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权是什么,设立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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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第二节 担保物权抵押权

第八章第二节 担保物权抵押权

• 案例一:1996年10月22日,河南省汝南县汝宁 街道办事处市民王某在汝南县一家银行贷款2万 元,以其位于该县汝宁街道井巷街19号的房产 四间作为抵押,并在该县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抵 押登记。贷款期限届满后,至2009年12月王某 起诉银行时,银行没有向王某主张过债权,亦未 向王某行使过抵押权。原告王某认为,1996年 原告用房产抵押,在被告处贷款。由于原告爱人 身体不好,长期治疗造成原告家庭生活困难,该 贷款一直没有偿还。被告也从没有向原告主张过 权利。现贷款已经十多年,远远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也超过行使抵押权的期限。请求确认被告对 原告享有的抵押权消灭。如何处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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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押权的标的 我国《物权法》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了不可 以抵押的财产和可以抵押的财产。 (一)不可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不可流通)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 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 抵押的除外;(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可流通)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 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 案例二:农民王某为扩大养殖规模与某镇农村信用社达成10万 元贷款协议,王某以其现在所居住的房屋、货车一辆、养殖场所 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以及王某家中的彩 电作为抵押物一并设 置抵押,作为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担保。王某获得贷款后,随 即扩大了养殖场的规模,但由于瘟疫流行严重亏损无力还 款。 信用社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 否则拍卖 抵押物,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 • 人民法院查明贷款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本案中四项抵押物: 一 是王某所住房屋为其父亲所留遗产,其弟也主张对该房屋的继承 权,争议一 直未得到解决; 二是货车一辆,由于从设定抵押时 就一直被公安机关扣押;三是养殖场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由于该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 四是王某所有的彩电属王某所 有。问:信用社可就哪些财产优先受偿?

质押权的成立和设立的区别是什么

质押权的成立和设立的区别是什么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质押权的成立和设立的区别是什么在担保或者是抵押合同中,质押权的成立时非常关键的一步,但是很多时候都会将质押权的成立与设立造成混淆,那么,质押权的成立和设立的区别是什么呢?为此,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查询了相关的答案,整理出下文,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吧。

一、质押权的成立和设立的区别是什么?质权的设立质权属于担保物权,从属于主债务,设立质权应当订立质权合同并采用书面形式。

设立质权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如果未订立质押合同,但质物已交付给质权。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例如以字画出质设定的质权,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二、质押权的设立(一)设立书面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二)交付标的物1、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出质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2、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为准。

三、质押权的成立(一)担保的债权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质押担保的范围进行。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二)对标的物的成立1、从物的成立质权的成立及于从物,但是从物没有交付的,对从物无效。

税务师考试-(法律) 第41讲_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担保物权的主要分类

税务师考试-(法律) 第41讲_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担保物权的主要分类

B.定金C.质押D.留置【答案】D【考点3】抵押权(掌握)(P201-P205)1.概念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享有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2.抵押权的特征(1)抵押权是物权。

(2)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抵押权是以抵押物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实现而设立的物权。

具有从属性、附随性、不可分性及物上代位性。

(3)抵押权为意定担保物权。

(4)抵押权是不转移抵押物占有的担保物权。

(5)抵押权是以对抵押物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为内容的担保物权。

3.抵押权的设立(1)抵押合同①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②约定“绝押条款”的处理(2020年调整)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2)抵押财产及抵押权的设立财产范围抵押权设立要求可抵押财产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海域使用权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⑤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⑥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⑦交通运输工具⑧其他未禁止抵押的财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得抵押财产①土地所有权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③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提示】(A)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地随房走、房随地走”)(B)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司考民法复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考点整理

司考民法复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考点整理

司考民法复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考点整理抵押权1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

应掌握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

特别应当明确的是,抵押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

至于限制流通物能否设定抵押权,担保法未予规定,但一般学者认为,其抵押权有效,但禁止流通物上不得设定抵押权。

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

2抵押物的范围。

抵押物的范围包括:(1)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主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耕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但四荒土地使用权以及乡镇企业用地连同乡镇企业厂房可以抵押。

(2)房屋。

房屋可以设定抵押权,但房屋如转化为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的,不得抵押。

宗教用房不得抵押。

机关法人的公益性财产,如机关法人的办公用房、部队营房也不宜设定抵押。

农民用房可设定抵押权。

(3)交通运输工具。

交通运输工具可以设定抵押,但转化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的,不得设定抵押。

(4)机器设备。

机器设备可以设定抵押,但转化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的,不得设定抵押。

(5)林木。

林木可以设定抵押权。

(6)其他财产。

包括依法获准建造或正在建造中的房屋,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正在建造或计划建造的船舶可设定抵押。

但已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以及违法违章的建筑物,均不得设定抵押。

3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应采书面形式。

抵押合同对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拒绝办理登记致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抵押合同不得约定流质条款,即抵押物的所有权在主债权未受清偿时归债权人所有。

流质条款为无效条款,但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实例演练1甲为一农民,因建房而向乙借款,双方约定,将自己承包的五亩及地上所种的小麦抵押给乙。

因甲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期末复习一、名词解释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种类和内容法定化,亦即物权的种类及各种物权的内容均有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类型或自定物权内容。

公示原则:是指对信赖物权公示的交易主体加以保护,即只要采取了法定的公示方式,具备公示外观,即使该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并非物权的真实状态,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可取得物权。

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即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权)而将此项权利予以登记。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成为社会观念上的一物,从而引起相关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法律事实。

包括动产附合于不动产,动产附合于动产两种情形。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及使用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权利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与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按份共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主体按各自的份额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置或者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其土地的权利。

地上权:指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为目的而使用土地的权利。

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限定动产)为标的而设立的抵押权。

共同抵押权(总括抵押权、聚合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同一个债权而在数项不动产、动产或权利上设定的抵押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交由债权人占有,或者以财产权利为标的,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物权法12-16章题库

物权法12-16章题库

物权法题库第12-16章担保物权占有一、填空题1.《物权法》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这在物权法理论上称之为担保物权的性;担保物权不能单独转让,但担保的债权转让的,担保物权也随之转让,这体现了担保物权的性。

2.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3.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

4.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5.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优先受偿6.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

7.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的民事责任。

8.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9.物权法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相应的担保责任。

10.物权法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实现债权11.物权法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人,债权人为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12.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最高额抵押合同范本5篇

最高额抵押合同范本5篇

最高额抵押合同范本5篇篇1甲方(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目的和背景鉴于甲方与乙方及其关联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为保障甲方的债权安全,乙方同意以其合法拥有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向甲方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第二条术语解释及法律适用在本合同中,“最高额抵押权”指甲方在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乙方提供的抵押物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条抵押物及最高债权额乙方提供的抵押物为:____________________(详见附件清单)。

乙方抵押的财产价值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约定的事项适用于该最高债权额内的所有债务。

第四条担保范围乙方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

具体范围以甲方与乙方签订的相关协议为准。

第五条抵押期限及登记本合同的抵押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本合同正式生效。

第六条双方的义务和权利一、甲方的义务和权利:(一)甲方应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借款;(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三)甲方有权在乙方未能按期履行债务时行使抵押权。

二、乙方的义务和权利:(一)乙方应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二)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擅自处分;(三)乙方应接受甲方对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监督。

第七条抵押物的保管、使用与处分限制一、抵押物由乙方负责保管,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承担维护、保养、管理之责。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处分抵押物。

最高额抵押对传统抵押制度的突破及其适用

最高额抵押对传统抵押制度的突破及其适用

公司与产业 Company and industry一、最高额抵押的制度价值及其立法现状最高额抵押指为担保将来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而设定的一项抵押权。

因其所担保的债权为将来可能发生的债权,在此抵押权设定时无法确定该项债权的具体额度,所以预定一定的最高限额,在约定的决算期届至或出现其他事由使最高额抵押确定时,则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此时若实际发生的债权额低于约定的最高限额,则对实际债权额进行优先清偿;若实际发生的债权额高于当事人约定的最高限额,则以最高额为限对债务进行优先清偿,超出最高额的部分则转换为一般债权,不具有优先性。

最高额抵押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一种担保制度,市场中企业之间、企业与银行之间的业务交往日益频繁,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同种类交易行为也大幅增加,若按传统抵押制度,欲使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每一笔交易行为都获得抵押担保,那么当事人必须每发生一笔交易即应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而被担保的债权因特定事由消灭后,依抵押权的从属性特点,该项抵押权也随之消灭。

若有新的交易行为发生,当事人必须重新设定抵押。

这样就会使得交易行为过于复杂,严重影响交易效率。

通过设定最高额抵押,使交易行为和债权获得充分的担保,不必在每次交易时都设定抵押和办理抵押登记,从而减少了交易手续,可以加速资金和物资的融通,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1]由于最高额抵押具有传统抵押不具备的优越性,已为多国立法所确认。

如《德国民法典》第1190条规定:“设定抵押权时,得仅规定土地应负担保责任的最高额,而除此以外,则保留债权之确定;其最高额应登入土地登记簿册;债权附有利息者,利息应计入最高额;抵押权虽未在土地登记簿册中载明为保全抵押权者,亦视为保全抵押权;此项债权得依债权转让之一般规定进行转让,债权依规定转让时,其抵押权并不随同转让。

”《瑞士民法典》第825条规定:“不动产抵押,亦可为金额不定或应变更的债权,以一定的抵押等级设定,并且不管有何变更,仍维持其登记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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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是什么,设立要注意什么
最高额抵押权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它是为担保未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确定的债权而设立的一种抵押权,我国《担保法》对其作了简要规定。

相信很多读者朋友都不清楚最高额抵押权是什么吧,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知识,请阅读了解。

一、最高额抵押是什么含义
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情形。

二、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的条件
设立最高额抵押权,当事人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

最高额抵押合同与普通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所不同者在于,最高额抵押合同应订明以下两项内容:最高额和决算期。

最高额是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最高限度额,是最高额抵押合同必须明确的内容。

最高额决定着债权人受担保的债权的最大范围,是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的必要条件,未规定最高额的,该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
二.设立最高额抵押权要注意什么
设立最高额抵押权,当事人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

最高额抵押合同与普通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所不同者在于,最高额抵押合同应订明以下两项内容:最高额和决算期。

最高额是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最高限度额,是最高额抵押合同必须明确的内容。

最高额决定着债权人受担保的债权的最大范围,是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的必要条件,未规定最高额的,该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决算期是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实际数额的时间,从性质上说应为期日。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为将来的不特定债权,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得自由增减变更。

只有在债权额确定以后,最高额抵押权才得以实现,所以决算期在最高额抵押权中很重要。

但决算期的约定与否,并不影响最高额抵押权合同的成立,即使抵押合同中未作约定,最高额抵押权依然存在,当事人得在事后加以约定。

因此,决算期一般不属于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必备内容。

决算期虽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如果决算期与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日期间隔时间过长,则无疑使抵押物所有人长期受最高额抵押权的约束,对其甚不利,所以,有的国家民法对决算期的约定进行了限制。

如《日本民法典》第398条之六规定,最高额抵
押权约定的决算期应在抵押权设立之日起5年以内。

反之,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决算期距抵押权设定日期过短,如决算期于最高额抵押权设定后数日即行届至,则这种约定与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意旨是相违背的,可以认定该约定无效,或认定这种抵押权设定行为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无效。

以上就是这次律伴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知识,上文中为大家介绍了最高额抵押权的定义、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条件以及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注意事项,详细大家在阅读了这些内容后对最高额抵押权的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这些知识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法律疑问没有得到解决,可以向文明的专业律师进行免费咨询,他们会带给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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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优先受偿应该注意什么
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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