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比较表
综合工时制与不定时工时制

3.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具 体的某日(或某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 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 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 违反法定的标准。
以周期计算
平均工作时间
可在周期内调整, 但不能超过标准。
C.实行轮班作业的; D.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常见争议
综合计算工时制
A.有效性(例:是否通过审批;公司修改规章制度,未变更劳动合同)
B.时间差(例:审批到期,未及时办理)
C.加班费(例:500小时/季)
延时:150%
法定节假日:300%
不定时工时制
特点
1.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 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 标准的限制。
适用人群
综合计算工时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 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 条件限制的行业的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A.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B.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
不定时工时制
1.每日没有固定工作时数; 2.平均每天原则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 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 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 完成。
适用人群
不定时工时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需审批)、外勤人员、推销人员、 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 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或职责范围关系,适合实行不定 时工作制的职工。
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有何异同

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有何异同一、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我国目前的工时制度主要有三种: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简称为“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制是指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的工时制度。
对于大多数的劳动者来说,都适用标准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是指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时制基本相同的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则是指在保障职工休息权利的前提下,为了适应工作特性、完成工作任务而采取的弹性很强的工时制度。
二、综合工时制与不定时工作制的差异综合工时制与不定时工作制虽然都是特殊的工时制度,但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综合工时制虽然是一种灵活的工时制度,但在一定的周期内必须以标准工时制为参照,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15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不定时工作制则具有更强的弹性,只要保证劳动者有必要的休息,就不存在是否延长工作时间的问题,也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举例来说,王某是某工厂的工人,每个月的平均工作时间为180个小时。
若该工厂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那么对于每月超出标准工时166.64小时(8小时/天×20.83天/月)的13.36个小时,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15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若该工厂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则不存在166.64小时的上限,用人单位也不用付加班费。
三、综合工时制与不定时工作制的共同点1. 两者都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才能实施休息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劳动者的应有权利,为了保证劳动者的健康,必须有必要的休息时间。
而无论是综合工时制,还是不定时工作制,都有可能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因此这两种工时制度都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在实践中表现为应当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
此点被《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7条所确认。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比较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比较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八条、第四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A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B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C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D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沈斌倜律师提醒: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都比较固定,用人单位不得私自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有权拒绝;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安排的话,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2、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此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特点:A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B 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C 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最近有一些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打电话咨询企业用工的工时问题,就这个话题和大家聊一聊,以方便更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这几种工时有个更清晰的了解。
用人单位能够避免不必要的违法用工风险以及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工时制,而劳动者也可以在了解法律的基础上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的来说,企业用工的工时共三种,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一、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A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B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C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D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律师提醒: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都比较固定,用人单位不得私自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有权拒绝;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安排的话,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2、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标准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的区别

标准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的区别
首先,标准工时制是指根据企业的工作需要和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每天、每周或每月的固定工作时间,员工需要按照这个固定的工作时间进行工作。
而综合工时制是指在一定的计算周期内,员工的工作时间可以灵活安排,可以根据工作量的大小、工作任务的紧急程度等因素进行调整,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安排工作时间。
其次,标准工时制下,员工的工作时间是固定的,超出固定工作时间的部分需要按照加班的方式进行补偿。
而在综合工时制下,员工的工作时间是弹性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不需要按照固定的工作时间来进行工作,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加班的情况。
此外,标准工时制更适合于那些工作内容相对固定、工作量相对稳定的岗位,员工的工作时间相对固定,可以更好地进行计划和安排。
而综合工时制更适合于那些工作内容较为灵活、工作量不固定的岗位,员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安排工作时间,更加灵活高效地进行工作。
最后,从管理的角度来看,标准工时制相对来说管理较为简单,因为员工的工作时间是固定的,管理人员可以更好地进行计划和安排。
而综合工时制下,管理人员需要更加灵活地进行工作时间的安
排和调整,管理难度相对较大。
综上所述,标准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在工作时间的安排、计算
方式和管理模式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
况和员工的工作特点来选择适合的工时制度,以更好地提高工作效
率和员工满意度。
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时工时制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时工时制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目前,加班工资在劳动者的工资构成中的比重日益加大,企业依法选择实施不同的工时制度以降低加班工资的支出,是其必然的合法选择。
一、加班种类及工资待遇加班分为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
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和要求从事劳动的,才视为加点。
劳动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或要求从事劳动的,视为加班。
二、加班工资的正确计算方法1、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月计薪天数×200%×加班天数2、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月工资÷(月计薪天数×8小时)×150%×延长工作小时时间3、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月计薪天数×300%×加班天数4、计件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件单价×300%×件数(满足条件B)5、计件工资在休息日加班工资=计件单价×200%×件数(满足条件B)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依据2008年1月3日《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年休息日(星期六和星期天)为104天,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月计薪天数21.75天。
三、工时制度种类及内容1、标准工时工作制:是由立法确立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个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个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所以在标准工时制下,存在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
有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最长不超过3小时)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最长不超过36小时)的限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计算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船员的工作与休息时间及休假

船员的工作与休息时间及休假一、船员综合计算工时制我国的工时制度主要分为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三类。
船员一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8小时之外工作的,就属于加点;超过8小时部分的时间,就是加点的时间。
休息日、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属于加班;休息日、节假日工作时间,是加班时间。
工作日计算如下: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标准工时制下加班加点的工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加点)、日工资标准的200%(休息日加班且不调休)、日工资标准的300%(节假日加班)支付工资。
其中,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具体折算法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 不定时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不定时工作制,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
通俗地讲,不定时工作制就是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3.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指用人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以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所限,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所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供销、轻工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3、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
A.申请特殊工时的书面申请
B.填写《陕西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表》(可在市劳动保障信息网服务下载中下载表格)
C.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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