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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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电力企业节能减排,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以下简称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遵循保证安全、注重效率、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江苏省内运行的公用和自备热电联产及综合利用机组。

第四条省经信委负责全省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工作。

各市(县)经信部门负责本地区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电网企业负责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的运行调度、统计监测等工作。

第二章运行管理-1-第六条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企业(机组)应建立健全财务、能源、安全、环保等管理体系,配置完备的计量检测手段和人员,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政策、技术规程和标准组织生产。

第七条热电联产机组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安排年度和月度电力生产。

第八条公用热电联产机组年度发电量计划由基数发电量加上“以热定电”电量构成。

机组年发电利用小时原则上不超过6500 小时(全背压机组的电厂除外)。

第九条机组“以热定电”电量根据以下原则确定:125MW及以上机组:统调同类机组基数发电量×热电比/350MW—125MW机组:统调同类机组基数发电量×热电比/650MW以下机组:非统调机组基数发电量×热电比/10第十条基数发电量根据当年电力平衡测算结果确定,热电比参照上年度数据,年底按全年实际发用电和供热情况对年度电力生产计划进行调整。

-2-第十一条综合利用机组按照“以资源量定电”的原则安排年度和月度电力生产。

燃烧煤泥和煤矸石的综合利用电厂,按照高于同类机组平均利用小时安排发电.生物质和垃圾焚烧电厂,参照可利用资源量和垃圾量安排发电。

第十二条自备电厂原则上自发自用.对于完全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的综合利用机组以及纯背压式发电机组,其发电量自用有余的,可全部安排上网。

关于热电联产项目管理规定

关于热电联产项目管理规定

关于热电联产项目管理规定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计基础[2000]12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委、建委(建设厅)、环保局、电力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热电联产事业的健康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关于“国家鼓励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提高热电机组的利用率”的规定,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对原《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计交能[1998]220号文)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主题词:热电联产规定通知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热电联产具有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供热质量、增加电力供应等综合效益。

热电厂的建设是城市治理大气污染和提高能源利用率的重要措施,是集中供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热电联产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推动热电联产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各地区在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细则和相关地方法规时,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发展和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措施。

第二条各地区在制定发展规划时,应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认真贯彻执行“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建城[1995] 126号),认真编制和审查城市供热规划。

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环境治理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本地区的《热电联产规划》。

在进行热电联产项目规划时,应积极发展城市热水供应和集中制冷,扩大夏季制冷负荷,提高全年运行效率。

(江苏省)热电联产能效能耗限额标准及计算方法(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热电联产能效能耗限额标准及计算方法(征求意见稿)

ICS27.000 F00DB32热电联产能效能耗限额标准及计算方法(征求意见稿)前言本标准3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由江苏省经济信息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江苏省燃气热力协会热力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武忠、江昌鱻、xxx、xxx、xxx。

热电联产能效能耗限额标准及计算方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热电厂在生产过程中能量消耗的限额标准及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投产两年后的热电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589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12497 三相异步电动机经济运行GB/T13466 交流电气传动风机(泵类、空气压缩机)系统经济运行GB/T17981 空气调节系统经济运行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综合热效率统计期内供热量与供电量所表征的热量之和与总标准煤耗量的热量之比。

3.2 热电比统计期内供热量与供电量所表征的热量之比。

3.3 单位供热标准煤耗统计期内向外供热的单位供热量的标准煤消耗量。

3.4 单位供电标准煤耗统计期内向外供电的单位电能的标准煤消耗量。

3.5 发电量统计期内总发电量。

3.6 供电量统计期内向外提供的电量。

3.7 总厂用电量统计期内用于发电、供热和其他的电能消耗量。

3.8 发电厂用电量统计期内用于发电的电能消耗量。

3.9 供热厂用电量统计期内用于供热的电能消耗量。

3.10 其他厂用电量统计期内用于热网和其他的厂用电量。

3.11 总耗热量统计期内汽轮机蒸汽进口侧、向外供热的减温减压器蒸汽进口侧及锅炉向外直供蒸汽的总热量。

3.12 供热量统计期内向外提供的热量。

(江苏省)热电联产能效能耗限额标准及计算方法(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热电联产能效能耗限额标准及计算方法(征求意见稿)

—2011前言本标准3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由xx经济信息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江苏省燃气热力协会热力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武忠、江昌鱻、xxx、xxx、xxx。

—2011热电联产能效能耗限额标准及计算方法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热电厂在生产过程中能量消耗的限额标准及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投产两年后的热电厂。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589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12497三相异步电动机经济运行GB/T13466交流电气传动风机(泵类、空气压缩机)系统经济运行GB/T17981空气调节系统经济运行GB 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综合热效率统计期内供热量与供电量所表征的热量之和与总标准煤耗量的热量之比。

3.2热电比统计期内供热量与供电量所表征的热量之比。

3.3单位供热标准煤耗统计期内向外供热的单位供热量的标准煤消耗量。

3.4单位供电标准煤耗统计期内向外供电的单位电能的标准煤消耗量。

3.5发电量统计期内总发电量。

3.6供电量统计期内向外提供的电量。

3.7总厂用电量—2011统计期内用于发电、供热和其他的电能消耗量。

3.8发电厂用电量统计期内用于发电的电能消耗量。

3.9供热厂用电量统计期内用于供热的电能消耗量。

3.10其他厂用电量统计期内用于热网和其他的厂用电量。

3.11总耗热量统计期内汽轮机蒸汽进口侧、向外供热的减温减压器蒸汽进口侧及锅炉向外直供蒸汽的总热量。

3.12供热量统计期内向外提供的热量。

3.13供热比统计期内供热量与总耗热量之比。

3.14发电厂用电率统计期内用于发电的电能消耗率。

江苏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电力企业节能减排,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以下简称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遵循保证安全、注重效率、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江苏省内运行的公用和自备热电联产及综合利用机组。

第四条省经信委负责全省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工作。

各市(县)经信部门负责本地区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电网企业负责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的运行调度、统计监测等工作。

第二章运行管理第六条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企业(机组)应建立健全财务、能源、安全、环保等管理体系,配置完备的计量检测手段和人员,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政策、技术规程和标准组织生产。

第七条热电联产机组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安排年度和月度电力生产。

第八条公用热电联产机组年度发电量计划由基数发电量加上“以热定电”电量构成。

机组年发电利用小时原则上不超过6500小时(全背压机组的电厂除外)。

第九条机组“以热定电”电量根据以下原则确定:125MW及以上机组:统调同类机组基数发电量×热电比/350MW—125MW机组:统调同类机组基数发电量×热电比/650MW以下机组:非统调机组基数发电量×热电比/10第十条基数发电量根据当年电力平衡测算结果确定,热电比参照上年度数据,年底按全年实际发用电和供热情况对年度电力生产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综合利用机组按照“以资源量定电”的原则安排年度和月度电力生产。

燃烧煤泥和煤矸石的综合利用电厂,按照高于同类机组平均利用小时安排发电。

生物质和垃圾焚烧电厂,参照可利用资源量和垃圾量安排发电。

第十二条自备电厂原则上自发自用。

对于完全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的综合利用机组以及纯背压式发电机组,其发电量自用有余的,可全部安排上网。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2016年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2016年

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16-04-18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财政厅、住建厅、环保厅,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国投公司、华润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热电产业健康发展,解决我国北方地区冬季供暖期空气污染严重、热电联产发展滞后、区域性用电用热矛盾突出等问题,特制定《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2016年3月22日附件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热电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热电联产项目(含企业自备热电联产项目)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热电联产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以热定电、立足存量、结构优化、提高能效、环保优先”的原则,力争实现北方大中型以上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达到60%以上,20 万人口以上县城热电联产全覆盖,形成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利用高效、供热安全的热电联产产业健康发展格局。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四条热电联产规划是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的必要条件。

热电联产规划应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环境治理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与当地气候、资源、环境等外部条件相适应,以满足热力需求为首要任务,同步推进燃煤锅炉和2落后小热电机组的替代关停。

热电联产规划应纳入本省(区、市)五年电力发展规划并开展规划环评工作,规划期限原则上与电力发展规划相一致。

第五条地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供热规划、热力电力需求、资源禀赋、环境约束等条件,编制本地区“城市热电联产规划”或“工业园区热电联产规划”,并在规划中明确配套热网的建设方案。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号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号

附件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热电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热电联产项目(含企业自备热电联产项目)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热电联产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以热定电、立足存量、结构优化、提高能效、环保优先”的原则,力争实现北方大中型以上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达到60%以上,20万人口以上县城热电联产全覆盖,形成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利用高效、供热安全的热电联产产业健康发展格局。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四条热电联产规划是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的必要条件。

热电联产规划应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环境治理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与当地气候、资源、环境等外部条件相适应,以满足热力需求为首要任务,同步推进燃煤锅炉和落后小热电机组的替代关停。

热电联产规划应纳入本省(区、市)五年电力发展规划并开展规划环评工作,规划期限原则上与电力发展规划相一致。

第五条地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供热规划、热力电力需求、资源禀赋、环境约束等条件,编制本地区“城市热电联产规划”或“工业园区热电联产规划”,并在规划中明确配套热网的建设方案。

热电联产规划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

根据需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对热电联产规划进行评估。

第六条严格调查核实现状热负荷,科学合理预测近期和远期规划热负荷。

现状热负荷为热电联产规划编制年的上一年的热负荷。

对于采暖型热电联产项目,现状热负荷应根据政府统计资料,按供热分区、建筑类别、建筑年代进行调查核实;近期和远期热负荷应综合考虑城区常住人口、建筑建设年代、人均建筑面积、集中供热普及率、综合采暖热指标等因素进行合理预测。

人均建筑面积年均增长率一般按不超过5%考虑。

对于工业热电联产项目,现状热负荷应根据现有工业项目的负荷率、用热量和参数、同时率等进行调查核实,近期热负荷应依据现有、在建和经审批的工业项目的热力需求确定,远期工业热负荷应综合考虑工业园区的规模、特性和发展等因素进行预测。

2023年我国及部分省市热电联产行业相关政策 推广大型燃煤电厂热电联产改造

2023年我国及部分省市热电联产行业相关政策 推广大型燃煤电厂热电联产改造

政策影响
大型燃煤电厂热电联产改造政策对行业的影响大型燃煤电厂热电联产改造政策对行业的影响
在我国,大型燃煤电厂热电联产改造是一项重要的能源转型举措,旨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以及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该政策的推广和实施对热电联产行业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首先,大型燃煤电厂热电联产改造有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通过将燃煤电厂的余热用于供热,可以减少能源的浪费,降低能源消耗,从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这有助于实现国家的节能减排目标,缓解环境压力。
3. 技术支持: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热电联产技术的研发和创新。此外,政府还组织专家团队,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
4. 能源市场开放:政府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各类能源企业参与热电联产改造项目,包括天然气、生物质、地热等可再生能源企业。
5. 激励政策:对于进行热电联产改造的企业,政府将对其上网电量实行优先购电政策,并在电力市场交易中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为了推动大型燃煤电厂热电联产改造,我国政府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其中包括:
2. 财政补贴: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鼓励企业进行热电联产改造。例如,对改造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降低企业的改造成本。
3. 技术支持:政府可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企业进行热电联产改造。例如,提供技术咨询、培训和指导等,提高企业的改造能力和技术水平。
The impact of policies on cogeneration transformation
part three
政策对热电联产改造的影响
政策背景
Policy background
大型燃煤电厂热电联产改造政策
政策目标
热电联产政策背景:政府推动解决能源利用、环境污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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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省电力公司、各市经贸委(经委):
根据国家能源产业政策,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我委于2001年11月印发了《江(试行)。

该《办法》试行一年多来,对于热电联产企苏省热电联产管理办法》业转变观念、加强管理、扩大供热、提高效益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同时规范了热电联产技改项目的管理。

为保障我省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办法》试行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步修改、完善,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2003年3月13日
江苏省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热电联产事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所具有的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增加电力供应,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等综合效益,规范热电联产技术改造项目的规划管理、建设管理和热电企业的生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
定》(计基础[2000]126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市经贸委(经委)负责热电联产技术改造规划的编制工作,本着“突出供热、以热定电、合理安排、适度规模”的原则,认真编制好热电联产技术改造项目两年规划(附表一),并按年度进行滚动修订,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省经贸委。

第三条报批的热电联产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是已列入技术改造规划的项目,并符合县(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批准的、有效的供热规划,否则不予审批。

第四条热电联产技术改造工程总投资5000万元(外资3000万美元)以技改工程建设程序分为前期准备阶段和项目实施阶段。

前期准备阶段包括编制和审批项目
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是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批准后项目正式立项,初项目实施阶段包括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调试投运、竣工验收等阶段。

第六条热电联产技改项目的审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以热定电’’的原则,项目的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热负荷的调查核实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政策、热负荷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第七条报批项目的热力网工程投资超过1500万元,必须另行编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报省审批。

供热范围热电联产技改项目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单位应积极贯彻国家能源政策,依靠科技进步,优化工程设计,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设计文件应符合《热电联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计基础
[2001)26号)、《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94)、《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 5000-94)、《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55-93)等有关规定和规程、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预期寿命内的中小凝汽机组,周围有稳定的热负荷,可改造为供热机组,改造后其热电比和热效率必须达到《关于发展热电联产规定》的指标。

第十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一年第十一条项目的建设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进行,不得违反建设程序或擅自更改建设规模和热电联产企业应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企业生产年报(附表二)上报市经贸委(经委),各市经贸委会同市供电公司核实后,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省经贸委,同时抄送省电力公司。

省经贸委根据各企业供热情况于每年2月底前下达年度发电量计划。

上报的年报数据应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的现象,将扣减其发电量计划。

第十三条发电量计划的制定充分体现“以热定电”的原则,自备热电厂原则上自发自用,公用热电厂按照年度供热量与机组
总容量的比值(简称热容比,单位GJ,kW)确定利用小时,编制年度发电量计划。

50MW以下机组:热容比为14以下,年利用小时为4500小时;热容比每增加10,年利用小时增加250小时;热容比为64以上时,年利用小时为6000小时。

50MW及以上机组:热容比为7以下,年利用小时为4500小时;热容比每增加5,年利用小时增加250小时;热容比为32以上时,年利用小时为6000小时。

第十四条国家或省级以上开发区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发电量计划。

在保证电网安全、满足供热需要和机组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热电机组的调度及运行方式。

在“热电机组运行优化调度系统”投入使用后,省经贸委将根据“以热定电’’的原则,另行制定热电机组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热电联产企业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除背压机组外,供热机组应根据供热状况参与调峰。

第十七条在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范围热电企业与电网经营企业和用热单位应本着共同协商、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购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供用热合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供热价格以各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指导价为基础,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热用户应按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用汽费。

第二十条热电企业应配备齐全的供热计量总表和热用户分表。

用于商业结算的计量仪表,须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

计量结算点原则上设在热用户侧,汽价中适当考虑合理的热网损失。

第二十一条热电企业应积极开拓供热市场,不断扩大供热范围,拓宽供热渠道,推广热、电、冷三联产,发展城市热水供应。

要树立为热用户服务的观念,确保稳定、可靠的热力供应。

第二十二条热电企业应加强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开展技术监督工作,建立健全技术监督体系和制度,提高设备技术管理水平,保障机组安全、经济运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正式实行,由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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