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级刑法各论 第二十五章
09级刑法各论 第二十六章(1)

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自学)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自学) 三、招摇撞骗罪
(一)招摇撞骗罪的概念与特征 一 招摇撞骗罪的概念与特征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本罪具有 以下特征: 以下特征: 1.本罪主体为自然人犯罪主体中的一般主体,即成 本罪主体为自然人犯罪主体中的一般主体, 本罪主体为自然人犯罪主体中的一般主体 立招摇撞骗罪,行为人必须是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 立招摇撞骗罪,行为人必须是已满 周岁且具有刑 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主观方面为招摇撞骗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 本罪主观方面为招摇撞骗的故意, 本罪主观方面为招摇撞骗的故意 自己不具有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 自己不具有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而有意 假冒,目的是骗取某种非法利益。 假冒,目的是骗取某种非法利益。如果仅仅是出于 满足虚荣心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满足虚荣心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无骗取非 法利益之意图, 法利益之意图,则不符合本罪主观方面的要求因而 不成立本罪。 不成立本罪。
第二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
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特征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是指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生活的管理 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社会管理秩序,是就狭义而言的,指的是除刑法 这里所说的社会管理秩序, 是就狭义而言的, 分则其他各章规定所维护的社会秩序(如政治秩序 公共安全、 如政治秩序、 分则其他各章规定所维护的社会秩序 如政治秩序、公共安全、 经济秩序、公民人权及财产权利等)以外的 以外的、 经济秩序、公民人权及财产权利等 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对社 会生活进行管理所形成的有序状态。简言之, 会生活进行管理所形成的有序状态 。 简言之 , 社会管理秩序 即社会生活秩序。 即社会生活秩序。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具有以下特征: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具有以下特征: (一)犯罪主体 一 犯罪主体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多数犯罪在主体上只能由自然人实 但也有一些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施 ; 但也有一些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 , 也可以是单位 ,
刑法学第二十五章

二、构成特征 1.客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所有权。 客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所有权。 2.客观表现: 客观表现: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数额较大, 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非法活动。 →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非法活动。 3.主体: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主体: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二编 刑法各论
侵犯财产罪 目录
第一节 抢劫罪
一、抢劫罪的概念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 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构成特征: 1.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1.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客体 2.客观方面: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 2.客观方面: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当场劫 客观方面 取公私财物。 取公私财物。 3.犯罪主体: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 3.犯罪主体: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行为能力的自 犯罪主体 14周岁 然人。 然人。 4.主观上: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主观上: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主观上
第二编 刑法各论
侵犯财产罪 目录
第七节 职务侵占罪
一、概念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客观表现:利用职务之便, 1.客观表现: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数额较大的财 客观表现 物非法占为己有。 物非法占为己有。 2.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 2.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犯罪主体 的工作人员。 的工作人员。 3.主观方面:故意。 3.主观方面:故意。 主观方面
刑法课件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

同;(2)行为方式不同;(3)犯罪主体不同。
• 本罪与侵占罪的界限是:(1)侵犯的对象不同;(2)
实施行为不同:(3)犯罪主体不同。
• 八、挪用资金罪
•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 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 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 活动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 二、盗窃罪
• (一)盗窃罪的概念、构成
•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有:
• (1)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对象是财物,包
括不动产、动产;有体物、无体物(如,电力、煤气、天然气、 电话号码);公共财产、个人财产;盗窃本人已被司法机关等依 法扣押的财物、或已交付他人合法持有的本人财物,均可构成本 罪侵犯的对象。
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 重的行为。
• 其主要特点是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如
砸毁、撕毁、压坏、或使财物灭失等, 数额较大也是构成要件。
•
• 十二、破坏生产经营罪
•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以泄愤报复或者
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器设备、残害耕 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 要注意区分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农药、
• 要注意划清本罪与借贷纠纷的界限。 • 侵占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表示拒绝退还为标准。
• 七、职务侵占罪
•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 大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有:
•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
2009年司法考试刑法分论全部内容讲义3

★★第三讲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具体各罪概说(⼀)⽣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罪与⾮罪的界限(1)⽣产、销售⾦额五万元以上;(2)虽然没有销售五万元以上,但如果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的,以犯罪未遂论处。
(⼆)⽣产、销售假药罪1.本罪成⽴的标准:⾜以危害⼈体健康。
——危险犯(不⼀定取决于是否已经销售,只要⽣产假药后处于随时可能销售给使⽤者的状态,就应认为⾜以严重危害⼈体健康)2.注意:如果销售的假药并不⾜以危害⼈体健康,但如果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可以定⽣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三)⽣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1.本罪的性质:⾏为犯。
2.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本罪通常发⽣在⽣产经营过程中,⾏为⼈的⽬的是营利,对造成严重后果通常是过失或者间接故意。
(四)⽣产、销售劣药罪1.本罪的性质:实害犯。
必须对⼈⾝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才成⽴犯罪。
(五)⽣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品罪1.性质:危险犯。
必须⾜以造成严重⾷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源性疾患。
(六)⽣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器材罪1.注意,该罪原来是结果犯,刑法修正案四将其修改为危险犯。
即“⾜以危害⼈体健康”的,构成本罪。
(七)⽣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1.性质:结果犯。
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成⽴此罪。
★★⼆、其他问题1. ★关于定罪的标准(1)以造成危险状态为定罪标准的——危险犯:⽣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产、销售不符合卫⽣标准的⾷品罪(第143条)、⽣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器材罪(第145条)。
(2)以造成⼈⾝或财产危害结果为定罪标准的——结果犯:⽣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罪(第147条),⽣产、销售不符合卫⽣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
(3)只要实施了⾏为即构成犯罪——⾏为犯:⽣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第144条)。
2009年司法考试刑法分论全部内容讲义7

★★第七讲贪污贿赂罪★★⼀、贪污罪(⼀)客观★1.利⽤职务上的便利:利⽤本⼈职务范围内主管、管理、经营、经⼿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
2008年卷⼆18.某国有公司出纳甲意图⾮法占有本⼈保管的公共财物,但不使⽤⾃⼰⼿中的钥匙和所知道的密码,⽽是使⽤铁棍将⾃⼰保管的保险柜打开并取⾛现⾦3万元。
之后,甲伪造作案现场,声称失窃。
关于本案,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A.甲虽然是国家⼯作⼈员,但没有利⽤职务上的便利,故应认定为盗窃罪B.甲虽然没有利⽤职务上的便利,但也不属于将他⼈占有的财物转移为⾃⼰占有,故应认定为侵占罪C.甲将⾃⼰基于职务保管的财物据为⼰有,应成⽴贪污罪D.甲实际上是通过欺骗⼿段获得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解析:C。
2002年卷⼆9.李某系A市建设银⾏某储蓄所记账员。
2002年3⽉20⽇下午下班时,李某发现本所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末锁)。
当⽇下班后,李某趁所内⽆⼈之机,返回所内将该2万元取出,⽤报纸包好后藏到⾃⼰办公桌下⾯的垃圾袋中,并⽤纸箱遮住垃圾袋。
次⽇上午案发,赃款被他⼈找出。
对此,下列哪⼀说法是正确的? (C) A.李某的⾏为属于贪污既遂 B.李某的⾏为属于贪污未遂C.李某的⾏为属于盗窃既遂 D.李某的⾏为属于盗窃未遂解析:C。
★(⼆)主体:1.国家⼯作⼈员:刑法第93条,实际上包括两类⼈员:国家机关⼯作⼈员+以国家⼯作⼈员论的⼈员。
(1)国家机关⼯作⼈员: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员。
[1](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员2000年卷⼆22某甲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商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10%的股份,某甲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
在任职责期间,某甲利⽤职务上的便利将合资企业价值5万元的财物⾮法据为已有。
对某甲的⾏为应加何定罪?(D)A、侵占罪B、职务侵占罪C、盗窃罪D、贪污罪解析:D。
(完整word版)刑法各论重点

(完整word版)刑法各论重点刑法分论第二十章罪刑各论概述思考题:1.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间有什么联系?2.什么是罪状?罪状有哪些种类?如何界定?3。
什么是法定刑,相对法定刑有什么表现?4。
什么是法条竞合?对法条竞合可以采用什么样的原则?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一、重点罪名:(103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109条)叛逃罪(110条)间谍罪(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112条)资敌罪二、思考题:1.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2.如何理解背叛国家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资敌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构成特征?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一、重点罪名爆炸罪过失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驾驶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二、思考题:1.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它的本质特征是什么?2。
如何理解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此应如何确定罪名?3.什么是破坏交通工具罪?它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如何区别?4。
什么是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5.什么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它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如何区分?6。
什么是投放危险物质罪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主要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虚假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伪造货币罪洗钱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偷税罪合同诈骗罪二、思考题: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注意哪些问题?2.试述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3.伪造货币罪的构成特征如何把握?4.如何认定洗钱罪?洗钱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哪些?5。
金融诈骗罪主要有哪些犯罪?6.什么是保险诈骗罪?其客观行为特征有哪些?7.偷税罪的概念和特征如何把握?抗税罪的概念和特征如何把握?8.试述侵犯著作权罪的概念和特征?9。
刑法各论

第五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一、 伪造货币罪 二、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三、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四、 持有、使用假币罪 五、 变造货币罪 六、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七、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八、 高利转贷罪 九、 骗取贷款、金融信用票证罪 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十一、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十二、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十三、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罪 37 十四、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十四、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十五、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十六、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十七、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十八、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23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三)
十九、
二十、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资助恐怖活动罪
二十一、 劫持航空器罪
二十二、 劫持船只、汽车罪
二十三、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三、 生产、销售劣药罪 四、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五、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六、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七、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八、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九、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33
第三节 走私罪
一、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武器、弹药罪 二、 走私核材料罪 三、 走私假币罪 四、 走私文物罪 五、 走私贵重金属罪 六、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七、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八、 走私淫秽物品罪 九、 走私废物罪 十、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十一、 关于走私罪的若干问题
(二)罪名的分类
根据罪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分为立法罪名、司法罪名、 学理罪名 2. 根据条文罪名包含构成内容数量单复,罪名可分为单一罪 名和选择罪名 3. 以罪名在刑法中是否确定不变为标准,可分为确定罪名与 不确定罪名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第三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 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 是指行为 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 秘密窃取” 人采取自以为不使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 人采取自以为不使财物所有者 、 保管者发觉的方法 , 暗中将 财物取走。这里对“秘密”的理解要把握三个要点: 财物取走 。 这里对 “ 秘密 ” 的理解要把握三个要点 : (1)“秘 秘 是指取得财物为暗中进行。如果取得财物是暗中进行, 密 ” 是指取得财物为暗中进行 。 如果取得财物是暗中进行 , 在财物到手后被发觉而公开携财逃跑, 在财物到手后被发觉而公开携财逃跑 , 或者使用了欺骗的方 法吸引被害人的注意力,乘其不注意时取走财物,仍属“ 法吸引被害人的注意力 , 乘其不注意时取走财物 , 仍属“ 秘 密窃取” 构成盗窃罪。 秘密” 密窃取 ” , 构成盗窃罪 。 (2)“秘密” 是相对财物的所有人、 秘密 是相对财物的所有人、 保管人而言的。所以, 保管人而言的 。 所以 , 即使窃取财物时已经被他人发现或暗 中注视,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秘密” 中注视 , 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 (3)“秘密” 是指行为人自认 秘密 为没有被所有人、保管人发觉。 为没有被所有人 、 保管人发觉 。 如果行为人已经明知被被害 人发觉,公然将财物取走,不构成本罪,而应认定为抢夺罪。 人发觉 , 公然将财物取走 , 不构成本罪 , 而应认定为抢夺罪 。 秘密窃取财物, 秘密窃取财物 , 是盗窃罪区别于本章中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 要标志。所谓“多次盗窃” 要标志 。 所谓 “ 多次盗窃 ” , 是指行为人的盗窃数额虽未达 到较大,但是行为人一贯或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屡教不改。 到较大 , 但是行为人一贯或多次实施盗窃行为 , 屡教不改 。 此外, 根据刑法第287条的规定 , 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 , 窃 条的规定, 此外 , 根据刑法第 条的规定 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 取钱财的,也构成盗窃罪。 取钱财的,也构成盗窃罪。例如
5.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主要是抢劫罪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 绑架罪的界限。这二者在犯罪主体、 绑架罪的界限。这二者在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体 上基本相同,在犯罪客观方面也有相似之处, 上基本相同,在犯罪客观方面也有相似之处,但二者是两个完 全不同的犯罪。具体而言,二者的区别主要有四: 全不同的犯罪。具体而言,二者的区别主要有四:(1)两者的 两者的 行为手段不完全相同。 行为手段不完全相同。抢劫罪是通过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 胁的方法迫使被害人本人交出财物,或直接抢走被害人的财物; 胁的方法迫使被害人本人交出财物,或直接抢走被害人的财物; 而绑架罪是在将人掳走,限制其自由后,以杀害、重伤被害人, 而绑架罪是在将人掳走,限制其自由后,以杀害、重伤被害人, 威胁被害人家属,迫使其交出赎金。 威胁被害人家属,迫使其交出赎金。 (2)两者实施犯罪行为的 两者实施犯罪行为的 时间和地点不同。抢劫罪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时间和地点不同。抢劫罪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当场取得财物, 当场取得财物,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和非法获取财物是在同一 时间、同一地点完成的;而绑架罪则是先绑架人质, 时间、同一地点完成的;而绑架罪则是先绑架人质,然后勒令 限期交付财物,绑架地点和取得财物地点一般也不相同。 限期交付财物,绑架地点和取得财物地点一般也不相同。(3) 二者侵犯的对象不尽相同。 二者侵犯的对象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直接从被害人处将财 物劫走;绑架罪中被勒令交付财产者不是被绑架者, 物劫走;绑架罪中被勒令交付财产者不是被绑架者,而是他的 亲友或所在组织。 二者的类罪名不同。 亲友或所在组织。(4)二者的类罪名不同。需要注意一些特殊 二者的类罪名不同 情形, 情形,例如
第二十五章 侵犯财产罪
3.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 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 一直存在争议, 我们认为: 一直存在争议,主张基本有三种 。我们认为: (1)尽管抢劫罪是一种侵犯复杂客体的犯罪,但犯罪既遂与未 尽管抢劫罪是一种侵犯复杂客体的犯罪, 尽管抢劫罪是一种侵犯复杂客体的犯罪 仍然要以犯罪构成条件的齐备与否作为衡量标准。 遂,仍然要以犯罪构成条件的齐备与否作为衡量标准。 (2)从我国刑法第 从我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看,抢劫罪为一种侵犯财产的 条的规定看, 从我国刑法第 条的规定看 犯罪,以暴力、 犯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获取财物是达到犯罪既遂 状态的标准,而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与入户抢劫、 状态的标准,而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与入户抢劫、持枪抢劫 等共同作为加重量刑的情节, 等共同作为加重量刑的情节,而不是衡量抢劫既遂与未遂的 又一标准。所以,是否实际抢得财物,是认定抢劫罪既遂与 又一标准。所以,是否实际抢得财物, 未遂的标准,而对人身权利的侵犯,则于量刑时加以考虑。 未遂的标准,而对人身权利的侵犯,则于量刑时加以考虑。 (3)行为人取得财物与其抢劫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行为人取得财物与其抢劫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才能认定为抢劫既遂。 才能认定为抢劫既遂。 【例】
(三)抢劫罪的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条的规定,犯抢劫罪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 条的规定 年以上 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 年以上有期徒刑、 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年以上有期徒刑 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入户抢劫的; 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 入户抢劫的 在公共交通工 具上抢劫的;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抢劫致人重伤、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 抢劫致人重伤 死亡的;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持枪抢劫的;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 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 救灾、救济物资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于2000年11月28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抢劫 日起施行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于 年 月 日起施行的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所谓“入户抢劫”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谓“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 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对于入户盗窃, 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对于入户盗窃,因被 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所谓“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 所谓“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 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 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 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 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 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所谓“ 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所谓“抢劫银行 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 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 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 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所谓“持枪抢劫” 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所谓“持枪抢劫”,是指行为 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 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
二、盗窃罪
(一)盗窃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 盗窃罪的概念和特征 盗窃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罪 ,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秘密地窃取数额 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 盗 窃罪的特征是: 窃罪的特征是: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本罪主观方面出自直接故意 , 并具有非法占有公 本罪主观方面出自直接故意, 本罪主观方面出自直接故意 私财物的目的。 私财物的目的 。 如果是行为人误把公私财物当做自 己的财物而拿走, 己的财物而拿走 , 或者未经物主同意而临时擅自借 用其物, 用完即归还的, 或者私自挪用代人保存的 用其物 , 用完即归还的 , 用后偿还的, 因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钱 , 用后偿还的 , 因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不构 成盗窃罪。 成盗窃罪 。 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后如何处 是据为己有, 还是赠送给他人, 置 , 是据为己有 , 还是赠送给他人 , 均不影响盗窃 罪的成立。 罪的成立。
6.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 6.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主观上都出自直接故意,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主观上都出自直接故意,并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都包含当着被害人的面公然实施取得 财物的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二者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财物的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有:(1)二者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二者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抢劫罪是采用暴力、 抢劫罪是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或者直 接将财物抢走,而抢夺罪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 接将财物抢走,而抢夺罪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在区分抢劫罪 与抢夺罪界限时, 与抢夺罪界限时,我们要特别注意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的夺取财物 过程中造成被害人伤害的情况。此时,认定是抢劫罪还是抢夺罪, 过程中造成被害人伤害的情况。此时,认定是抢劫罪还是抢夺罪, 关键是把握两点:第一,要看强力的作用对象和使用目的。 关键是把握两点:第一,要看强力的作用对象和使用目的。抢夺罪 的抢夺财物虽也使用一定强力, 的抢夺财物虽也使用一定强力,但这种强力直接作用于被抢夺的财 目的是将财物夺到手中, 物,目的是将财物夺到手中,而抢劫罪中使用的暴力直接指向被害 人人身,具有排除被害人反抗的性质和目的。第二, 人人身,具有排除被害人反抗的性质和目的。第二,要看伤害是否 为犯罪分子有意为之。在构成抢劫罪的场合, 为犯罪分子有意为之。在构成抢劫罪的场合,行为人是有意造成伤 害以暴力取财;而在构成抢夺罪的场合, 害以暴力取财;而在构成抢夺罪的场合,造成伤害的结果往往是行 为人无意中造成的。如果行为人原来没有打算使用暴力取财, 为人无意中造成的。如果行为人原来没有打算使用暴力取财,但在 夺取财物时遭到抗拒,转而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强行劫财, 夺取财物时遭到抗拒,转而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强行劫财,致使被 害人受到伤害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害人受到伤害的,应以抢劫罪论处。【例】 (2)二者侵犯的客体不 二者侵犯的客体不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抢夺罪侵犯的是简单客体。此外, 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抢夺罪侵犯的是简单客体。此外, 根据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行为人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也 条第2 根据刑法第 条第 款的规定,行为人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 应以抢劫罪论处。 应以抢劫罪论处。注意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