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界定和行使中的几个事
什么是房屋设定最高额抵押,抵押时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什么是房屋设定最⾼额抵押,抵押时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什么是房屋设定最⾼额抵押,抵押时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3条以及《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9条的规定,最⾼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债务⼈或者第三⼈对⼀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抵押权⼈有权在最⾼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额抵押有如下特点:(1)最⾼额抵押是限额抵押。
抵押⼈与抵押权⼈协议约定抵押财产担保的最⾼债权限额,⽆论将来实际发⽣的债权如何增减变动,抵押权⼈只能在最⾼债权额范围内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2)最⾼额抵押是为将要发⽣的债权提供担保。
“将要发⽣的债权”,是指设定抵押时尚未发⽣,在抵押期间将要发⽣的债权;(3)最⾼额抵押所担保的最⾼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额不确定。
设定最⾼额抵押权时,债权尚未发⽣,为担保将来债权的履⾏,抵押⼈和抵押权⼈协议确定担保的最⾼数额,在此额度内对债权提供担保;(4)最⾼额抵押是对⼀定期间内连续发⽣的债权提供担保。
“⼀定期间”,不仅指债权发⽣的期间,更是指抵押权担保的期间。
“连续发⽣的债权”,是指所发⽣的债权次数不确定,且接连发⽣。
“⼀定期间内连续发⽣的债权提供担保”,是指在担保的最⾼债权额限度内,对某⼀确定期间内连续多次发⽣的债权提供担保,如最⾼额债权额为100万元,担保期间为⼀年,那么,在⼀年内,不论发⽣多少次债权,只要债券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这些债权都可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房屋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以房屋设定最⾼额抵押的,当事⼈应当申请最⾼额抵押权设⽴登记。
第五⼗⼀条规定,申请最⾼额抵押权设⽴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的⾝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四)最⾼额抵押合同;(五)⼀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
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法律规定

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法律规定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抵押人):__________乙方(抵押权人):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将其拥有的财产设定为最高额抵押,乙方享有对应最高额抵押权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抵押物1.1 甲方将其名下的如下财产设定为最高额抵押:(1)不动产:__________(2)动产:__________(3)知识产权:__________1.2 甲方应保证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等权益归甲方所有,无任何权利瑕疵和负担。
二、最高额抵押权2.1 乙方对甲方设定最高额抵押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额抵押权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债务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
2.2 甲方在债务履行期限内未履行债务或发生违约行为的,乙方有权依法行使抵押权,以实现其债权。
三、合同的变更和终止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3.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终止:(1)甲方履行债务完毕;(2)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达成;(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条件。
四、合同的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4.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2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约定5.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2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取代之前双方就抵押事项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协议。
5.3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1)抵押物清单(2)甲方身份证明文件(3)乙方身份证明文件(4)其他相关文件甲方(抵押人):__________乙方(抵押权人):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一、附件列表:1. 抵押物清单2. 甲方身份证明文件3. 乙方身份证明文件4. 其他相关文件二、违约行为及认定:1. 甲方未按约定履行债务或发生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支付债务、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抵押物等。
最高额抵押中的几个问题

最高额抵押中的几个问题汇报人:日期:•最高额抵押概述•最高额抵押中的常见问题•最高额抵押中的法律与监管问题目•最高额抵押问题解决策略与建议录最高额抵押概述01最高额抵押是一种金融担保方式,借款人通过抵押资产,获得一定额度内的贷款。
定义描述抵押资产范围贷款额度确定抵押资产可以是房地产、机器设备、存货等各种类型的资产。
贷款额度通常基于抵押资产的评估价值来确定,并在一定期限内有效。
030201最高额抵押的定义借款人需将抵押资产进行登记,确保债权人在法律上拥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登记借款人需对抵押资产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其价值和完整性。
抵押物管理在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对抵押资产进行处置,以收回贷款。
债权保障最高额抵押的工作原理融资便利:最高额抵押为借款人提供了一种灵活的融资方式,有助于满足其不同阶段的资金需求。
市场活跃度:最高额抵押促进了金融市场上的资产流动和交易活跃度,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风险控制:通过抵押资产作为担保,降低了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提高了资金安全性。
以上内容仅对最高额抵押进行了概述,实际运作中还需要考虑法律法规、市场环境和具体操作等多个因素。
最高额抵押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最高额抵押中的常见问题02抵押物估值问题在最高额抵押中,抵押物的估值是一个关键问题。
如果抵押物估值过高,超过其实际价值,当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能无法通过处置抵押物完全弥补损失。
估值方法争议对于抵押物的估值,不同评估机构或使用不同评估方法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果。
这引发了关于估值准确性和公正性的争议,进而影响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履行。
在最高额抵押中,债权人通常享有在抵押物上的优先受偿权。
但是,如果抵押物上存在多个债权人的权益,确定优先受偿权的顺序可能成为一个问题,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优先受偿权债权人应充分了解抵押物的状况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如果借款人未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可能导致债权人的担保权益受损。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事由

关键词 最高额抵押权 约定决算期 法定决算期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008)08-073-01
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并不是可以任意提出请求,须成就一定的 事由。从国外立法例及最高额抵押权的特性看,可以基于当事人约定 而确定,也可基于法律规定而确定。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事由,笔者 概括为约定决算期届至、法定决算期届至、当事人请求三类。
一、约定决算期届至 根据各国立法例和学说,决算期是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主 债权确定的时间,法律性质为期日。“最高限额抵押权如就其所担保 之原债权约定应确定之期日者,于该期日届至时,最高限额抵押权归 于确定。”如果抵押合同约定了决算期,则决算期届至,最高额抵押权 所担保的债权即自行确定。如果抵押合同没有约定决算期或约定不 明确,但约定了债权发生期间的,债权发生期间的终期应视为约定决 算期。 二、法定决算期届至 法定决算期届至,指法定事由的出现,当然导致最高额抵押权确 定的时间,法律性质为期日。《物权法》第 206 条第 3 项、第 5 项即规 定的是法定决算期届至的法定事由,包括:不可能发生新的债权债务 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第 206 条第 4 项不构成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法定事由,应为当事人请求最高 额抵押权确定的事由(下文另行分析)。另外,笔者认为,抵押物被强 制拍卖构成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法定事由。因此,最高额抵押权确定 的法定事由包括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抵押物被强 制拍卖和不可能发生新的债权。 (一)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破产案件不可 逆转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人可以由担保物获得清偿。最高额抵押权只有确定后,才能就抵押物 实现抵押权,因此,最高额抵押权当然需要确定。债务人、抵押人被撤 销,即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债权债务进入清算程序,最高额抵押权当 然需要确定。 (二)抵押物被强制拍卖 在抵押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抵押物被强制拍卖,则抵押权消灭。 所以在最高额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欲强制拍卖抵押物,则最高额抵 押权当然确定。因此,抵押物的强制拍卖亦成为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 事由。 (三)不可能发生新的债权 如果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已没有发生的可能性,则构成最 高额抵押权确定的事由,主要表现为: 1.一定种类交易的终结。如果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系基 于一定种类交易所发生的,则于该交易终结时,债权亦无发生的可能 性,最高额抵押权即应确定。
办理最高额抵押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办理最高额抵押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担保法》第59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债权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最高额抵押因免去了合同当事人重复办理抵押物评估、登记等手续,在银行信贷业务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然而,因银行信贷人员不能牢固掌握最高额抵押的法律性质,给银行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的案例也常发生。
现依据法律规定,谈谈对最高额抵押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发放最高额抵押担保贷款时应查实该抵押物未被财产保全。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银行发放贷款后,抵押人因其他经济纠纷导致该抵押物被财产保全,而银行在对抵押物现状缺乏了解的情况下,依债务人申请再次发放贷款,据此而形成的债权依上述规定已不属于担保范围,也就丧失了优先受偿权。
二、变更最高额抵押合同应避免无法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2条规定:“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规定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变更了最高限额,即主要是指增大了担保额;二是变更了最高额抵押期间,主要是指延长了担保债务发生期间。
如果变更最高额抵押合同前,抵押物已被设定为其他债权担保物,那么增大的担保额及延长的担保债务发生期间所产生的债权将不能对抗已设定担保的其他债权。
而且,如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完全意义上的替换,已无法关联前一最高额抵押合同,那么将可能导致全部债权无法对抗已设定担保的其他债权。
此外,对同一抵押物签订多份期间重叠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也可能产生上述影响抵押权实现的后果。
三、转让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应符合法定情形。
《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而第50条又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结合第62条的概括性规定(最高额抵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其他规定)及民法理论意思自治原则,转让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应明确:(1)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合同债权全额转让,抵押权应随之一并转让。
最高额抵押权是什么,设立要注意什么

最高额抵押权是什么,设立要注意什么最高额抵押权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它是为担保未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确定的债权而设立的一种抵押权,我国《担保法》对其作了简要规定。
相信很多读者朋友都不清楚最高额抵押权是什么吧,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知识,请阅读了解。
一、最高额抵押是什么含义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情形。
二、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的条件设立最高额抵押权,当事人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
最高额抵押合同与普通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所不同者在于,最高额抵押合同应订明以下两项内容:最高额和决算期。
最高额是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最高限度额,是最高额抵押合同必须明确的内容。
最高额决定着债权人受担保的债权的最大范围,是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的必要条件,未规定最高额的,该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二.设立最高额抵押权要注意什么设立最高额抵押权,当事人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
最高额抵押合同与普通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所不同者在于,最高额抵押合同应订明以下两项内容:最高额和决算期。
最高额是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最高限度额,是最高额抵押合同必须明确的内容。
最高额决定着债权人受担保的债权的最大范围,是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的必要条件,未规定最高额的,该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决算期是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实际数额的时间,从性质上说应为期日。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为将来的不特定债权,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得自由增减变更。
只有在债权额确定以后,最高额抵押权才得以实现,所以决算期在最高额抵押权中很重要。
但决算期的约定与否,并不影响最高额抵押权合同的成立,即使抵押合同中未作约定,最高额抵押权依然存在,当事人得在事后加以约定。
因此,决算期一般不属于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必备内容。
决算期虽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如果决算期与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日期间隔时间过长,则无疑使抵押物所有人长期受最高额抵押权的约束,对其甚不利,所以,有的国家民法对决算期的约定进行了限制。
什么是最高额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最高额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有什么区别?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是指土地抵押权人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所提供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债务人以自己的土地作抵押,与银行签订期限为一年的最高限额为1亿元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登记后,债务人可以第一个月向银行借款一千万元,第二次借款五千万元,将来还可能发生第三次、第四次,甚至更多次借款。
在一年之内,无论发生多少次债权,只要债权总额不超过1亿元,银行都可以就该土地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相对于一般抵押权,主要具有以下区别:一是担保的债权数量不同。
一般抵押权担保的为一个债权,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数量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一个债权,也可能是多个债权,但一般是多个债权。
二是所担保债权发生时间不同。
一般抵押权担保的为一个时间点发生的债权,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为一段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
三是在设立时,确定的担保内容不同。
一般抵押权设立时,其担保的债权已经发生,因此担保的金额等都已经确定,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是将来发生的债权,其设立时,其担保的债权尚未发生,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的实际金额、债权发生的次数等都尚未确定,确定的只是所担保债权的最高限额。
四是在转移上,一般抵押权要求债权转移的,抵押权也随之转移;但在最高额抵押权中,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五是在消灭上,一般抵押权要求主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但在最高额抵押权中,只要产生最高额抵押权的基础关系还存在,部分债权的消灭不影响最高额抵押权的存在。
六是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相比更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
例如,甲向银行连续多次借款,如果采用一般抵押的办法,那么每次借款都要设定一个抵押担保,签订一次抵押合同,进行一次抵押登记,手续十分繁琐,而在借款之前设定一个最高额抵押,无论将来债权发生几次,只要签订一个抵押合同、作一次抵押登记就可以了,这样做既省时、省力、省钱,还可以加速资金的融通,促进经济发展。
关于最高额抵押的几个问题
关于最高额抵押的几个问题作者:来源:《中国房地产·综合版》2017年第05期某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询问:我市有一些银行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为图方便,无论是不是最高额抵押,都使用了最高额抵押的格式合同。
问:(1)我们在受理时,如何判断它是一般抵押还是最高额抵押?(2)在申请最高额抵押登记时,是否一定要提交授信合同?(3)授信合同的授信额度是否应当与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的最高债权额相同?(4)有的银行没有授信合同,只提供首次借款和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否也可以办理?金绍达:是否是最高额抵押可以从最高额抵押所具有的特点来判断:(1)最高额抵押是限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额不确定。
(2)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
因此,一是最高额抵押有最高债权额,抵押合同中没有最高债权额约定的,就不是最高额抵押;二是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所以一般应当有明确的债权确定期间(按《物权法》规定,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两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由此可见,一般抵押与最高额抵押在抵押合同的内容上还是有很大差别的,因此,在申请办理一般抵押权登记时,不宜使用最高额抵押的抵押合同。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并不一定要提交授信合同。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了在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也做了与此相一致的规定。
正因为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是将来一定期间“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将要”就是在设立抵押权时还没有发生,在申请登记时还没有发生的债权,申请人无法提供这些债权合同。
因此,在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时,除了抵押合同外,申请人应提交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约定,其中包括授信合同。
授信合同中的授信额度毋须与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的最高债权额相同。
民法典的最高额抵押权的定义有哪些
民法典的最⾼额抵押权的定义有哪些债权⼈出借款式时,可以要求债务⼈提供担保,债务⼈可以提供抵押物、质押物或者保证⼈为债务担保。
抵押担保中有最⾼额抵押担保,那么民法典的最⾼额抵押权的定义是怎样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最⾼额抵押权的定义有哪些为担保债务的履⾏,债务⼈或者第三⼈对⼀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有权在最⾼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最⾼额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债务⼈或者第三⼈对⼀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有权在最⾼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额抵押权设⽴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同意,可以转⼊最⾼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额抵押权如何实现(1)债权得确实存在。
与普通抵押权是针对特定债权设⽴抵押不同,最⾼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特定性和不稳定性,在最⾼额抵押权确定之前,其担保的主债权处于不停变动之中,债务有随时发⽣的可能,也有随时被清偿的可能,因此,抵押权⼈主张抵押权时,除了证明最⾼额抵押权的存在之外,还必须证明债权的客观存在,如不能证明债权的确实存在,⼈民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则不能⽀持其⾏使最⾼额抵押权的要求。
(2)有债权已届清偿期⽽未获清偿。
抵押权⼈⾏使最⾼额抵押权,除了证明抵押权的有效存在以外,还必须证明所主张的债权已届履⾏期限,也就是债权已到期。
债权债务关系的履⾏期限是债权⼈与债务⼈之间设定的债务⼈履⾏义务的期限,在履⾏期限届满前,债权⼈依照约定是⽆权要求债务⼈履⾏债务的,债务⼈有权拒绝债权⼈要求提前履⾏的请求。
对履⾏期限不明确的,依我国有关规定,债权⼈虽然可以随时要求债务⼈履⾏,但应当给对⽅必要的准备时间。
对约定履⾏期限的债权⼈应提供有效的约定证明,证明其债权已到履⾏期限⽽债务⼈没有履⾏;如债务履⾏期限不明确,债权⼈就应提供有效的催要证明,证明债务⼈经催要⽽未履⾏。
最高额抵押制度在实务中应注意的几方面问题
最高额抵押制度在实务中应注意的几方面问题自我国担保法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制度以来,实施至今已逾十年。
从担保法发布实施之时起,我行便采取最高额抵押制度的规定,相应制定了最高额抵押合同。
总结我行最近几年来在信贷业务中利用最高额抵押这一制度所涉及的一些问题,咱们觉察部份基层信贷工作人员对这项制度的大体概念和操作标准仍有必要进一步加深明白得和熟悉。
为此,本文试从对最高额抵押制度与一般抵押制度的异同比较入手,旨在对最高额抵押制度的功能作用、其内涵的几个大体概念和实务中应注意的几方面问题做一下较全面的论述,以期对我行信贷工作人员进一步学习和把握好最高额抵押制度起到必然增进作用。
一、最高额抵押担保制度的功能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交易行为日趋频繁,许多交易愈来愈多地表现为一种“反复不断”的持续性行为,为了使这种具有持续性的交易行为每次都能取得抵押担保,并幸免每次担保重复办理抵押记录手续的繁杂,以降低交易本钱,我国担保法规定了最高额抵押制度。
因为最高额抵押制度具有方便当事人和节省环节、费用的优势和突出的风险担保功能,自该项制度产生之日起,便受到广大债权人专门是金融机构的超级青睐,取得日趋普遍的应用。
依照我国担保法规定,最高额抵押制度应用于“对一按期间内持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如:借款申请人与贷款银行之间的持续性贷款行为、商品生意两边之间分期交货方式的生意行为等。
本文为论述方便,在下文中仅以在金融业务领域所涉及的“最高额抵押担保贷款”为例进行论述。
二、最高额抵押制度与一般抵押制度的异同最高额抵押权,又称最高限额抵押权,指在预定的最高限额内,为担保以后一按期限内持续性交易发生的债权取得清偿而设定的抵押。
而一般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关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就其卖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从二者的概念即可看出,最高额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是有着明显区别的,其不同的地方要紧表此刻以下几个方面:1、最高额抵押权是为以后发生的不特定债权设定的抵押,而一般抵押权那么是为已经发生的特定债权设定的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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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的界定和行使中的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所提供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债务人以自己的土地作抵押,与银行签订期限为一年的最高限额为1亿元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登记后,债务人可以第一个月向银行借款一千万元,第二次借款五千万元,将来还可能发生第三次、第四次,甚至更多次借款。
在一年之内,无论发生多少次债权,只要债权总额不超过1亿元,银行都可以就该土地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相对于一般抵押权,主要具有以下区别:
1.担保的债权数量不同。
一般抵押权担保的为一个债权,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数量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一个债权,也可能是多个债权,但一般是多个债权。
2.所担保债权发生时间不同。
一般抵押权担保的为一个时间点发生的债权,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为一段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
3.在设立时,确定的担保内容不同。
一般抵押权设立时,其担保的债权已经发生,因此担保的金额等都已经确定,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是将来发生的债权,其设立时,其担保的债权尚未发生,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的实际金额、债权发生的次数等都尚未确定,确定的只是所担保债权的最高限额。
4.是在转移上,一般抵押权要求债权转移的,抵押权也随之转移;但在最高额抵押权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5.是在消灭上,一般抵押权要求主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但在最高额抵押权中,只要产生最高额抵押权的基础关系还存在,部分债权的消灭不影响最高额抵押权的存在。
6.是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相比更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
例如,甲向银行连续多次借款,如果采用一般抵押的办法,那么每次借款都要设定一个抵押担保,
签订一次抵押合同,进行一次抵押登记,手续十分繁琐,而在借款之前设定一个最高额抵押,无论将来债权发生几次,只要签订一个抵押合同、作一次抵押登记就可以了,这样做既省时、省力、省钱,还可以加速资金的融通,促进经济发展。
基于以上区别,在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申请时,当事人有可能无法提供主债权债务合同,因为所需要担保的债权尚未发生,但是当事人应当提供最高额抵押合同。
二是审查时,注意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否对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以及最高额抵押的期间等作出约定,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否超过所抵押的土地价值,最高额抵押的期间是否超过所抵押土地的剩余使用年限等(但笔者认为,如果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超过所抵押土地价值,则抵押权人只能就所抵押土地的价值优先受偿,如果最高额抵押的期间超过所抵押土地的剩余使用年限,抵押权在所抵押土地的剩余使用年限届满后就自动消灭,但都不影响抵押登记,这些是抵押权人应当注意的风险)。
三是注册登记时,应当在土地权利证书(包括当事人提交的土地使用证以及将要发放给当事人的他项权利证明书)和土地登记簿上应当记载权利类型为最高额抵押权,并记载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以及最高额抵押期间。
由于所担保的债权尚未发生,无法确定债权和抵押权的期限,因此土地他项权利证书书上的“存续期限”一栏可以不填写。
四是注册登记后,最高额抵押的期间届满并不表明抵押权期限届满,更不表明抵押权消灭,登记机构不得自行注销最高额抵押登记。
五是注册登记后,当事人就所抵押的土地价值高于所担保最高债权额的余额部分再次抵押申请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只不过应当在“权利顺序”栏注明所设立抵押权的顺序。
201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