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完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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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新版用地分类标准

城市规划新版用地分类标准
以营利为主要目
的商业服务设施,不一定完全由市场经营,政府如有必要亦可独立投资或合资建设,如剧院、音乐厅等机构
C1
商业设施用

从事各类商业销售活动及容纳餐饮旅馆业、
娱乐康体等各类活动的用地
C11
大型零售商业用地
为全市或更大区域提供服务的各式零售业用
地,包括综合百货商场、大型购物中心、大型超市等
C12
中小型零售商业用地
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2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
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行政办公用地(P1)
D4
宗教设施用地
提供给合法的宗教团体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
W1
普通物流仓
储用地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物流仓储用地
W2
特殊物流仓储用地
对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物流仓储用地
包括危险品仓库、
对环境有影响的堆场等用地
S
城市交通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枢纽站场、静态交通设施等用地
S1
城市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
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配建的道路用地
主要为周围小区或更大社区提供各式商业服
务,包括小型零售、影楼等商业设施以及独立地段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商品市场等用地
C13
餐饮旅馆用

饮食、宾馆、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及其
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C14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 总则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城乡用地 town and country land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3.1 一般规定3.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3.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

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3.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2 城乡用地分类3.2.1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8中类、17小类。

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 ..4.2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4.2.1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规划建设用地结构.专业资料.。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完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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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城市用地分类
1.1.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类、
小类。

1.1.4 其中,R、C、M W U、S、T、D 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村
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
部分类别。

1.1.6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 1.1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1.1。

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标准(总25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1.1 城市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类、小类。

其中,R、C、M、W、U、S、T、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村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的规定。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1.2规划兼容性1.3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类别应当按照用地性质及其适建范围(表、表)确定;村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可参照表、表的规定执行。

表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11:低密度住宅用地;R12:商品住宅用地;R13:经济适用房用地;R14:廉租房用地1:办公用地;C2:商业金融业用地;C3:文化设施用地;C4:体育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7:文物古迹用地;C8:其它公共设施用地M1:一类工业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W1:普通仓库用地;W2:危险品仓库用地;W3:堆场用地;G;绿地;T:对外交通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附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由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表1.3 规划建设项目主要类别及建筑分类对照表综合性质用地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用地性质混合的建设用地称为综合性质用地。

综合性质用地各类建筑规模的比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用地条件、基础设施条件、公共配套需要、周边环境影响等因素作出具体规定。

(完整版)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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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 总则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3.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3.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

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3.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2 城乡用地分类3.2.1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8中类、17小类。

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4.2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4.2.1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规划建设用地结构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城乡用地: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市建设用地: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H建设用地E非建设用地R 居住用地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M 工业用地W 物流仓储用地S 交通设施用地U 公用设施用地G 绿地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 ~ 105.0 m2/人内确定。

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 ~ 115.0 m2 /人内确定。

建筑气候区划I、II、VI、VII 气候区III、IV 、V气候区人均居住用地面积 28.0 ~ 38.0 23.0 ~ 36.0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2/人。

规划人均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2/人。

规划人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2/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2/人。

完整版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完整版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总贝]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城乡用地tow n and cou ntry land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 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2.0.2 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 3.2.2。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表2.0.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2.0.3 人口规模population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4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5 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sin gle-category urba n developme nt la 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建设部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部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一)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二)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三)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四)第三章城市用地计算原则第3.0.1条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第3.0.2条分片布局的城市应先按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第3.0.3条城市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

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3.0.4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

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第3.0.5条城市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

数字统计精确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一万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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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 城市用地分类
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类、
小类。

1.1.4 其中,R、C、M、W、U、S、T、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村
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
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1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1.1
1.2规划兼容性
1.3建设用地适建围
1.3.1 城市建设用地围建筑类别应当按照用地性质及其适建围(表1.2、表1.3)确定;
1.3.2 村建设用地的适建围可参照表1.2、表1.3的规定执行。

附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由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 . .
表1.3 规划建设项目主要类别及建筑分类对照表
. . .
. . .
1.3 综合性质用地
1.3.1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用地性质混合的建设用地称为综合性质用地。

1.3.2综合性质用地各类建筑规模的比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用地条件、基础设施条件、公共配套需要、周边环境影响等因素作出具体规定。

. . .
第二节建设项目选址
2.1 一般原则
2.1.1 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2.1.2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
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使用和协调。

2.1.3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地规模和建设规模,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把节约用地
放在首位。

2.1.4严禁安排国家明令禁止项目的用地选址。

2.1.5 严格控制破坏生态环境(如水体、山体)的建设活动。

地质灾害禁建区,除进
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须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地质灾害慎
建区,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凡在慎建区选址,必须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
害危险性评估,并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

2.2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
2.2.1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国家、省或者市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或者工程咨询单位进行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

2.2.2建设项目选址论证应当包括以下容:
(1)建设项目的现状调查或说明;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情况;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能源、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4)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设施与城市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5)建设项目对城市环境的影响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6)建设项目与城市防灾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7)建设项目与城市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等项容;
(8)建设项目与国家安全要求等的协调情况。

第三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
3.1 建设项目用地控制
建设项目用地控制主要是指通过规划用地红线图对用地位置和围进行界定,通过规划设计条件对用地规划指标进行控制。

3.2规划用地红线
3.2.1规划用地红线指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围界线。

3.2.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规划用地坐标红线图”示例图样参见图3.1。

图3.1 “规划用地坐标红线图”示例图样
3.2.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红线原则上应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选址围及界线一致。

当因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安全、公众重大利益等情况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可按城市规划及现状实际情况对原选址围、界线进行合理校核、调整,一般不超出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的围。

3.3用地面积计算
3.3.1用地面积指规划用地红线所围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包括净用地面积和代征用地的面积。

3.3.2净用地面积指用地面积中扣除代征用地面积后的面积(即可建设用地面积)。

3.3.3代征用地指城市规划部门确定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人民政府征用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后,交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的用地。

3.3.4代征用地包括代征道路用地、代征绿化用地。

3.3.5代征用地不纳入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核算围。

3.3.6邻近建设用地有表3.1所列情况且尚未征用的用地,根据规划需要原则上应纳入代征围。

代征用地项目表3.1
3.4 规划设计条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件“规划设计条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表3.2中的项目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具体指标参阅《增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相关容。

规划控制要求项目表表3.2
第四节村建设用地控制
4.1 一般要求
4.1.1村庄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各项建设应符合经批准的村庄规划;
4.1.2村庄的规划建设,应当选择集中和相对集中方式,防止建设无序扩散。

4.2村居住用地
4.2.1因国家、省或者市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而安排的村民复建用地,必须在符合规划的基础上,由项目业主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具体位置和规模。

4.2.2在增城市中心城区及各镇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围的,应当统一规划、统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4.2.3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建筑层数不大于3层。

4.3 村经济发展用地
4.3.1因国家、省或者市重点工程建设需要留用的村经济发展用地,必须在符合规划的基础上,由项目业主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具体位置和规模。

4.3.2村经济发展用地的规划建设参照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控制。

4.4 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4.4.1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行政管理用地、教育机构用地、文体科技用地、医疗保健用地、公建配套及金融用地。

4.4.2新村建设和旧村改造时,必须统筹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设施。

4.4.3村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符合表4.1的规定。

村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及规模表表4.1
注:表中●—应设的项目;○—可设的项目
4.5 村绿化和市政设施用地
4.5.1旧村改造绿地率不小于25%,人均公共绿地不小于0.5平方米/人。

4.5.2新村建设绿地率控制在30~35%,人均公共绿地不小于1.0平方米/人。

4.5.3市政设施用地应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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