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对应的发票如何处理 文档
销售退回的发票如何账务处理

销售退回的发票如何账务处理一、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根据国税函[xx]962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
即在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
如果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以前年度销售的商品,在年度终了后至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发生的销售退回业务,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并考虑企业所得税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会计处理,同时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及来年的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
例如:A企业于xx年10月7日销售一批甲商品给B公司,价款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销售成本165000元,销货款于xx年12月31日尚未收到。
A企业于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将该公司的应收账款及按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的坏账准备已列示。
企业折扣折让和销售退回的财税处理及例解

企业折扣折让和销售退回的财税处理及例解〔上〕企业折扣折让和销售退回的财税处理及例解〔上〕〔一〕商业折扣的财税处理技巧及例解1、商业折扣的概念商业折扣〔也称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物资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缘故,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
或者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如购置500件,销售价格折扣为10%,购置1000件,销售价格折扣为20%等。
2、商业折扣会计处理的有关依据?企业会计准那么第14号——收进?的,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进金额。
在存在销售折扣的情况下,企业销售收进进账金额应按扣除销售折扣以后的实际销售金额加以确认,即以全部销售净额除税后贷记主营业务收进,以全部销售净额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以应收账款与产品销售收进二者的差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商业折扣税务处理的有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进假设干咨询题的通知?〔国税函[2021]875号〕,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进金额。
关于销售折扣,现行增值税税定,要是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不注明的〔一般发票或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法相同〕,能够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要是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管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计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税法中认可的销售折扣仅指销售折扣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注明的情况。
?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咨询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纳税人销售物资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要是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要是将折扣额另开发票,那么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另外在增值税的处理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假设干具体咨询题的?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54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物资,要是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不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要是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管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销售退回及折让的会计处理探讨及建议

销售退回及折让的会计处理探讨及建议一、政策规章规定的销售退回和折让的会计、税务处理方法销售退回,意味着对销售行为的否定,因此不管退货出于何种原因,根据收入确认的原则,此笔销售应予以红字冲回。
会计上应于退货时红冲原分录,销货方红冲主营业务收入、销项税金、现金(或往来)、主营业务成本、库存商品;销售折让,意味着销售总价的减少,因此不管折让的原因,根据收入确认的原则,折让部分应予红字冲减销售。
折让的发生,分销售前和销售后两种情形。
会计处理时,在销售前发生的,处理同现金折扣,以折后金额为入账依据;在确认销售后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税务处理上,已入账的销售退回时或确认销售后发生折让的,销货方应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冲销售和销项税额,购货方凭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冲进项税额。
申请办理《通知单》的情形,具体包括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和开票有误三种。
二、现实中销售退回和折让的会计、税务处理存在问题在现实操作中,部分企业因相关业务较多,或认为办理《通知单》手续繁琐而不按规定办法处理,转而选择其他途径。
1、倒开发票处理:即直接由购货方(退货方)开具正数发票作销售处理,由销售方认证抵扣进项税额。
2、与后期销售合并处理:销售方在同一客户后续销售时,在发票中增加一笔负数,冲减上期退货或折让。
此两种操作方式,在确认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收入、成本时存在方向、金额上的不准确,不利于划分经济业务的正确期间,但总体上对增值税、所得税应纳税额无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对发票的定义,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若对该定义进行较为宽松的理解,同时基于上述操作对实际申报纳税未产生实质性影响,我们认为虽然在核算和处理规范性上存在瑕疵,但税务行政处理以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为宜。
另外,在实际操作上还存在其它一些细节问题。
退货与销售折让的账务处理方法【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贷:产品销售收入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4000则应按以下方法调整: ①另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红字发票,将红字发票记账联撕下入账,冲 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作会计分录: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234000(红字) 贷:产品销售收入 200000(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34000(红字) ②将退回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联贴于红字发票联后,并在上面注明蓝 字发票记账联所在记账凭证编号。 在上例中,如果乙公司收到发票和货物时,已付款或本付款但已入账 (会计分录略),在退货时,乙公司收到的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我公 司,乙公司应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将 其“证明联”送邮我公司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 (a)我方在收到《证明单》后,应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开出红 字专用发票,并作账务处理,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乙公司)234000(红字) 贷:产品销售收入 200000(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34000(红字) 我方收到退回的货物后,应作冲减销售成本的账务处理: 借:产品销售成本 150000(红字) 贷:产成品 150000(红字) (b)购买方(乙方)在退还对方红字发票和退货后,也调整相应的会 计处理:
பைடு நூலகம்
原记账联的出处(凭证号)。退回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于本月重开
蓝字发票存根联后。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我方不得扣减当 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2、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法退还的情况: 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 单,递交我方,作为我方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我方 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收到证据单 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负数) 专用发票。红字(负数)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我方扣减当期 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库 存商品和进项税额的凭证。 例如:我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乙公司(两公司均属于一般纳税人),并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金额 20万元,税额 3.4万元,该批 货物成本为 15万元,乙公司收到货物、发票及产品(商品)销售单后, 经有关化验部门化验该批货时,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全部退 货,经协商我公司同意。如果此时乙公司(购货方)未付款,并且未作 账务处理,则须主动将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退还我公司,我公司应根据 不同情况区别处理: (1)若我公司未入账,应将该发票所有联次注明作废,并将发票联和 抵扣联粘贴于存根联后面。 (2)若我公司已入账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234000
会计干货之销售退回是否可以对开发票

会计实务-销售退回是否可以对开发票?有观点认为,用发票对开这种方法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只是等于把这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又卖回了销货方,不造成购销双方的税款流失,因为退货方已将这张发票作了账务处理,也计提了销项税金,不存在少缴或逃缴税款问题;对于供货一方来说,也只是拿这张进项发票抵顶了原来应计提的销项税金,同样也不存在偷逃税款的问题。
用发票对开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其实质是将退货看作是对销货方的一种重新销售,政策上并没有禁止,不禁止即视为不违法。
但是,销售退回和正常销售货物对于企业而言,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业务,需要有不同的原始凭证来印证,如此对开发票,业务混乱不清、没有取得清晰正规的业务票据的情况下,法律上债权债务关系混乱,留下少收款的隐患。
在税务方面,退货业务一般对应的是原先销售合同下的退货补充协议、退货单据(仓库单据、红字发票)等,采购业务应该对应的是采购合同、收获单据(仓库单据、蓝字发票)等,如果在单据上无法形成对业务性质的有力支持(是否是采购业务),可能给定性为取得虚开发票,因为业务实质是退货而不是采购,采购业务实际上并没有发生。
再者,对开发票会虚增收入,在内部控制上,对销售部门的业绩提成基数也容易导致混乱,这种又进又退,是否能够保证将滞留在各个客户上的货品数据弄清楚?如何对销售市场进行分析。
的确,此类情况在实务中很普遍,因为开具红字发票也需要双方配合,但对开发票风险确实很大,发票对开新增加了一笔销售收入,虽然对增值税没有影响,但是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多种扣除项目,有许多费用扣除项目以销售收入为基础。
如果企业按虚增后的销售收入计算费用扣除,就会造成多扣除,少计应税所得的结果。
所以,如果未能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税务机关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

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是常见的商业交易中的两种情况,它们都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本文将介绍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的定义、原因、影响以及会计处理方法。
一、销售折让的定义和原因销售折让是指在销售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企业给予买方一定的价格优惠,以便让买方接受商品或服务。
销售折让的原因有多种,例如:1. 为了促销,企业会给予买方一定的折扣,以增加销售量。
2. 在长期合作的客户关系中,企业会给予客户一定的折扣,以维持良好的客户关系。
3. 在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或质量问题时,企业会给予买方一定的折扣,以弥补其损失。
二、销售折让的影响销售折让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的影响如下:1. 销售收入减少:销售折让会导致销售收入的减少,因为企业实际收到的金额比标价低。
2. 利润减少:销售折让会导致企业的利润减少,因为企业实际收到的金额比原来的利润低。
3. 税收减少:销售折让会导致企业的应纳税额减少,因为税收是按照销售收入计算的。
三、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方法如下:1. 在销售折让发生时,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记录销售折让的金额,并将其从销售收入中减去。
2. 如果销售折让是在销售后给予买方的,则应当在财务报表中记录销售折让的金额,并将其从应收账款中减去。
3. 如果销售折让是在销售前与买方协商后给予的,则应当在财务报表中记录销售折让的金额,并将其从销售成本中减去。
四、销售退回的定义和原因销售退回是指买方在购买商品或服务后,因为各种原因而将其退回给卖方。
销售退回的原因有多种,例如:1. 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买方要求退回。
2. 买方因为超预算或其他原因改变主意,要求退回。
3. 买方购买了多余的商品或服务,要求退回。
五、销售退回的影响销售退回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的影响如下:1. 销售收入减少:销售退回会导致销售收入的减少,因为企业需要退回买方已经支付的金额。
2. 库存增加:销售退回会导致企业的库存增加,因为退回的商品或服务需要重新存放。
销售折扣、折让及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

销售折扣、折让及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2019-07-22销售折扣、折让、销售退回以及各种形式的销售回扣、销售佣⾦、销售返利等情况的会计处理尽管在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中有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其概念相近,现实情况复杂,企业采⽤的会计处理⽅法不同以及税法与会计规范的规定不⼀致等原因,在进⾏会计处理时还应当区别对待。
⼀、销售折扣税法上的销售折扣包括商业折扣和现⾦折扣,⽽会计上的销售折扣仅指现⾦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了促进商品销售⽽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中均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额确定商品销售收⼊。
即商业折扣对会计核算不产⽣任何影响,应当以实际成交价格确定销售收⼊。
但是,如果销货⽅将⾃产、委托加⼯和购买的货物⽤于实物折扣,则该实物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视同销售计缴流转税。
现⾦折扣是指销货企业为了⿎励客户在⼀定期限内早⽇偿还货款,对销售价格所给予的⼀定⽐率的扣减,实质上是企业为了尽快向债务⼈收回债权⽽发⽣的财务费⽤,折扣额即相当于收回债权⽽⽀付的利息。
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应当采⽤总额法对现⾦折扣进⾏会计处理,现⾦折扣在实际发⽣时直接计⼊财务费⽤,购买⽅实际获得的现⾦折扣冲减取得当期的财务费⽤。
税法规定现⾦折扣允许计⼊财务费⽤并税前扣除,但不得减少销售收⼊⽽少缴流转税。
税法中规定纳税⼈销售货物给购货⽅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流转税和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销售商品后,由于商品的品种、质量与合同不符和其他原因,⽽给予购货⽅价格上的减让。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销售折让应当在实际发⽣时直接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中抵减。
但2007年1⽉1⽇起在上市公司执⾏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中规定,企业已确认销售商品收⼊的售出商品发⽣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实际发⽣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但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后事项的,适⽤《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后事项》,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与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相同。
销售收入、折扣、折让、销售退回的处理方法

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销售收入、折扣、折让、销售退回的处理方法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销售退回的处理方法本资料是对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会计实务收入、费用和利润的结构“销售退回的处理”知识点的预习指导。
销售退回的处理销售退回是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1)销售退回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前:转回发出商品即可,即借:库存商品贷:发出商品(2)如果销售退回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后,不管何时销售一般应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除外),同时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成本;企业发生退回,如按规定允许冲减退回当月销项税额的,同时用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若该项销售退回已经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财务费用(冲减的现金折扣)借:库存商品贷:主营业务成本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预收款销售商品,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
预收款销售方式下,销售方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预收账款。
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各类折扣确定及核算本资料是对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会计实务收入、费用和利润的结构“涉及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时,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知识点的预习指导。
涉及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时,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的确定方法及核算如下:1.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企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注意:①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对应的发票如何处理
问: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对应发票的处理
答:纳税人销售货物以后,发生销售退回与折让的,如原开具发票为普通发票的,需按以下规定处理:
1.购货方和销货方均未作帐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及其他联次一起粘贴以备核查。
2.购货方未作帐务处理,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后开具蓝字退货进仓单,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
同时,必须把红字发票记帐联撕下作为冲帐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并把收回的原发票粘贴在红字发票存根联背面以备核查。
3.购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不论销货方是否已作帐务处理,销货方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
4.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必须记载与发票和销货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包括原发票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款进帐单(原已付款的),以及退货的原因并加盖购货方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
5.除上述第一、二点情形外,销货方须以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蓝字退货进仓单和红字发票记帐联作为帐务处理相应的会计记帐凭证。
纳税人销售货物以后,发生销售退回与折让的,如原开具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按以下规定处理:
如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可直接作废原发票: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如不符合以上三项作废条件的,需要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负数发票),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方法处理:
1.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4.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5.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以正式文件明确之前,小规模纳税人接受了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的,销货方可暂凭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购货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文书开具红字发票。
6.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以正式文件明确之前,超过90天认证期的暂不能开具红字发票。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时附报以下资料:
1.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2.双方签署的退货合同或情况说明;
3.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认证结果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