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理念以及立法完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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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行为的立法不足与完善

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行为的立法不足与完善

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行为的立法不足与完善[摘要]醉酒驾驶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以来,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行为的规定存在一定的不足与缺陷逐渐显现,需通过要进一步修订法律及出台司法解释等方式予以完善[关键词]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不足;完善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施行,“危险驾驶罪”也正式成为一项罪名,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该罪名设立实施以来的司法实践看,其对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行为的规定明显的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通过修订法律及出台司法解释等方式予以完善。

1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行为的立法不足1.1认定标准单一行为人是否处于醉酒状态是认定是否构成醉酒驾驶的重要要素,目前,醉酒状态的认定标准只有一个,也就是检验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的依据是国家质监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依据该规定,驾驶员驾驶车辆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的为醉酒驾车,也就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对酒精的耐受,每个人力所都会不同。

有的人达到了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醉酒标准,却并不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但有的人可能少量饮酒就会影响意识。

单纯的以酒精含量为标准并不能应对现实中的复杂情况。

当然,以客观标准认定的方式,便于法律的统一适用,有利于防止权力滥用,但存在着明显的缺陷是:首先,在达到这种标准之时,行为人是否就丧失了安全驾驶的能力尚需科学性论证;其次,该标准发布于2004年5月31日,而《刑法修正案(八)》是2011年5月1日正式生效。

当初的标准,仅为对醉驾追究行政责任,而今将其纳入刑法的调整范畴,由行政违法的标准升格为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那么,这一标准所界定的醉酒状态,其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与相对严厉刑法处罚是否匹配,应当重新审视。

1.2罪名适用混乱。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驾驶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汽车数量的急剧增加,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作为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其法律规定的完善和执行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进行研究。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1. 法律规定的不足当前,我国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规制尚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条款的设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执行标准;二是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够,难以起到震慑作用;三是法律对于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争议。

2. 执法难度的增加由于醉酒驾驶的隐蔽性和复杂性,执法机关在查处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困难。

首先,醉酒驾驶的认定需要专业的检测设备和技术支持,而一些地区由于经济条件限制,无法配备足够的设备;其次,部分驾驶员采用逃避检查等手段,增加了执法的难度;最后,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公、不严等问题。

3. 社会危害的严重性醉酒驾驶不仅会对驾驶员本人造成伤害,还会对其他道路使用者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醉酒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往往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给受害者家庭带来巨大的痛苦。

此外,醉酒驾驶还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给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三、完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路径1. 完善法律规定首先,应明确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包括酒精含量、驾驶行为等方面,以便于执法机关进行操作。

其次,应提高法律的处罚力度,加大对醉酒驾驶的惩罚力度,以起到震慑作用。

最后,应增加相关法律条款,如对多次醉酒驾驶的从严处罚、对酒后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等。

2. 加强执法力度首先,应加大投入,配备先进的检测设备和技术手段,提高执法效率。

其次,应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执法水平和素质。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其中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尤为严重。

它不仅威胁到驾驶者自身的生命安全,还可能对其他道路使用者和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对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处罚力度等方面存在不足。

此外,对于醉酒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相关责任追究机制也不够健全。

2. 执法力度不够严格虽然我国对醉酒驾驶的执法力度在不断提高,但仍存在一些地方执法不严、不公、不细的问题。

部分地区对醉酒驾驶的查处力度不够,导致部分驾驶者存在侥幸心理,继续违法驾驶。

3. 社会宣传教育不足社会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宣传教育不足,导致部分公众对此类犯罪的认识不够深刻。

一些驾驶者不了解醉酒驾驶的危害性,容易产生麻痹大意的心态。

三、完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路径1. 完善法律制度(1)明确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应制定更为明确的醉酒驾驶认定标准,包括血液酒精含量、驾驶能力等方面,以便执法机关更好地查处醉酒驾驶行为。

(2)加大处罚力度应加大对醉酒驾驶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驾驶者产生足够的震慑力。

同时,应完善相关责任追究机制,对因醉酒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进行严肃追究。

(3)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应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法律规定纳入刑法体系,提高其法律地位,使其成为一项严重的刑事犯罪。

2. 严格执法(1)加大执法力度各地应加大对醉酒驾驶的查处力度,严格执法,不徇私情。

同时,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执法水平和公正性。

(2)完善执法程序应完善执法程序,确保执法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查处醉酒驾驶时,应严格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保障驾驶者的合法权益。

3. 加强社会宣传教育(1)普及法律法规知识应加强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使公众了解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浅析危险驾驶罪的界定及完善

浅析危险驾驶罪的界定及完善

浅析危险驾驶罪的界定及完善摘要:近几年,以危险方法驾驶机动车导致的交通事故与日俱增,给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但自其入罪之后仍旧备受争议。

通过分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来浅谈其存在的争议。

通过在实践中的发现,剖析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将其完善的意见。

标签:危险驾驶行为;情节恶劣;危险驾驶罪近年来,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重,交通事故频频发生,并成有增无减的趋势。

成都孙伟铭案、南京张明宝案、杭州胡斌案等都在社会上引起较大的反响。

有资料显示,我国拥有全世界 1.9%的汽车,但汽车引发的交通死亡事故却占全球的15%,死亡率排名世界之首。

如何惩治危险驾驶行为变成了社会以及学界热点关注的问题,也引起了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的重视。

2010年8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

如今,《刑法修正案(八)》已经获得了立法机关的通过,并于2011年5月1日生效。

但围绕危险驾驶罪各种问题的争议却仍旧备受关注。

一、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已经进入了一个风险社会。

危险驾驶是一种高风险行为。

有研究显示,2012年左右,我国汽车市场会超过1 000万辆。

交通事故也是日益增多,人们对安全的要求日益提高。

危险驾驶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危害结果使人们惶恐不安。

为了更好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现实法益,同时控制好交通运输领域中的风险危机,也考虑到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立法活动的超前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有将危险驾驶入罪的必要。

我国刑法对于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造成的危害,并无明确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交通肇事罪”给予刑事处罚。

但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单一并仅限于过失,并未规制以主观故意为内容的醉酒驾车等犯罪。

而且,也未规定未肇事的醉酒驾车行为的刑罚处罚。

未肇事的醉酒驾驶既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仅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以刑事拘留,属于罚不当罪。

论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

论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

论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秦丛丛【期刊名称】《安康学院学报》【年(卷),期】2011(023)006【摘要】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中获得高票通过,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增加了“危险驾驶罪”这一新的罪名。

但“危险驾驶罪”立法仍存在缺陷,如对危险驾驶行为的界定过于狭窄,情节界定比较模糊,在法定刑方面只规定了基本犯.而对于危险驾驶造成危害后果者没有涉及。

因此,我们应通过司法解释补充危险驾驶罪罪状、合理设置危险驾驶罪的主刑以及其他法律设定柔性惩罚措施来实现立法完善。

%In February 25, 2011, "PRC Criminal Law Amendment (eighth)" at the nineteenth meeting of the NPC Standing Com- mittee was passed, and in force since May 1, 2011, one of the most attract sb's attention is the addition of "dangerous driving" in this new charge. But the "dangerous driving crime" legislation has defects, such as the definition of dangerous driving behavior is too nar- row, the plot with vague definition, in legal punishment only provides basic crime, and for dangerous driving causing harmful conse- quences are not involved. Therefore, we should supplement by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crime of dangerous driving, reasonable arrangement of dangerous driving crime punishment and other legal punishment setting flexible measures to realize the perfection of legislation.【总页数】3页(P38-40)【作者】秦丛丛【作者单位】中共滨州市委党校,山东滨州2566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4【相关文献】1.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的立法完善 [J], 杨彦2.论危险驾驶罪及立法完善 [J], 严丽华;朱利明3.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以江苏"4· 22"特大交通事故案为例 [J], 唐治4.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 [J], 王秉洪;5.论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 [J], 徐秀红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试论我国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

试论我国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

试论我国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作者:杨筠桦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34期摘要随着汽车开始在我国普及,交通事故带来的危害也更加严重,期中危险驾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一大因素。

为应对这个问题,“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里被定为犯罪。

这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刑法关于这方面的缺陷,也控制了这种危险行为,有很大的成效。

但是,随着交通状况的复杂化,之前的入罪化是否合理,引起了很多人的讨论,不少学者提出了很多质疑的观点。

在实际实施的时候,也暴露了不少问题。

因此,本文针对这些问题,分析了危险驾驶的概念和特征。

又讨论了危险驾驶罪跟交通肇事罪的区别和联系。

指出我国危险驾驶罪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缺陷和不足。

最后给出危险驾驶罪改善的建议。

关键词危险驾驶行为醉酒驾驶缺陷作者简介:杨筠桦,郑州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12.014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居民的收入也得到很大的提高。

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尤其是道路交通基本满足社会需求。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成为有车一族,车在方便我们生活的同时,造成的交通事故也越来越严重。

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都十分突出,而且逐年增加。

在造成交通事故原因里面,危险驾驶是其中重要一项。

像酒驾、飙车等,都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我国是法治国家,但并不是有了对应的法律就高枕无忧了。

法律一个最大的弊端就是不能顺应社会的发展。

之前制定的刑法典时,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很小,交通事故数量、严重程度、因素都没现在复杂,刑法典仅用了较为单一的罪名即交通肇事罪来规范此类犯罪。

后来对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通肇事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但因为两个罪划分模糊,实施过程引起很大的争议,最后将酒驾和追逐竞驶按危险驾驶处罚。

但是这样的立法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交通肇事的频发。

本文分析危险驾驶的特征,及出现的一些问题,来探讨如何完善危险驾驶罪立法。

工作心得:危险驾驶罪刑罚体系的困境与完善思路

工作心得:危险驾驶罪刑罚体系的困境与完善思路

工作心得:危险驾驶罪刑罚体系的困境与完善思路危险驾驶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已经纳入我国刑法,这一举措对于惩治危险驾驶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危险驾驶罪的刑罚体系中的缺陷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问题:刑种单一给法律适用带来困难;与其他道路交通违法犯罪刑罚存在倒挂;立法缺陷导致量刑标准不统一。

这些缺陷可能产生不公平的法律后果,违背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要解决这一问题,须通过对危险驾驶罪的刑罚体系进行研究与探讨,进而提出其完善的方式与途径,才能使危险驾驶行为能够得到有效的规制,进而从根本上减少危险驾驶行为。

一、危险驾驶罪的刑法规定简述1、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源于近年来频发的危险驾驶行为,不仅严重侵害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且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诸多威胁与隐患,在社会上也引发强烈反响。

显然,对于尚未造成重大事故却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危险驾驶行为,我国《刑法》的原有规定已经不能对此类行为起到良好的规制作用。

201X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为危险驾驶罪。

至此,危险驾驶罪成为我国刑法的独立罪名,危险驾驶行为被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

2、危险驾驶罪的刑罚体系分析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条文可以看出,危险驾驶罪的主刑属于单一刑种,并限定为拘役,对危险驾驶罪附加罚金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我国《刑法》也在危险驾驶罪的条文中规定了附加刑——罚金。

拘役刑的期限为一个月至六个月,数罪并罚不超过一年。

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犯罪行为应受到的刑罚应与其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程度相符合,而轻罪通常被适用于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行为。

进一步明确危险驾驶罪的基本概念、构成要件、以及定罪量刑的标准和现存立法上的不足的完善意见。

进一步明确危险驾驶罪的基本概念、构成要件、以及定罪量刑的标准和现存立法上的不足的完善意见。

进一步明确危险驾驶罪的基本概念、构成要件、以及定罪量刑的标准和现存立法上的不足的完善意见。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为了进一步明确危险驾驶罪的相关问题,包括基本概念、构成要件、定罪量刑标准以及现存立法上的不足,以下是一些完善意见:一、基本概念危险驾驶罪应明确为一种过失犯罪,即当事人在交通活动中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但并非故意危害公共安全。

二、构成要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要件包括:•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明确列出具体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如闯红灯、超速行驶等。

•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明确危险程度的界定,以避免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过度惩罚。

•造成交通事故:明确事故的发生必须是由交通违法行为直接导致,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定罪量刑标准在确定危险驾驶罪的定罪和量刑时,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根据具体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

•事故后果的严重性:考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程度。

•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性:区分是否存在明显过失或故意行为。

•驾驶人的过去交通记录:考虑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历史。

四、现存立法上的不足针对现存立法上的不足,可采取以下改进措施:•明确交通违法行为标准:具体列举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标准,减少司法实践中的主观随意性。

•加强司法解释和裁判统一性:通过发布司法解释,明确危险驾驶罪的适用范围和审判标准。

•加大媒体宣传力度:加强对危险驾驶罪案例的曝光,以起到警示和威慑的作用。

•完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制度:建立科学、公正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制,减少事故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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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理念以及立法完善探讨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罪,刑法的这一规定是否有问
题,规定体现了什么样的立法理念,规定本身是否有问题,是否需要进一步的完
善?这些问题构成了本文讨论的核心。文章探讨了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理念,认为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理念是安全刑法观,并就危险驾驶罪规定中的问题提出了完善
对策。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立法理念;立法完善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罪,将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醉酒驾驶等
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在贯彻执行中
也产生了诸多社会焦点事件。
一、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理念
危险驾驶罪作为刑法修正案(八)新规定的罪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一直有
着各种不同的意见,司法机关在执行中也曾产生过不同的意见,产生过广泛的争
议。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刑事案件工作的副院长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
提出要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把握危险驾驶罪;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
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醉驾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各
地纷纷出现危险驾驶罪第一案,音乐人高晓松的被拘等事件都曾引起广泛的争议
和讨论。那么,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是否恰当,醉酒入罪是否符合刑法的基本理念,
危险驾驶罪是否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相背离?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明确危险
驾驶罪的立法理念问题。那么危险驾驶罪到底体现了什么样的立法理念呢?本文
认为,危险驾驶罪主要体现了刑法对社会风险的控制。
当今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正如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所言,人类社
会正“生活在文明的火山上”。除了自然风险之外,人类本身的行为也会给整个社
会造成巨大的潜在风险,汽车的存在给人类带来了巨大便利的同时,交通事故也
正在成为人类的杀手,尤其是醉驾、飙车等行为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风险,随时
可能造成巨大的人员财产损害,威胁着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刑法作为社会控
制的工具之一,其一项重要的功能就是通过处罚犯罪,控制人类的行为,从而实
现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双重功能,这也是所谓安全刑法的基本内容,安全刑法
的基本理念就是要将刑事处罚提前化。“所谓刑事处罚提前化,是指刑法功能需
要从事后报扭转向事前预防。这在刑事立法上主要是通过象征性立法或抽象危险
犯的规定来实现的。”刑法修正案(八)将规定危险驾驶罪,就是要贯彻安全刑
法的理念,注重事先预防,防范化解社会风险,真正实现刑法的功能。我们在认
识和对待危险驾驶罪的时候,也要树立正确的理念。
二、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
(一)危险驾驶罪行为种类的完善
危险驾驶罪的主要犯罪行为方式是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醉酒驾驶两种行
为,将这两种行为纳入刑事责任的追究范围本身没有问题,因为驾驶机动车追逐
竞驶行为置他人生命安全不顾,容易造成重大的人员财产损失。典型的案例如
2009年5月7日发生在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发生一起改装三菱车富家子飙车
撞人案,导致浙江大学一名学生当场死亡,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醉酒驾驶的危害
更是自不待言,醉酒后人的控制力减弱,反应迟钝,难以正常控制驾驶车辆,必
然会造成严重的后果。现在的问题,除了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醉酒驾驶两种行
为外,其他的严重违法驾车行为是否也应该纳入到危险驾驶罪中,按照罪行法定
原则,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的其他驾驶行为,就意味着不能被作为刑事犯罪追究刑
事责任,但其他的一些危险驾驶行为,典型的如吸毒驾驶、无证驾驶等,其社会
危害性并不一定就比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醉酒驾驶两种行为弱,甚至比驾驶机
动车追逐竞驶、醉酒驾驶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强,比如吸毒后驾驶车辆,毒品
同样会麻痹驾驶者的神经,导致驾驶者鲁莽驾驶,其危害相对于醉酒驾驶只会有
过之而无不及。又比如无证驾驶,主观恶性强,理应也纳入到刑事犯罪的范畴内。
但是,刑法修正案(八)仅仅规定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追逐竞驶两种危险驾驶行为,并且没有兜底条款的规定,导致危险驾驶行为种类
单一,难以真正发挥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作用和功能,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增加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种类。
另外,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即使现在的两种行为方式入罪,但是,
在对客观行为表述上还不够周延,如法条中所规定的 “追逐竞驶”,客观上要求
必须有两辆以上的机动车,才可能实现互相追赶竞驶,这就把单独驾驶一辆机动
车飙车的情况排除在本条文的规定之外,因此这种表述方法不够确切。”可见就
已有的规定仔细分析也存在问题,在今后的立法的法律修订中必须要解决这些问
题。
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两种思路,一种是不断随着实践的发展适时扩充列举危
险驾驶行为的内涵和种类,逐渐将吸毒驾驶、无证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
规范的范围内,从而弥补现行规定的法律漏洞。另一种可以考虑的方式是在法律
条文中规定兜底条款,便于司法实践中比照执行,从而实践扩大刑法调整范围的
目的。不过,规定兜底条款也面临着与罪行法定原则相冲突的问题,而且过意宽
泛的兜底条款难免会出现授权过宽,实践中可能会导致各地标准不一,同样的行
为受到不同的处罚情况的发生。目前比较可行的方案是加强实践经验的总结,不
断适时修改法律规定,确保法律的规定能够跟得上形势的发展。
(二)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期限问题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追诉期限
内,国家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时效期限,国家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
的权力即归消灭。刑法设立追诉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犯罪人在犯罪以后,随着
时间的推移,社会对该犯罪行为的谴责、惩罚情感逐渐缓和、淡化,以至于不必
要处罚。犯罪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渐渐成为遥远的过去,并失去“旧事重提”的必要
性。此外,追诉时效还有一些其他意义。比如有利于敦促国家司法机关及时追诉
犯罪行为,以免时过境迁难以查清、证实案件情况;有利于鼓励犯罪人在犯罪后
改过自新、长期保持善行,因为追诉时效以犯罪后保持善行为前提,犯罪后逃避
审判或再次犯罪就会丧失时效制度的恩惠。如果犯罪人在犯罪后从此不再犯罪,
安分守己地工作、生活一段时间,足以表明他接受教训、改恶从善了,已经收到
了预防犯罪的效果,没有必要打乱犯罪人长期安分守己的生存状态、追溯其遥远
过去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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