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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豫农文〔2021〕186号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有关县(市)农业农村局(农委〉、财政局,漯河市、兰考县畜牧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效率,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保护生态环境,保障食品安全,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无害化处理责任(一)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按要求对病死畜禽进行处理,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无害化处理场作为承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任务的经营主体,应认真执行疫病防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如实报告病死畜禽收集和处理情况,提高收集、暂存、运输、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强化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确保符合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要求。
承运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病死畜禽后,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应委托就近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
(二)加强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求,积极推动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属地管理责任,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纳入政府绩效管理考核指标体系,明确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
协调推动无害化处理用地、税收优惠、农机购置补贴等相关配套政策落地,切实解决无害化处理企业运行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共同管理农业建设项目进度督导及竣工验收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共同管理农业建设项目进度督导及竣工验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24•【字号】豫农计划〔2014〕42号•【施行日期】201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共同管理农业建设项目进度督导及竣工验收方案的通知豫农计划〔2014〕4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农业局(农委)、发展改革委:近年来,随着农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农业项目建设和管理出现许多新情况。
为切实做好有关农业项目的监管工作,加快建设进度,提高管理水平,及时完成竣工验收,经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研究协商,拟对2008-2012年度建设项目进行专项进度督导和验收,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项目范围共管农业建设项目指由发改、农业两家共同组织申报、评审和管理,省发改委批复立项,农业部门承担实施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大中型沼气、旱作节水示范基地、油料基地、农垦危房改造等,此次清理验收范围包括:2008-2012年以来立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大中型沼气、旱作节水示范基地、油料基地等共计309个(不含农垦危房改造项目)。
二、工作原则(一)分级管理、分工协作原则。
由农业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两家共管项目的初验、验收和抽查工作。
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督导和验收为主。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农业、发改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项目进度的全面清理督导和验收,要拟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部门分工;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在各地工作的基础上,将联合进行重点督导和抽查。
(二)业务归口、有所侧重原则。
这次督导验收的项目时间跨度长、类别多、技术性强,工作任务重、时间紧。
各级农业、发改部门要按照业务归口、有所侧重原则密切配合,农业部门具体负责资料分类归档整理、竣工验收前期准备,发改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计划审批、监管和配套资金落实等。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6.16•【字号】•【施行日期】2022.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农业农村局(农委)、财政局,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财政金融局,各县(市)农业农村局(农委)、财政局,漯河市、兰考县畜牧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2﹞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农业农村实际,现就我省做好2022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重点围绕粮食生产稳面积提产能、产业发展稳基础提效益、乡村建设稳步伐提质量、农民收入稳势头提后劲,调整优化存量、统筹安排增量,强化政策引导、改革完善实施方式,做到政策总体保持稳定、重点任务保障充分、重大试点落实有效,助力牢牢守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两条底线,推动乡村振兴取得新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迈出新步伐。
项目资金安排突出三个导向:一是突出重点领域,着力支持提升粮食和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强化现代农业基础支撑,促进乡村产业融合,推进农业绿色发展。
二是突出统筹衔接,根据项目各自政策目标和功能属性,科学推进政策统筹、任务统筹、资金统筹,优化支出结构,促进衔接配套,提高资金效益,形成政策合力,集中资金办大事。
三是突出创新引导,完善“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强化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导向的项目和资金安排机制,压实地方投入责任,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引导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动参与,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12•【字号】豫政办[2000]81号•【施行日期】2000.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81号)《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二000年七月十二日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财政厅是省政府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国外贷款中竞争性项目的担保与转贷业务,交由国家指定的银行承担。
2、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承担。
3、将地方税收政策调查研究的职能以及税收法规起草和法规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承担的管理外国政府贷款的职能。
2、原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有关行政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
4、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对市地财政的专项补贴。
5、取消省级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17•【文号】财办农〔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24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开展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和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有关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编制2021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有关要求,以探索创新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的机制为根本任务,加快推动农村改革扩面、提速、集成,在总结2017年以来试点试验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基础上,继续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以下称试点试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的有关部署,支持试点试验地区持续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强化改革政策集成,加强农村改革成果利用,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因地制宜探索乡村全面振兴的示范样板。
坚持党的领导。
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大力推动乡村组织振兴,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力,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根基。
加强政策集成。
按照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有关要求,坚持与时俱进,加强人才、土地、资金等政策支撑,激发资源要素活力,坚持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和乡村治理一体推进,着力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持续探索行之有效的乡村发展和乡村治理新模式。
河南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42号、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财政部设立的用于支持各地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第三条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规模和扶持重点,结合我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确定重点扶持产业和项目县市、区;第四条各省辖市、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平台,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同时,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投入;第五条围绕我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优势产业集中开发,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培育发展优势主导农业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第二章资金分配第六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一公正规范,科学合理;根据客观因素和绩效因素,公平、合理、规范地分配资金,体现公平与效率;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集中资金重点支持关键环节,向优势产区倾斜,同时兼顾地区间的平衡;三绩效评价,结果导向;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绩效考评制度,实行以结果为导向的分配管理机制;第七条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额度,按照客观因素和绩效因素,确定项目县市、区资金额度;“客观因素”包括农业总产值、粮食总产量、耕地面积和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绩效因素”为省财政厅对各省辖市和项目县市、区管理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情况的绩效考评结果;第三章项目资金申请第八条根据财政部下达我省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控制规模、扶持重点和工作要求,省财政厅提出当年拟重点支持的农业主导产业、优势区域、重点环节、项目县市、区以及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规模等意见,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省财政厅将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控制规模逐级下达到项目县市、区,并明确扶持重点、申报程序和工作要求等;第九条项目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县级有关部门根据省财政厅工作要求和下达的资金控制规模,按照“看得见、可操作、有标准、能考核”的要求,确定项目区,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情况、资金整合计划、资金具体用途、组织保障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资金整合内容具体包括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安排或追加的资金、农口部门和其他部门安排的资金以及上级部门安排的资金;实施方案经财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后,以正式文件逐级报省财政厅;第十条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县市、区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完善意见;项目县市、区的实施方案审核通过后,省财政厅编制全省项目实施方案,提出资金申请,并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备案;第十一条根据财政部下达我省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省财政厅批复项目县市、区实施方案,并按预算级次将资金逐级拨付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第十二条项目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实施方案如需调整,须经省辖市财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紧紧围绕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大宗农产品生产,突出本地优势和特色,确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扶持的主导产业;主导产业必须是优势特色农业的具体品种;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扶持的同一主导产业一般要连续支持绩效考评结果差的除外,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推进产业带建设,形成规模效益;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围绕本地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区分轻重缓急,针对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瓶颈问题,对每项主导产业选择1-2个关键环节给予集中投入,重点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主要产业和关键环节是:粮食类产业主要包括小麦、玉米、水稻种植业:支持的关键环节是支渠以下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修复、配套和改造;畜牧类产业主要包括猪、牛、羊、鸡养殖业:支持的关键环节是养殖小区的改造和规模养殖场建设、母牛和犊牛繁育场建设;油脂类产业主要包括花生、油菜种植业:支持的关键环节是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品种、新技术推广;水产养殖类产业主要包括养鱼产业:支持的关键环节是养殖池塘建设和改造;果蔬及其他经济作物类产业主要包括果蔬、茶叶、油茶、花卉产业:支持的关键环节是种植基地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对农民等受益主体给予直接补助的,应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法,避免采用容易形成刚性支出和体制性补助的方式;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必须遵循以农民为受益主体的原则,并且只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直接带动农民增收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生产环节给予支持;支持方式原则上采用贴息的方式;采用直接补助的,比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对单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额度超过50万元的,必须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单独列示资金的补助方式及资金的具体用途等;第十七条获得支农资金整合奖励的县市、区,必须将奖励资金全部用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第十八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建设车间厂房、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和大型设备以及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建设没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园区”等形象工程,不得用于项目管理工作经费;项目管理工作经费可由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予以适当安排,主要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业务培训、项目及工程招标、资金和项目公示等方面的支出;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工程管理,努力降低项目工程建设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项目工程结余资金,由项目县市、区按照“使用方向不变、主导产业不变、扶持环节不变”的原则,确定资金用途,编制实施方案,逐级报省财政厅批复;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使用单位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立足本地实际,创新工程项目的管护机制,加强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具体的管理要求,由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第五章项目管理第二十一条项目县市、区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财政和有关主管部门为成员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建立由财政部门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沟通情况,加强交流,衔接工作,并根据各阶段工作需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第二十二条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与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省财政厅和省辖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县市、区按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县市、区建立项目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资金公示制、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承包制、项目维修管护制、绩效考评制、检查验收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项目顺利实施;第二十四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办理验收手续,建立项目档案,形成书面验收报告附图片资料报省辖市财政主管部门;省辖市财政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并将项目总结、核查报告和图片资料上报省财政厅;第六章资金拨付第二十五条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专账,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第二十六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分批报账,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工程竣工决算后一次性报账办法;对于投资数额较大的工程项目,经项目实施单位申请,县级财政部门可预拨不超过30%的项目启动资金,预拨资金在项目报账时抵扣;项目完工后财政部门可按照不高于合同金额的10%预留质量保证金;第二十七条报账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凭据:一采取工程竣工决算后一次性报账办法的,需提供的资料凭据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工程预决算、财政投资评审结论、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定的工程合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和竣工验收报告、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提款申请单、项目验收单、竣工工程移交表、项目实施单位收款收据、招标或政府采购文书、项目实施单位开具的税务发票或其它合法票据、监理部门出具的竣工工程监理报告等;二采取分批报账办法的,需提供的资料凭据:预付项目启动资金时需提供项目资金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开工报告、工程预算、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定的工程合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提款申请单、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工程预拨资金审批表、项目实施单位收款收据;阶段性报账时需提供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提款申请单、项目实施单位收款收据、项目实施单位开具的税务发票或其它合法票据、阶段性工程验收单;工程完工后报账时需提供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提款申请单、工程决算、项目验收单、竣工工程移交表、财政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实施单位收款收据、招标或政府采购文书、项目实施单位开具的税务发票或其它合法票据、监理部门出具的竣工工程监理报告;支付质量保证金时需提供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提款申请单、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工程质量复验单、项目实施单位收款收据和复验报告;第七章资金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省财政厅制定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制度,重点考核项目县市、区是否按照实施方案整合和落实项目资金,是否按计划组织实施,资金监督管理是否到位,资金使用是否达到预期目标;考评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项目和资金的重要因素;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控,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加强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三十条对违规违纪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并经查实的项目县市、区,下一年度不得纳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扶持范围;对违规违纪项目县市、区所在的省辖市,省财政厅在安排下一年度资金时,按违规违纪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扣减,并予以通报;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项目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补充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豫财办农〔2008〕243号同时废止;。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粮油生产保障等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粮油生产保障等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09.24•【字号】豫财农水〔2023〕77号•【施行日期】2023.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粮油生产保障等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农水〔2023〕77号各省辖市财政局、农业农村(畜牧、农机、渔业)局(委),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农业农村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社会事业局,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畜牧、农机、渔业)局(委):为加强农业相关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豫发〔2019〕10号)等相关制度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农水〔2020〕102号)中附件1、2、3、4以及《河南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农水〔2020〕26号)、《河南省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财农水〔2021〕80号)同时废止。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9月24日附件1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增强粮油生产保障能力,根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豫发〔2019〕10号)等相关制度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用于促进粮食和油料等重点作物生产、优化种植结构、提高产出效益等方面的资金。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农文〔2020〕156号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农业农村局(农委):《河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五章竣工验收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河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第4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田建设工作,制定省级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全省农田建设规划,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统筹安排并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批复项目实施计划,指导各地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对各地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评价。
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市级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组织编制本地区农田建设规划,建立市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建立项目库,负责安排并组织完成省级下达的农田建设年度任务,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汇总申报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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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农业处
河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文件
豫财办农函[2007]1号
关于做好2007年应急度汛项目和重点岁修河道
堤防整治项目编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巩义市、永城市、项城市、固始县、邓州市财政局、水利局、省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农业司、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2007年应急度汛项目和重点岁修、河道堤防整治经费项目的编报工作,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07年应急项目编报原则。
(一)确保使用重点。
各地要根据2006年水利工程损毁情况以及保证2007年安全度汛的需要,重点安排江河堤坝、险工险段、涵闸、泵站、重点水库、蓄滞洪区等防洪工程设施,以及上年度水毁重点工程的应急修复项目。
根据度汛安全需要,适当安排非工程项目。
(二)组织论证,择优确定项目。
对项目的必要性、建设内容、技术措施、资金投入等内容进行审查,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择优确定项目。
(三)实行项目资金总额规模控制。
各省辖市、巩义市、永城市、项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及省直属有关单位申报应急度汛项目资金规模按不超过前三年省财政下达项目资金(包括水利建设基金和特大防汛经费)平
均数的150%编报。
单个项目资金规模原则上不超150万元。
二、各省辖市、巩义市、永城市、项城市、固始县、邓州市由财政局、水利局共同组织审查,按照编报原则决定具体项目并排序,于2007年3月15日前联合上报省财政厅、水利厅。
省直属有关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具体项目并排序,于2007年3月15日前上报省水利厅。
三、上报省财政厅、水利厅申请应急度汛项目资金的正式文件,请按照《申请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防洪部分)报告格式》(财农[2007]17号)(详见附件)的规定办理。
文件内容包括上年度洪涝灾害及水毁水利工程设施修复情况,上年度特大防汛经费、水利建设基金(防洪部分)使用情况(项目落实、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及发挥效益等)和本年度重点应急项目等。
四、2007年省级重点岁修、河道堤防整治经费项目编报,参照应急度汛项目编报办法进行,与应急度汛项目同一文件上报。
五、已申请2007年应急度汛项目资金和省级重点岁修、河道堤防整治经费的单位,需按此文件要求重新申报。
附件: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申请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和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报告格式的通知(财农[2007]17号)
二00七年三月一日
财政部、水利部
文件
财农[2001]17号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申请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
和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报告格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财政预算改革的总体部署以及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印发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印发的《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要求,为规范各地申请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和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防洪部分)报告的报送程序和行为,现将申请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和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防洪部分)报告格式印发给你们,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申请特大防汛补助费报告格式
2、申请特大抗旱补助费报告格式
3、申请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防洪部分)报告格式
二00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1:
申请特大防汛补助费报告格式
一、汛情灾情:
汛情:雨情、水情、汛情评价。
灾情:灾情评价。
受灾范围,受灾人口,受淹城市,倒塌房屋,死亡人口,死亡大牲畜,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减收粮食;损坏水库,水库垮坝、损坏堤防,堤防决口,损坏护岸,损坏水闸,冲毁塘坝,损坏灌溉设施,损坏机电井,损坏水文测站,损坏机电泵站,损坏水电站等情况。
总直接经济损失,其中水利设施直接经济损失,农林牧渔业直接经济损失,工业交通运输业直接经济损失。
二、防汛抗洪情况:
抗洪抢险组织情况,抗灾措施,地方安排防汛经费情况,抗灾消耗情况,中央财政已安排特大防汛补助费使用情况。
三、存在问题及要求
附表一
洪涝受灾情况表
特大防汛补助费申请表
单位:万元
注:防汛抢险直接费用包括防汛抢险过程中直接发生的伙食补助费、物资材料费、防汛抢险专用设备费、通信费、水文测报费、运输费、机械使用费及其它直接费用。
申请特大抗旱补助费报告格式
一、旱情
旱情评价,受旱情况包括气象干旱(气温、降雨)、水文干旱(河道来水、水利工程蓄水)、农业干旱(土壤墒情、作物长势)、旱情持续的时间以及农作物受旱面积(其中重旱面积、干枯面积)、因旱临时发生的农村饮水困难人数及严重程度、农村大牲畜饮水困难头数等。
二、抗旱情况
抗旱组织情况,抗旱措施,地方安排资金使用情况,抗旱物资消耗,抗旱服务组织行动情况,中央财政安排的特有抗旱补助费使用情况等。
三、存在的问题及要求。
受旱情况表
特大抗旱补助费申请表
单位:万元
申请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防洪部分)报告格式
一、上年度洪涝灾害及水毁水利工程设施修复情况。
二、上年度特大防汛经费、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防洪部分)使用情况(本年度第一次申请时编报)。
内容包括项目落实、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及发挥效益等情况,并填写年度防汛经费安排使用情况表,见附表一、二。
三、年度重点度汛应急项目(见附表三、四、五、六、七)。
项目按轻重缓急排序。
附表一
年度防汛经费安排情况表
单位:万元
注:本表填列上年度有数据
- 11 -
年度使用中央、省级防汛经费情况表
注:1、本表填列上年度有关数据
2、“实际到位资金”指资金到达工程的时间及数量
3、“实际情况”包括完成的实物工程量(如土石方、砼方量等),项目验收情况等。
- 1 -
年重点度汛应急项目总表
- 2 -
2007年重点河道、堤防应急除险加固项目表
- 3 -
2007年重点病险涵闸应急除险加固项目表
- 4 -
2007年重点水库应急除险加固项目表
- 5 -
2007年重点防洪非工程措施项目表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