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效力分为哪几类.doc
合同法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 3.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分类及依据、法律意义)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和内容 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 三、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 四、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五、效力未定合同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和内容
(一)概念: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的履行强制力。 (二)内容:1.当事人要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 2.当事人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也不得擅 自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 4.当事人还有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附随义务。
(二)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行使撤销权而 使其归于无效的合同。 (2)特征: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须由一方行使撤销权;未撤销 前仍有效;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也可以请求变更合同。 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示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例题· 多项选择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内容对甲 公司显失公平。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处理意见正确的有( )。 A.该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B.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C.该合同被撤销后,乙公司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D.甲公司在知道其有撤销权之后的1年多申请撤销该合同,人民法院 不再保护 『答案』ACD
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合同法总论练习

第一章/同步练习/单项选择题1.下列不属于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是(A )。
A.等价有偿原则B.鼓励交易原则C.合同严守原则D.合法性原则2.下列哪一部法律的颁布标志我国合同立法体系形成了“三足鼎立”的局面?(C )A.《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内涵是要求当事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的合同法基本原则是(B )。
A.公序良俗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公平原则D.意思自治原则4.由于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不可能把所有可能会出现的、在实质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都规定为无效,因此设立下列哪种原则作为最后一道防线,补成文法之强制性规定的不足?(C )A.平等原则B.合同严守原则C.公序良俗原则D.鼓励交易原则5.2001年4月20日,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以10万元转让给乙,而且乙不得将该技术转让给他人,同时也不得对该技术自行研制改进。
你认为该合同主要违背了合同法的哪项原则?(C )A.合同严守原则B.意思自治原则C.合法性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6.我国《合同法》在(B )原则的指导思想之下改变了原合同法体系中的不合理制度,适应了新的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A.公序良俗B.鼓励交易C.合法性D.意思自治7.在合同法中,对于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将其效力从无效改为可撤销符合(D )原则。
A.诚实信用B.合同严守C.平等D.鼓励交易8.以下关于大陆法系法律特征的表述正确的是(A )。
A.抽象性、确定性十分显著B.贯彻经验主义C.体现归纳思维方式D.灵活性、实用性一目了然9.以下关于英美法系法律特征的表述,正确的是(D )。
A.贯彻理性主义B.体现演绎思维方式C.重视从理论上形成制度再由制度适用于实际的过程D.注重从实际上升为理论的制度形成过程10.以下关于古代合同法的特征,表述正确的是(D )。
论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2)、向对方返还和向第三人返还。如果合同无效并没有涉及到第三人,就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其所取得的财产;如果合同无效是因为当事人处分了第三人的财产,取得财产的当事人应当依照判决或者裁决向第三人返还财产。
当事人根据合同所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都收归国库。
(二)、合同无效的类型
合同如果欠缺上述生效要件,就可能导致无效,具体来讲,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无效有以下几种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此处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此处的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财产返还时,孳息是否随物返还?《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均无规定。按传统民法理论,孳息应随物权转移而转移,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其物权没有转移,标的物仍属物主所有,其孳息应随物返回该物所有者。
1、返还财产的形式,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单方返还,就是指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则无违法行为一方有权请求返还 财产,而另一方当事人则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双方返还,就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处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合同 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 5.主合同与从合同 • 根据合同是否有主从关系,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所谓主合同
是指不依赖于其他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合同,如贷款合同。所谓从合同 是指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如因贷款合同而产生 的抵押合同。 • 划分主合同与从合同的意义在于:从合同与主合同有附属关系,从合 同的存在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从合同因主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 6.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 根据法律是否规定了合同的名称,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所谓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名称及规则 的合同,合同法分则中所规定的巧类合同均为有名合同。所谓无名合 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名称与规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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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 (2)合同的内容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这里的民事 权利义务主要指的是财产关系,根据合同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 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 (3)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成果。合同是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 意见而形成的协议,因此必须存在两个以上的合同当事人,各方当事 人应互相作出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一致方能成立合同。
第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 第六节 违约责任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 案例讨论 • 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某
型号钢材50吨,价格为4 411元/吨,货到付款。3个月后,该钢材价 格涨至4 800元/吨,乙企业遂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 称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若甲企业不同意加价,乙企业将不能按期 供货。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 院起诉。 • 试分析:什么是合同?合同的形式有哪些?口头协议是否应当履行?
第三章 合同法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邀请对方向 自己提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不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 (2)内容不十分明确肯定. (3)通常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
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 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采用列举的方式对要约邀请作了规定:“寄 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 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案例一: 加拿大某公司与英国某公司洽谈出售初级产 品200公吨。加方公司发出的电报称:"确认售 与你方……200公吨,……请汇5000英镑。" 英 方公司复电:"确认你方电报,条件按你方电报 的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5000英镑,该款在 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请确认在本电 日期30天内交货。"加方未回电,以高价将该产 品售与第三方。 问:加方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
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 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生效则指合同当事人合意的内容因具 备有效要件而产生了法律效力。(在大多 数情况下,合同的成立时间也是合同的生 效时间。 )
(要约和承诺也是订立合同的必经 的两个阶段 )
要 约
承 诺
一、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1.要约的定义: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 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 , 并含有一旦要 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 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订立合同 的意思表示.
撤回通知
要约人
要约
受要约人
要约 撤销通知(生效)
承诺 (未发出)
B.要约的撤销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 人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把撤销要 约的通知送达受要约人,使已生效 的要约失效. 对于要约生效以后,能否将其撤 销,各国存在较大的分歧. 英美法 、 德国法、 法国法
分公司与项目部对外签订的合同有何法律效力

分公司与项目部对外签订的合同的效力1、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对于何为其他组织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根据上述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其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但是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分公司应当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但是一旦分公司超越总公司的授权签订合同,并不意味着该合同一定是无效,除非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明知分公司越权仍旧与其签订合同。
因为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授权范围仅对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项目部签订的合同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部或者施工单位的工程处(工程队)对外签订的合同往往盖有工程项目部的章(有些是项目部技术专用章),由于工程项目部、工程处等是施工单位的职能部门,并非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因此此类合同严格从法律上来说是无效的,除非项目部、工程处(工程队)在签订合同时有施工单位的明确授权或者事后得到施工单位的追认。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类合同往往因为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表见代理而认定为有效。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合同法律法规}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律法规}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法律效力二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恶意串通的合同。
“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某种行为将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而故意共同实施该行为。
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包括两种情况:(1)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达到掩盖其非法的目的;(2)指当事人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
四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这是合同法的公共利益原则的体现。
公共利益是相对于个人利益而言的,它是指关系到全社会的利益,表现为某一社会应有的道钻准则.五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颁布的规章、命令、条例等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强制的法律规范,它与“任意性法律规范”相对应,强制住法律规范分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人们必须履行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禁止性规范规定了人们不得从事某种行为。
合同无论违反义务性规范还是禁止性规范都是无效的.可撤消合同“是指己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4)可撤用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放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可撤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相悖于公平、平等、自愿原则,没有在这些原则下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此它也不符合合同法的最基本理念。
从合同法表述的可撤销合同内容上看,这类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是否使可撤销合同的效力消灭,取决与撤销权人的意思,撤销权人以外的人无权撤销合同。
合同性质分类

合同性质分类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法律关系,根据其性质和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合同范本专家在撰写合同范本时,需要根据合同的性质进行分类,并针对不同类型的合同提供相应的法律条款和建议。
1. 根据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性质:
购买合同,包括买卖合同、采购合同等,涉及商品或服务的购买和销售关系,需要明确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数量、价格、交付方式等条款。
租赁合同,包括房屋租赁合同、设备租赁合同等,涉及租赁物的使用权和租金支付等,需要规定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维护责任等内容。
委托合同,包括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加工合同等,涉及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进行某项工作或事务,需要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期限、委托报酬等条款。
借款合同,涉及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并约定归还的合同,需要
规定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内容。
2. 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还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劳动合同,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需要规定
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等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涉及建设单位与承包商之间的工程建设关系,
需要规定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款支付、工期等内容。
知识产权合同,涉及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合作开发等关系,需要明确知识产权的范围、使用方式、权利义务等条款。
合同范本专家在撰写合同范本时,需要根据上述不同类型的合
同性质,提供相应的法律条款和建议,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也需要根据客户的需求定制合适的范本,并解答他们在合同
起草过程中的疑问,以确保客户对合同的理解和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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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效力分为哪几类
一、生效的合同,即不违背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二、无效的合同,这里所说的无效是指合同确定的、自始的、永久的无效。
并非所有经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也有可能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我们的合同法上对合同的效力作出了区分,并且列举了各种效力的情形。
现在的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详细的解答。
合同法效力分为哪几类:
一、生效的合同,即不违背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二、无效的合同,这里所说的无效是指合同确定的、自始的、永久的无效。
合同法上规定的无效合同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形:
1、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在这里应理解为政治国家利益)者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指不特定的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即公共利益,此公共利益又可以还原个体的私人利益和集体利益)。
3、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
(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4、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a、不特定的当事人的利益;
b、与基本法律价值相连的私人利益(例:“工伤概不负责”,此时
的私人利益已超过私人范畴)。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这一类型《合同法》未规定,但依《民法通则》第58条之强行性规定,其为无效合同当属必然。
三、相对无效的合同,系指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损害了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
那么,这个合同相对于该特定第三人来说是无效的。
例如1、甲将房卖给乙,乙已办预告登记,甲又将房卖给丙,此时,乙可以请求确认甲丙买卖合同无效。
例如2、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权人的优先权被损害者可确认侵权人的行为无效。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法上规定的效力待定的合同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形: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超出年龄、智力、健康状况情况下)纯受益例外。
2、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3、法定代表人超越权代表权限订立的合同(无权代表)
4、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五、尚未完全生效的合同(例批准、登记等),这一类合同在未经批准登记前,合同尚未完全生效,而批准登记后将成为完全合法有效的合同。
六、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主要包括当事人: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欺诈而签订的合同。
这种合同的效力由交易关系的当事人来确定。
合同是被撤销、变更,还是使之有效,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对于效力待定或者是无效的合同,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当事人遇到这样的合同,应该怎么处理?针对这些问题,请联系我们的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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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效力有哪些内容
口头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解除合同效力是怎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