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技术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的规定

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二节开发强度控制第三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第四节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划定第五节生态协调区规划管理3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筑间距控制第三节建筑退地界第四节建筑退线第五节商业办公建筑第六节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第七节附属绿地、配套停车规划管理规定4第四章道路交通规划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工程第二节城市公共交通第三节其他规定5第五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给水、排水工程第三节其它市政工程6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管理7第七章附则附录1:名词解释与计算规则附录2:附表附表1:石家庄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附表2:石家庄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附录3:附件附件1:《石家庄市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附件2 石家庄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附录4:术语及附表A 术语B 附表1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都市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正定新区、正定古城、西部山前区、滹沱河沿线地区等对城乡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可以按照相关研究或相关规划的成果执行。
其它县(市)应当单独制定有关技术规定;尚未制定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3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执行,上述规划无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2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5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根据受保护的重要程度按表5-1进行分类管理,并应严格保护A1类用地、优先保证A2类用地。
各类建设用地在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表5-1及以下规定进行混合与兼容使用:(一)土地混合使用:是指在规划管理中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混合地类,在用地主导性质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混合使用符合控规规定的其它性质的用地。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并保障其顺利实施,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严格控制石家庄市区规模,合理发展独立工业区和其他城镇,逐步形成石家庄市区、县级市、县人民政府所在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石家庄市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石家庄市规划区内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石家庄市规划区外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增加城市水面、加强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革命纪念地、文物古迹、城市传统风貌和自然景观。
第七条石家庄市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编制,行政区域内其他城市按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编制,其中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先行编制规划纲要。
规划纲要经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分级编制和审批。
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国务院审批。
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建设,保障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都市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审批与监管。
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其他县(市)、矿区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一节总体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四条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制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的程序执行,并应遵循以下规定:(一)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前,应开展各类专题研究,作为总体规划的编制基础。
(二)城市、镇总体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写环境影响篇章。
(三)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在报请进行技术审查前、规划成果报送省政府审查及市人大审议之前,均应经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总体规划的修改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并应履行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专题研究、市规委会审议等程序。
第二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编制计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会同区政府、管委会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二)组织编制:石家庄市中心城区以及鹿泉、栾城、藁城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辖区政府组织编制;正定县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正定新区、空港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管委会组织编制;五大产业基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基地管委会组织编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技术指导;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2023年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综述城乡规划管理是指按照国家、省、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石家庄市城乡规划进行科学管理和合理规划的过程。
为了适应石家庄市未来的城市发展需求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制定了本技术规定,以指导城乡规划的管理工作。
二、城市功能区划石家庄市将根据城市发展需求和土地资源利用情况,划分为功能区。
功能区的划分需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个方面的因素。
功能区的划定将根据市区的需求和发展方向,科学合理地进行规划。
同时,根据不同的功能区类型,还会有相应的规划标准和规划要求。
三、城市人口规模与布局根据未来的城市发展预测和人口需求,制定石家庄市的人口规模与布局。
根据人口规模的情况,合理划定城市的人口密度,合理配置人口资源。
同时,还要根据人口布局的要求,将城市分为多个居住区,合理规划住宅用地和公共服务设施等配套设施。
四、城市道路网络规划城市道路网络规划是石家庄市城市交通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和交通流量预测,合理规划城市的道路网络。
道路网络的规划要综合考虑交通需求、交通流量、交通工具等因素,使得道路布局合理,交通畅通。
同时,还要规划步行系统、自行车道等非机动车交通网络,提倡低碳出行。
五、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绿地系统是石家庄市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绿地系统的规划要考虑到城市空气质量、生态环境、居民休闲需求等因素,合理规划城市的绿地面积和布局。
绿地系统要包括公园、广场、河流、湖泊等各类绿地空间,以及相应的绿化植被。
同时,还要规划绿道系统,提供良好的步行和骑行环境。
六、城市市容市貌规划城市市容市貌规划是指对城市的建筑风貌、外观形象进行规划和管理。
根据石家庄市的文化特色和历史遗迹,合理规划城市建筑的风格和外观。
要求城市建筑的风格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保持城市的整体形象。
同时,还要规范城市道路的建筑、亮化、标识等方面,提升城市的形象和品位。
七、农村规划管理除了城市规划管理,对石家庄市农村地区也有相应的规划管理要求。
城市四线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四线”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绿地、城市水体、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石家庄市都市区范围内的城市“四线”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四线”,包括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
城市绿线(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是指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绿地的边界控制线。
城市蓝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渠、湖泊、湿地、城市调蓄水体等城市地表水体的的保护与控制地域界线。
城市紫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第四条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规划方案形成后和报批前应征求公众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局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条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市城乡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专题报告,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做出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城市绿线规划管理第七条划定城市绿线,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与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内容保持一致;(二)注重主要水体、植被等生态绿地资源的保护,满足堤防、绿化隔离等防护绿地要求;(三)居住区级小区及组团公共绿地的规划,应结合城市居住区布局均衡分布;(四)绿化用地控制线范围清晰。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技术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都市区范围。
都市区以外各县市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从事城市规划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石家庄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中有特殊规定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石家庄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进行分类,各类用地分类需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经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细分应遵循以下原则:居住用地中绿地应控制到小类;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应控制到小小类;其他控制到中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特殊用地应控制到中类;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城市绿地应控制到小类。
非城市建设用地中村庄建设用地控制到小类,其它控制到大类。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根据其受保护的重要程度按下表进行分类。
各类建设用地按其主导性质可以进行25%—30%的正向兼容。
各类用地之间的正向兼容应符合以下原则:生活居住区范围:A1>A2>A3>B1>B22>B31>B32>B34;工业生产区范围:A1>A2>A3>B31>B32>B33>B34>B2>B1;城市中心、副中心等特殊区域范围:A1>A2>A31>A32>A34>A33>B21>B12>B3。
建设用地分类管理代码表第七条各类建设应遵循土地使用与建筑性质的相容性原则,并按《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的规定

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二节开发强度控制第三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第四节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划定第五节生态协调区规划管理3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筑间距控制第三节建筑退地界第四节建筑退线第五节商业办公建筑第六节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第七节附属绿地、配套停车规划管理规定4第四章道路交通规划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工程第二节城市公共交通第三节其他规定5第五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给水、排水工程第三节其它市政工程6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管理7第七章附则附录1:名词解释与计算规则附录2:附表附表1:石家庄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附表2:石家庄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附录3:附件附件1:《石家庄市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附件2石家庄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附录4:术语及附表A术语B附表1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都市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正定新区、正定古城、西部山前区、滹沱河沿线地区等对城乡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可以按照相关研究或相关规划的成果执行。
其它县(市)应当单独制定有关技术规定;尚未制定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3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执行,上述规划无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2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5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根据受保护的重要程度按表5-1进行分类管理,并应严格保护A1类用地、优先保证A2类用地。
各类建设用地在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表5-1及以下规定进行混合与兼容使用:(一)土地混合使用:是指在规划管理中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混合地类,在用地主导性质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混合使用符合控规规定的其它性质的用地。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前言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城市发展与农村建设相协调,推动石家庄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本技术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城乡规划的基本要求、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模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城市建设、农村建设的相关规程,以期形成科学、合理、可操作的城乡规划管理体系。
二、城市规划管理1.城市总体规划(1)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城市发展战略,合理布局城市空间结构,明确城市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
(2)城市总体规划区划分为功能区,明确不同功能区域的用途和规模,合理配置城市资源。
(3)城市总体规划要注重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生态建设,提高城市品质。
2.土地利用规划(1)土地利用规划要充分考虑城市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土地的高效利用。
(2)土地利用规划应当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各类用地的规模和位置。
(3)土地利用规划要注重保护农田和生态环境,合理安排农村建设用地。
3.建设项目规划(1)建设项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与城市空间结构相协调。
(2)建设项目规划要注重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资源利用效益。
(3)建设项目规划要充分考虑社会效益和环境影响,推动可持续发展。
三、农村规划管理1.村庄总体规划(1)村庄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农业发展和农民创收的需要,合理布局村落空间结构。
(2)村庄总体规划要注重保护农田和生态环境,合理安排农业生产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
(3)村庄总体规划要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的作用,促进农民增收。
2.集体经济项目规划(1)集体经济项目规划要符合村庄总体规划的要求,与村庄空间结构相协调。
(2)集体经济项目规划要充分考虑村集体经济的特点和需求,合理布局。
(3)集体经济项目规划要注重社会效益和环境影响,注重可持续发展。
四、城乡规划管理机构1.城乡规划管理部门(1)石家庄市设立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的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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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石政文审(2012年45号)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内五区和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托管区)范围。
其它地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进行分类,各类用地分类需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经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细分应遵循以下原则:居住用地中绿地应控制到小类;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应控制1到小小类;其他控制到中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特殊用地应控制到中类;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城市绿地应控制到小类。
非城市建设用地中村庄建设用地控制到小类,其它控制到大类。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根据其受保护的重要程度按下表进行分类。
各类建设用地按其主导性质可以正向兼容。
各类用地之间的正向兼容应符合以下原则:生活居住区范围:A1>A2>A3>B1>B22>B31>B32>B34;工业生产区范围:A1>A2>A3>B31>B32>B33>B34>B2>B1;城市中心、副中心区:A1>A2>A31>A32>A33>A34>B21>B12>B3。
建设用地分类管理代码表第七条各类建设应遵循土地使用与建筑性质的相容性原则,并按《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城市“四线”2用地还应符合“四线”管理规定中有关相容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4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三章插建住宅规划管理规定第八条旧城改造坚持统一规划、成片开发,原则上以红线宽度25米以上道路围合的区域规模为最小开发单元,严格控制插建。
第九条插建住宅是指在已按规划建设的居住片区内部建设户数小于500户或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或用地规模小于2公顷的住宅项目(不包括危险住房改造项目)。
居住小区内部用地规模小于1公顷的非居住小区配套的商业办公等经营性项目以及在多层居住小区内建设的高层住宅组团项目,也适用于本规定。
5第十条严禁在居住用地中的规划公建、道路和公共绿地内插建住宅。
第十一条居住街坊内现状规划指标达不到国家规范中强制性标准要求以及城市规划确定为非居住用地的,禁止插建住宅。
第十二条现状多层居住小区内禁止插建组团以下规模的高层住宅。
第十三条插建住宅项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建设后小区内各项强制性指标应符合国家规范规定且不低于现状水平。
插建住宅应以现有居住小区、组团为依托,或其建成后能与现有住宅组合成相对完整的小区或组团。
插建商业办公项目应位于居住小区边缘,且建设用地至少一条边界与城市支路以上级别的道路相邻。
插建项目应综合考虑基础设施与配套设施的承载能力,考虑建筑间距、空间环境及天际轮廓线的连贯与过渡。
第十四条现状多层居住小区内部建设一个高层住宅组团的,其建筑高度不应超过12层(36米)。
建设两个及两个以上高层住宅组团的,在保证有高度为7-12层的住宅组团过渡的前提下,可安排一部分13-18层住宅。
依此类推,直至18层(54米)以上的高层住宅。
第十五条插建项目以及多层居住小区内部建设高层组团项目,报批前需落实下列要求:一、土地权属明晰。
6二、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建设单位应征求其所依托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的意见,并提供由业主大会按照《石家庄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规则》出具的同意建设的书面决定,并由公证处或律师事务所出具公证或见证。
四、符合现行规划审批程序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特殊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四章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居住用地容积率限定上限指标,并按《居住用地容积率高限指标表》执行。
居住类用地容积率高限指标表第十八条公共设施用地容积率规定指导指标,并按《公共设施用地容积率指导指标表》执行。
7公共设施用地容积率指导指标表第十九条公共设施与居住混合用地的容积率指标按不同类别用地分别计算;工业等其它用地容积率指标按《石家庄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或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及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超高层建筑容积率指标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容积率指标一般只计算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容积率指标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建筑物层高超出标准层高规定的,容积率指标按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
第二十三条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符合下列规定的,人行廊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廊道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穿越15米及以下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6米),且廊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代拆、代征城市道路、城市绿地等公益设施用地比例超出项目净用地面积20%的,可采用容积率补偿办法,超出面积参与容积率指标计算,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核定总建筑面积的30%,且居住用地容积率不超过3.0。
第二十五条原有建筑的容积率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8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五章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一)南北朝向的正面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5倍,其它方向间距系数按《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执行。
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注: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二)侧面间距不应小于8米,主居室侧面开窗相对时,不宜小于20米。
(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各自相应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9米。
第二十七条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最小间距双因子控制,且满足下列要求:(一)依据《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时—16时。
9(二)南北向平行布置时,最小正面间距按《中、高层住宅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执行;其它方位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表5.0.2—2中的方位折减系数进行换算。
中、高层住宅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三)平行布置时,最小侧面间距不应小于13米,主居室侧面开窗相对时不得小于20米。
(四)垂直布置时,最小间距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20米。
第二十八条不同高度的居住建筑最小间距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正面间距:遮挡建筑物高度高于被遮挡建筑的,按遮挡建筑物的最小间距标准执行;遮挡建筑物高度低于被遮挡建筑的,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执行。
(二)侧面和垂直布置间距按照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
垂直间距不应小于20米,侧面间距不应小于13米,主居室侧面开窗相对时不应小于20米。
10第二十九条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部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可扣除相应高度,但不应超过两层。
第三十一条非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正面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
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
侧面间距不宜小于6米。
(二)高层平行布置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高层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执行。
垂直布置时,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且不小于18米。
侧面间距不宜小于13米。
高层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三)不同高度等级的建筑平行布置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照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
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3米。
侧面间距不宜小于9米。
第三十一条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二)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各自对应间距的1/2之和计算,同时考虑视觉卫生因素。
11(三)多层建筑侧面间距不宜小于8米,高层建筑侧面间距不宜小于13米,多层与高层侧面间距不宜小于9米。
主居室侧面开窗相对时,侧面间距不应小于20米。
第三十二条居住建筑进深大于16米以及非居住建筑进深大于20米的,其侧面间距按正面间距标准计算。
第三十三条特殊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的疗养室、中小学的教学楼以及老年建筑的主要居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新建建筑与上述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低于与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标准。
第三十四条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
第三十五条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建筑应按照最小间距标准的1/2退让正面地界。
(二)高层建筑应按照最小间距标准的1/2退让正面地界,且标准日照遮挡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3.5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米。
(三)多层建筑退侧面地界不小于4米;高层退侧面地界不小于6.5米。
主居室侧面开窗时,退侧面地界不小于10米。
第三十六条建筑沿城市道路以及城市绿线、蓝线、紫线建设时,在符合退让道路红线和相邻建筑间距、城市紫线保护等要12求的前提下,退城市绿线、蓝线、紫线的距离,多层不小于5米,高层不小于8米。
第三十七条建筑间距和建筑退地界应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地下空间、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
第三十八条因现状建筑自身退地界不足,新规划的相邻建筑在满足日照、退地界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与该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低于正常间距的0.7倍。
第三十九条遇有特殊、复杂情况时,建筑间距和退地界参照相应规范另行确定。
第四十条除大型公共建筑等有特殊要求外,多、高层建筑物的面宽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时,其最大面宽不宜超过80米;(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时,其最大面宽不宜超过60米;(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面宽按最高建筑执行;(四)临城市道路平行布置的建筑物增加面宽时,应按面宽增加长度的1倍增加侧面间距及正面退道路红线距离;临地界平行布置的建筑物增加面宽时,应按面宽增加长度的1倍增加正面退地界距离。
第四十一条地下建筑物退地界距离,在满足管线敷设、施13工安全等相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其最小值为5米;深度超过30米的,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六章建筑退道路红线规划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红线宽度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退红线距离应符合《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控制一览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