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最高额抵押权若干问题
我国最高额抵押制度研究

我国最高额抵押制度研究摘要:最高额抵押制度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下被市场主体广为运用的一种抵押制度,但由于其本身的弊病以及我国现行法律对其规定的不完善,需要对该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
本文通过分析最高额抵押制度的制度价值及我国立法现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以期使该制度在以后的实务中更好地发挥其功能。
关键词:担保;抵押权;最高额抵押引言当今社会,最高额抵押制度为满足市场经济主体资金融通的需求提供便利,已然发展成为一种被广为适用的担保方式。
自《担保法》以来,最高额抵押制度在我国已经设立了较长的时间,但我国法律对该制度的规定过于简略,仍有许多需要修正与补足之处。
此外,抵押财产的担保价值难以充分发挥和抵押权人常有不当行为,是最高额抵押存在的固有弊病,笔者也期在制度研究过程中找到方法更好地实现不同主体间的利益衡平。
一、最高额抵押概述(一)最高额抵押之界定我国《担保法》第59条,《物权法》第203条对最高额抵押做了概念界定。
对于上述规定,有两点需要注意:首先,被这种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基于某种基础关系而产生。
它与一般抵押的显著差别便预存与此基础关系之中。
其次,它的本質就在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为存在最高限额的不特定债权。
所以,在设立权利时只需满足一定条件,已经存在或者特定的债权也可以被纳入其担保的范围。
纵使将已经存在的债权纳入其范围之内,前者也只是的诸项债权总和的一部份,并且随时可能因为清偿而消灭。
(二)最高额抵押之特征相比于其他的一般类型的抵押,最高额抵押是一种性质较为特殊的抵押,其自然存在许多的特别的地方:首先,其有特殊的权利特定性。
一般来说,抵押物的价值就是其所提供的担保的范围,而这种抵押则是以其设定的最高额为限度担保相应的债权。
其次,这种抵押在抵押权适用的范围上不同于一般的抵押。
对于后者,任何债权都能够设定抵押权。
而前者所担保的债权,必须是在某一期限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的债权。
最后,其有实现权利时所需满足的特别的条件。
民法典中最高额抵押金额如何确定

民法典中最⾼额抵押⾦额如何确定财产所有⼈可以将⾃⼰的财产抵押担保债务,⽽抵押财产时,当事⼈可以设⽴最⾼额抵押的,不超过最⾼额的,当事⼈可以重复抵押该财产,民法典中最⾼额抵押⾦额是怎样确定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最⾼额抵押⾦额如何确定民法典规定,最⾼额抵押的⾦额,是依据抵押财产的价值确定的,在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由抵押⼈和债权⼈共同协商确定最⾼限额。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最⾼额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债务⼈或者第三⼈对⼀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有权在最⾼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额抵押权设⽴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同意,可以转⼊最⾼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四百⼆⼗⼀条【最⾼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最⾼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现抵押权的⽅法有哪些抵押权的实现可以通过抵押权⼈与抵押⼈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之后进⾏偿还的⽅式解决。
如果不能达成⼀致协议的,抵押权⼈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之后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抵押权的实现⽅法有以下⼏种:1、拍卖抵押权⼈在债权已界清偿期⽽债务⼈没有履⾏还款义务时,可以申请法院依照⼀定的程序拍卖抵押物,就其所得的价⾦优先受偿。
如果拍卖抵押物后所得的价⾦多余债务⾦额的,超过部分应当返还抵押⼈。
如果抵押权⼈为多数⼈时,应当依照抵押权的次序进⾏分配。
2、变卖如果抵押权⼈不愿意拍卖抵押物的,也不愿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时,可以通过⼀般的买卖⽅式变卖抵押物,并就所得价⾦优先受偿。
3、折价在债权清偿期限届满后,抵押权⼈可以与抵押⼈签订合同,约定由抵押权⼈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如果抵押物的价值⾼于债权数额的,应当将超过的价款返还于抵押⼈。
关于最高额抵押的几个问题

关于最高额抵押的几个问题作者:来源:《中国房地产·综合版》2017年第05期某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询问:我市有一些银行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为图方便,无论是不是最高额抵押,都使用了最高额抵押的格式合同。
问:(1)我们在受理时,如何判断它是一般抵押还是最高额抵押?(2)在申请最高额抵押登记时,是否一定要提交授信合同?(3)授信合同的授信额度是否应当与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的最高债权额相同?(4)有的银行没有授信合同,只提供首次借款和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否也可以办理?金绍达:是否是最高额抵押可以从最高额抵押所具有的特点来判断:(1)最高额抵押是限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额不确定。
(2)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
因此,一是最高额抵押有最高债权额,抵押合同中没有最高债权额约定的,就不是最高额抵押;二是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所以一般应当有明确的债权确定期间(按《物权法》规定,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两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由此可见,一般抵押与最高额抵押在抵押合同的内容上还是有很大差别的,因此,在申请办理一般抵押权登记时,不宜使用最高额抵押的抵押合同。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并不一定要提交授信合同。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了在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也做了与此相一致的规定。
正因为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是将来一定期间“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将要”就是在设立抵押权时还没有发生,在申请登记时还没有发生的债权,申请人无法提供这些债权合同。
因此,在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时,除了抵押合同外,申请人应提交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约定,其中包括授信合同。
授信合同中的授信额度毋须与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的最高债权额相同。
简述最高额抵押

不确定的。而一般抵押担保 的债权 , 是特定的 , 确定的 。
第四 、 最高额抵押是 为连续发 生的债权担保 。最高额
抵押 的债权必 须是连续 的 , 不具有连 续性 的债 权 , 不得设 定最高额抵押 。而一般抵押担保 的债权不具有连续性。 第五 、 最高额抵押是 限额担保 。最 高额抵押 中的最高
方法 院以最高额抵押所担保 的债权 , 不具有不确定性 和未 来发生 性为 由, 判决银行 与企业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 同无
效 的情 况 ; 一 般 抵 押 担 保 是 否 发 生 , 权 额是 多 少 , 是 而 债 都
用最 高额抵押必须确定在决算期 内债权最高限额 。 最高额
抵押 所担保 的债权具有原则确定具体不确定的双重性。 所 谓原则确定 , 即在适 用最高额 抵押方 式时 , 必须先将 抵押
第一 、最高额抵押为一定范 围内的债权设定 的担 保。 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仅限于一定范 围内的债 权 , 限 仅 于特定原因关 系而发生的债权 。我 国《 担保法》 6 第 0条规 定, 最高额抵押 只适用 于担保借 款合同和在一定期间 内连
经济 生活具有不 可替代 的作用 , 最高额抵押权也并非十 但
求债务人提 供担保 , 消耗 了许多 时间和精 力 , 加 了交易 增
成本。因此 , 普通抵 押权 难以达到连续交易融 资的方便快 捷。于是 , 实践中产生了最 高额抵押 , 即设立一个抵押权对
一
一
、
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 和抵 押权人协议 , 在最高 债权 限度 内, 以抵押物对一定范 围内连续发生 的不特定债 权设定 的担保 。 对最高额抵押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 用法 适 律关于抵押 的一般规定。 关于最高额抵押于其它抵押权相 比 , 以下几个方 面 有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一、引言在金融领域,抵押担保是一种常见的借贷方式,为借款人提供了更高的借款额度和更低的利率。
最高额抵押担保是其中一种形式,本文将探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二、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概念最高额抵押担保是指在借款协议中,借款人将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作为抵押,从而为借款人提供一定额度的借款,当借款额度未达到上限时,可以随时再次借款,而无需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借款本金和利息借款本金是最高额抵押担保下的主要债权范围。
借款人通过将拥有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机构借款,该借款的本金部分即构成债权范围。
同时,借款协议中还包括对应的利息范围,即借款人需按约定支付的利息。
2.逾期罚息若借款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则会产生逾期罚息,该罚息也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贷款机构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逾期借款金额收取罚息。
3.担保权益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体是担保物,即借款人所提供的财产。
在借款协议中,贷款机构获得对担保物的担保权益,即可以依法优先受偿。
这一部分权益包括借款未偿还、债务违约等情况下,贷款机构对担保物的追索权和处分权。
4.其他相关费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还包括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其他相关费用,例如担保费用、评估费用、保证金等。
这些费用是借款人在借款过程中需要承担的,也构成了最高额抵押担保下的债权范围。
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特点与优势最高额抵押担保相比传统抵押担保有以下特点与优势:1.灵活性高:借款人在享受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内,可以随时按需借款,无需反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提高了融资的效率。
2.高额度借款:最高额抵押担保通常能够提供较高额度的借款,并能更好地满足借款人的资金需求。
3.利率较低:由于提供较高的抵押物,最高额抵押担保能够为借款人提供较低的利率,降低借款成本。
4.保护担保物权益:最高额抵押担保对贷款机构来说,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有效保护了担保物的权益。
浅谈最高额质押

金 融 经 济
浅 谈 最 高 额 质 押
史新 华 颜世 强 魏 延伟 新泰 2 11 7 2 9) ( 汶矿业 集团孙 村煤 矿 新 山东
更好 地发 挥 质押担 保 的功 能
质 权合 同而设 立 。最 高 额质 权 的设 立 与普 通 质权 的设 立 ,在 程 序 上 并 无多 大 区别 ,都 须 依 当事 人 的设 定行 为 而发 生 。但 最 高额 质 权 的设立 ,有 以下 问题需 探讨 和 注意 :
1 、最 高额质 权合 同
2 行 登 记 。现 行担 保 法 所规 定 的 质权 的 臀记 ,指 的 是权 利 质押 ,动 产 质 押无 须 登记 ,权利 质 押 的 臀记 采 墩 的是瞀 记 成立 要 件 主义 ,即法 律 明确 规 定必 须替 记 的 ,非 经登 记 质 权不 得 成立 。最 高额质 权 的登 记 有 其特 殊 性 ,不 必 区 分 动产 匝押 与权 利 质押 ,统一 采取 登 记 成 立要 件 主 义 ,也 就 是 说 动 产质 押也必 须 经过登记 才 能成立 。
2 、有利 于 充分发 挥担 保 物的价 值
价值 较 大 的质物 如 果 仅为 一 个债 权 作担 保 ,会 造 成 质物 价值
的浪 费 ,如 果 能为 若 干个 迮续 发 生 的债 权 作担 保 ,则能 充分 发挥
抵押 物 的担保 作 用 。
3 、有利 于促 进 市场 交 易的发 生
最 高 额质 权 的 功能 在 于连 续 性 交易 形 态之 需要 ,在 最 高额 质 权 存 在期 间 ,单 个 债 权 的消 灭 ,质 权 并不 会 因此 而 消灭 ,所 以最 高额 质权 可 为 长期 连续 性 交 易提 供 便 利和 充分 的 保 障 ,从 而有利 于促 进市 场交 易 的发 生发 展 。 最 高额 质 权 虽 然 具 有 上 述 功 能 ,但 仍 具 有 相 的 缺 陷 与不 足 :债权 人 为 了担 保 自己的 债 卡 义的实 现 ,常 常超 过 交易 上 的必要 范 围 ,设 定 巨 额 的最 高额 质 押权 ,独 占质 物 的交换 价值 ,从 而妨 碍 质 物担 保 价 值 的发 挥 。同 时最 高 额 质杈 在 最后 决算 期 届 至前 , 债 权 人及 债 务 人之 问 的债 权 债 务关 系消灭 ,并不 引 起最 高额 质 权
民法典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最⾼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有什么规定
在抵押物品给其他⼈进⾏担保的时候,⼀般来说都会有⼀个抵押的额度。
抵押额度在债权确定之前,如果债权⼈就已经将部分的债权转让给其他⼈了,⼀般情况下最⾼额抵押权会受到影响。
那么最⾼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有什么规定呢,店铺⼩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家做法律参考。
⼀、民法典的最⾼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有什么规定
根据《民法典》
第四百⼆⼗⼀条最⾼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权转让⽆法转让的情形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包括:基于个⼈信任关系⽽发⽣的债权。
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债权;专为特定债权⼈利益⽽存在的债权。
例如专向特定⼈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
例如,竞业禁⽌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
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
例如已经产⽣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债权相分离⽽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当事⼈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向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因⽽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在民法典中对于最⾼额抵押权的担保是有相关规定的,债权⼈将部分债权转让给其他⼈之前,最⾼额抵押权是不可以随意转让的,但是在双⽅当事⼈约定合同内容。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回答,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店铺做相关的法律咨询。
最高额抵押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将抵 押物 的交 换价 值 比喻为 一个 箱子 , 最高 额抵 押权 人把 握 的交 换价值 为 该箱 子 的一部 分 ( 则 即最 高 限额 ) ,
在最 高额 抵押 权人 所把 握 的那一 部分 的箱 壁上 开 有入 口( 即基础 关 系 ) 出 口, 权 通 过入 口而 进 入最 高 额 和 债 抵押 担保 范 围( 即基 于基 础关 系 而发 生债权 ) 通过 出 口而 脱 离最 高 额 抵押 担 保 范 围 ( 因清 偿 、 销等 原 因 , 即 抵 而 消灭 , 因债 权转 让 、 或 债务 承担 而让 渡 ) 人 口的 大小 由当事 人 自由确 定 ( 由抵 押 权人 和抵 押 人 约定 基 础 , 即
关 键 词 : 保 物 权 ; 高额 抵 押 ; 律 适 用 担 最 法 中 图分 类 号 : 5 1 DF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7 78 20 )50 8 6 1 0 — 8 X( 0 9 0 —0 50
最高 额抵 押 系指对 债权 人一 定 范 围内 的不 特 定债权 , 预定 一定 的最 高 限额 , 以抵押 物 担保其 实 现 的特 种 抵押 制度 。相 对于 普通 抵押 权 , 最高 额抵 押 的特征 集 中表 现 为对 抵 押 权特 定 性 的 突破 和 从 属性 的缓 和 。若
收 稿 日期 l 0 8 1 —0 20 — 0 8 作 者 简 介 : 鹏 ( 9 1 ) 男 , 川 岳池 人 , 南 政 法 大 学 教 授 , 学 博 士 , 要 研 究 方 向 为 民 法 学 。 孙 17一 , 四 西 法 主
8 —8 1 3条 ) 而 《 权 法 》 十 六 章 第 二 节 ( 2 3 2 7条 ) 在 该 基 础 上 进 行 了 相 应 的 调 整 和 补 充 。 然 而 , , 物 第 第 0— 0 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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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最高额抵押权若干问题
一、最高额抵押权概述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最高额抵押权作为一种特别的抵押权补充着我国担保制度。
最高额抵押系指对债权人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债权,预定一定的最高限额,用以抵押物担保其实现的特种抵押制度。
相对于普通抵押权,最高额抵押的特征集中表现为对抵押权的特定性的突破和从属性的缓和。
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规定了最高额抵押权制度;最高额抵押权之所以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其原因在于最高额抵押权具有普通抵押权所不具有的功能,其创设的目的在于配合继续性交易形态的需要,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因而具有生命力。
明确的最高额抵押权最早确认于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
我国于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第五十九条给出了我国关于最高额抵押的定义:“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它适用于银行与客户之间的资本信用关系,经销商与制造商或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商业信用关系,以及消费者与经销商的消费信用关系。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确定性,它是特定期间内基于一定的基础关系所产生的债权,这些债权在特定期间内出出进进、生生灭灭,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由于最高额抵押权的最高额是对所担保的债权额所作的限定,并非指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实际发生的债权额,至于实际发生多少债权而又有多少债权为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须到最高额抵押权确定时才能特定。
虽然《担保法》对最高额抵押权作了规定,但其内容过于简单和形式化,缺乏可操作性。
而200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终于对其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完善,填补了立法上的一片空白,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依据。
然而,最高额抵押制度毕竟是较为晚且近的制度,在具体适用该制度时应集中注意哪些问题?我国现行法是否充分地预见到这些问题并提出了合理的解决方案?仍值得我们深入探究。
二、最高额抵押权特征
作为抵押权的一种,除具有抵押权共性特征之外,其还具有区别于普通抵押权没有的特性。
笔者在此主要讨论其独有的特性特征。
(一)最高抵押权从属性上的特殊性
抵押权在发生上、处分上和消灭上具有从属性,是抵押权的一种重要特性,而最高额抵押权从属性上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1)在存在上,最高额抵押权除可在债权成立之后成立之外(类似于普通抵押权的发生上从属性),也可能出现债权成立之前成立;(2)在处分上,最高额抵押权并不随某一具体债权的转移而转移;(3)在消灭上,由于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并不是某一具体债权,某一具体债权的消灭并不意味着全部债权的消灭,因此抵押权并不一定随某一具体的债权消灭。
(二)最高抵押权的不确定性
最高额抵押权设定时,区别于普通抵押权,其所担保的债权或尚未发生或虽已发生但仍处于可变动之中,而普通抵押权所担保的实际债权额是完全确定的,是对一段时间内持续发生的数额做出一定的预测。
而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从设立之起直至债权特定时,该债权一直保持变动性,具有不特定性。
(三)最高抵押权债权额限度的特殊性
由于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是不特定的,因此,最高额抵押权债权额具有区别于普通抵押权无最高限度的债权额,是有固定限度、明确指明的额度限额。
如果无订立最高额度的限度,则无法确定抵押权人对其有限财产的支配范围,从而可能会对后顺位权利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三、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
同普通抵押权的设立情况一样,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也应当以当事人合意并登记生效。
其书面抵押合同同普通抵押合同基本一致,但最高额抵押合同应明确两个方面的内容:最高额和决算期。
此二项内容是最高额抵押合同区别于普通的抵押合同的特殊性关键所在。
我国《担保法》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时适用普通抵押权的规定,并无最高限额的规定。
《物权法》中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期间、债权范围和最高额做出了要求,弥补了《担保法》中对最高额抵押的不足。
决算期是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实际数额的时间,从性质上说应为日期。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为将来的不特定债权,在抵押存续期间可以自由
增加或者减少。
不过由于只有在债权额需要明确,而明确以后最高额抵押权才能得以实现,因此决算期的确定是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一个重要的要素。
但是决算期并非必需约定事项,未约定决算期的,仅成为未定期限之最高额抵押权,并不致使最高额抵押权归于无效。
决算期确定的同时,将会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影响,因而决算期的确立期限非常重要,应适当约定。
我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中规定:“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对决算期作了要求,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最高额抵押权的效率和交易的安全性。
设立最高额抵押权须进行登记,我国《物权法》对最高额抵押权的登记问题没有专门规定,而是使用一般抵押权的规定。
根据第一百八十七条和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于不动产适用登记设立主义;根据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动产适用登记对抗主义。
四、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
学界普遍认为最高额抵押权效力有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和处分三个方面。
(一)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系指抵押权人得以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的范围。
在抵押权设立之时,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并未确定具体的数额,仅确定了最高额和决算期。
由于最高额抵押权的特殊性,在其数额未有确定是,债权额的增加或减少,即使债权一度为零也不会影响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对其后发生的债券依然有效力,当最高额担保权确定的同时,债权额即为确定。
当最高额抵押权确定时,如果实际债权额超过不足最高额,则以实际债权额为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如果实际债权额超过最高额,则以最高额为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超出部分按普通债权算,抵押人按普通债权承担责任。
《担保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
(二)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
根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合意,最高额抵押权法律规定应允许变更。
变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最高额的变更、债权的变更和决算期的变更。
(1)通过当事人合意约定,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之下,最高额抵押权最高额可以增加或者减少,经登记生效;增加最高限额是,不得以其增加部分对抗变更登记前已成立的后顺序抵押权利人。
(2)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的变更就是指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变化。
即对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的变更。
(3)对于决算期的变更,当事人可以约定提前或延后。
我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五条对最高额抵押权变更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极大地以完善《担保法》相关条文。
(三)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
我国《担保法》第六十一条中对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做了明文禁止规定。
此规定遭到学界普遍的质疑。
根据司法自治原则,抵押权的转让与否,应取决于当事人的合意,而不应对此进行绝对的限制。
其次,最高额抵押权是“框子支配权”,在框子口被封闭之前(决算期到来前)允许各个具体债权进进出出,这本来就是最高额抵押权的主要特征,最高额抵押权也正是通过这种方式发挥作用。
一旦限制各个具体债权的转让也就意味着框子口此时只允许进不允许出,最高债权额限度很快就被超过,这将削弱最高额抵押权功能的发挥。
我国新制定实施的《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中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条对于最高额抵押权转让的严格禁止算是一个突破,承认了当事人约定下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符合了法律理论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五、结论
我国《担保法》对最高额抵押权制度作了规定,但内容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给司法实践造成很大不便。
《物权法》的出台,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担保法》的不足,对最高额抵押权制度进行了更完善的规范。
不过社会经济生活是不断变化发展的,世上并无万年不易之法,为了更好应对社会的发展,对于最高额抵押权制度的规定也必须相对的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