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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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索赔期限问题研究

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索赔期限问题研究

对 保 险 人 请 求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权 利 , 自其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起 二 年 不 行 使 而 消 灭 ” 根 据 《保 。 险 法 》关 于 索 赔 时 效 的 规 定 ,公 交 公 司 的 索 赔 已 经 超 过 法 定 索 赔 时 效 , 险 公 司对 此 案 拒 赔 应 该 是 合 适 的 。 保 车 辆 保 险 民 事 索 赔 还 可 以 参 照 《民法 通 则 》第
相 关 规 定 ,即 索 赔 期 限 从 损 失 发 生 之 日起 二 年不 行 使 而 消 灭 或 者 从 知 道 或 者应 当 知 道 权 利 被 侵 害 时 起 两 年 计 算 。如 此 看 来 保 险 公 司 的 拒 赔 处 理 好 像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其 实 保 险 公 司 的做 法 是 错 误 的 ,上 述 案 件 不 是 普 通 的 财 产 直 接 损 毁 赔 偿 ,而 是 涉 及 到第 三 者 责 任 保 险 的赔 偿 ,这 类 案件 属 于 责 任 保 险 范 畴 ,责 任 保 险 的 案 件 处 理 与 普 通 财 产 保 险 相 比是 有 其 特 殊 性 的 。 三、责任保险赔偿的特殊性 保 险 的 有 效 理 赔 必 然 存 在 事 故 起 因 、发 生 、发 现 、
再 向保 险 公 司报 案 。 在 事 故 发 生 前 不 久 ,该 公 交 公 司 曾 向 某 保 险 公 司投 保 了机 动 车 辆 第 三 者 责 任 险 。 事 故 发生 1 5天 后 ,交 警 做 出 了公 交 车 驾 驶 员 负 全 部 责 任 的认 定 ,并 出 具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认 定 书 》 因 摩 。 托 车 手 严 重 受 伤 ,在 紧 急 抢 救 后 又 转 至 另 一 间 医 院 ,

挂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存在的问题

挂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存在的问题

挂靠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赔付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车辆运输管理体制的原因,目前存在大量的商用汽车挂靠于汽车运输公司的现象。

在法律实践中,这种挂靠车辆的损害赔偿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是:挂靠机动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个体运输户,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车辆的名义所有人汽车运输公司。

因为被挂靠单位只是收取少量的管理费用,它们对机动车辆没有运营利益。

所以,保险事故一旦发生,法院往往只判决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管理范围内的承担责任,而保险公司又是以法院的判决为依据,仅在对被保险人汽车运输公司承担的少量责任予以赔付。

而挂靠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得不到保险保障。

这一问题非常普遍,由此引发的纠纷难以解决,这不仅不利于对受害方的赔偿,而且严重损害了保险业的形象。

2003年6月23日,原告周某等6人乘一辆昌河汽车到外地进货,途中与张某驾驶东风厢式货车相撞,周某受伤,其它5人死亡。

经法院审理查明,昌河车驾驶员与张某负同等责任。

因昌河车与驾驶员车毁人亡,原告放弃对昌河驾驶员的赔偿请求,法院不予干涉。

另查明,张某驾驶的东风厢式货车的实际所有人为张某,为应付运输管理需要,挂靠于某汽车运输公司(下称运输公司),所以,该的名义车主为运输公司。

事故发生后,周某等6人以运输公司和车辆实际所有人张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5万多元。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运输公司在收取的管理费(12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其它部分由被告张某承担。

张某于2002年9月10日将其所驾驶的东风厢式货车向某保险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期限1年,保险限额为20万元。

其中保险人为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为运输公司。

在保险单正本中特别约定“该车是挂靠车辆,受益人为张某”事故发生后,张某即向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预先支付20000元。

法院判决后,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对张某请求赔偿金的要求予以拒绝。

车损附加险中的第三方责任保险解析

车损附加险中的第三方责任保险解析

车损附加险中的第三方责任保险解析车险是我们在驾驶汽车时必须购买的一项保险,它为我们的车辆提供保障,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等。

而车损附加险中的第三方责任保险是其中一个重要的保险项目。

本文将对车损附加险中的第三方责任保险进行详细解析。

第三方责任保险是指在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赔偿第三方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必要保险。

在车损附加险中,第三方责任保险的作用是保障被保险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因为法律责任需要赔偿第三方所承担的风险。

一旦发生事故,被保险人可以提交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会根据事故情况进行赔付。

在购买车险时,许多人都会纠结是否购买车损附加险中的第三方责任保险。

其实,购买第三方责任保险是非常有必要的,原因如下:首先,第三方责任保险是一项法定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车辆在公路上行驶时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

购买第三方责任保险不仅是对自己和他人财产安全的保障,同时也是履行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

其次,第三方责任保险可以保障被保险人的财产安全。

在交通事故中,无论是碰擦轻微事故还是严重事故,都有可能对第三方的财产造成损失。

如果没有第三方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就需要自己承担赔偿责任,这无疑会给个人和家庭带来严重的经济负担。

第三,第三方责任保险可以保障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话,可能会面临被对方追责的风险。

如果没有第三方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就需要自己承担赔偿责任,这可能对个人和家庭造成巨大的影响。

而有了第三方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可以避免承担巨大的经济压力,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最后,第三方责任保险可以保障被保险人的交通安全。

在道路上行驶时,我们无法完全控制其他车辆的行驶情况,因此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是存在的。

购买第三方责任保险可以提高被保险人对交通安全的关注度和重视程度,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第三者”认定问题现状及出路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第三者”认定问题现状及出路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第三者”认定问题现状及出路发布时间:2023-03-22T01:33:26.483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3年第1月1期作者:焦睿[导读] 近年来,我国汽车保有量持续上升,2020年全国机动车驾驶人达到4.5亿焦睿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 611900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汽车保有量持续上升,2020年全国机动车驾驶人达到4.5亿。

同时,全国交通事故发生率和相关诉讼纠纷数量也随之上升。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仅从2014年至今,全国基层法院已审结公开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就多达367万余份,其中还不包括因裁判文书网公开规则适用情况不同未予公开的大量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

可见,如此之多的纠纷的依法裁判,统一标准对于群众利益的保护、法官办案的高质效和司法公信力的塑造及维护至关重要,但是,目前在法律层面却缺乏体系化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涉及的“第三者”认定问题一直是个难题。

具体而言,现行有效的相关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在对“车上人员”、“车下人员”和“事故发生时”的规定和判断存在模糊、反复甚至矛盾之处,在理论界,关于“第三者”身份认定出现了“固定说”与“可转化说”两种理论,同案不同判问题严重,法官引用裁判依据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选择,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该类案件上诉、申诉率极高。

既浪费司法资源,又侵蚀司法公信力。

因此,针对该问题,笔者通过检索已经公开的法律文书,整理出20个近期典型案例,分析原因并提出个人建议,以期该领域的法律制度能早日得到完善。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第三者;固定说;可转化说一、“第三者”认定相关裁判依据演进在梳理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二审和再审的20件案例后发现,一审阶段共18件案件采用“可转化说”,仅2件采用“固定说”,二审阶段共17件案件采用的“可转化说”,3件案件采用“固定说”。

汽车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汽车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汽车保险常见问题解答一、什么是汽车保险?汽车保险是指为了保障车主在汽车发生意外事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获得经济赔偿而购买的保险产品。

根据需要,车主可以选择不同的保险险种,以获得全面的保障。

二、汽车保险的种类有哪些?主要的汽车保险种类包括: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车损险、盗抢险、全车盗抢险、不计免赔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座位责任险和驾驶员座位责任险)、发动机涉水险、自燃险等。

三、何时需要购买汽车保险?根据我国的交通法规,车主在购买车辆后需要在上牌前购买交强险。

交强险是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为受害人提供基本的赔偿保障。

除了交强险外,车主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其他险种,如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四、第三者责任险是否必须购买?根据我国的交通法规,车主在购买车辆后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该险种可以为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提供赔偿保障。

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是保护自身利益的必要手段。

五、如何选择合适的保险险种?选择合适的保险险种需要考虑自身的需求和风险情况。

如果车辆价值较高,可以考虑购买车损险、全车盗抢险等;如果常驾驶长途旅行,可以考虑购买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险等;如果经常搭载乘客,可以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针对性的保险险种,以实现最大程度的保障。

六、如何理赔?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车主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准备齐全的理赔材料,如事故发生地点照片、保单、驾驶证、行驶证等。

随后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车主需要前往指定的修理厂进行车辆检测和维修。

在完成维修后,保险公司会根据事故情况进行赔付。

七、续保的注意事项有哪些?续保是指在保险到期后再次购买保险的过程。

车主在续保前需要仔细审查保险合同条款和赔付限额,并核对车辆信息、保险费用等是否准确。

此外,车主应该提前续保,避免因保险到期而造成保障空白期。

八、保险费用如何计算?保险费用的计算通常基于车辆的品牌、型号、购置价值、使用年限、车主年龄和性别等因素进行评估。

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中的“第三者”范围——被保险人可以成为“第三者”

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中的“第三者”范围——被保险人可以成为“第三者”
强险制度, 是为 了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 ,改进 道路交通 事故
的情 况下, 因此而致害 的行 人或非机 动车驾驶 人, 无疑是 “ 第三
人 ”。然而 , “ 在 车撞车 ” 的情况 下, 造成损 害的有 时就不止 是
处理 办法 ,特别是为 了保 障在 交通 事故中受害 的第三者 的财产 及 人身 损害能够得到及 时补偿 。因此对第三者 的界定 应以交通
的第三者是指 “ 责任保 险单约定的 当事人和 关系人以外 的、对
被保 险人享有赔偿请求权 的人” ,这种观点 似乎将被保险人排 除在 “ 第三者”之外 ,因为其作为保险合 同当事人的一方 ,是 不能同时作为第三者拥 有 向保险公 司要 求赔 偿的权利 。还有 学 者认为责任保 险的第三者其实质 内容在 于责任保险 的被保 险人 对受害人负有损 害赔偿 的责任 ,而强制汽 车责任保险则在于 弥 补真正受害人 的损失 ,只要该请求权 存在 ,无论其行使 与否都 应 当给予保障。
权, 他们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的对象只能是依照侵权 法归责原 则应 当承担受害人赔偿责任 的其他机 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 。
对于 被保险人在特殊情 况下能否成为交强 险的赔偿 对象 ,
笔者对 此持肯定 的观点 。首 先将在 特殊情况下 的被保 险人作为 “ 三者”并不违背法律 的规 定 ,而是在对相关法律 的灵活适 第 用和对 立法精神 的准确把握 的基础上对现行法律规 定不足之处 的弥补 。其次 ,尽管 我国的相关法 中对被保 险人能否成为交强 险的赔偿对象并没有做 出明确 的规定 ,但是基于 交强险 以保护 受害者作为最主要 的立法 目的而言 ,当被保 险人 满足交强险 中
交通事故受害者 所有 实质要件时 ,就有 必要将 被保险人身份作

机动车强制保险中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机动车强制保险中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2006.11法制与社会机动车强制保险中若干法律问题探析□李文阔王子运(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9)摘要《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确立提供了依据。

本文以此为出发点(以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存在为前提),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的相关规定,对受害人是否享有直接求偿权,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性质等问题加以探讨,指出76条规定的不足,提出完善意见。

关键词责任保险强制保险交通事故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87-02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汽车的数量日益增多,但随之而来的是交通事故的大幅度攀升,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就显得格外重要。

本文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加以探讨,指出不足,提出立法建议。

在此申明,本文以下论述,皆是在第三人强制保险制度下加以讨论的。

至于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出台之前,是否存在第三人责任强制保险,笔者持否定态度。

这一问题笔者会在另文中加以论述,在此不作讨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第76条规定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争论,争论主要围绕一下两个问题:一、受害人是否享有直接求偿权受害人能不能直接向保险公司求偿,能不能直接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争论较大,在具体的案件审判中也最为混乱。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第1款规定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直接承担保险给付责任,等于承认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对保险公司有法定的保险给付请求权。

但保险公司一直坚持的辩白是:车不是我的,人不是我撞的,我怎么就成了被告了呢?这的确是一个问题,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对性,保险公司的确对合同相对人以外第三人不负责任,与受害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即使受害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求偿,直接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他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又到底是什么呢?是违约还是侵权,或者还是别的什么。

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细节和购买建议

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细节和购买建议

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细节和购买建议随着汽车的普及,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

而在交通事故中,第三者的利益保护尤为重要。

为了弥补受害者的损失,汽车第三者责任险应运而生。

本文将重点探讨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细节和购买建议。

一、保障细节汽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因误操作或意外事故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经济赔偿责任的险种。

1. 保额覆盖在购买汽车第三者责任险时,首先要注意保额的选择。

保额表示保险公司愿意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根据需求可以选择不同的保额,但需要注意的是,保额过低可能无法覆盖对方的损失,而保额过高则会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因此,车主应该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车辆价值合理选择保额。

2. 落地生效汽车第三者责任险通常在购买后立即生效,车主无需等待,即可享受保障。

一旦发生事故,车主只需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据即可获得赔偿。

这为车主提供了便利和安全的保障。

3. 保障范围广泛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包括对第三方人员的人身伤害赔偿,还包括第三方财产损失赔偿、医疗费用补偿等。

这样一来,不仅能够有效保障事故中受伤第三方的利益,也能为车主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二、购买建议1. 选择专业保险公司购买汽车第三者责任险时,建议选择专业的保险公司,了解其市场声誉和理赔情况。

只有选择正规、信誉好的保险公司,才能保证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2. 综合考虑保额和费用在购买汽车第三者责任险时,车主要综合考虑保额和费用因素。

保额选择要根据个人情况合理制定,确保能够覆盖潜在赔偿责任。

同时,费用方面要进行比较,以获得价格合理的保险产品。

3. 注意事项查看购买汽车第三者责任险前,车主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和注意事项,了解赔偿条件和限制。

特别是免责条款和除外责任等,避免出现意外状况无法获得赔付的尴尬。

4. 定期评估保险需求随着时间的推移,车辆价值和保险需求可能会发生变化。

因此,在保险期满前,建议车主重新评估自己的保险需求,及时调整保额和购买保险险种,以保证持续的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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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分类号 DF434 单位代码 10183 密级内部研究生学号09926011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若干问题研究作者姓名:张仪宏专业:法律硕士导师姓名徐卫东教授及职称:论文起止年月:2001年10月至2002年4月目录内容提要 (1)前言 (2)一、 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概念及特征 (3)(一)第三者责任保险定义 (3)(二)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涵义、特征 (6)(三)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与一般责任保险的区别 (9)二、 国外汽车责任保险合同状况分析 (11)(一)美国汽车责任保险的情况 (12)(二)英国汽车责任保险的情况 (13)三、 我国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状况分析 (15)(一)责任保险合同建立 (16)(二)汽车强制保险的立法形式 (18)(三)汽车责任强制保险的性质 (20)(四)保险责任范围 (21)(五)除外责任 (26)(六)保险金额 (27)(七)汽车事故受害人的权利 (29)(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追偿权 (33)(九)汽车事故的赔偿基金 (36)四、 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在适用过程中的问题及完善的法律设想 (38)(一)危险增加 (38)(二)赔偿处理 (38)(三)关于续保问题 (39)(四)应该制定单行法来加以完善 (39)(五)立法关于完善对汽车受害人的权利保护 (42)结束语 (45)注释 (46)参考文献 (48)论文摘要(中文)…………………………………………………1论文摘要(英文)…………………………………………………1后记前 言 汽车保险在国内通常称为机动车辆保险,在涉外业务中仍称汽车保险。

汽车保险在财产保险中占相当比重。

我国保险业的汽车保险的保费收入,仅次于企业财产保险。

 20世纪以来,汽车开始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汽车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面貌和方式。

随着机动车辆制造业的飞速发展,一方面由于机动车具有机动、灵活、使用方便的特点,在促进物资交流,有利人类交往,繁荣经济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机动车辆经常处于运动状态,总是载着人或物,而高速运动,很容易发生碰撞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因此,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不仅积极办理汽车车身保险,而且为了有效地保障受害人的利益,还开办了第三者责任险。

我国人口众多随着经济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购车数量越来越多,随之而来,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给国家财产及人们生命财产带来极大危害,因此,机动车辆保险成为客观上必然的需要,第三者责任保险亦日显重要。

 一、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一)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定义 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49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依照责任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按照规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单约定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义务。

因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以填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受损失为目的,又被称之为第三人保险或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三者”在保险理论与实务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他即是保险术语,也是法学术语。

从理论上讲,保险中对第三者的认定与法律上对第三者的解释应该是一致的,但是,由于不同险别的保险业务对第三者的认定有特殊的规范或限制,导致了第三者的概念在不同场合的特定涵义。

 1、 法学上的解释和认定 在法学上,对第三者的一般解释是:为保护自己民事权益而参加到原当事人正在法院进行的民事诉讼中去的人,也叫诉讼参加人。

民法中亦称为利害关系人,因其与原当事人所争执的权益有关系。

 按照不同的诉讼地位,法律上的第三人可分为两种:一为有独立诉讼请求权的第三者,即参加到诉讼中来主张独立权利的第三人;二为无独立诉讼请求权的第三者。

如果第三者参加诉讼不是为了对原当事人的争议标的主张自己的独立权利而是为预防自己的合法利益不致因当事人的诉讼受到损害。

此种情况下的第三者,即是无独立诉讼请求权的第三者。

 2、合同关系上的认定 在各种合同关系中,第三者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即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各种经济组织和团体。

 (1)在民事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与他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人,此处的他人即为第三者。

 (2)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是托运人和承运人、当托运人与收货人不是同一人时,收货人即是货物运输合同中的第三者。

 (3)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当投保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受益人即是保险合同关系的第三者。

 3、保险业务中对第三者的限制 在保险业务中,因不同险别对第三者的认定有限制条件,并优于法律的一般解释,从而导致了第三者在不同的保险业务经营中具有不同的涵义。

 (1)狭义财产保险和农业保险中第三者的涵义。

 在狭义财产保险和农业保险中,第三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并且造成保险财产损失依法应负赔偿责任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即是有保险合同关系的一方所要追偿的对象,如财产保险向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的规定中的第三者即是如此。

 (2)责任保险中第三者的涵义 在责任保险中,第三者与财产保险中第三者恰恰相反,他是可以向被保险人索赔的法人、自然人及其经济组织,不过,不同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其第三者又要受其条款的限制。

 责任保险的第三人,是指责任保险单约定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以外的、对被保险人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除非责任保险合同对第三人的赔偿利益已有约定或者法律已有规定,责任保险的第三人对责任保险合同的缔结无任何的意思表示,仅对被保险人因其致人损害而享有赔偿请求权,因合同的相对性而不受责任保险合同的直接保障。

 责任保险可以为第三人约定利益,但不得有损害第三人的任何权利之约定。

在被保险人失去偿付能力的情形下,第三人的赔偿利益惟有依靠责任保险始能获得满足。

责任保险人在被保险人丧失清偿能力时,试图规避保险责任的任何约定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例如,以被保险人失去清偿能力而终止保险合同的约定无效。

 ①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是指本车司乘人员、搭乘人员、乘客以及违反交通法规爬车、吊车者(私有车辆还包括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之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②在船舶碰撞责任保险中,第三者是指被保险人及被保险人船舶上的一切人员之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③在飞机第三责任保险中,第三者是指飞机上的驾驶员、机组人员同机乘客及被保险人的地面机场、塔台、导航台上的工作人员之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可见,第三者的界定须与特定的保险业务相联系,不能一概而论。

在责任保险实务中,保险条款一般采用排除法,对不属于第三者范畴的法人、自然人和责任予以明确规定。

 (二) 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涵义及特征 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汽车所有人向保险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持有驾驶执照的人使用被保险汽车过程中,致使第三人发生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当对受害人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1、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被保险人允许,指具有驾驶执照的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的雇员、被保险人借用的驾驶员以及保险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时的驾驶员。

二是合格,指上述驾驶人员必须持有效驾驶执照,并且所驾车辆与驾驶执照规定的准驾车类相符。

只有“允许”和“合格”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公司才予以赔偿。

保险车辆被人私自开走,或未经车主、保险车辆所属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驾驶人员私自许诺的人开车,均不能视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开车,此类情况发生肇事,保险公司不予负责赔偿。

 2、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保险车辆作为一种工具被运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和停放。

 3、第三者: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就是第三者。

 4、人身伤亡:人的身体受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

 5、直接损毁: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从国外实施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来看,它具有如下特征: 1、 强制性 立法先行是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基础,并强制执行。

在实行法定保险的国家或地区,均有由立法机关或权力机关颁布的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实施依据。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实施,通常采用在领用牌照或驾驶执照时强制要求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方式,即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取得牌照或驾驶执照的前提条件。

因此,强制性是十分明显的。

 2、 普遍性 普遍性即在实行法定保险的国家或地区,机动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无一例外的均须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除美国、加拿大外,其他实行法定保险的国家均是全国性的统一的法定保险。

 3、 公益性 一方面,法定保险的费率通常由政府有关部门或官员主动制定,除非其不公平,保险人对所订定的费率有无条件接受的义务;另一方面,保险人的保险单应经政府有关机构或官员核准,其内容不得与相应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因此,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实质上被看成是政府的一项公益事业,并在费率、承保条件及赔偿等方面体现出公益性。

 4、 排斥说明及担保原则 一般责任保险中,保险人可以因被保险人的陈述不实、隐匿、遗漏、违背担保或欺诈而终止保险合同或拒绝承担责任,但这一原则对于法定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却不适用。

 5、 受害方的权利 一般责任保险中,保险合同仅存在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保险人与受害人之间并无直接关系;但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中,因其以强制保险法为依据,而强制保险法的直接目的不是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而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因此,受害人依法享有直接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并不受致害人(即被保险人)是否出于故意所致的影响。

汽车保险的几项特殊规定:汽车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但这种保险与其他财产保险不同,有其自身的特点: (1)保险标的流动性;由于汽车经常处于行驶姿态,与固定在一定座落地址上的静态财产不同,故在风险的机遇,风险人种类,风险带来的损害方面有自身的特殊性。

 (2)风险的多样性:由于机动车辆在运行状态下,即有可能因各类事故造成自身的损毁,又有可能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故保险人即要承保车辆损失险,又要承保第三者责任险,还要根据投保人的意愿承担承运人责任险等其他险别的责任。

 (3)被保险人的易变性:汽车经常发生赠送、转让、转卖等涉及产权变更事项,故汽车保险的被保险人也经常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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