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
学生请假销假制度

学生请假销假制度学生请假销假制度是指学校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效果,对学生的请假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套规定。
学生请假销假制度旨在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学习权益。
一、请假范围和条件1. 学生请假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不得伪造请假理由。
2. 学生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丧假等类别。
事假是指学生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时参加课程学习,需要请假的情况;病假是指学生因病需要请假的情况;婚假是指学生结婚需要请假的情况;丧假是指学生直系亲属去世需要请假的情况。
3. 学生请假应当提前向班主任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申请表,注明请假时间、请假原因及联系方式。
4. 学生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周。
二、请假审批流程1. 学生请假申请经班主任审批同意后,报请学校相关部门备案。
2. 学生请假期间,应当委托同学或家人代为请假,并告知班主任。
3. 学生请假结束后,应及时销假,向班主任汇报请假期间的学习和生活情况。
4. 学生请假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请假时间,应提前向班主任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延长。
三、请假期间的学习和纪律要求1. 学生请假期间,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参与任何违法违纪活动。
2. 学生请假期间,应保持与同学的联系,及时了解课程进度和学习要求,尽量弥补请假期间的学习损失。
3. 学生请假期间,应保持与班主任的联系,定期汇报请假期间的学习和生活情况。
4. 学生请假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返校,应提前与班主任联系,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返校。
四、请假销假的管理和监督1.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请假销假制度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2. 学校应定期对学生请假销假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请假销假的考核,对违反请假销假规定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4. 学校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联系,共同关注学生的请假销假情况,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学校 请销假管理制度

学校请销假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请销假流程,强化学生请假和销假管理,提高学生的自律和管理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生请假和销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第四条学生请假和销假应当遵循“请假需事先申请、事后销假”的原则,提前预留时间进行请假和销假手续。
第五条学生请假应当事先向班主任或学校相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校。
第六条学生销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班主任或学校相关部门报告销假情况,如未按规定时间销假,将被视为旷课处理。
第七条学生请销假的具体办法由学校根据本制度制定并通知全体学生。
第二章请假管理第八条学生请假应提前向班主任或学校相关部门提出书面请假申请,注明请假事由、时间等。
第九条学生请假事由应当真实合理,不得编造虚假理由请假。
第十条学生因病请假应提供相关证明,如就医证明、医生开具的病假条等。
第十一条学生请假期间如遇重要考试、活动等必须回校的事项,应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请假应遵守请假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无理由缺课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请长假的,需提前向学校提交请假申请,并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学生请假的审批流程:班主任审批后报学校相关领导审核批准。
第三章销假管理第十五条学生请假结束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销假手续,如未按时销假将被视为旷课处理。
第十六条学生销假应填写销假表格,并在班主任或学校相关部门确认签字。
第十七条学生销假后,应如实向班主任或学校相关部门述明请假期间的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十八条学生销假后,应按原计划返校,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返校,应提前向班主任或学校相关部门请示并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九条学生擅自离校或未经批准请假、销假的,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如旷课、记过处分等。
第二十条学生请假期间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编造虚假理由请假、销假的,将被视为欺骗行为,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学校学生请假销假制度

学校学生请假销假制度为了规范学校管理,保障学生权益,特制定以下请假销假制度。
一、请假申请流程.学生需提前向班主任或辅导员提交书面请假申请,注明请假起止时间、原因等信息。
.班主任或辅导员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和学校规定初步审核请假申请,同意后学生需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完成请假手续后,需将请假条交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存档备案。
二、病假证明要求.学生因病请假需提供校医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
.病假证明需注明学生姓名、请假起止时间、病情及建议休息时间等信息。
.病假证明不得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三、请假期间学业要求.学生请假期间需按照学校要求完成作业、预习、复习等学业任务。
.请假期间学生应主动与任课老师保持联系,了解学业进度和作业要求。
.学生应遵守学校考试安排,确保在请假结束后的考试中取得合格成绩。
四、请假期间行为规范.学生请假期间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秩序。
.学生应尊重他人文化传统,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或组织与宗教、帮派等相关的活动。
.学生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出行安全。
五、请假时长与频率限制.请假时长:学生请假最长时限为一个学期,特殊情况需报请学校相关部门审批。
.请假频率:学生每学期请假不得超过两次,否则将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连假规定:学生请假连续不超过三天者,无需报请学校相关部门审批;超过三天者,需报请教务处审批。
六、请假销假时间规定.请假起止时间:学生请假开始时间为请假当天上午8:00,结束时间为请假当天下午5:00。
.请假补办手续:学生销假需在请假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完成相关手续,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销假,需及时向班主任或辅导员说明情况并补办手续。
七、请假补办手续学生销假需向班主任或辅导员提交销假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等)。
班主任或辅导员根据学生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销假。
学生销假后,需及时向任课老师报到,并按照学校要求完成相应的学业任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校相关部门解释并制定补充规定。
大学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为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强化安全管理,规范学生请销假行为,建设良好的校风、院风和学风,根据学校关于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学生请销假管理实际,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基本规定1.学生须按时参加学校和学院安排组织的教学和集体活动(指学术报告、形势政策讲座、集体会议、集体学生活动、军训、集中见习实习等);在校期间,须回学生宿舍就寝。
寒暑假期间,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离校、返校。
2.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教学和集体活动,或不能按时回校就寝,以及课余时间离校离开市区,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
3.学生请假离校离开市区须告知父母,并获得父母同意后方能离校,到达目的地后须以电话或短信方式向辅导员报平安。
4.一般情况下,请假手续应由学生本人办理。
不得委托他人代假,不得以电话、短信方式请假,不得以买好车票为由请假,也不得以车次原因逾期不归,不得过后补假,禁止请“霸王假”(指未经审批的请假)。
特殊情况,须事后说明情况。
5.学生请假理由须真实正当,如发现有欺骗不践行“诚信”行为者,轻者以“诫勉谈话”方式批评教育,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6.学院对学生上课和参加集体活动,严格考勤。
对无故缺席者按照学校和学院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或处分。
7.学生请假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管理规定。
如发现学生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假期中,学生一切安全和法律责任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承担。
8.学生正常请假最高期限不得超过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9.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请假与考勤按班级管理相关规定处理,但不得与学校和学院安排和规定相抵触。
第二条请假类别与条件包括病假、事假、公假、节日假四种。
1.病假:学生因病不能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教学和集体活动,可请病假。
3天以内病假,学生须持诊所、乡镇医院、校医院处方作证明;3天以上病假,学生须持县(区)级以上医院医检、医疗材料作证明;临时病假由学生本人向审批老师说明情况。
学校学生请假销假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请假销假工作,保障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生请假销假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确保请假销假工作的合法性。
(二)公平公正:对待学生请假销假工作公平公正,确保每位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便于管理:简化请假销假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便于学校对学生请假情况进行管理。
第二章请假条件与程序第四条学生请假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因疾病、家庭紧急情况、特殊情况等原因,确需离开学校。
(二)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或比赛,需请假参加。
(三)因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的其他原因。
第五条学生请假程序:(一)学生提出请假申请,填写《学生请假申请表》。
(二)请假学生将《学生请假申请表》提交给辅导员或班主任。
(三)辅导员或班主任审核请假申请,符合请假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送相关部门审批。
(四)相关部门审批后,将审批结果反馈给辅导员或班主任。
(五)辅导员或班主任将审批结果通知学生。
第六条学生请假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因病请假: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或诊断证明。
(二)因家庭紧急情况请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因特殊情况请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销假手续第七条学生销假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销假手续。
第八条学生销假程序:(一)学生返回学校后,及时将《学生请假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辅导员或班主任。
(二)辅导员或班主任审核学生销假材料,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
(三)辅导员或班主任将学生销假材料报送相关部门。
(四)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将销假结果反馈给辅导员或班主任。
(五)辅导员或班主任将销假结果通知学生。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九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按旷课处理。
(二)请假后未按时销假,按旷课处理。
大学学生离校请(销)假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离校请(销)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学生日常管理,规范学生离校请(销)假行为,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人身财产安全,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学校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和预科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离校指离开学校且当天23时前无法返回学校。
第四条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请(销)假管理的指导与监督,学院具体负责学生请(销)假管理的实施。
第五条学生在正常教学时间段因病、因事离校,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填写《XX大学学生离校请(销)假审批表》,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离校。
因特殊情况无法书面请假的,可事先用通信方式请假,事后及时办理书面补假手续,经批准后生效。
第六条请假审批权限及程序:请假类别包括病假、事假两种。
(一)病假:如学生因病需离校治疗或休养,须持校医院诊断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书等材料到辅导员处办理病假手续,辅导员需确认家长知情并同意其请假,办理请假手续。
病假一周及以内由辅导员批准(研究生需先由导师批准),一周以上由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学院学生工作组备案。
(二)事假:因与学业相关的事项(参加校内外竞赛评选、科研实践、会议交流等活动)或因学校、学院委托办理公事需要请假的,须持委托证明或活动组织部门出具的签章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办理程序为:研究生请假一周及以内由导师批准、辅导员批准。
超过一周的,由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并报学院学生工作组备案。
本科生请假三天及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由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学院学生工作组备案。
如因私事需本人亲自离校处理,辅导员需确认家长知情并同意其请假后,办理请假手续。
办理程序为:事假三天及以内由辅导员批准(研究生需先由导师批准),三天以上由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学院学生工作组备案。
因私事请假一学期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七条学生在寒暑假、双休日离校,应如实向班长、辅导员说明去向,无需办理请假手续。
学校请销假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学校学生管理,规范学生请销假行为,确保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学生。
三、请假制度
1. 请假类型
(1)病假: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学生,需提供医院证明,经班主任批准后,可申
请病假。
(2)事假:因家庭、个人等原因需要暂时离开学校的学生,需提前向班主任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校。
(3)公假:因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实习、社会实践等需要请假的学生,需
提前向班主任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校。
2. 请假流程
(1)学生请假需填写《学生请假单》,由班主任审核后,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2)请假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返校,否则视为旷课。
(3)请假学生返校后,需向班主任报告假期间的学习、生活情况。
四、销假制度
1. 学生请假期满,需在规定时间内向班主任销假,否则视为旷课。
2. 学生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销假,需提前向班主任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延期
销假。
3. 学生销假后,需向班主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旷课处理
1. 学生旷课1-3节,给予警告处分;旷课4-6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7-10节,给予记过处分;旷课11节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 学生因特殊情况旷课,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班主任和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可免于处分。
六、附则
1. 本制度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学生请假销假制度

学生请假销假制度第一条如有未请假不到校的学生,班主任应立即与家长联系,弄清原因。
一时与家长联系不上的,应向学校报告。
第二条在节假日离开学校应按规定时间返校。
假期在外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期返校,可用电报、电话或书信请假,需班主任征询家长意见后,经学院领导同意方可,学生回校后须补办手续,并提交必要的证明,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三条请病假须持有校医或医院的证明,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除外,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填写《学生请假单》,经批准后有效,否则以旷课论处。
请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报学生处签字报备,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由学生处审批,七天以上由校领导审批。
第四条请假期满必须到学生处办理销假手续。
如未办理销假手续,超假时间按旷课处理,病假销假时应出示诊断说明。
第五条学生在请假期限内要求中止假期,应事先到所在学院办理销假手续。
第六条除按本规定授权请假批准人外,任何干部、教师均不接受学生的请假要求,或以其他理由批准学生的事假、公假。
为了加强学生工作的管理,规范学生的请销假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规则1、请假分事假、病假、公假三种。
事假,因私人或家庭亲属的重大事件无法按学校规定时间上课而提出的请假,一般情况下不得请事假;病假,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按时上课而提出的请假;公假,因参加学校安排的重大活动,并经有关领导批准证实后确无法按时上课而提出的请假。
2、学生因并因事等原因不能按时上课或参加全校性集体活动,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3、学生请假,需学生家长到校或打电话与班主任联系,以说明原由。
并且,学生到家后需打电话确定到家。
4、考试期间,除病假外,一般不得请假。
如必须请假,不论时间长短,均须报学校审批,同意请假后方准予参加缓考。
二、请假程序1 、请假条由班主任负责管理。
请假的同学应到班主任处领取请假条,并按要求由班主任如实填写。
2 、学生请假,应事先本人写请假条,说明请假的原因和时间,请病假需有班主任或医院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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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
(请销假单由年级辅导员提供)
为了加强学生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规范学生请假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请假类别
1.请假分事假、病假和公假三种。
2.事假。
因家中发生重大事情或毕业前找工作(见习)而无法继续在学校上课而提出的请假。
一般情况下不能请事假,请事假一定要家长书面亲笔签名(拍照、短信)告知班主任(辅导员)。
3.病假。
因身体不适而无法按时上课或在校学习和生活而提出的请假。
请病假(或销假)时需提供县级或指定医院提供的病历等证明材料,或提供由家长亲笔签名的请假条,如病情紧急可由家长亲自电话告知班主任(辅导员)进行请假,并随后补齐请假手续。
4.公假。
因参加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活动或在人才培养方案内安排的实践、实习而无法上课而提出的请假。
公假需由派出单位出具请假证明。
第二条请假原则
1.学生请假时,必须按程序填写学院印制的请假单(一式两份)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请假无效。
2.在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实习、实践、考试等重要教学活动中,除病假外,一般不得请假。
若必须请假,不论时间长短,必须经学院院长审批同意。
3.公假必须由派出单位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请假期限)。
4.研究生请假必须由校内导师首先签署意见。
5.毕业生因外出找工作或工作见习请事假,必须首先签署安全承诺书,并自行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请假期限)。
6.离开学校安排的实习、实践地点必须向主管单位或项目负责老师报告,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条请假流程
(一)非毕业年级本专科学生请假。
1.到班主任(辅导员)处领取假条,并按要求填写。
2.家长书面确认(可以拍照传递或以短信息方式确认)。
3.按权限进行审批。
(二)毕业年级本专科学生请假1.到班主任(辅导员)处领取假条,并按要求填写。
2.家长书面确认(可以拍照传递或以短信息方式确认)。
3.签署安全承诺书。
4.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签署是否知晓意见。
5.凭自行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单,按权限进行审批。
(三)研究生请假1.到辅导员处领取假条,并按要求填写。
2.家长书面确认(可以拍照传递或以短信息方式确认)。
3.签署安全承诺书。
4.导师签署是否同意的意见。
5.根据情况凭意外伤害保险单,按权限进行审批。
第四条审批权限1.班主任审批权限为一天(24小时)。
2.年级辅导员审批权限为三天(72小时)。
3.院党委副书记或分管副院长审批权限为一周(7天)。
4.院党委书记、院长审批权限为两周(14天)。
5.请假时间超过两周但不足一个学期的三分之一时间(起止时间以教学日历为准,不包括寒暑假)的,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院党委书记或院长审批。
6.请假时间达到一个学期的三分之一时间的,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五条销假与违纪处理1.请假必须按审批期限返校,并向班主任(辅导员)销假。
对未办理销假手续的学生应在所在年级通报批评。
2.请假逾期的必须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3.凡未按规定办理请假者,无论是否法定节假日,擅自离校均按旷课论处,每天按6学时计算。
4.相关纪律处分根据《长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长大校发[2017]150号)执行。
第六条其他
1.请假单由学生工作处提供模板,各学院印制。
2.学生请假的相关材料(承诺书原件、保险单复印件)由学院保存备查,必须至少保存一学年。
3.各类保险由派出单位或学生自行购买,各学院不得强行指定或代为购买。
违反者追究具体经办人员责任。
4.采取弄虚作假方式请假的,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5.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