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大企业税务风险测试验证工作的通知
大企业税收风险内控调研与测试工作规范研究

境变化而潜在 的新 的风险。考 察时应注 重企 业内部制 度、 管理 手册等 的建立情况 , 日常税收风险控制权利与责任是否落 实到 具体 岗位 , 相关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是否有税务风 险控制 的岗位
三 、 企 业 税 务 风 险 内控 调 研 与 测试 步 骤 大
( 税收 内控环境 了解 与测试 一)
收 风 险 自我 防 范 能 力 和 纳 税 遵 从 水 平 的 提 升 , 据 《 企 业 税 员是 否 具 备 必 要 的 专业 素质 和 职 业 操 守 。延 伸 考 ) 、 企 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 范》 相关指 立 规 范 的公 司治 理 结 构 和 议 事 规 则 , 否 明 确 决 策 、 行 、 督 》《 及 是 执 监
金融财会
大 企 业 税 收 风 险 内控 调 研 与 测试 工 作 规 范研 究
杨 敏
扬州 2 5 0 ) 2 09 ( 扬州大学商学院, 江苏 【 摘
要】 收风 险内控是企业 内部控 制的重要组 成部 分。 税 要具体分析 其与税 收相关的 内控环境、 信息 系统、 经营业务流程 、 税
管理 指 引》 为 大企 业 税 务 内控 合 规 性 指 明 了方 向。但 大 企 业 税 岗位 , , 设立 明确的职责 权限 ; 务管理 机构 是否参与 企业 重大 税
务风险管理指 引只 是对大企 业税 务风 险做 了宏观的规定 , 没有 经营决策并提供税务影 响分析和建议 , 是否对 日常经营涉税风 具体可操作 的措施 , 为便于税务机关 了解和测试大企 业税收风 险识别和组织应对 , 是否指导监控各业务部 门或控股公司开展 险 内控建 设和执行 情况 , 开展税 收差别化 管理 , 促进大 企业税 税务风 险管理 , 是否组织税务培训 、 提供政策 咨询 ; 税务管理人
国税发[2009]90号关于印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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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90号成文日期:2009-05-05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大企业税收管理及纳税服务工作,指导大企业开展税务风险管理,防范税务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现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宣传,辅导企业参照实施,并及时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反馈税务总局。
附件: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五月五日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1总则1.1本指引旨在引导大企业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没有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害。
1.2税务风险管理的主要目标包括:●税务规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符合税法规定;●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符合税法规定;●对税务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会计制度或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符合税法规定;●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税务档案管理以及税务资料的准备和报备等涉税事项符合税法规定。
1.3企业可以参照本指引,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税务风险特征和已有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立相应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
税务风险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税务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岗位和职责;●税务风险识别和评估的机制和方法;●税务风险控制和应对的机制和措施;●税务信息管理体系和沟通机制;●税务风险管理的监督和改进机制。
1.4税务机关参照本指引对企业建立与实施税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据以确定相应的税收管理措施。
1.5企业应倡导遵纪守法、诚信纳税的税务风险管理理念,增强员工的税务风险管理意识,并将其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6税务风险管理由企业董事会负责督导并参与决策。
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将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作为企业经营的一项重要内容,促进企业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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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2.08施行日期2013.02.08文号税总发[2013]15号主题类别税务综合规定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深刻理解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事关和谐社会建设,事关政府职能转变,事关税收事业科学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是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重要内容,是坚持依法行政、营造良好税收环境的具体体现。
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利于激发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有利于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提高纳税服务能力和践行以人为本的理念,对于进一步深化纳税服务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
纳税人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进步的主要推动者,也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贡献者。
各级税务机关务必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的要求,切实转变思想,把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准则,始终把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法定义务,全面理解和掌握纳税人每一项法定权利的内涵和实质,在实际工作中依法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12.31•【文号】税总发[2013]145号•【施行日期】2013.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3〕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提高大企业纳税服务水平,切实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党组提出的“三个服务”总体要求,根据《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国税发〔2009〕90号文件印发)和《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国税发〔2011〕71号文件印发),现就加强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
一、加强税企沟通,建立健全多层次沟通联系机制(一)建立大企业联络员制度。
针对定点联系企业设立联络员,明确联络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依托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建立联络员与各层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畅通税企沟通渠道,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建立大企业工作小组制度。
根据大企业的具体情况和相关工作事项,按行业或集团成立工作小组,研究企业集团组织架构、行业特点、业务环节,交流税收服务和管理的做法和经验,分析税收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探索科学有效的解决方案。
(三)建立常态化走访工作机制。
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规划走访的频率和层次,制定工作方案和调研提纲,提高走访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了解大企业生产经营及重大涉税事项变化情况,及时回应大企业提出的涉税诉求,密切跟踪涉税诉求的处理情况。
(四)建立税企高层对话机制。
结合税收工作重点议题,举办税企高层对话,交流税企双方的观点和情况,增进税务机关对大企业的认知与了解,提升大企业高层对税务工作及税务风险内控体系建设的重视程度,促进税企互信和合作。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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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正文:----------------------------------------------------------------------------------------------------------------------------------------------------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4]6号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是公平企业税负,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
各地要继续坚持“明确核定重点,扩大核定范围,鉴定征收方式,科学合理核定”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国税机关协调配合,联合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做到分属地税机关和国税机关管辖的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三、各市(地)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在规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幅度内(见下表)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不得脱离本地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过高或过低的应税所得率,防止加重企业负担或少征税款。
四、纳税人按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与实际经营核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相比,其实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长或减少超过20%(含)的,应及时向地税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增值税正文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管理的通知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精神,为规范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一)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0万元(百万元版)及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
1、商业企业年预计销售额在1.8亿元以上的,或经销货物为不可分割的单价(不含税)100万元以上的。
2、非商业企业年预计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或经销货物为不可分割的单价(不含税)100万元以上的。
(二)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
1、商业企业年预计销售额在1800万元以上的,或经销货物为不可分割的单价(不含税)10万元以上的。
2、非商业企业年预计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或经销货物为不可分割的单价(不含税)10万元以上的。
(三)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
1、商业企业年预计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或经销货物为不可分割的单价(不含税)1万元以上的。
2、非商业企业年预计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经销货物为不可分割的单价(不含税)1万元以上的。
(四)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万元版)以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
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已上防伪税控系统。
二、申请企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如下资料: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3、经办人和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4、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见附件);5、购销合同、上年及当年销售额等可证明申请条件的相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团队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团队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团队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构建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体系,是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重要举措,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企业所得税事中事后管理的必然要求。
税务总局决定,从2016年起,全面开展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风险分析团队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建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团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4〕10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3〕55号)规定,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团队要按照税收风险管理统一部署,发挥所得税专业优势,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工作。
风险管理团队主要工作:一是研究、设计、修改企业所得税风险指标,根据税收征管和风险应对情况设计、修改企业所得税风险指标预警值;二是研究、排查、识别企业所得税风险,通过税务总局、省局两级税收风险管理平台推送风险点;三是对部分重点税源企业和重要事项提出应对建议,跟踪、指导部分所得税风险应对工作。
省局根据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分布、机构人员配置、所得税管理和税收信息化建设等实际,研究部署本省市风险管理团队组建工作,优先选拔领军人才、人才库人才、业务能手等熟悉所得税、税收征管、数据管理、稽查等专家型人才。
风险管理中涉及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专业问题,可以外聘专家参加除税收风险指标、预警值之外的其他专项工作。
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11】71号)

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应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导向,提供针对性的纳税服务,以风险为导向,实施科学高效、统一规范的专业化管理。
通过有效的遵从引导、遵从管控和遵从应对,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降低税收遵从成本。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税收服务和管理。
省税务机关确定的定点联系企业的税收服务和管理参照本规程实施。
第二章遵从引导第四条遵从引导是指通过个性化的纳税服务和专业化的税收管理,提高企业自身依法处理涉税事务的能力。
第一节政策服务第五条税务机关在出台重大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之前,应征求企业意见,并对意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
第六条税务机关在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公布实施以后,应及时通过多种方式做好宣传和辅导,做到公开透明,保证税法适用的确定性和统一性,引导企业的税收遵从。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收集企业的意见,为完善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提供参考。
第八条税务总局统筹协调企业意见收集反馈工作,并负责收集汇总企业集团总部和省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省以下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收集本地区成员企业的意见,并将意见汇总报税务总局。
第二节涉税诉求的受理和回复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辖区内成员企业提出的涉税诉求。
税务总局可受理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的涉税诉求,并根据不同情况决定直接办理或交由省以下税务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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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大企业税务风险测试验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提示:黑龙江注册税务师协会网址现已经更改为:
文字大小:[大][中][小] 2012-08-16 15:56:01 作者:管理中心来源:
黑注税字[2012]07号
各事务所:
现将《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大企业税务风险测试验证工作的通知》(黑国税函【2012】21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
《通知》中规定,鼓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参与本次大企业风险测试验证工作,是大企业税收管理引入中介机构的一次探索和尝试,也是省国税局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支持。
因此,参加风险测试验证的事务所要切实重视,抽调业务骨干、工作认真负责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参与测试工作。
二、要确保工作质量。
参与测试工作是对我省税务师事务所信誉的一次检验,也是对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水平的一次测试。
因此,参与测试的事务所要做到程序规范、执业规范、质量第一、信誉为上。
测试工作决不能走过场,要按规定保质保量并按时限要求完成测试工作,同时要按规定合理收费。
三、做好测试工作总结。
测试工作结束后,参与测试的事务所要认真总结,查找不足。
管理中心将召集事务所座谈总结,配合大企业
税收管理处制定风险测试工作程序和工作模板。
黑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附:《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大企业税务风险测试验证工
作的通知》
黑国税函…2012‟214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大企业
税务风险测试验证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伊春市国家税务局:
2011年下半年税务总局在中国烟草总公司等24户定点联系集团企业中,选定1922家成员企业开展了税务风险测试工作。
近期,税务总局要求各地对初步测试结果有重大税务风险的企业开展风险测试验证工作,以确保风险测试结论与实际情况相符。
按照税务总局所列测试企业名单,我省需开展风险测试验证工作的集团企业成员有25户(以下简称测试企业,具体企业名单见附件)。
为规范工作程序,减少验证工作协调过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奠定大企业税务风险后续管理工作基础,现对税务风险测试验证及相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通过现场验证测试工作核实企业填报问卷的可信度
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风险测试验证工作应通过以下方法开展:约谈企业管理层或税务岗位人员,了解企业涉税内部控制制度,抽查风险调查问卷中企业填报的信息(尤其是企业回答为低风险的问题),对企业涉税内控机制进行穿行测试等。
为保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各地需通知测试企业做好以下准
备:
(一)提供现场测试约谈场地,并根据测试验证工作组安排,协调相关人员到约谈现场说明有关情况。
(二)提供企业全部的涉税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企业组织机构职能划分,关联企业名单以及其他书面资料或电子文档。
(三)在企业涉税业务电子信息系统中增设具有临时查询权限的用户,提供相关的设备接入企业ERP系统,以便验证电子账簿与企业填报的信息是否一致。
(四)配合测试验证工作组对企业填报风险调查问卷中为低风险的信息进
行抽查核实,完成穿行测试各项工作。
二、鼓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参与本次大企业风险测试验证工作
省局鼓励我省有资质的可以出具《涉税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受托开展测试企业内控机制穿行测试工作,对企业税务风险调查问卷填写信息有关情况出具《涉税鉴证报告》,作为测试企业填报调查问卷信息可信度的一项依据。
具
体要求:
(一)中介机构提供企业委托其做风险测试验证涉税鉴证的合同或协议送省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做资质审核确认。
(二)中介机构将资质审核确认书面资料和企业相关资料保密承诺书送省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处)备案。
(三)省局将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企业基础信息资料,以便中介机构做涉税鉴证时参考。
(四)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涉税内控机制穿行测试及风险调查问卷信息可信度验证后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应报省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处)备案。
有资质提供税务鉴证的中介机构名单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办税服务”栏目下“税务师事务所查询”。
除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涉税内控机制风险穿行测试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由国税机关组成工作组根据验证信息调阅相关账目、凭证,实施测试验证。
在测试验证过程中发现税务风险可能导致税收不合规行为的,特别是可能导致税收流失的问题,要及时要求企业自查自纠。
三、风险测试验证后测试企业后续管理
按照税务总局统一要求,风险测试验证工作完成后,省局将把修正后的企业税务风险调查问卷上报,通过税务风险评估系统形成新的《税务风险评估结论书》,并将根据《税务风险评估结论书》采取一般性风险整改、重大风险纳税评估和特别重大风险移交稽查检查等方式强化企业税务风险管理。
附件:风险验证测试企业名单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附件中所列企业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2年8月8日印发打字:曹宇校对:大企业税收管理处王宇航
风险验证测试企业名单
1、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2、哈尔滨东轻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3、哈尔滨东轻金属粉业有限责任公司
4、哈尔滨东轻天鹅铝型材有限责任公司
5、哈尔滨东轻铸轧有限责任公司
6、哈尔滨东振铝业有限公司
7、哈尔滨龙江特种装备有限公司
8、哈尔滨铁路局
9、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10、黑龙江省邮政公司
11、黑龙江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12、中粮粮油黑龙江有限公司
13、华润雪花啤酒(哈尔滨)有限公司
14、华润雪花啤酒(黑龙江)有限公司
15、华润雪花啤酒(依兰)有限公司
1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
17、中国烟草总公司黑龙江省公司
18、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
19、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
2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分行
21、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哈尔滨公司
22、中粮生化能源(肇东)有限公司销售公司
2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
24、国华(齐齐哈尔)风电有限公司
25、华润雪花啤酒(伊春)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