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化外人”内涵浅析
论述唐代的开放与包容

论述唐代的开放与包容
唐代是一个开放包容的时代。
这个时期通过丝绸之路开展了广泛的贸易和文化交流,积极接纳外来文化,吸收各族文明的精华。
唐朝的开放和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释:
1. 唐代的思想文风、官场环境、女性思想、婚姻爱情和舆论环境都表现出开放的特点。
唐朝统治者摒弃了过去的华狄观念,重用异族人士乃至外国人士,让长安城成为了国际大都市。
2. 唐朝的对外文化具有大出大进的特点,既兼容并蓄地吸收了外来文化,又广泛影响到了周边国家和地区。
唐朝通过丝绸之路与世界各地进行贸易和文化交流,各国使臣纷至沓来,经过西域抵达长安,使长安成为具有世界性影响力的大都市。
3. 大量商人、学者、僧侣从世界各地来到中国,包括来自日本、朝鲜、突厥、波斯、阿拉伯等国家和地区的人士。
他们学习中国的文化,同时也带来了异域风情,使唐代文化丰富多彩。
4. 唐朝文化的包容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吸收外来文化,如佛教、伊斯兰教等,大大丰富了华夏文明的内涵;二是各种民族文化的交流与融合、和谐共生。
综上所述,唐朝的开放和包容是唐代文化繁荣的重要原因之一,它使得唐代文化成为华夏文明历史上最为兼容并包、开放多元的时期之一。
唐明律_化外人_条辨析_兼论中国古代各民族法律文化的冲突和融合

唐明律“化外人”条辨析 ——兼论中国古代各民族法律文化的冲突和融合苏 钦Ξ “化外人”条是中国封建法律中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规定。
据史料记载,有关“化外人”的规定始于唐朝,以后历代沿袭。
明朝时该条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并影响至清朝。
现在学术界基本上是把“化外人”的含义理解为“外国人”,由此对其法律效力范围和作用作出了一些不符合历史事实的解释。
本文试从中国多民族国家形成和发展的角度,对唐明律“化外人”条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
一《唐律疏议・名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①这里所称的“化外人”指的是什么?这是我们需要搞清楚的第一个问题,它是理解该条的关键。
《唐律疏议》对“化外人”有一个解释:“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各有风俗,制法不同。
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
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之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
〔2〕很多学者据此认为“化外人即外国人”。
③他们或将“化外人”条称为“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规定”,④或称为“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⑤有的甚至指明“化外人”“并不是指国内的少数民族”。
⑥这些都是十分不确切的理解。
其实,“化外人”一词的出现有其深刻的历史和文化背景,它的含义也是极为广泛的。
顾名思意,“化外人”即指居住在“化外”地区的人。
那么,何谓“化外”呢?《辞源》解释说:“旧时统治阶级的偏见,指中国教化达不到的地方”。
⑦《辞海》也称“旧时统治者称政令教化所・141・Ξ①③④⑤⑥⑦《辞源》,商务印书馆1980年修订版,第388页。
乔伟:《唐律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48页。
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57页。
肖永清主编:《中国法制史简编》,山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15页。
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第215页。
〔2〕 《唐律疏议》卷6,中华书局1983年版。
唐代的文化交流与外来影响

唐代的文化交流与外来影响唐代,是中国历史上灿烂的文化时期之一。
其在文学、艺术、哲学等领域的成就,不仅令后世继承发扬,更使得现代国际文化界对唐代文化抱有高度的评价和赞誉。
但是,唐代的文化成就并非自成一体,而离不开与外来文化的交流、融合和影响,下面就来探讨唐代的文化交流与外来影响。
一、文化交流的历史背景唐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强盛、最繁荣的一个朝代。
唐朝建立前一个多世纪,中原地区已经相对稳定,南北统一。
吐蕃等各少数民族也在中国的政治文化体系下形成了政治上的统一。
这时,唐朝获得了辽阔的领土,极大地拓宽了其与外国交往的范围,也进一步促进了华夏文化与外部文化的融合。
二、唐朝文化的本土传承与创新唐朝本土文化的创新和发展,是联系和交流的基础。
唐代文学作品的发展,是对前代文学成就的发展和继承,包括诗歌、散文、小说、戏曲等。
唐代诗坛备受瞩目,凭借这曲婉转、真情实感的表达方式,已成为中华民族的文化瑰宝。
唐人的散文更是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以韩愈、柳宗元、魏征等人的作品为代表,内容丰富,语言优美,可读性极高。
唐代也出现了长篇小说《大唐西域记》、李渔小说《世说新语》等,充分展现了唐代小说文学的创新与发展。
在戏曲方面,《汉钟离》、《长恨歌》、《梅花烙》等都曾经一度风靡全国。
三、文化交流的历史意义唐朝作为中国历史上最辉煌灿烂的朝代之一,其文化发展,对于中外文化的交流和融合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唐朝的外交及贸易活动,使得中国文化正式融入了东南亚地区,日本等国家,从而扩大了中国文化的影响力。
唐代的文化,也在外来文化的影响下,逐渐扩充,包括北魏、西域的佛教文化、波斯的成功文化、印度的直布罗陀文化和天竺文化、中亚的万众文化等等。
唐代的文化交流,不仅使得中国与周边各国的文化交流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还极大地推动了中国文化的整体发展和繁荣。
四、文化交流的宝贵财富唐代的文化交流、融合及外来文化的影响,推动了中国文化的繁荣与发展,同时也为当代国际文化吸收和借鉴提供了宝贵的财富。
浅议“化外人”

己D1 口年 C 月 ( ) 1 上
{占 I 轧会 } I
浅议 “ 外人 " 化
寻 阴 琴
摘 要 唐律 ‘ 外人相犯” 化 条是 中国封建 法律 中一项具 有重要 意 义的规 定。 目前 比较 流行 的观 点认为 :化 外人” ‘ 即外 国 人 。另一种 观点认 为 中 国古 代所称 的 ‘ 外人” 化 是指 少数 民族 。通 过深入 分析 , 者指 出:化 外人” 笔 ‘ 包括外 国人 和部分 少数
问题 。它产 生于 中国 古代 特 定的 历史 条件之 下 ,有其特 定 的意
以调整 , 射 出当时社 会政 治经济 文化等 方面 状况 , 助于最 大 折 有
义 ,不 能: 与今天 的冲 突法 上 的主 权 国家概 念混 为一谈 。就 程度地 处理 好涉外 法律 关系 。 其 时代是 向前边 国家 , 这些 国家 的子 民就是“ 而 化外人 ” 的来 源之一 。 南
“ 化外人 相犯” 的条款一直 以来铍 认为是 中国立法 史上“ 最优 北 朝 时期 , 中原地 区出现 了历 史上第 一次 民股 大 融合的局 面 , 承 美 的条文” , 规定始 于唐朝 ,唐律疏 议 ・ 。其 《 名例律》 6 4 条 载 着儒 家“ 卷 第 8 教化” “ 容” 、包 思想 的法律 法规 应运而 生 , 它们对 民族
该 国的法律 处分 ; .番 夷之 国” 民彼此 相犯 , 以唐律 处分 。 2“ 之 皆
何为“ 化外人 ” “ ?《 化外人 相犯” 与领 事裁 判权》 文中写到 : 一
王立 民教授在 文 中提到 : 唐朝 关于 “ 化外 人” 的规 定“ 操作性
《唐律疏议》“化外人”辨析

维普资讯
20 0 6年 O 5月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J u n lo n a ie st a d t n o r a fYu n n Unv r i L w E i o y i
Ma ., 0 6 y 2 0 Vo . 9 No 3 11 .
第1 9卷 第 3期
文章编号 : N 3—14 / 20 )3一 15- 4 C5 13 D【0 6 0 O 1 0
个迷 人 的法律 条款 个迷人 的法律条款 , 宛如万花丛中一点红 , 使 大唐王朝在中国帝制时代“ 正统 王朝 ” 对待“ 非我族 类” 的传统中显得格外引人注 目, 它就是《 唐律疏议 名例 》 化外人 相犯 ” “ 。
一
、 一
一
・
《 唐律疏议 - 名例》 卷第六规定: 诸化外人 , “ 同 类自 相犯者 , 各依本俗法 ; 异类相犯者 , 以法律 论。 ” 这一条款至少透露出如下相互关联的信息 : 就立法意 图上看 , 唐王朝 以法典专条的形式对一类人——“ 化 外人” 相犯” “ 的行为之适 用法律 问题作 了专 门的规 定。我们注意到, 唐律疏议》 《 的这一条款是被 归在 称为“ 名例 ” 的篇 目中, 而且将其 放在一类特殊 “ 相 犯” 行为——“ 官户部曲官私奴婢有犯” 之后 , 可见立 法者是将其视为另一类 特殊的行为而加 以规范 的。 这至少表明了 1“ . 化外人相犯” 的行为在当时已经存 在, 而且似乎严重到非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不可的 地步。2 立法者认为对“ . 化外人相犯” 为适用法律 行 应当区别于非“ 化外人相犯” 才更为合理 。 就法律 内容上讲 , 该条文要求司法官员对待 “ 同 类” 化外人” 相犯” 的“ “ 的行为, 当依据这类“ 应 化外 人” 本身的习俗法律论处; 而对于“ 异类 ” 化外人 ” 的“ “ 相犯” 的行 为, 当根据本朝法律 ( 应 唐律 ) 论处。这 种规定要求 : 1 .适用这一条款的前提是 “ 相犯” 双方 当事人均为“ 化外人” 因此在一个 “ , 化外人相犯” 的 具体案件中 , 司法 官员首 先应 当明确行 为人 的“ 身
“化外人相犯”研究综述

“化外人相犯”研究综述作者:李芬来源:《人间》2016年第09期摘要:化外人是中国古代的一个法律术语,它产生于中国古代特定的历史条件之下有其特定的意义。
化外人的外延在不同的朝代各不相同。
对化外人相犯案件,历朝的处理原则不尽相同。
据现有的史料来看,有关化外人相犯的规定最早见于《唐律》的记载,之后《宋刑统》予以沿袭。
《大明律例》《大清律例》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其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
本文通过对化外人现状的研究,将按以下思路整理和提出了目前学界仍然存在的一些问题:化外人相犯为什么在唐朝出现?宋朝为何对化外人相犯规定出现断裂?明清时期对化外人的定义及处理原则是否有变化?在文章的最后,作者就化外人相犯提出了自己的异议:化外人相犯与领事裁判权之间有什么关联性?关键词:化外人;化外人相犯;处理原则;领事裁判权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3-0062-02一、有关“化外人”的学术研究及主要观点学界有如下几种观点:1、化外人即是外国人。
如《法律辞海》为,化外人是“中国古代法律术语,指外国人。
”2、中国古代的“化外人”,是指不属于中国封建王朝管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人民。
3、化外人是“中国古代对居于中国境内外国人或自外国归化入中国籍的人的称谓。
”4、化外人即指居住在“化外”地区的人。
具体而言,可以认为封建统治者所倡导的礼仪、制定的法令未能贯彻实施的地方就被视为“化外”,居住在“化外”地方的人即为“化外人”。
高树异先生认为:唐宋时外国人在中国享有具体法律地位,他们有居住权,受教育权,政治权利,财产所有权,婚姻权,继承权,诉讼权,等等。
文章还指出,早在唐代就有一定的“冲突规范”存在,“化外人相犯条”规定适用其本国的法律,原因自然是符合当时唐朝所追求的政治、经济等目的的,但决不能理解为是治外法权的内容。
苏钦认为,“化外人”条主要不是规定国与国之间的法律效力范围,而是着眼于调整与“礼教”法律文化有差异和冲突的民族的法律适用问题。
唐律“化外人”制度立法原因及其启示
唐律“化外人”制度立法原因及其启示作者:彭紫莹来源:《山东青年》2020年第07期摘要:《唐律》中“化外人”的法律规定是唐朝处理涉外纠纷和不同民族冲突的主要原则,对于“化外人”这一概念的解释尤其是“化内”与“化外”的区分标准在学界中仍存在较大争议和分歧,本文采用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的方法对唐律中“化外人”制度进行辨析,其是政治关系、经济发展和儒家正统观念共同作用之下的产物,对中国周边国家和地区以及后世王朝的立法活动影响深远,同时也为当今中国的法制发展提供了启示。
关键词:唐律;化外人;立法原因;启示一、引言《唐律》中“化外人”的法律规定体现了唐朝对外政策和态度,是唐朝处理涉外纠纷和不同民族冲突的主要原则,在《名例》、《卫禁》和《擅兴》中共出现三条关于“化外人”的规定。
我国学者研究最多的规定是《名例》中化外人犯罪的法律适用原则,即“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其既突显了中华法系“礼法结合”的儒家文化特点,同时又与唐朝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密切相关,体现了唐朝统治者开放包容的大国风范和立法者成熟高超的立法技巧,对同时代唐朝的周边国家地区和后世王朝相关制度的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然而,对于“化外人”这一概念的解释尤其是“化内”与“化外”的区分标准在学界中仍存在较大争议和分歧,对于相关法律规范的实施效果和评价也是众说纷纭。
二、“化外人”的概念辨析《唐律》中有三条提及“化外人”的规定,但是对于什么人属于化外人没有明确说明。
“化外人” 究竟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外国人,还是指华夏五洲之内的少数民族,抑或是两者都包含其内,换言之,对于“化内”和“化外”的区分界定应该采用国籍标准、种族标准还是文化或者政治标准,国内外学者都各执其词。
由于唐朝疆域辽阔,各少数游牧民族众多,中原大唐子民聚居地还零星分散着“羁縻府州”这类特殊的少数民族行政区,以及在长安城内和江浙沿海一带有大批来自不同国家的商贾短期或长期居住在唐朝境内,因此文化习俗和法律制度各异的复杂因素互相交织,再加上唐朝各代疆域版图扩张或缩减等动态变化,为了更接近当时立法者的意图,本文将微观的“化外人”概念和宏观的唐朝华夷关系图景相结合,试以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来重新审视唐律中的“化外人”制度。
关于唐王朝化外人涵义的探讨
关于唐王朝化外人涵义的探讨从《唐律疏议》成文的时代背景出发,着眼于当时唐朝疆域状况,尤其是边疆民族政治状况及周边政权情况,结合相关条文、疏议及字词意思,对唐朝统治者眼中的“化外人”涵义进行思考。
标签:唐律疏议;化外人几乎所有全面论述《唐律疏议》的著作、教科书都会谈及其中的“化外人相犯”条,即《唐律疏议·名例律》卷6总第48条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但不论褒贬,对于“化外人”涵义的理解却又往往成为该条争议之焦点所在。
简单来说,“化外人”、“外国人”及“少数民族”的争论可细化为两个问题:一、唐朝周边民族政权及王朝是否属于“化外人”?二、对于唐王朝而言,它们的定性如何,是否属于外国?因此,我们采取的考察方法是着眼于当时唐朝疆域状况,尤其是边疆民族政治状况及周边政权,结合该条条文、疏议及字词意思,来推测唐朝统治者眼中的“化外人”。
从《辞源》、《辞海》及通常理解上,“化外”这个词一般解释为:“旧时指政令教化达不到的偏远落后的地方,是文明地区以外。
”而“化”字则包含“教化”、“开化”之意,教化者,即“政教风化或教育感化”,开化者,则为“启蒙、教化”。
从这些解释上看,认为“化外人”是以“文化标准”区分的观点是有其道理的,尽管这种标准在可操作性上有所欠缺。
大家又发现这种文化的不同常常存在于不同的民族中,于是“族群标准”被引入。
事实上,古人以华夏为中,四边有东夷、西狄、南蛮、北胡之说。
唐朝时,东北边主要有靺鞨、室韦、奚诸族;北方、西北及西域地区主要有突厥、薛延陀、回鹘(回纥)、黠戛斯、吐谷浑、党项诸族;西南边主要有吐蕃、南诏(乌、白蛮)及牂牁诸蛮;岭南主要有俚、僚等族。
这些民族在不同时期大都建立过各自的政权,目前还没找到文献能明确指出其是否全部或哪些属于“化外人”。
如果按照民族标准,似乎只要“非我族类”,即为“化外人”。
但《疏议》对于“化外人相犯”条的解释,似乎又给出了另一个答案,即“‘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
浅议“化外人”
浅议“化外人”作者:寻丽琴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0期摘要唐律“化外人相犯”条是中国封建法律中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规定。
目前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化外人”即外国人。
另一种观点认为中国古代所称的“化外人”是指少数民族。
通过深入分析,笔者指出:“化外人”包括外国人和部分少数民族。
“化外人相犯”条不仅适用于处理外国人在大唐境内的犯罪,是唐代处理涉外案件的原则,也适用于与唐朝关系比较疏远的少数民族,是当时少数民族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
关键词化外人外国人少数民族化外人相犯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276-02偶读王立民教授《“化外人相犯”与领事裁判权》一文,不禁对中国封建法律中的涉外立法产生了兴趣。
此处摘取“化外人”一词略作探讨。
“化外人相犯”的条款一直以来被认为是中国立法史上“最优美的条文”,其规定始于唐朝,《唐律疏议·名例律》卷6第48条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疏】议曰:“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
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之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
就条文本身解读,可以知道:1.“蕃夷之国”之民若犯法,则依该国的法律处分;2.“蕃夷之国”之民彼此相犯,皆以唐律处分。
何为“化外人”?《“化外人相犯”与领事裁判权》一文中写到:“这里的“化外人”是指在中国的外国人。
“化外人相犯”所规定的是关于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在中国相犯以后所适用的制度。
”我认为,唐律中的“化外人”与今人所称“外国人”不能等同。
唐代已有“外国人”一词,据记载:“开成元年六月,京兆府奏:……准令式,中国人不合私与外国人交通、买卖、婚娶、来往。
又举取蕃客钱,以产业奴婢为质者,重请禁之。
”但为何唐律以“化外人”而非“外国人”来规定律条呢?由此间接证明了二者的差异性。
浅析唐代外来美术
浅析唐代外来美术作者:刘林媛来源:《文艺生活·文艺理论》2012年第08期摘要:唐代是中国文化辉煌发展的时期,由于与其他国家交往频繁,他有着与前代艺术形式的很大的差别。
对于他的艺术价值的研究不仅对现在艺术事业发展有着很大帮助,对于艺术的发展方向也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西域;美术;繁荣;稳定中图分类号:J0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23-0177-01唐代的中国,是世界上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中国文化从而远播四方,特别是对东亚诸国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唐朝统治的万花筒般的三个世纪中,几乎亚洲的每个国家都有人曾经进入过唐朝这片神奇的土地。
在前来唐朝的外国人中,最主要的还是使臣、僧侣和商人这三类人。
他们分别代表了当时亚洲各国在政治、宗教、商业方面对唐朝的浓厚兴趣。
笔者在这里侧重于研究美术与这些外来使者之间的关系。
首先需要知道这个时期整个美术的概况。
在绘画方面,唐代是中国绘画走向成熟的时期,唐代的代表性美术,主要是盛唐的美术,结构豪华而又紧凑,色彩绚丽而又调和,总之正如盛唐所代表的唐代的经济力量、政治力量、人们的创造力量的雄厚优裕,风格雄浑而又优美,是中国的、同时也是世界的最杰出的古典艺术之一。
在工艺美术方面,经济的发达,中外文化的交流以及人的思想意识的解放,使当代工艺美术表现出舒展博大的气势、精巧圆婉的装饰意匠和富丽丰满的形态特征。
一、唐代的绘画与外来文化7世纪是唐代绘画中外来题材最流行的时代。
这里不得不提的是《职贡图》,供职图是阎立本受命描绘太宗朝万国输诚纳贡的场面,在其作品中另有两幅《西域图》。
由于画家很少走出国门,那时描绘外国山川形胜的画面,是在询问外国贡使的基础上画出来的。
一个多世纪后,张萱和周昉都曾画过《拂林图》,拂林国指拜占庭帝国疆域内的某个地方。
甚至连王维也根据某个“异域”而创作了一副《异域图》。
唐朝的画家描述的这些远国绝域的居民形象,通常都是穿着他们本地的服装,而且这类绘画尤其突出的表现了异域人奇特的相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唐代“化外人”内涵浅析
作者:马心怡
来源:《商情》2015年第01期
“化外人”的概念是个可变命题,它是指外国人、少数民族还是两者兼之,是历来争议比较多的议题。
其实,“化外人”并不能当成一个单一成分的统称,今人所讨论问题的角度是站在现代法律意义上的,有必要从一个综合的、全面的、历史的角度出发,对“化外人”内涵范围以及界定标准做出判断。
唐代“化外人”范畴判断标准
梁启超先生在《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中曾经谈到:“…化外人‟的规定,是为唐律所特有,还是因袭前代成文,今不可考。
”唐朝的律、令、格、式中都有关于“化外人”的规定,最为大家熟知的是《唐律疏议·名例律》中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
一、化外人包涵范围
1、外国人
学术界基本上将“化外人”的含义理解为“外国人”。
但是《册府元龟·外臣卷》中已经出现“外国人”字眼,可见唐朝是有关于外国人的记载并存在这一称呼的。
立法者没必要舍弃“外国人”这个明确的概念,而采用“化外人”这个界限不清的概念。
显然这两个概念是很难完全对等的。
2、少数民族
除了外国人,学界提到很多的是少数民族。
《唐律疏议》中明确举例到的高丽、百济很明显不属于中国的少数民族,能找寻到的案例中也没有明确将少数民族和“化外人”联系在一起,但是这不表示化外人的范畴中不包括少数民族。
如果使用“外国人”则彻底的排除了少数民族,那么使用“化外人”是否可以看做是将少数民族包含在内。
3、具体内涵
首先要明确,唐朝时“国”与“民族”的概念与今天不同。
古代,“国”是个多义词。
西周初,金文中出现的“或”字与“国”字相通,仅指天子所居之城邑。
但一些民族建立的地方政权也称“国”。
如突厥汗国、回纥汗国等,此外还有一些分封的诸侯国。
谈到“国”就上升到主权问题上是现代人的逻辑。
在绝大多数时间被华夏族占据的正统王朝观念里,除了华夏民族以外的民族应该被归入蛮夷民族。
民族的概念和范围是在变化中的,现代角度的少数民族在唐朝不一定是存在的,唐朝时期的蛮夷民族也并不是完全流传了下来。
唐朝是当时亚洲大陆上的文明大国,在各个方面都有着优越感,当然包括华夏族所推崇的“礼教”。
“化外”作为名词来讲,应该是指统治者所倡导的礼义、制定的法令未能贯彻的地方,作为动词来讲,应该理解为将不受礼教浸透的转化为与自己一样。
那么需要统治者去同化的就不仅只有外国人了,也包括了华夏族之外的蛮夷民族。
2、涵盖范围
(1)边疆接壤的民族
为了管理边疆,唐朝采取了设立羁縻府州的形式,以求以类似民族自治的方式管理这些地区。
然而一些羁縻府州实际上是唐境之外的邻国、邻族。
还有一些羁縻府州时而归顺时而叛变,在臣服期间可以将其视为唐朝领土,在叛变之后则属于境外。
这些地区基本保留着自己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
(2)远来人员
丝绸之路的畅通,致使唐与中亚、西亚、非洲、欧洲等地的往来日益频繁。
唐朝时已经有大批的外来人员在中国境内生活,包涵有:一,化外商人。
他们的足迹遍布各地,拥有自己传统文化和宗教信仰的外籍商人,很难彻底融入华夏文明中;二,各国遣唐使。
唐时,外来使节都纷至沓来,唐朝廷都以极大的包容度热情的接待,并且管理有序;三,留学生;唐朝在当时是先进文化的代表,很多国家都向唐输入学生;四,外来人员中还应该包括外来僧人、流亡来唐朝的各国王侯、各国质子、乐工、艺妓以及一般游客。
三、判断标准
1、文化
是否推行华夏礼教是区分化内化外的重要因素,但是文化作为单一层面是很难成为判定标准的。
一是因为一个人的文化是属于精神层面的事,一个人是否具有唐王朝要求的化内人的文化标准很难判断;二是因为高丽和百济作为异类相犯的例子明确写在唐律里,而这二者皆抱着极大的崇拜之心用各种手段模仿唐朝,被模仿的文化是一致的,却被划分为“异类”。
2、族群
族群在民族学中指地理上靠近、语言上相近、血统同源、文化同源的一些民族的集合体,姑且将其与当今民族这一概念等同。
设想族群中的一部分人在唐王朝的土地上生活,完全归化
于唐王朝,而另一部分人生活的较远离唐朝领域,保存着浓厚的本族群特征。
那么这一族群到底是化外人还是化内人就不好判断了。
3、国籍
国籍是偏现代的讲法,将国籍摊开为法律和官制这两个更加能体现区别的概念,似乎更符合《唐律疏议》中“…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
”的描写,但是唐朝似乎没有如此明确的外国人和少数民族的概念,非华夏即夷狄更符合唐人的世界观。
4、可操作标准
将上述的判断因素单独拆分开来都不能成为十分完善的标准。
那么将唐朝长期实际有效的控制和文化因素相结合就成了可行的判断标准,即被唐王朝长期实际有效控制的地区,且华夏文明(特别是礼教文化)被彻底推行和接受,同时满足这两点的即为化内,其他则为化外。
四、小结
“化外人相犯”这一条款如果被决断的认为是关于外国人或少数民族的法律是不妥的。
不能拿如今的标准去揣测当时的立法立场,现代人区分了外国人和少数民族,而盛世唐朝也许并没有将问题如此复杂化,唐作为以汉族为主的华夏正统王朝之一,发展又已达到世界来朝的地步,站在一个礼教施恩者的高度,关怀的是将这套自认为完美的主义推广到更多的地方去,怀着教化的心,区别是其次,更加重要的是将不同全部纳入同一。
参考文献:
[1]杨勤峰.论化外人相犯[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4):45.
[2][唐]长孙无忌等撰,刘文俊点校.唐律疏议[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33.133.
[3]苏钦.唐明律“化外人”条辨析——兼论中国古代各名族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J].法学研究,1996(5):143.
[4]邹敏.关于唐律“化外人相犯”条的再思考[J].贵州民族研究,2006(5):159.
[5]张淼淼.唐代化外人的法律地位述论[D].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7.
[6]沈寿文.《唐律疏议》“化外人”辨析[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