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营销险种]国寿鸿盛终身保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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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鸿康 A 款保险计划

国寿鸿康 A 款保险计划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鸿康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鸿康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鸿康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二十年。

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

第六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本合同及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国寿老险种介绍(1

国寿老险种介绍(1
全等
三、国寿老险种分类、 特点
寻找大金融时代的创造者 寿 险 - 财 险 - 基 金
国寿老险种特点与分类
非分红 型保险
分红型 保险
12
少儿类险种特点
13
养老类险种特点
• 投保范围一般为被保险人16-55(60)周岁止 • 保险期限一般为终身 • 主要承担养老金责任,兼顾身故、残疾责任 • 高残责任在不同时期的险种中范围不一样 • 领取年龄一般为男60岁,女55岁,也有不分性别,由被保险人选择
时间
保险类 型
97年12 月—98年
9月
以终身 险为主
主要险种
66鸿运(A) 66鸿运(B)
88鸿利 99鸿福 鸿寿养老 重大疾病终身 重大疾病定期
产品特点
返还型+保 障型
7
三、主要产品简介(98版)
时间 保险类型
主要险种
66鸿运AB、88鸿利
产品特点
98年10 月—99年
6月
以终身险 为主
99鸿福、鸿寿养老 重大疾病终身
养老金年年领、2倍身价保障 、老有所依
终身
16-64周 趸交,10年,

20年
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定期保 险(98版利差返
还型)
对于10类重大疾病及个人身价提供保障,保单年度的“银行二 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大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5%),以二
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单现金价值,计算保单利差
涵盖10类常见大病、保障全 面持久
26
老产品权益解释服务之销售契机
四、递增型终身年金保险 1. 特点:
养老补充、每年递增、活越久领越多、豁免保费 2. 不足:
缺乏健康保障 保障与未来需求相比偏低 3. 建议: 加强健康保障 增加养老保障 老客户年龄超标,锁定下一代——“核保促成”

中国人寿产品汇总

中国人寿产品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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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新鸿泰金典版两全保险(分红型)

国寿新鸿泰金典版两全保险(分红型)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国寿新新鸿泰鸿泰金典版金典版金典版两全保险两全保险两全保险((分红型分红型))利益条款利益条款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国寿新鸿泰金典版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新鸿泰金典版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第二条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七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保险期间分为五年、六年、十年和十五年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但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八十五周岁。

第四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上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2)本合同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自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身故,身故保险金按下列方式计算: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中新大东方顺鸿终身寿险(分红型)

中新大东方顺鸿终身寿险(分红型)

9.2. 保险费自动垫交.......................................................................................................9
9.3. 减额交清保险...........................................................................................................9
6.1. 现金红利...................................................................................................................5
6.2. 现金红利领取方式...................................................................................................5
8. 保险金的领取...........................................................................................................................7
8.1.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7
5.3. 保险金额...................................................................................................................4

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人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二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0%给付创业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0%给付婚嫁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其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自其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满前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人寿保险公司富贵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富贵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重要提示】本公司确认本商品条款内容已符合保险法律的规定。

本公司业务员将主动出示保险单条款,耐心引导您理解条款主要内容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为使您理解商品特点并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适当商品,在购买本商品前您仍应详细并认真阅读保险单条款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

您在阅读本商品条款时,可由条款前的《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并在条款最后的《索引》中轻易的找到想进一步了解的条款内容,另外条款中画底线或是黑体的文字特别关系着您的重要权益,请您务必详细阅读。

《阅读以下内容可以帮助您快速把握本条款的核心》《保险责任》一、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二、残疾关怀保险金三、生命末期保险金四、祝寿保险金《红利给付方式》一、现金给付;二、抵交保险费;三、累积生息。

《责任免除事项》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醉酒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犹豫期》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并再次确认您已选择了合适的保险商品,在您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十日内为犹豫期。

如果认为本合同确实不适合您,您可以在犹豫期内撤销本合同,并取回全部已交的保险费。

《退保的损失》犹豫期过后退保,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您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则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退保后实际退还的数额很有可能小于您所交的保险费。

条款目录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第三条保险责任第四条红利给付第五条责任免除第六条合同的撤销第七条保险责任的开始第八条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九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第十条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十一条如实告知第十二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第十三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效第十四条失踪处理第十五条保险金的申请第十六条保险金的给付第十七条减额交清保险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借款第十九条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第二十条保险合同转换第二十一条保险金额的变更第二十二条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第二十三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第二十四条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第二十五条争议的处理第二十六条批注第二十七条释义附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索引条款内容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书、变更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事故通知书、特别承保同意书等其他约定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国寿新鸿泰金典版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国寿新鸿泰金典版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七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分为五年、六年、十年和十五年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但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八十五周岁。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上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红利事项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一、现金领取;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保单描述投保年龄:保险期间:5年30岁一次性交付保费:基本保险金额:106,300 元100,000元利益演示保单年度年初保费累计保费身故保障满期给付退保金(现金价值)(年末)假定低等红利假定中等红利假定高等红利(年末)周年红利累积红利周年红利累积红利周年红利累积红利1 100000 100000 100000 92600 470 470 1880 1880 3290 32902 100000 106300 95900 482 966 1926 3862 3371 67593 100000 106300 99200 494 1488 1974 5952 3455 104164 100000 106300 102700 506 2039 2024 8155 3542 142715 100000 106300 106300 106300 519 2618 2074 10473 3630 18329。

1.人保寿险丰盛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条款.

人保寿险丰盛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3 宽限期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生效2. 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保额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2.6 保单红利3. 您的义务 3.1 如实告知 3.2 保险费的交纳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4.1 犹豫期 4.2 合同内容变更4.4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4.5 减额交清 4.6 保单贷款 4.7 合同效力的恢复 4.8 合同解除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5.2 保险事故通知 5.3 保险金申请 5.4 保险金的给付 5.5 保险金申请时效6.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6.1 投保范围 6.2 年龄错误 6.3 未还款项 6.4 地址变更6.5 失踪处理 6.6 争议处理6.7 管辖法院和适用法律7.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7.1 周岁 7.2 全残 7.3 意外伤害7.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5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6 战争 7.7 军事冲突7.8 暴乱 7.9 现金价值 7.10 手续费 7.11 法定身份证明 7.12 利息 7.13 不可抗力 7.14 我们认可的医院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4 ✧您有获取保单红利,以及决定红利领取方式的权利…………………………………………2.6 ✧签收保单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 4.1 ✧您有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4.4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4.6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4.8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分红是不保证的…………………………………………………………………………………2.6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3.1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2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8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5.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人保寿险丰盛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各险种佣金比例(直接佣金)

Nhomakorabea10
16
65 60
年交 15 15
20
20
趸交
0 10
0 10
S55 S56
国寿福瑞两全保险 国寿福馨两全保险
16
65
年交
15
15
20 趸交 0
20 0
1 2 1 1 2 3 4 6 1 2 3 4 6 1 1 2 3 4 1 2 3 4 1 2 3 4 1 1 2 3 1 2 3 6 1 2 3 4 7 1 2 3 4 9 1 1 2 3 4 1 2 3 4 1 2 3 4 1
0 20 0 18 0 17 0 16 0 15 0 14 0 13
0
100
年交 趸交
0
0
年交 趸交
1
1
年交 趸交
2
2
年交 趸交
3
3
年交 趸交
4
4
年交 趸交
1 2 3 4 7 1 2 3 4 9 1 1 2 3 1 2 3 6 1 2 3 6 1 2 3 6 1 1 2 3 4 1 1 2 3 4 1 1 2 3 4 1 1 2 3 4 1 1 2 3 4 1 1 2 3 4 1 1
S48
安居定期保险
18
55
S48
安居定期保险
18
55
年交 趸交
3 0
20 0
10 S49
国寿99鸿福两全保险 (2000版)
10
0
60
年交 20 20
趸交
0 10
0 10
S50
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 (分红型)
0
65
年交
20
20
30 趸交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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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中国人寿营销险种]国寿鸿盛终身保险(分红型)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复[2001]190号核准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鸿盛终身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围 凡出生满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如下两者中较大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2)累计所交保费(不计利息)减去累计历年红利(不计利息)的金额。 第六条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有效期,在符合保险监管部 . . . . ... . ... . 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息率每年由本公司宣布; 若没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 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思炸、核辐射式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 . . . ... . ... . 第八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九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三、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第十条 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 . . . ... . ... . 第十一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如当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住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以书面形式通却本公司,否则,投保人 . . . . ... . ... . 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被保险人身故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五条 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目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愿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 . . . . ... . ... . 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六条 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单借款未还请者,本公司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第十七条 合同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提出变更本合同的有关为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八条 住所或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九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这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 . . . . ... . ... . 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四、如果因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红利分配不足,本公司将不予任何补偿;如果实际分配的红利超过根据其真实年龄所应分配的红利,本公司有权追回超额部分的红利。 第二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如经本公司体检的,本公司有权扣除体检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过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月)的生效对应日。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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