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医疗侵权行为分类及归责原则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与归责原则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与归责原则摘要:近年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已成为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之一。
然而,由于我国立法的相对滞后和不统一,导致司法实践中观念认识上的差异和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侵权责任法》专门增加了医疗损害责任一章,对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及处理方法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其实施改变了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矛盾状况,有利于受害患者与医疗机构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
本文从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与归责原则入手,来正确理解《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以便正确理解与适用法律。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医疗损害责任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
[1]医疗损害责任包括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一、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行为责任的条件。
行为人实施某种致人损害的行为以后,只有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才应承担责任,这些条件就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的学说争论在侵权行为法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四要件说”和“三要件说”之争。
“四要件说”认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三要件说”则认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考虑,“三要件说”更适合于中国的法庭审理,尤其是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采取医疗损害、医疗过失和因果关系三要件说。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在患者证明了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的医患关系(患者应提供挂号单、交费凭证、病历、出院证等单据证明与医院之间存在医患关系)的情况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要件。
1、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包括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诊疗活动、违反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实施医疗行为、未尽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注意义务、未尽法定告知义务及知情同意义务、未尽法定的病历管理义务、未尽使用合格医疗产品实施医疗活动的义务、未尽合理检查义务、未尽保护病人隐私义务。
《浅论医疗侵权行为的法律属性及归责原则》

浅论医疗侵权行为的法律属性及归责原则论文摘要医患关系狭义是指“医方”与“患方”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治关系。
狭义“医方” 是在就诊过程中为患方提供医疗服务的医护人员,“患方”是在诊疗过程中与医院发生医疗法律行为的就诊者。
广义“患方”包括:患者本人,患者的亲属、监护人,以及患者方在医患关系中存有利害的自然人或法人。
目前我国医患关系法律属性各大流派持有不同观点,认为医疗合同是无名合同,应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支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消法》的第二条明文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的保护"。
法律应当给弱者提供特殊的保护,而《消法》所保护的对象与医患关系中的患者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因此将医患关系纳入《消法》的调整范围,能更好地体现法律对弱者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
医患关系属于民法体系的法律关系,不适用〈〈消法》和《合同法》调整,医患关系具有一定的“等价有偿”特征。
认定构成侵权行为应当具有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这四个要件。
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医疗侵权行为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认为判断是否存在过错,在认定医疗侵权行为是否构成的问题上尤其重要。
关键词:医疗侵权;法律属性;归责原则近年来医患矛盾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正确解决医患纠纷,成为热门法律话题,社会反响也愈加强烈。
2002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大幅度提高,赔偿项目达到11项,这一规定将是医疗纠纷诉讼数量和医疗事故赔偿数额大幅攀升。
这些新规定又进一步加大了医方的责任和负担。
为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本文拟结合原办法和新条例之有关规定,就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医疗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及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直接决定了医患纠纷适用何种法律调整。
医疗侵权案件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快速发展,医疗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
医疗侵权案件不仅损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医患关系的和谐。
为了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医疗侵权案件的概念、法律依据、责任承担、诉讼程序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医疗侵权案件的概念医疗侵权案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违反法律规定、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医疗事故: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 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违反法律规定、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害,但未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
3. 医疗欺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故意隐瞒病情、夸大病情、伪造病历等,骗取患者及其家属财物或者利益的行为。
三、医疗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规定了医疗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诉讼时效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医疗事故的定义、鉴定程序、赔偿标准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医疗合同的性质、效力、解除条件等内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如人格权、财产权等。
四、医疗侵权案件的责任承担1. 医疗事故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违反法律规定、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害,但未构成医疗事故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医疗欺诈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故意隐瞒病情、夸大病情、伪造病历等,骗取患者及其家属财物或者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论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

论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摘要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及体系,主要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失责任原则构成,分别调整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损害责任。
由于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三种不同的医疗损害责任法律适用规则也不相同,本文拟对此分别作出评析。
关键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0 引言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医疗侵权相较于一般的侵权行为亦有其特殊性。
作为决定最终责任承担的关键因素,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分配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归责原则的确定是侵权法的核心问题,举证责任分配更是被诉讼法学界称为“民事诉讼的脊梁”,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对这两个问题的探讨尤显必要。
1 医疗纠纷的界定医疗纠纷从范围上讲应属于广义医患纠纷的一种。
广义的医患纠纷指医患双方发生的任何争议,包括医患双方因诊疗护理行为发生的争议以及因医疗护理人员的工作态度、患者拖欠医药费等发生的争议。
而医疗纠纷仅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护理行为发生的争议。
医疗纠纷与一般民事纠纷相比,具有其特殊性。
首先,医疗纠纷的主体是医院和患者,双方所具备的专业知识以及在医疗行为中所处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其次,医疗纠纷的内容是患者认为医院的诊疗护理行为存在过错或瑕疵,不能达到患者就医的目的。
最后,医疗纠纷的客体是特定的诊疗护理行为。
2 医疗纠纷的性质关于医疗纠纷的性质,在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契约责任说,认为医患关系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即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纠纷的民事责任是一种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说,认为医疗纠纷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
3)竞合责任说,认为从请求权竞合的角度来分析,医患关系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表现为一般的民事合同(即医疗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患者享有因民事契约合同关系上的违约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权;另一方面表现为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患者享有侵权责任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一、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1、过错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须存在医疗过错,且因为该过错导致了患者医疗损害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在医疗损害诉讼案件中,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2、过错推定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患者不需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只要证明医方存在上述情况,法院就应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
3、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了在医疗行为中,只要医疗机构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产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损害,无论其医疗行为是否有医疗过错,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征1、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
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为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和急救站等机构。
如执业助理医师个人从事诊疗活动的为非法行医,就不能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处理,而只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
2、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包括了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按《职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包括了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XX医生也视为医务人员。
执业助理医师如果独立从事临床诊断活动,发生了人身事故,构成医疗损害责任,以及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是可以构成法律规定的医务人员,成为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侵权责任解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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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标准:能够让患者足以做出正当合理判断所必须掌握的信息。
即以不产生歧义为标准。
五、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侵害患者知情允许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2、伤害事实——伤害事实有结果。
3、因果关系——伤害结果与未告知有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故意的不愿告知、过失的没有告知。
六、患者知情允许权的限制:防止患者滥用知情允许权,保护医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真正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必须对患者的知情允许权加以限制。
具体如下:1、患者拒绝或者抛却——医务人员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患者拒绝或者抛却知情允许权,如抛却继续诊疗的决定、故意怠慢做出是否允许的决定等,不能认定医务人员侵害其知情允许权。
2、基于公共利益的强制医疗行为——传染病防治、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吸毒人员强制医疗戒毒等。
3、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的自由裁量行为——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履行说明义务时,向患者告知的内容、对象、时机、方式等具有一定的选择权。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即将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解析:一、紧急救治义务的特征:1、法定性——法律规定。
2、紧急性——患者病情危(wei)险,严重威胁其生命。
3、补充性——对患者充分行使知情允许权的补充。
但不能对抗患者得知情允许权。
须有条件限制。
4、免责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符合紧急医疗规范的情况下实施的医疗措施,造成患者浮现一些不良后果,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紧急救治义务合用的条件:1 、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的紧急情况。
2 、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允许。
3 、经批准。
三、未履行紧急救治义务承担责任的情形:在法定情形下,医疗机构未履行紧急救治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探析-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

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探析: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摘要】国外有关医疗等服务业的立法,除对高度危险作业如航空业采用无过失原则外,对其它服务业很少有采用。
在英、美等国判例中,分专门职业人员之服务性的医疗行为责任和商业上的交易性医疗行为责任,在这两种医疗行为中又分单纯的医疗行为责任和混合医疗行为责任,而采取不同的态度。
对医师的责任应以过错责任为原则。
对混合医疗中.因药品或医疗器械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医师应承担替代责任。
对医师无过失患者造成的损害,可借鉴相关国家的制度,建立无过失补偿制度【关键词】医疗侵权;严格责任;过失责任;无过失补偿【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2—0103—06Discussion of imputation principle OH medical tort.LI Do_ping.Guangdong medical col~ge,Guangdong Dongguan 523808【Abstract】In foreign countries.the principle of no fault compensation is rarely applied to service industry involving medicalservice except for highly dangerous job such as aerial working.In the USA and UK,medical behavior liability can be divided intotwo,one is for professional s service,the other is for commercial transaction,both of which are furtherly divided into pure medicalbehavior liability and mixed liab ility. Doctor s liab ility should follow fault liability principle,however, for damages due tomedicine or medical materials in mixed medical behavior,doctor should take vicarious liability. A no fauIt compensation svstemshould be set up to deal with the damages to patient when doctor has no fault according to other countries experience.【Key words】Medical tort,Strict liability,Fault liability.No fault compensation近年来,医疗技术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医学物理学、医学生物工程的发展,使临床医师能够涉足于更广泛的人体生命领域。
浅析医疗侵权

浅析医疗侵权作者:杨雪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7期摘要:近几年医患纠纷逐渐增多且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医患纠纷横跨了医学和法学两大领域,并且医患纠纷涉及的权利复杂,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
医疗侵权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侵权责任包括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医疗管理损害责任。
学界对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存在不同的理解但是以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为主流的归责原则。
关键词:医疗侵权;损害归责原则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280-01作者简介:杨雪(1989-),女,汉族,山东临沂人,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医疗侵权的概念解析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中对患者进行侵权的行为被称为医疗侵权。
在主体方面来看,医疗侵权的主体是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
“或”字在我国法律中通常理解为任一或同时,也就是说医疗侵权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任一或者是两者同时都可造成医疗侵权。
不管是医疗机构还是义务人员都必须合法取得相应资格,但是对于未取得相应资格而在医疗机构实习的人员来说其相应的技术行为可视为合法的医疗行为。
从医疗侵权的条件来看,其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中;二是,对患者进行的侵权行为。
医疗侵权的前提必须是有医疗行为,比如说是手术进行中、疾病的诊断中等,另一方面被侵权一方必须是患者,比如一医生在旅游期间诽谤了其同行的“驴友”,此时为一般侵权而非医疗侵权。
可见医疗损害侵权是发生在医方和患基于医疗活动发生的,所以医疗侵权行为不仅是侵权行为同时是医疗行为,两者缺一不可。
二、医疗行为的分类及医疗损害简析我国大陆地区并没有医疗行为这一概念。
在医疗改革之前医疗损害责任带有浓重的行政色彩,对医疗分类更是模糊不清。
狭义的医疗行为即为诊断、治疗行为。
广义的医疗行为不仅包括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还包括其他改变人体大环境的行为,比如变性手术、整容行为、改变生育环境等一系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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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不同时期,对医疗侵权行为的分类存在差异:一是《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医疗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有医疗过错和医疗事故,另外还存在医疗产品损害。
这种分类方式完全割裂了医疗侵权损害制度的完整性,使本属于同一类型的行为之间相互排斥,彼此对立,形成了多个“双轨制”的二元化医疗损害的处理模式,致使司法审判秩序混乱,医患关系紧张;二是《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侵权行为:医疗技术损害行为、违反医疗伦理义务的行为和医疗产品损害行为。
根据不同的医疗侵权行为,合理科学的配置归责原则,是医疗损害立法的一种潮流。
笔者将根据不同时期医疗损害行为的类型,对该医疗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进行探讨。
二、《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医疗侵权行为的分类及归责原则(一)医疗侵权行为的分类在《侵权责任法》施行以前,医疗侵权行为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范中。
在司法实践中,医疗侵权行为被分为以下几类:医疗过错、医疗事故和医疗产品损害。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由于司法实践中将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予以刻意的区分,使二者逐渐成为两个对立的行为,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和归责原则。
事实上,从二者的行为构成来看,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有许多的相似之处,并无严格的区别。
因为二者都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基于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结果,而二者区别只是规定在不同的法律规范之中。
医疗过错是规定在《民法通则》中,而医疗事故是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
医疗产品责任并没有专门立法,而是作为产品责任由《民法通则》予以调整。
(二)医疗侵权行为的归责1.医疗过错导致的损害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在《侵权责任法》施行以前,由于对医疗侵权行为未进行统一立法,各个法律规范对医疗侵权行为的规定不同。
医疗侵权行为最先被规定在《民法通则》之中,《民法通则》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虽然没有对医疗侵权行为进行专门规定,但根据民法原理,医疗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归责原则,此时的医疗侵权行为在诉讼实践中即被称为“医疗过错”。
按照具体的损害结果,根据医方的过错程度,并合理考虑医疗技术本身的风险及个体差异,使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医疗事故的归责原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从条例的规定可以看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构成医疗事故,主观上必须具有过失。
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违反诊疗常规,过失引起的损害。
相较于医疗过错的归责方式,医疗事故的的归责更严格,承担的举证责任更重,这是基于“违法在先”的理论,即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严重的损害结果,仍然不遵守医疗诊疗常规,造成损害后果。
3.医疗产品损害应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医疗产品损害是指由于医疗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患者人身和财产的损害。
医疗产品致损责任作为产品责任的一类,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22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该情形属于特殊侵权,应当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三、《侵权责任法》中医疗侵权行为的分类及归责原则(一)医疗侵权行为的分类为了改变二元化的医疗损害行为的法律适用的状况,建立统一的一元化结构的医疗侵权损害行为制度,解决法律适用矛盾,缓解医患双方冲突,公平、有效地处理患者利益、医方利益和全体患者利益的平衡,防止防御性医疗行为,调动医疗机构和义务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医疗事业的发展,《侵权责任法》对医疗侵权行为进行了统一归类,形成了一个统一的医疗损害行为制度,将医疗侵权行为规定在一部法律规范之中,适用同一的法律标准,并在此基础之上,将医疗侵权行为分为三类:医疗技术损害行为、违反医疗伦理行为和医疗产品损害。
医疗技术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到医疗技术的高度注意医务,过失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医疗伦理是指医疗良知和医疗道德义务,违反医疗伦理的行为即是违反医疗良知和医疗道德义务的行为。
违反医疗伦理行为包括违反资讯告知义务的行为、违反知情同意的行为和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
其中违反资讯告知是医方在进行诊疗活动中未对患者的病情进行充分告知和说明,导致没有尽到医疗伦理上的注意义务;违反知情同意是医方在采取相应的诊疗手段或措施时,没有对患者进行告知并取得其同意,而侵害其知情同意权和自我决定权;保密义务是指医方基于特殊的地位,掌握了患者的病情、病史和个人基本信息,对这些信息医方负有保密义务;医疗产品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使用存在缺陷的药品、消毒制剂、医疗器械及输入不合格的血液、血液制品等医疗产品,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二)医疗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1.医疗技术损害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区分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标准,是医方是否尽到了在当时医疗水平条件下的高度注意义务。
医疗技术损害结果是由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导致的,说明医方对损害的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四条对过错医疗行为进行了规定,从条文的内容来看,对医疗技术损害行为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医疗技术损害适用过错原则确定侵权责任,应当具备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诊疗行为、损害结果、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存在因果关系和过错,实行一般的举证责任原则,由患者举证。
但存在例外情况,《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患者损害的,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2.违反医疗伦理损害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违反医疗伦理行为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明知或应知自身的行为违反医疗伦理,过失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损害的行为。
根据“违法在先”理论,医方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医疗伦理义务,仍然不遵守医疗伦理义务造成损害,其虽然是过失,但恶性程度更高,存在这种情况时,应直接推定医方存在过错,除非医疗机构能够证明自己的诊疗行为没有过失,否则就应承担违反医疗伦理造成的损害。
3.医疗产品损害应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医疗产品作为一种产品,当然的适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即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受害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主张赔偿责任,也可以向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主张赔偿责任。
医疗产品缺陷不是医疗机构造成的,而医疗机构需承担责任的原因:一是医方作为专业的机构,对医疗产品的质量识别承担较其他人更高的注意义务;二是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不容损害的,造成损害,不管是否存在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除《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三类医疗侵权行为之外,尚存在一种医疗损害即因医学科学水平的限制无法预见所造成的医疗损害。
对于此种情形下,学界有些学者认为应当采用无过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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