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联产管理办法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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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邵武市金塘工业园区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邵武市金塘工业园区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邵武市金塘工业园区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7.02•【字号】闽环评审〔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邵武市金塘工业园区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闽环评审〔2020〕4号邵武市诚鑫能源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邵武市金塘工业园区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告》收悉。

经研究,现就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如下:一、邵武市金塘工业园区热电联产项目(项目代码:2019-350781-44-02-018538)位于邵武市金塘工业园区内,主要内容包括:建设3台75t/h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和2台9MW燃煤背压机组,同步建设脱硫、脱硝、除尘装置及配套设施,不包括电力接入系统和厂外供热管网工程。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评估结论、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审查意见,以及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闽发改网审能源〔2019〕90号)的核准意见,项目建设符合《邵武市金塘工业园区供热专项规划(2018年-2030年)》及《邵武市金塘工业园区热电联产专项规划(2018年-2030年)》要求。

在全面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你公司应提请并配合邵武市人民政府、邵武市金塘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企业落实本项目相关承诺,主要如下:(一)落实《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8〕25号)区域集中供热要求,供热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分散燃煤、燃生物质等供热锅炉。

在本项目建成6个月内按承诺关停拆除区域内现有燃煤、燃油供热锅炉。

生物质能热电联产项目设计有关问题的探讨20170918

生物质能热电联产项目设计有关问题的探讨20170918

生物质能热电联产项目设计有关问题的探讨By 于国续2017年4月前言本文所涉及的生物质能仅限于秸秆,即称之谓硬质和软质秸秆(主要包括农作物秸秆、林业三剩物、粮食加工废弃物玉米芯稻壳等),热电联产是指利用直燃秸秆进行发电供热的活动。

以生物质能为燃料的热电联产项目,不同于常规化石燃料的项目,对于生物质能热电联产项目的设计,涉及到项目规模、机组选型、接入系统、辅助生产系统等问题,在相应的标准和规范中,一些原则并不明确,为此在设计中,因理解的差异,观点各有不同。

在设计评审时,专家可能提到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令设计单位措手不及。

本文根据个人对有关问题的理解和工程实践,提出生物质能热电联产项目设计的一些原则,可用于编写相关专题论证的参考材料,作为引玉之砖,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1、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2009年12月26日3)《关于建立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机制暨发布2019年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的通知》国能电力〔2016〕42号)4)《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2011)5)《秸秆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762-2012)6)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 141号)7)《热电联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及修改条文(2001年)8)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部、住建部、环保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 617号)9)《关于加强和规范生物质发电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4] 3003号)1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 625号)11)《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能源[2013] 1381号)12)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生物质热电联产县域清洁供热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17﹞65号)2、生物质能热电联产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2.1 相关产业和准入政策摘要1)热电联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文件计基础[2001] 26号)“1.2 本技术规定主要适用于以煤为燃料的区域性热电厂和企业的自备热电站,以及凝汽式发电机组改造为供热式机组的工程项目。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热电联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热电联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热电联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07•【字号】豫发改能源〔2018〕712号•【施行日期】2018.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热电联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8〕712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财政局、住建局、环保局,省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华润、华晨电力河南(分)公司,省投资集团,省工程咨询中心、省电力勘测设计院: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热电产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热电联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河南省热电联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9月7日河南省热电联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保障居民清洁取暖和工业用热需求,实现能源高效利用和合理配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发改能源〔2017〕2100)和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热电联产项目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热电联产发展应遵循“统筹规划、适度超前,集中布局、多式联供,以热定电、环保优先”的原则,建立省辖市以大型热电联产机组为主供热、县城以背压热电联产机组或小型生物质(含生活垃圾)热电联产机组为主供热、产业集聚区以背压热电联产机组为主供热的工业和居民供热体系,形成布局科学、经济合理、清洁高效、安全可靠的热电联产发展格局。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四条热电联产规划是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应以集中供热为前提,以满足热力需求为首要任务,优先保证居民采暖需求,兼顾工业供热,供热能力应适度超前考虑未来用热增长。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热电联产具有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供热质量、增加电力供应等综合效益。

热电厂的建设是城市治理大气污染和提高能源利用率的重要措施,是集中供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热电联产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推动热电联产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各地区在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细则和相关地方法规时,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发展和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措施。

第二条各地区在制定发展规划时,应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认真贯彻执行“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建城 [1995] 126号),认真编制和审查城市供热规划。

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环境治理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本地区的《热电联产规划》。

在进行热电联产项目规划时,应积极发展城市热水供应和集中制冷,扩大夏季制冷负荷,提高全年运行效率。

第三条热电联产规划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热定电和适度规模”的原则进行,以供热为主要任务,并符合改善环境、节约能源和提高供热质量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计委负责热电联产的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各级经贸委负责热电联产的生产管理、热点联产技术改造规划的制定的审批,各级建设部门是城市供热行业管理部门,各级环保部门要依照相关的环保法规对热电联产进行监督。

第五条根据国家能源与环保政策,各地区应根据能源供应条件和优化能源结构的要求,从改善环境质量、节约能源和提高供热质量出发,优化热电联产的燃料供应方案。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2016年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2016年

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16-04-18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财政厅、住建厅、环保厅,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国投公司、华润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热电产业健康发展,解决我国北方地区冬季供暖期空气污染严重、热电联产发展滞后、区域性用电用热矛盾突出等问题,特制定《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2016年3月22日附件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热电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热电联产项目(含企业自备热电联产项目)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热电联产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以热定电、立足存量、结构优化、提高能效、环保优先”的原则,力争实现北方大中型以上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达到60%以上,20 万人口以上县城热电联产全覆盖,形成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利用高效、供热安全的热电联产产业健康发展格局。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四条热电联产规划是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的必要条件。

热电联产规划应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环境治理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与当地气候、资源、环境等外部条件相适应,以满足热力需求为首要任务,同步推进燃煤锅炉和2落后小热电机组的替代关停。

热电联产规划应纳入本省(区、市)五年电力发展规划并开展规划环评工作,规划期限原则上与电力发展规划相一致。

第五条地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供热规划、热力电力需求、资源禀赋、环境约束等条件,编制本地区“城市热电联产规划”或“工业园区热电联产规划”,并在规划中明确配套热网的建设方案。

发改能源[2016]617号-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发改能源[2016]617号-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附件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热电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热电联产项目(含企业自备热电联产项目)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热电联产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以热定电、立足存量、结构优化、提高能效、环保优先”的原则,力争实现北方大中型以上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达到60%以上,20万人口以上县城热电联产全覆盖,形成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利用高效、供热安全的热电联产产业健康发展格局。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四条热电联产规划是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的必要条件。

热电联产规划应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环境治理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与当地气候、资源、环境等外部条件相适应,以满足热力需求为首要任务,同步推进燃煤锅炉和落后小热电机组的替代关停。

热电联产规划应纳入本省(区、市)五年电力发展规划并开展规划环评工作,规划期限原则上与电力发展规划相一致。

第五条地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供热规划、热力电力需求、资源禀赋、环境约束等条件,编制本地区“城市热电联产规划”或“工业园区热电联产规划”,并在规划中明确配套热网的建设方案。

热电联产规划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

根据需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对热电联产规划进行评估。

第六条严格调查核实现状热负荷,科学合理预测近期和远期规划热负荷。

现状热负荷为热电联产规划编制年的上一年的热负荷。

对于采暖型热电联产项目,现状热负荷应根据政府统计资料,按供热分区、建筑类别、建筑年代进行调查核实;近期和远期热负荷应综合考虑城区常住人口、建筑建设年代、人均建筑面积、集中供热普及率、综合采暖热指标等因素进行合理预测。

人均建筑面积年均增长率一般按不超过5%考虑。

对于工业热电联产项目,现状热负荷应根据现有工业项目的负荷率、用热量和参数、同时率等进行调查核实,近期热负荷应依据现有、在建和经审批的工业项目的热力需求确定,远期工业热负荷应综合考虑工业园区的规模、特性和发展等因素进行预测。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电力工业部、建设部印发《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电力工业部、建设部印发《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电力工业部、建设部印发《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电力工业部(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2.17•【文号】计交能[1998]220号•【施行日期】1998.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的通知(2000修定)(发布日期:2000年8月22日,实施日期:2000年8月22日)修定和补充*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工业部建设部印发《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计交能(1998)220号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委、电力局、建设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热电联产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电力部、建设部制定了《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热电联产具有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供热质量、增加电力供应等综合效益。

热电厂的建设是城市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有效手段之一,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热电联产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热电联产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各级地方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认真贯彻执行“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建城〔1995〕126号),认真编制和审查城市供热规划。

武资料威热电工程常用表式管理规定修订

武资料威热电工程常用表式管理规定修订

甘肃电投武威热电(2×350MW)建设工程常用表式共 64 种,其中:
A 类表式: A01-A34 是施工单位(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单位向建设单位、项
表格内容涉及单位工程时,填写单位工程名称。
表格内容涉及分部工程时,填写分部工程名称。
表格内容涉及分项工程时,填写分项工程名称。
其中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名称须与《工程质量检验评定项目划分表》保持一致,不
得随意填写,“工程”二字只需出现在最后,避免重复出现。
(八)表格中“工程编号”为单位工程编号,请各单位根据《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
专业名称
1 汽机专业
2 锅炉专业
3 电气专业
4 热控专业(含远动、通讯专业)
5 焊接专业
6 化学专业(含供水、水工专业)
7 除灰专业
8 燃料业
9 脱硫专业
10 脱硝专业
11 土建专业
12 质量
13 安全
14 调试
15 进度
16 投资
17 综合
(四)表式代码
专业代码 QJ GL DQ RK HJ HX CH RL TL TX TJ ZL AQ TS JD TZ ZH
(十三)该套表格由参建单位自行印制。
第四条 编号模式
第三章
建设工程常用表式编号
单位代码 - 机组专业代码 - 表式代码 - 流水号 XXX – XXXX – XXX - XXX
其中:(一)单位代码表示:各参建单位、部门名称缩写。
(二)机组代码表示:甘肃电投武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2×350MW 热电联产工程项目
第二章 使用注意事项 第三条 使用常用表式注意事项: (一)表格纸张要求为 70g/㎡~80 g/㎡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采用 A4 型纸(210 ㎜×297 ㎜)。 (二)表格式样、字体严格按照本规定中的表格执行,不得任意改动。各参建单位可 直接将表格拷贝使用,去掉“附件 X”两字。 (三)由于原表去掉“附件 X”两字,表格发生了变化。所以使用前必须调整表格使 表格外页边距达到统一要求,上下左右分别为:20、20、25、20mm。 (四)填写“表格内容”的字体一般使用宋体小四,特殊情况根据实际可使用宋体五 号(或小五)。填写结论性意见或签字时,必须使用不褪色的碳素墨水或黑色签字笔等合 格的书写材料。 (五)表格中的内容应准确填写,不得涂改、刮改以及用修正液涂抹,字迹工整,清 晰可辨,妥善保管,确保归档资料的质量。 (六)填写“合同编号”时,要求填写与本表格表述事件对应的合同的正式编号,不 可用企业内部的代号或其他代号。 (七)填写“工程名称”时,因表格的内涵不同,工程名称应随内涵变化而变化,力 求贴近内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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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热电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热电联产项目(含企业自备热电联产项目)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热电联产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以热定电、立足存量、结构优化、提高能效、环保优先”的原则,力争实现北方大中型以上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达到 60%以上,20 万人口以上县城热电联产全覆盖,形成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利用高效、供热安全的热电联产产业健康发展格局。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四条热电联产规划是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的必要条件。

热电联产规划应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环境治理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与当地气候、资源、环境等外部条件相适应,以满足热力需求为首要任务,同步推进燃煤锅炉和落后小热电机组的替代关停。

热电联产规划应纳入本省(区、市)五年电力发展规划并开展规划环评工作,规划期限原则上与电力发展规划相一致。

第五条地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供热规划、热力电力需求、资源禀赋、环境约束等条件,编制本地区“城市热电联产规划”或“工业园区热电联产规划”,并在规划中明确配套热网的建设方案。

热电联产规划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

根据需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对热电联产规划进行评估。

第六条严格调查核实现状热负荷,科学合理预测近期和远期规划热负荷。

现状热负荷为热电联产规划编制年的上一年的热负荷。

对于采暖型热电联产项目,现状热负荷应根据政府统计资料,按供热分区、建筑类别、建筑年代进行调查核实;近期和远期热负荷应综合考虑城区常住人口、建筑建设年代、人均建筑面积、集中供热普及率、综合采暖热指标等因素进行合理预测。

人均建筑面积年均增长率一般按不超过 5%考虑。

对于工业热电联产项目,现状热负荷应根据现有工业项目的负荷率、用热量和参数、同时率等进行调查核实,近期热负荷应依据现有、在建和经审批的工业项目的热力需求确定,远期工业热负荷应综合考虑工业园区的规模、特性和发展等因素进行预测。

第七条根据地区气候条件,合理确定供热方式,具体地区划分方式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严寒、寒冷地区(包括秦岭、淮河以北,新疆、青海)优先规划建设以采暖为主的热电联产项目,替代分散燃煤锅炉和落后小热电机组。

夏热冬冷地区(包括长江以南的部分地区)鼓励因地制宜采用分布式能源等多种方式满足采暖供热需求。

夏热冬暖与温和地区除满足工业园区热力需求外,暂不考虑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项目。

第八条规划建设热电联产应以集中供热为前提,对于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暂不考虑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项目。

以工业热负荷为主的工业园区,应尽可能集中规划建设用热工业项目,通过规划建设公用热电联产项目实现集中供热。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规划工业热电联产项目优先采用燃气机组,燃煤热电项目必须采用背压机组,并严格实施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政策;对于现有工业抽凝热电机组,可通过上大压小方式,按照等容量、减煤量替代原则,规划改建超临界及以上参数抽凝热电联产机组。

新建工业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热电联产项目。

在已有(热)电厂的供热范围内,且已有(热)电厂可满足或改造后可满足工业项目热力需求,原则上不再重复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项目(含企业自备电厂)。

除经充分评估论证后确有必要外,限制规划建设仅为单一企业服务的自备热电联产项目。

第九条合理确定热电联产机组供热范围。

鼓励热电联产机组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扩大供热范围。

以热水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一般按 20公里考虑,供热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抽凝热电联产机组。

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一般按 10 公里考虑,供热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其他热源点。

第十条优先对城市或工业园区周边具备改造条件且运行未满 15 年的在役纯凝发电机组实施采暖供热改造。

系统调峰困难地区,严格限制现役纯凝机组供热改造,确需供热改造满足采暖需求的,须同步安装蓄热装置,确保系统调峰安全。

鼓励对热电联产机组实施技术改造,充分回收利用电厂余热,进一步提高供热能力,满足新增热负荷需求。

供热改造要因厂制宜采用打孔抽气、低真空供热、循环水余热利用等成熟适用技术,鼓励具备条件的机组改造为背压热电联产机组。

第十一条鼓励因地制宜利用余热、余压、生物质能、地热能、太阳能、燃气等多种形式的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方式。

鼓励风电、太阳能消纳困难地区探索采用电采暖、储热等技术实施供热。

推广应用工业余热供热、热泵供热等先进供热技术。

第十二条推进小热电机组科学整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替代建设高效清洁供热热源等方式,逐步淘汰单机容量小、能耗高、污染重的燃煤小热电机组。

第十三条为提高系统调峰能力,保障系统安全,热电联产机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安装蓄热装置。

第十四条新建抽凝燃煤热电联产项目与替代关停燃煤锅炉和小热电机组挂钩。

新建抽凝燃煤热电联产项目配套关停的燃煤锅炉容量原则上不低于新建机组最大抽汽供热能力的 50%。

替代关停的小热电机组锅炉容量按其额定蒸发量计算。

与新建热电联产项目配套关停的燃煤锅炉和小热电机组,应在项目建成投产且稳定运行第 2 个采暖季前实施拆除。

对于配套关停的燃煤锅炉容量未达到要求的新建热电联产项目,不得纳入电力建设规划;对于配套关停的燃煤锅炉容量较多并能够妥善安排关停企业职工的新建热电联产项目,优先纳入电力建设规划。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应按照国务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有关规定,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抽凝燃煤热电联产项目。

第十六条严格限制规划建设燃用石油焦、泥煤、油页岩等劣质燃料的热电联产项目。

第三章机组选型第十七条对于城区常住人口 50 万以下的城市,采暖型热电联产项目原则上采用单机 5 万千瓦及以下背压热电联产机组。

按综合采暖热指标为 50 瓦/平米考虑,2 台 5 万千瓦背压热电联产机组与调峰锅炉联合承担供热面积 900 万平米,2 台 2.5 万千瓦背压热电联产机组与调峰锅炉联合承担供热面积 500 万平米,2 台 1.2 万千瓦背压热电联产机组与调峰锅炉联合承担供热面积 300 万平米。

第十八条对于城区常住人口 50 万及以上的城市,采暖型热电联产项目优先采用 5 万千瓦及以上背压热电联产机组。

规划新建 2 台 30 万千瓦级抽凝热电联产机组的,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机组预期投产年,所在省(区、市)存在 50 万千瓦及以上电力负荷缺口。

(二)2 台机组与调峰锅炉联合承担的供热面积达到1800 万平米。

(三)采暖期热电比应不低于 80%。

(四)项目参与电力电量平衡,并纳入国家电力建设规划。

第十九条工业热电联产项目优先采用高压及以上参数背压热电联产机组。

第二十条规划建设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项目(以下简称“联合循环项目”)应以热电联产规划为依据,坚持以热定电,统筹考虑电网调峰要求、其他热源点的关停和规划建设等情况。

采暖型联合循环项目供热期热电比不低于 60%,供工业用汽型联合循环项目全年热电比不低于 40%。

机组选型遵循以下原则:(一)采暖型联合循环项目优先采用“凝抽背”式汽轮发电机组,工业联合循环项目可按“一抽一背”配置汽轮发电机组或采用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

(二)大型联合循环项目优先选用 E 级或 F 级及以上等级燃气轮机组。

(三)选用 E 级燃气轮机组的,单套联合循环机组承担的热负荷应不低于 100 吨/小时。

鼓励规划建设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采用热电冷三联供技术实现能源梯级利用,能源综合利用效率不低于 70%。

第二十一条对于小电网范围内或处于电网末端的城市,结合热力电力需求和电网消纳能力,经充分评估论证后可适度规划建设中小型抽凝热电联产机组。

第二十二条在役热电厂扩建热电联产机组时,原则上采用背压热电联产机组。

第四章网源协调第二十三条热电联产项目配套热网应与热电联产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产。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热网,应及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 号)有关要求进行改造。

鼓励热网企业参与投资建设背压热电机组,鼓励热电联产项目投资主体参与热网的建设和经营。

第二十四条积极推进热电联产机组与供热锅炉协调规划、联合运行。

调峰锅炉供热能力可按供热区最大热负荷的25%-40%考虑。

热电联产机组承担基本热负荷,调峰锅炉承担尖峰热负荷,在热电联产机组能够满足供热需求时调峰锅炉原则上不得投入运行。

支持热电联产项目投资主体配套建设或兼并、重组、收购大型供热锅炉作为调峰锅炉。

第二十五条地方政府应积极探索供热管理体制改革,着力整合当地供热资源,支持配套热网工程建设和老旧管网改造工程,加快推进供热区域热网互联互通,尽早实现各类热源联网运行,优先利用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充分发挥热电联产机组供热能力。

第五章环境保护第二十六条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应与燃煤锅炉治理同步推进,各地区因地制宜实施燃煤锅炉和落后的热电机组替代关停。

加快替代关停以下燃煤锅炉和小热电机组:单台容量 10蒸吨/小时(7 兆瓦)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大中城市 20 蒸吨/小时(14 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除确需保留的以外,其他单台容量 10 蒸吨/小时(7 兆瓦)以上的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最新环保标准且不实施环保改造的燃煤锅炉;单机容量 10 万千瓦以下的燃煤抽凝小热电机组。

第二十七条对于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的燃煤锅炉(调峰锅炉除外),原则上应予以关停或者拆除,应关停而未关停的,要达到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

对于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暂时不能覆盖、确有用热刚性需求的区域内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锅炉,要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鼓励加快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煤改新能源等清洁化改造。

燃煤锅炉应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装置。

第二十八条严格热电联产机组环保准入门槛,新建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原则上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 号)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

支持同步开展大气污染物联合协同脱除,减少三氧化硫、汞、砷等污染物排放。

热电联产项目要根据环评批复及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环境监测并公开相关监测信息。

第二十九条现役燃煤热电联产机组要安装高效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未达标排放的要加快实施环保设施升级改造,确保满足最低技术出力以上全负荷、全时段稳定达标排放要求。

按照国家节能减排有关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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