热电联产技术改造规划的编制工作,本着“突出供热、以热定电、合理安排、适度规模”的原则,认真编制好热电联产技术改造项目两年规划(附表一),并按年度进行滚动修订,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省经贸委。
第三条报批的热电联产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是已列入技术改造规划的项目,并符合县(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批准的、有效的供热规划,否则不予审批。
第四条热电联产技术改造工程总投资5000万元(外资3000万美元)以内的限下项目由省经贸委审批,总投资5000万元(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限上项目由省经贸委上报国家审批。
第五条技改工程建设程序分为前期准备阶段和项目实施阶段。
前期准备阶段包括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是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批准后项目正式立项,初项目实施阶段包括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调试投运、竣工验收等阶段。
第六条热电联产技改项目的审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以热定电’’的原则,项目的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热负荷的调查核实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政策、热负荷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第七条报批项目的热力网工程投资超过1500万元,必须另行编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报省审批。
供热范围内,联接作为设计热负荷的热用户的热网管道,应与热电厂主体工程同时审批、同时建设、同时投运。
第八条热电联产技改项目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单位应积极贯彻国家能源政策,依靠科技进步,优化工程设计,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设计文件应符合《热电联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计基础[2001)26号)、《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94)、《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 5000-94)、《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55-93)等有关规定和规程、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预期寿命内的中小凝汽机组,周围有稳定的热负荷,可改造为供热机组,改造后其热电比和热效率必须达到《关于发展热电联产规定》的指标。
第十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一年内未进行初
步设计报批、初步设计批准后一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对批准的项目内容有重大设计变更,必须重新办理项目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项目的建设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建设程序和
批准的建设规模进行,不得违反建设程序或擅自更改建设规模和内容,否则不允许并网运行。
项目建成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正式投产,并应做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十二条热电联产企业应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企业生产年报(附表二)上报市经贸委(经委),各市经贸委会同市供电公司核实后,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省经贸委,同时抄送省电力公司。
省经贸委根据各企业供热情况于每年2月底前下达年度发电量计划。
上报的年报数据应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的现象,将扣减其发电量计划。
第十三条发电量计划的制定充分体现“以热定电”
的原则,自备热电厂原则上自发自用,公用热电厂按照年度供热量与机组
总容量的比值(简称热容比,单位GJ/kW)确定利用小时,编制年度发电量计划。
50MW以下机组:热容比为14以下,年利用小时为4500小时;热容比每增加10,年利用小时增加250小时;热容比为64以上时,年利用小时为6000小时。
50MW及以上机组:热容比为7以下,年利用小时为4500小时;热容比每增加5,年利用小时增加250小时;热容比为32以上时,年利用小时为6000小时。
第十四条国家或省级以上开发区内的热电厂建成投产三年、新建或扩建热电厂投产一年以及现有热电厂经技术改造后,热电比和热效率应达到规定的指标,并按本办法安排其发电量计划。
第十五条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发电量计划。
在保证电网安全、满足供热需要和机组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热电机组的调度及运行方式。
在“热电机组运行优化调度系统”投入使用后,省经贸委将根据“以热定电’’的原则,另行制定热电机组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热电联产企业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除背压机组外,供热机组应根据供热状况参与调峰。
第十七条在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范围内不得再建燃煤小锅炉,已有的燃煤小锅炉应限期拆除。
各地经贸委(经委)要积极会同换环保、城建、规划、技监等部门,努力做好拆除小锅炉工作。
第十八条热电企业与电网经营企业和用热单位应本着共同协商、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购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供用热合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供热价格以各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指导价为基础,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热用户应按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用汽费。
第二十条热电企业应配备齐全的供热计量总表和热用户分表。
用于商业结算的计量仪表,须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
计量结算点原则上设在热用户侧,汽价中适当考虑合理的热网损失。
第二十一条热电企业应积极开拓供热市场,不断扩大供热范围,拓宽供热渠道,推广热、电、冷三联产,发展城市热水供应。
要树立为热用户服务的观念,确保稳定、可靠的热力供应。
第二十二条热电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开展技术监督工作,建立健全技术监督体系和制度,提高设备技术管理水平,保障机组安全、经济运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正式实行,由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