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控制准则和审计准则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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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具体准则(最新版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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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1201号——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行为,维护内部审计职业声誉,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是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应当具有的职业品德、应当遵守的职业纪律和应当承担的职业责任的总称。

第三条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遵守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组织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声誉。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保持诚信正直。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不偏不倚地作出审计职业判断。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并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按照规定参加后续教育。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规范要求的,组织应当批评教育,也可以视情节给予一定的处分。

第三章诚信正直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诚实、守信,不应有下列行为:(一)歪曲事实;(二)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三)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四)做误导性的或者含糊的陈述。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廉洁、正直,不应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二)屈从于外部压力,违反原则。

第四章客观性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由于偏见、利益冲突而影响职业判断。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前,应当采取下列步骤对客观性进行评估:(一)识别可能影响客观性的因素;(二)评估可能影响客观性因素的严重程度;(三)向审计项目负责人或者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报告客观性受损可能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识别下列可能影响客观性的因素:(一)审计本人曾经参与过的业务活动;(二)与被审计单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三)与被审计单位存在长期合作关系;(四)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有密切的私人关系;(五)遭受来自组织内部和外部的压力;(六)内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七)其他。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并保持有关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的质量控制制度,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在使用本准则时,需要结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和保持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其他执业准则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对特定类型业务实施质量控制程序的责任,例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规定了财务报表审计的质量控制程序。

第四条质量控制制度包括为实现本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目标而制定的政策,以及为执行政策和监督政策的遵守情况而制定的必要程序。

第五条本准则适用于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性质和范围,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和运行特征以及是否是网络的一部分等诸多因素。

第六条本准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在遵守本准则时应实现的目标,以及旨在使会计师事务所实现该目标而提出的要求。

第七条本准则的目标为提出的要求提供了框架基础,旨在帮助会计师事务所了解需要完成的工作,以及确定是否需要完成更多的工作。

第八条本准则的应用指南对本准则的要求提供了进一步解释,并为如何执行这些要求提供了指引。

特别是,应用指南可以更为清楚地解释本准则要求的确切含义或所针对的情形,并举例说明适合具体情况的政策和程序。

尽管应用指南本身并不对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要求,但与恰当运用本准则的要求是相关的。

应用指南提供本准则所涉及的事项的背景信息,并包括与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特殊考虑(如适用)。

这些特殊考虑有助于会计师事务所运用本准则的要求,但并不限制或减轻其运用和遵守本准则要求的责任。

第二章定义第九条职业准则,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1996]会协字457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1996]会协字457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正文:---------------------------------------------------------------------------------------------------------------------------------------------------- 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1996年12月26日(1996)会协字4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质量控制,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确保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和运用的控制政策与程序。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控制政策,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确保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而采取的基本方针及策略。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控制程序,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贯彻执行质量控制政策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及方法。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对非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合理制定以下两个层次的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二)各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合理运用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以使所有审计工作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合理运用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以使各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遵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

第三章全面质量控制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制定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业务规模与范围;(二)组织形式及业务部门的设置;(三)分支机构的设置及区域分布情况;(四)成本与效益原则;(五)人员素质及构成;(六)其他。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不同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合理制定和有效实施相应的全面质量控制程序。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和运用以下方面的质量控制政策:(一)职业道德原则;(二)专业胜任能力;(三)工作委派;(四)督导;(五)咨询;(六)业务承接;(七)监控。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质量控制制度的目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旨在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控制责任。

质量控制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提出合理保证:1.(过程)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的规定;2.(结果)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项目合伙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的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

(定义详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一一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并保持质量控制制度。

质量控制制度包括针对下列要素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四)人力资源;五)业务执行;六)监控。

、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业务质量的最终责任人——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三、职业道德规范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措施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这些途径有:1.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的示范。

2.教育和培训。

3. 监控。

4.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

二)满足独立性要求1.总体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 包括雇用的专家和其他需要满足独立性要求的人员,保持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独立性。

2.获取书面确认函。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4.防范关系密切的产生的不利影响。

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应定期(至多5年)轮换一次项目合伙人。

四、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接受与保持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1.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2.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3.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中国现行内部审计准则(全面)

中国现行内部审计准则(全面)

现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目录:(全面)一、序言:1项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序言二、基本准则:1项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三、具体准则:27项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审计计划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审计证据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4号——审计工作底稿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内部控制审计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舞弊的预防、检查与报告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后续审计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审计督导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1号——结果沟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2号——遵循性审计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3号——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4号——利用外部专家服务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5号——分析性复核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6号——风险管理审计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重要性与审计风险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审计抽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9号――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0号——人际关系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1号――内部审计的控制自我评估法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2号――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与客观性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3号——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关系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4号――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5号——经济性审计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6号——效果性审计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7号——效率性审计四、实务指南:2项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号――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2号――物资采购审计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审计重点

审计重点

1、审计:是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

它是由独立的专职机构或人员接受委托或授权,对被审计单位特定时期的财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以及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公允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监督、评价和鉴证的活动,其目的在于确定或解除被审单位的受托经济责任。

2、审计产生的前提条件: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确立。

3、审计职能:○1经济监督;○2经济评价;○3经济鉴证;估价与4提而导致工作失误并造成审计委托人及社会利害关系人的重大经济损失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前提条件是违法>):如果是由于审计人员的过失而未能发现和揭示财务报表中得重大错报,或者是由于审计人员的欺诈而导致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从而给被审单位的第三者造成了经济损失,审计人员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界定、判断P77)8、导致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原因:(1)违法行为的主体为审计人员;(2)审计人员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心态;(3)审计人员客观上实施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为结果侵犯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9、规避审计法律责任的主要措施:○1遵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要求;○2谨慎选择委托单位;○3招收合格的注册会计师助理人员;○4严格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5深入了解委托单位业务;○6聘请懂行的律师;○7建立健全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8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10、审计准则:又称审计标准或执业准则,是专业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工作时,必须恪守的最高行为准则它是审计工作质量的权威性判断标准。

审计准则的内容:一般准则、工作准则、报告准则;11、质量控制准则:是指为了确保会计事务所的审计工作,符合审计准则和工作规范的要求而建立的制度、方针政策和程序的总称。

内容:(一)全面质量控制:○1职业道德准则;○2专业胜任能力;○3工作委派;○4督导;○5咨询;○6业务承接;○7监控;(二)项目审计的质量控制:○1指导;○2监督;○3复核;12、审计职业规范体系内容:○1独立审计准则;○2CPA职业道德准则;○3CPA质量控制准则;○4CPA 后续教育准则;13、职业道德的六项内容:1)、一般原则—诚信、独立性、客观原则;2)、专业胜任能力要求;3)、技术规范;4)、对被审计单位责任;5)、对同行责任;6)、在承接业务中其他责任;14、审计计划:指审计人员为了完成各项审计业务,达到预期的审计目标,在执行审计程序之前编制的工作计划。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0年修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0年修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11.01•【文号】财会[2010]21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财会[2010]21号财政部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质量控制程序的责任,以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在使用本准则时,需要结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三条建立和保持质量控制制度(包括政策和程序),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

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有义务建立和保持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报告。

本准则基于这样的前提,即会计师事务所遵守《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

第四条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框架下,项目组有责任实施适用于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程序,并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信息,以使质量控制制度中有关独立性的内容发挥作用。

第五条在实施适用于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程序时,项目组可以依赖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除非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机构或人员提供的信息表明其不可依赖。

第二章定义第六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在审计报告日或审计报告日之前,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过程。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适用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确定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其他审计业务。

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8号令

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已经审计署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审计长刘家义二○一○年九月一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三章审计计划第四章审计实施第一节审计实施方案第二节审计证据第三节审计记录第四节重大违法行为检查第五章审计报告第一节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第二节审计报告的编审第三节专题报告与综合报告第四节审计结果公布第五节审计整改检查第六章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第七章附则— 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是执行审计业务的职业标准,是评价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第三条本准则中使用“应当”、“不得”词汇的条款为约束性条款,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必须遵守的职业要求。

本准则中使用“可以”词汇的条款为指导性条款,是对良好审计实务的推介。

第四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适用本准则。

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审计机关的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审计业务,也应当适用本准则。

第五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区分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和审计机关的责任。

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和— 3 —会计制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保持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准则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独立实施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是审计机关的责任。

第六条审计机关的主要工作目标是通过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民主法治,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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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控制准则与审计准则的联系
质量控制准则与审计准则同为民间审计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二者存在密切关系,都是为了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提高会计报表可靠程度。

就如同生产产品一样,审计准则建立起衡量生产工人(审计人员)生产出的产品(审计工作)质量好坏的标准,质量控制准则对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进行控制。

质量控制的最终目的就是要使生产者遵守审计准则的要求,生产出合乎标准的产品。

换言之,制定和实施质量控制准则就是为了促进审计准则的落实。

2、质量控制准则与审计准则的区别
质量控制准则和审计准则都与审计工作质量有关,但二者仍存在差别:
(1)性质不同:审计准则是审计人员在执行每一审计业务时必须遵守的技术规范,涉及完成具体的审计委托业务。

质量控制准则是每个会计师事务所建立的管理规范,涉及事务所对所有审计业务的整体控制。

(2)作用不同:审计准则指导审计人员开展具体的审计业务,以此可以衡量审计工作的质量高低。

质量控制准则指导事务所开展所有的审计业务,衡量事务所内部管理有效程度。

(3)内容不同:审计准则规范了审计活动的全过程,以及特殊事项下的审计要求。

质量控制准则围绕着质量控制,规范了事务所管理的审计业务的全过程,指出在各个管理过程应达到的质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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