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
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一、前言考试是学生学习过程中评价学习成果的一种重要方式。
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学校制定了一系列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以下是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的详细内容。
二、一般规定1. 考试违纪行为指考生在考试过程中采取的不正当行为。
2. 考试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作弊、抄袭、弄虚作假等行为。
3. 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原则是公平、公正、严谨。
4. 所有考试违纪行为都将被记录在学生档案中,对学生日后的学习、就业等将造成不良影响。
5. 学生违反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的,学校将视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三、考试违纪行为及处理1. 作弊行为作弊行为是指考生在考试中使用非法工具、与他人交流或抄袭他人答案等行为。
处理办法:一经发现,考生将被取消此次考试的成绩,并被警告处理;如情节严重,将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抄袭行为抄袭行为是指考生在考试中抄袭他人的文字、图表等内容,假借他人之功劳。
处理办法:考生将被取消此次考试的成绩,并被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如屡教不改,将给予留级、退学等处分。
3. 弄虚作假行为弄虚作假行为是指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故意捏造数据、篡改答卷、伪造证件等行为。
处理办法:一经查证属实,考生将被取消此次考试的成绩,并被记过或开除处分。
4. 违规交流行为违规交流行为是指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与他人传递答案、密谈等行为。
处理办法:考生将被取消此次考试的成绩,并被警告处理;如情节严重,将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 缺考行为缺考行为是指考生在考试中未按时参加或未参加考试。
处理办法:该考生将被记过或留级处分。
6. 其他违纪行为其他违纪行为是指考生在考试中有其他未列明的违纪行为。
处理办法:根据情况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四、教育措施除了严肃处理考试违纪行为外,学校还会采取一系列教育措施,以加强学生的考试道德意识和规范行为。
这些教育措施包括:1. 课堂宣传教育:在开展各科课程时,教师会重点宣传考试违纪行为的危害,并通过案例分析等方式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态度。
考试纪律和考试违规处理的规定

考试纪律和考试违规处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现象的发生,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国家教育部令第33号)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试纪律(一)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参加考试(参加国家级考试、省级考试、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等还需带准考证),证件不全者不得进入考场。
学生进入考场后需将证件放在桌面右上角。
参加校内考试时,因故证件不全者,必须在考试前办理好有学生本人照片及辅导员签字并注明联系电话的证明方能参加考试。
(二)学生应按规定在考试开始前10分钟进入考场,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按学号顺序或指定的座位就坐,不得擅自调动或挪动座位。
校内考试开考后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该门课程成绩(期末及总评成绩,下同)记为“缺考”。
(三)校内考试开始3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离场。
未交卷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
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四)试题、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由考试工作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
除教师指定和允许携带的书籍、参考资料、所需用具(如制图仪器、计算器等)外,学生随身携带的书包、书本、纸张、手机等物品必须放在考试工作人员指定的位置,不得带入座位。
考试中禁止私自互相借用文具,如需借用,必须经过考试工作人员同意。
(五)考场内要保持安静,考试开始后考生之间禁止交谈。
如有试卷字迹不清楚等问题,可举手向考试工作人员询问,不得询问他人。
不得要求考试工作人员解释题意。
(六)考生禁止在考场内睡觉,经考试工作人员劝阻无效者,令其离开考场。
(七)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广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

广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2008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违纪处分的处理程序,保证学校违纪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校本部有正式学籍的普通本科在校学生,研究生、校外二级学院学生、成教生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中所称的纪律处分是指学校对违法、违纪、违规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三条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第二章取证与查实第四条学校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
(一)《广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二至第十一款、第三十六条所列违法、违纪行为由保卫处及相关学院调查核实,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处。
(二)《广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列违纪行为由教务处及相关学院调查核实,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教务处。
(三)《广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列违纪行为由公寓中心及相关学院调查核实,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处。
(四)其他条款所列违纪行为由相关学院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处。
第五条调查记录或调查材料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
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
调查记录或调查材料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
调查记录和调查材料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六条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记录或材料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的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学校应当保留原件。
第七条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所在学院、年级、专业、班级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办法

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方法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考试、国家教育考试必须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那么。
1.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与要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一般违纪:(1)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不听从监考人员指挥,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用规定以外书写工具、纸张答题或在试卷规定范围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6)在考场内、走廊等距离考场较近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7)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计算器、透明胶带等用品的;(8)不在指定考场考试的;(9)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2.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1)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2)将试卷(含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3)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工作场所秩序的;(4)考试前后纠缠、拒绝、阻碍监考教师履行监考职责的;(5)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教师或者影响其他考生正常答卷的;(6)在试卷、答题卡上做标记的;(7)开卷或半开卷考试中违反规定多夹带参考资料的;(8)参加考试未交试卷或答题卡的;(9)未经批准没有考试资格参加考试的;3.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那么,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不真实成绩,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携带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3)故意销毁试卷、答题卡或者考试材料的;(4)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信息不符合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5)传接带有(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物品的;(6)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7)考试前在桌面、文具上书写或粘贴与考试有关内容的;(8)阅卷教师在阅卷过程中按照《大学雷同卷认定流程及方法》确定为雷同卷的;4.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1)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以及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在考场内外组织或参与作弊的;(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4)作弊后销毁作弊证据、拒不提供事实、材料、不配合调查,设法抵赖、隐瞒事实或包庇他人造成不良影响, 经其他事实证明有作弊行为的。
学校学生违反考试考场规则及作弊的处理规定

学校学生违反考试考场规则及作弊的处理规定在学校的考试中,考场规则和作弊行为是非常重要的话题,在处理这些问题方面,学校制定了一系列的处理规定,以确保公平性和诚信性。
一、考场规则的违反处理规定1.迟到学校中大多数考试会有考试时间,如果学生在规定考试时间内未到场,将被视为迟到。
如果学生迟到了30分钟或更长时间,则视为该考试已经错过,不得继续参加考试。
如果迟到了10-30分钟,则该学生扣除该科目考试总分的5%-10%。
2.早退如果学生在考试时间内提前交卷并离开考场,将被视为早退,并扣除该科目考试总分的10%。
3.不带考试所需的材料如果学生忘记了必须的考试材料,将视为不合格,无法参加考试。
4.不听从监考老师的指示如果学生在考试中不听取监考老师的指示,则可能会被扣除该科目考试总分的10%。
5.携带不允许的物品学生不得携带任何通讯工具,如手机、电脑等,在考试中使用。
如果发现学生携带了这些物品,将被视为考试违规,扣除该科目考试总分的10%。
二、作弊的处理规定1.在考场上作弊或者涉嫌作弊学校十分鄙视在考场上作弊行为。
如在考试中发现学生利用各种方式作弊,比如抄袭、传递答案等,将被视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扣减考试总分。
口头警告、当场解除参加该门考试的权益、记入学生档案或其他纪律处分等。
2.将考试内容泄露学生不得将考试题目或答案泄露给其他人,否则将被视为违反考试纪律,并可能受到严厉处分。
总之,遵守考场规定和遵循考试纪律,是每个学生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也是培养学生健康发展和准确评估认知水平的必要手段之一。
学校在处理考场违规和作弊行为上将确保公平、公正和合法性,并对所有违规行为采取适当的纪律措施,以维护学校的良好声誉。
广州大学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

广州大学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第一条为严肃考风考纪、规范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违反考试纪律的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
考试是指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位条例规定的各种考核,以及国家教育考试。
第三条学生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给予警告处分:(一)进入考场后,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指定位置就座,监考教师给予劝告仍不服从的;(二)开考后,经提醒不按考试规定把携带的书籍、笔记本和复习资料等置于考场指定位置的;(三)开考后,经提醒不按考试规定把计算器、文具盒、眼镜盒或手机等文(用)具置于考场指定位置的(按规定可带计算器的课程除外);(四)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或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用)具的;(五)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六)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影响考场秩序的;(七)在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仍不交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或请人代交卷、代他人交卷的;(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定的。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其考试违纪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计:(一)发现夹带与该课程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但未实施偷看的;(二)发现在应考的课桌、文具、考生本人的身体及衣服等处书(刻)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但未实施偷看的;(三)在考试过程中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给予记过处分,其考试违纪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其后的一次补考:(一)偷看夹带资料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三)抢夺、巧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传递、接收纸条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的;(五)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外又交回监考教师的;(六)交卷后趁监考人员不注意更改已交试卷答案的;(七)考试期间撕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广大[2006]105号文件91(八)考试期间使用通讯工具与他人联系,但其内容与考试无关的;(九)考试后以请客、送礼、纠缠或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加分的;(十)在评卷中被认定为答卷雷同的。
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是指学校对学生在考试过程中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理的具体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1. 考试作弊:包括使用作弊工具、抄袭、交头接耳等行为。
一旦查实,学生将被取消考试资格,并根据严重程度可能被点名批评、记过处分,严重者可能面临留级、劝退等处罚。
2. 携带禁止物品:包括未经允许携带手机、通讯工具、外挂设备等违规物品进入考场。
学生将被没收该物品,情节严重者可能被取消考试资格,通常会被记过处分。
3. 考场纪律:包括迟到、早退、乱扔垃圾、出言不逊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迟到、早退者会被扣除一定分数;较严重时会取消该科目考试资格,并根据情况可能被警告、记过处分。
4. 替考、代考:包括让他人替考、代考等作弊行为。
一旦查实,学生将被取消考试资格,并可能面临记过、留级、劝退等处罚。
5. 其他违规行为:包括协议作弊、考试中扰乱秩序、手脚不停等行为。
处理方式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一般会取消考试资格,并可能面临一定的纪律处分。
总体来说,学校会根据学生的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频率来进行相应的处理,以确保考试的公平性和真实性。
同时,学校也会借此机会进行教育和引导,加强学生的诚信意识和纪律意识。
第 1 页共 1 页。
广州大学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

广州大学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考风考纪、规范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使用于具有广州大学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参加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条例所规定的各种考核,以及普通话水平测试和国家教育考试。
第二章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第三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制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后继续答题的;(四)开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六)其他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与要求的违纪行为。
第四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一)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者电子材料参加考试,但未实施偷看的;(二)在考试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未将通讯工具或者存储信息功能的电子器件关闭的;(五)擅自将试卷、答卷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六)其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其作弊科目的考试成绩:(一)偷看、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二)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考试期间使用铜须工具给他人发信息的;(五)考试期间偷录、偷拍试卷,但尚未传播的;(六)交卷后趁监考人员不注意更改已交试卷答案的;(七)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的;(八)其他一般作弊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大学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考风考纪、规范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
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使用于具有广州大学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在
校学生参加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条
例所规定的各种考核,以及普通话水平测试和国
家教育考试。
第二章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第三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制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后继续答题的;
(四)开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其他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与要求的违
纪行为。
第四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者电子材料参加考试,但未实施偷看的;
(二)在考试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未将通讯工具或者存储信息功能的电子器件关闭的;
(五)擅自将试卷、答卷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其作弊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偷看、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二)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考试期间使用铜须工具给他人发信息的;
(五)考试期间偷录、偷拍试卷,但尚未传播的;
(六)交卷后趁监考人员不注意更改已交试卷答案的;(七)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的;
(八)其他一般作弊行为。
第六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取消其作弊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考试期间使用通讯工具接收试卷答卷的;
(二)盗窃某门课程考试试卷的;
(三)私自更改某个考核成绩记录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但尚未达到开除学籍程度的作弊行为。
第七条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要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一)考试正式开始前,能主动离开考场的,替考者可免于处分、被替考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考试进行过程中,能主动终止其替考行为的,替考者给予记过处分、被替考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考试过程中未被发现,考试结束后能主动承认其替考行为的,主动承认者给予记过处分、被动者给予留校察看
处分;
(四)未主动承认其替考行为,但考试时持有证件并且未伪造,替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被替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未主动承认其替考行为,且考试时没有出示证件或伪造证件,替考者和被替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窃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考试试卷的;
(二)私自更改两个以上(含两门)考核成绩记录的;(三)考试结束以前给多人散发考试试题或答案信息的;(四)指使、纵容或伙同他人作弊的。
第九条在校期间再次(两次或以上)违反考试纪律的。
加重处分,并取消其违纪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受警告处分后,再次考试违纪属本规定第三条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受严重警告处分后,再次考试违纪属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受严重警告处分后,再次考试违纪属本规定第五条所列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受记过处分后(或留校察看处分解除以后),再次考试违纪属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或第五条所列行为的,给予
留校察看处分;
(五)受记过处分后(或留校察看处分解除后),再次考试违纪属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出现考试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在毕业学年第二学期,考试违纪行为达到留校察看标准的,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给予记过
处分,符合结业条件者按结业处理,不符合结业
条件者按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共同参与考试违纪者,按其在违纪行为中的地位、作用,参照上述分级别予以处理。
第三章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在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发现考生实施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发现考生实施本规定第四条至第第八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应当立即终止其考试,收回其试卷,在试卷上注明违纪情形,并责令其退场。
将考试违纪者的姓名、学号、违纪事实等主要情况在《考场记录登记表》中详细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在考试前后,发现学生实施本规定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学院应当派两名(含两名)教师进行调查,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涉及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学院教务办(或研究生办)应立即对学生的违纪事实进行复核,核查属实的,要责成学生写出书面检讨,并填写《广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
第十五条学院在违纪行为出现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本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校按照《广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所规定的职权和程序作出处分决定。
第十六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因考试违纪受处分的毕业生,获得学位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且从严掌握审核标准。
第十八条毕业时,因涉嫌考试违纪尚在调查的学生,学校将暂停颁发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直至学校对整个事件调查清楚后再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颁发的有关考试违纪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教务办、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2009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