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报批稿已经编制完成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镇总体规划修编实行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镇总体规划修编实行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2.03.13
•【字号】黑建规[2012]9号
•【施行日期】2012.03.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镇总体规划修编实行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
(黑建规[2012]9号)
各市(地)、县规划(建设)局、处(办),省农垦建设局、森工建设局,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住房和建设部已批准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以下简称“原《标准》”)同时废止。
考虑到我省部分市、县已于2012年1月1日前已启动第四轮城市、镇总体规划修编(以下简称“总规修编”)工作,经我厅研究决定,2012年7月1日前完成法定程序,并报黑龙江省城乡规划规划委员会审查(以申请审查请示文件报的送日期为准)的总规修编成果,可以沿用原《标准》,也可采用新《标准》;2012年7月1日以后的总规修编报审成果,必须实行新《标准》,未按要求实行新《标准》的,按不合格成果处理。
请各有关单位按本通知要求认真执行。
其它各项法定规划的编制审批,参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关于发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_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规划司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7月2日编制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第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市规划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外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规划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交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百万庄,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3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
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
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
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
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
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
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市 道 路 交通 规 划设 计 规 范 ( GB 5 0 2 2 0 — 9 5)》 、 《 城 市 绿化 规 划 建 设 指 标 的规 定 》 ( 1 9 93) 以及 国 家 生 态 园 林 城 市 标 准 ( 暂
十 个 专 题 .包括 ” 国 外 城镇 建 设 用 地分 类 与 标 准 比较 ” 、 “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分 类研 究 ” 、 ” 工业 仓 储 用地 分 类 研 究 ” 、 “ 用 地 兼 容 性研 究 ” 、 城 市 规 划 建设 用地 标 准研 究 ” 、 “ 城 市 用地 分 类 与 规 划建 设 用 地标 准 问卷 统计 ” 、 基 于城 乡统 筹 视 角 的城 市 用 地
进 .人 们对 住 房 、绿地 、公 共 空 间 、社 区 服务 等 人 居 环 境 条件 提 出了更 高 的要 求 ,规 划用 地标 准 要 为小 康 目标服 务 。
二 、项 目简 介
201 2年 1 月 1日开 始 实 施 的 《 城 市 用 地 分 类 与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标准 ( GB 5 O1 37 — 2 01 1)》 是 《城 乡规 划 法 》 颁 布 实 施 后 第 一
向 工业 、服 务 、创 意 产 业 等 多元 驱 动 ,规 划 用 地分 类 需 要 拓 展 , 为 新 的发展 提 供保 障 。此 外 ,未 来 1 0 年我 国将 向 中等 收 入 国家 迈
分 类研 究 、 基 于 城 乡统 筹视 角的 规 划建 设 用 地 标准 研 究 、 “ 北 京市 城 市 用地 专项 分析 ”、 “ 浙江 省城 市 用地 专 项分 析 。
第五章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 地标准
第一节
一、相关概念
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用于城市建设和满足城市机能运转所需要的土地 城市建成区:某一发展阶段,城市建设在地域分布上的客观 反映,是城市范围内征用的土地和实际建设的非农业生产建 设的地区,包括市区集中连片的部分及分散的具有基础设施 的城镇建设用地。 城市规划用地:已经列入城市规划,因城市建设需要实行规划 控制的区域,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总体中划定。
——管理原则
城市居住地区作为定居基地,具有地域社会即社区的 性质,居住用地规划要为营造安定、健康、和谐的社区 环境,提供空间与设施支持。同时居住用地的组织与规 模,要有利于社区管理与物业管理。
B、居住用地的分布
Ⅰ、集中布置
当城市规模不大,有足够的用地且在用地范围内无自然 或人为的障碍,而可以成片紧凑地组织用地时,常采用这种 布置形式。 优点: 可以节约城市市政建设投资,密切城市各部分在空间上
(5)工业用地布局与城市的关系
——工业区包围城市
——工业区与其他用地呈交叉布置 ——组团式布置 ——群体组合式布置Fra bibliotek
(6)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的位置关系
——平行布置(特点、优点)
——垂直布置(特点、优点。适合于占地面积较小的工业区) ——混合式布置(特点、缺点)
——工业区相对独立于城市居住区之外
(4).工业区规模
随着城市的性质、工业性质,工业区在城市中的分布、组成,
以及建设条件和自然条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城市中组织 工业区应注意研究其合理规模。
案例:上海金山工业区
位于上海市西南,规划面积58平方公里,首期规划开发面积22.8平 方公里,是上海市九大市级工业区之一,是上海市政府重点支持发展的 工业区。 重点发展电子信息、机械制造、生物医药、新型材料及研发科技等 高新技术产业,力争形成一个从原辅材料供给、设备与技术支持,终端 产品制造及分销配送各个产业环节有机链接的现代高新技术产业群。 总体规划由新加坡裕廊顾问公司承担,借用 “太极阴阳”理念,以S型景观主轴分割工 业区为东部标准产业园区和西部研发科技生 活配套区,并在西北部规划建设集居住、教 育、商务、会展、运动、休闲等多功能于一 体的“新金山国际生活社区”。整个规划 “柔”与“刚”的融合营造出和谐、共荣和 祥和的氛围。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010年12月24日,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2011)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
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大学城市与区域规划系(城市规划设计中心)、北京市城市 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员:王凯、赵民、林坚、张菁、靳东晓、徐泽、楚建群、李新阳、徐颖、谢颖、顾浩、邵波、张 立鹏、韩华、鹿勤、张险峰、张文奇、刘贵利、张播、高捷、程遥、汪军、乐芸、张书海、苗春蕾、田刚、陈宏、 詹敏、洪明、赵书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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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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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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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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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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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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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工作
社会发展需要:《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颁布于1990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规划编制环境以及管理环境已经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 准》(GBJ137-90)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的不适应。因此,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对《城市用地分类 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修改 。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2011
引用文件
参考资料:
意义价值
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2011)的实施对于指导中国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控制 以及促进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等方面都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主要表现为:第一,加强 了与城乡规划法、土地利用规划及绿地、居住等规划设计标准的衔接,使得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更加灵活、 科学、合理;第二,其覆盖城乡全域的城乡用地分类体系适应了城乡统筹规划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目标的要求, 使得区域战略规划、市域总体规划等宏观层面的规划工作更加科学、规范;第三,对公益性用地与商业性用地以 及对环境污染程度的甄别,体现了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为保障生态环境资源和公共利益提供了现实的规划控 制途径,使得规划更好地指导城市发展建设过程,有助于实现规划工作由终极蓝图式规划逐步向过程管理控制的 转变 。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版(报批稿)与GBJ137-90版的对比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版(报批稿)与GBJ137-90版的对比为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针对现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与实际发展的不适应的问题,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对原《标准》进行修订,现已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
《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又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一、《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调整规划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以及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对相关条文进行补充修改。
二、《标准》适用范围GBJ137-90版: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GB50137-2011版: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新版增加了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并且对工作性质进行扩展界定,包括规划编制、用地统计、用地管理,统一用地分类与计算口径。
三、《标准》修订意义(1)加强与相关国家标准的衔接;加强与《城乡规划法》的衔接;加强与土地利用规划及管理制度的衔接;加强与居住、绿地、绿地、市政等规划设计标准的衔接。
(2)适应城乡统筹发展要求;应对快速城市化带来的城乡新问题;对原有规划体系难以满足城市发展的问题提出对策。
(3)适应政府职能转型要求;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改善投资环境,以往统管的公共设施项目逐步移交给市场运作,投资主体多元化。
(4)突出土地利用的集约节约原则,土地从严管理原则。
(5)体现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对公益性用地与营利性用地的甄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四、新旧版《标准》建设用地分类对比(1)居住用地调整原有的四级中类标准调整为三级标准“一类居住用地”(R1):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别墅区、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院等。
(城市规划)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规划)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报批稿已经编制完成,即将于2012年世界末日之前实施执行,这将对规划编制与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大家一起来探讨一下吧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2.0.2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2.2。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表2.0.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2.0.3人口规模population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4人均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5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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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报批稿已经编制完成,即将于2012年世界末日之前实施执行,这将对规划编制与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大家一起来探讨一下吧
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城乡用地 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2.0.2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 3.2.2。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表2.0.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2.0.3人口规模 population
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4人均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5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 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6人均居住用地 residential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7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8人均交通设施用地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交通设施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9人均绿地 green space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10人均公园绿地 park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园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11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composition of 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得出的比重,单位为%。
2.0.12气候区 climate zone
指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以1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相对湿度为主要指标,以年降水量、年日平均气温低于或等于 5℃的日数和年日平均气温高于或等于 25℃的日数为辅助指标而划分的七个一级区。
3用地分类
3.1一般规定
3.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3.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
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3.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2城乡用地分类
3.2.1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8中类、17小类。
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续表3.2.2
3.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3.3.1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4小类。
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续表3.3.2
续表3.3.2
续表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