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中的法律规则

合集下载

民法典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适用”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适用”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适用”规定的解读重点法条第四百二十四条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一般抵押权有关条款的规定。

条文释义本章第一节为一般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相比,最高额抵押权具有特殊性:一是最高额抵押权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在一般抵押权中,抵押权完全从属于主债权,随主债权的设立、转让和消灭而设立、转让和消灭。

但是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转让和消灭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主债权。

在设立上,没有债权存在,不能设立一般抵押权;但最高额抵押权却往往为将来的债权而设,不需要依附于现成的债权。

在转让上,一般抵押权要求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也随之转让;但在最高额抵押权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在消灭上,一般抵押权要求主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但是在最高额抵押权中,只要产生最高额抵押权的基础关系还存在,部分债权的消灭不影响最高额抵押权的存在。

二是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在设立时具有不确定性。

在一般抵押权设立时,其所担保的债权在设立时就是特定的,所担保的债权额是明确的;但是最高额抵押权设立时,其所担保的债权额是不确定的,一直到本法规定的确定债权额的事由出现时,其所担保的债权额才确定。

三是在最高额抵押权中,当事人必须约定抵押权人得以优先受偿的最高债权数额。

当事人约定的享有担保的最高债权数额并非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实际债权额,因为实际债权额到底是多少,只有根据本法第423条的规定进行确定后才清楚。

当实际发生的债权额超过最高限额时,以最高限额为准实现抵押权,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实际发生的债权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实现抵押权。

在一般抵押权中,当事人并不需要约定优先受偿的最高债权数额。

以上三点是一般抵押权与最高额抵押权的主要区别。

但是从性质上讲,最高额抵押权仍属于抵押权的一种,与一般抵押权具有许多共性。

从《民法典》看最高额抵押权相关法律规则

从《民法典》看最高额抵押权相关法律规则

从《民法典》看最高额抵押权相关法律规则目录从《民法典》看最高额抵押权相关法律规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从《民法典》看最高额抵押权相关法律规则最高额抵押系随商品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项重要的抵押担保制度,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在1995年实施的《担保法》确立了这一制度,最高额抵押对长期性的融资交易提供了便利。

本文从《民法典》及《担保制度解释》的相关规则出发,就最高额抵押相关法律规则进行梳理,以资实务。

一、最高额抵押权的基础解读1995年实施的《担保法》第59条引入了最高额抵押担保这一制度,随后的《担保法解释》与《物权法》对这一制度进一步细化,《民法典》第420条继承了《物权法》第203条对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所谓最高额抵押权系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财产,与债权人订立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担保将来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而提供抵押担保财产的契约,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从上述概念可知,最高额抵押权较之于一般抵押权而言,其担保的是将来一定期间内的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虽然担保债权的最高额可以确定,但实际发生的债权额却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表明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并非债权确定期间内发生的某一具体特定债权,而是该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其并不具有像一般抵押权那般的一一对应性,自然某一具体特定债权的消灭也不会影响最高额抵押权的存续。

而且,这种担保是为将来期间内发生的债权,因此最高额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相比,最高额抵押中的抵押设立在前,而债权一般发生在后,这种债权一般是将来的债权,其是否发生以及发生多少仍不确定,故而最高额抵押权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对于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发生的债权,按照《民法典》第420条第2款规定,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形下,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需要注意的是可以转入的已发生债权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与最高抵押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必须是相同的,否则无法转入。

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法律规定

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法律规定

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法律规定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抵押人):__________乙方(抵押权人):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将其拥有的财产设定为最高额抵押,乙方享有对应最高额抵押权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抵押物1.1 甲方将其名下的如下财产设定为最高额抵押:(1)不动产:__________(2)动产:__________(3)知识产权:__________1.2 甲方应保证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等权益归甲方所有,无任何权利瑕疵和负担。

二、最高额抵押权2.1 乙方对甲方设定最高额抵押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额抵押权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债务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

2.2 甲方在债务履行期限内未履行债务或发生违约行为的,乙方有权依法行使抵押权,以实现其债权。

三、合同的变更和终止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3.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终止:(1)甲方履行债务完毕;(2)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达成;(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条件。

四、合同的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4.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2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约定5.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2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取代之前双方就抵押事项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协议。

5.3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1)抵押物清单(2)甲方身份证明文件(3)乙方身份证明文件(4)其他相关文件甲方(抵押人):__________乙方(抵押权人):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一、附件列表:1. 抵押物清单2. 甲方身份证明文件3. 乙方身份证明文件4. 其他相关文件二、违约行为及认定:1. 甲方未按约定履行债务或发生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支付债务、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抵押物等。

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法律规定

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法律规定

律伴网(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法律规定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最高额抵押具有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的特点。

即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未来债权是不特定的,将来的债权是否发生、债权类型是什么、债权额是多少均是不确定的。

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不必须都是同一性质的债务。

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双方要明确规定债权发生的原因。

根据《担保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因此,只有借款合同和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而且在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担保债权是否仅限于借款的债务还是商品交易发生的债务,特别是担保商品交易发生的债权的,应当明确规定就何种商品进行连续交易发生的债权额进行担保。

否则,应推定双方同意就各种商品交易进行连续交易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

对于被担保的债权的最高限额应当明确规定。

如果没有约定最高限额,则应当认为最高额抵押合同不成立。

决算期是最终确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的实际数额的日期。

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通常必需明确规定决算期。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决算期,如果最高额抵押合同中订有存续期间并已经登记的,此项期间届满之时即为决算期。

如果抵押合同登记的存续期间过长,当事人均有权提出确定合理的决算期。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因此这些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最高额抵押同样适用。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权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浅析最高额抵押的法律规则

浅析最高额抵押的法律规则

浅析最高额抵押的法律规则你知道最高额抵押吗?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最高额抵押的相关法律知识。

浅析最高额抵押的法律规则担保法对最高额抵押法律制度中的权利规则规定得过于简约,担保法《解释》给予了一定的补充完善,物权法的规定相对更加合理而明确。

应当注意区分最高额抵押的一般法律规则及其特殊法律功能。

根据物权法对最高额抵押法律功能的最新界定,最高额抵押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可见,最高额抵押既有普通抵押中“优先受偿”的一般性特征,也有其独具的法律功能。

最高额抵押的特殊性在于:一是其所担保的债权发生数与单笔发生额是动态的,不是在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时能够像普通抵押担保那样将债权特定化;二是其设有“债权确定与决算期制度”。

最高额抵押受“债权发生期间”和“最高额”两项合同因素的双重制约,故其实际担保额可能等于或小于最高额,但绝不可能大于最高额。

普通抵押的债权确定是在设立抵押时即明知的,没有单独的确定与决算期制度;三是其所担保的债权是“将要连续发生的”,而普通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则是既存的和特定的,而且是可以早于、同时或晚于普通抵押的设定日而发生的。

最高额债权的“连续发生”只能是一种“可能性”而非对必然性的约定。

如借款人与银行在某项信贷债权的合同履行中,虽然借款合同本身可以给借款人一个较高的授信。

但当银行在审查借款人的实际借款申请时,有可能因各种原因而未实际足额发放所授信的贷款。

显然,贷款未足额发放的责任应归结于另一法律关系调整,不影响最高额抵押项下债权发生的“或然性”特征。

最高额抵押中的几个问题

最高额抵押中的几个问题

最高额抵押中的几个问题汇报人:日期:•最高额抵押概述•最高额抵押中的常见问题•最高额抵押中的法律与监管问题目•最高额抵押问题解决策略与建议录最高额抵押概述01最高额抵押是一种金融担保方式,借款人通过抵押资产,获得一定额度内的贷款。

定义描述抵押资产范围贷款额度确定抵押资产可以是房地产、机器设备、存货等各种类型的资产。

贷款额度通常基于抵押资产的评估价值来确定,并在一定期限内有效。

030201最高额抵押的定义借款人需将抵押资产进行登记,确保债权人在法律上拥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登记借款人需对抵押资产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其价值和完整性。

抵押物管理在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对抵押资产进行处置,以收回贷款。

债权保障最高额抵押的工作原理融资便利:最高额抵押为借款人提供了一种灵活的融资方式,有助于满足其不同阶段的资金需求。

市场活跃度:最高额抵押促进了金融市场上的资产流动和交易活跃度,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风险控制:通过抵押资产作为担保,降低了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提高了资金安全性。

以上内容仅对最高额抵押进行了概述,实际运作中还需要考虑法律法规、市场环境和具体操作等多个因素。

最高额抵押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最高额抵押中的常见问题02抵押物估值问题在最高额抵押中,抵押物的估值是一个关键问题。

如果抵押物估值过高,超过其实际价值,当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能无法通过处置抵押物完全弥补损失。

估值方法争议对于抵押物的估值,不同评估机构或使用不同评估方法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果。

这引发了关于估值准确性和公正性的争议,进而影响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履行。

在最高额抵押中,债权人通常享有在抵押物上的优先受偿权。

但是,如果抵押物上存在多个债权人的权益,确定优先受偿权的顺序可能成为一个问题,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优先受偿权债权人应充分了解抵押物的状况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如果借款人未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可能导致债权人的担保权益受损。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法律规定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法律规定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法律规定(二)1.引言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它在商业贷款和个人借贷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该合同将借款人的财产或资产作为担保,以保证债务的偿还。

本文是关于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法律规定的第二部分,将进一步探讨与其相关的法律规定。

2.法律规定2.1《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法》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的法律规定主要包含在《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法》中。

该法律针对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的成立、效力、变更、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双重利益。

2.2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2.3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和转让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的法律规定也涉及到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和转让。

根据《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对最高额抵押权进行变更,但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同时,最高额抵押权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其负有的最高额抵押权转让给第三方。

2.4最高额抵押权的解除和清偿当债务人偿还全部债务时,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中的最高额抵押权即可解除。

根据《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法》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解除后,债务人可以要求债权人给予解除证明。

同时,在最高额抵押权解除后,债务人可以行使清偿权,即取回作为抵押担保的财产或资产。

3.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的法律规定,下面将介绍一个与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相关的案例。

某公司向银行贷款50万元,并以公司名下的一栋房产作为最高额抵押担保。

合同明确规定,房产的抵押额度为最高额。

在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的情况下,银行可以依法行使最高额抵押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公司偿还了40万元的贷款,仍欠银行10万元。

某公司申请解除抵押权,并要求取回房产。

根据《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于债务人已还清部分债务,债权人必须解除相应金额的抵押权。

因此,银行应解除对房产10万元的抵押权,并出具解除证明。

某公司取得解除证明后,可以重新获得对房产的所有权。

2024版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法律规定

2024版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法律规定

2024版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法律规定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抵押人):地址:联系方式:乙方(抵押权人):地址:联系方式:鉴于:1. 甲方为乙方提供债务担保,同意将其在合同附件中所列明的财产设定为抵押物,以担保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贷款或其他信用额度;2. 乙方同意在甲方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对甲方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 双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最高额抵押合同。

第一条抵押物1.1 本合同所称抵押物指甲方在合同附件中列明的下列财产:(1)不动产:(2)动产:1.2 甲方应保证抵押物的权属清晰,无任何权利争议和债务纠纷。

1.3 甲方应确保抵押物价值的稳定,不得有损抵押物价值的行为。

第二条债务范围2.1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包括甲方在合同生效期间内向乙方申请的贷款、信用额度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债务。

2.2 甲方同意,在债务未清偿完毕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第三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3.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3.2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需变更抵押物,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3.3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未按约定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依法行使抵押权,处置抵押物以优先受偿。

3.4 合同终止后,甲方应办理抵押物解除抵押手续,并将相关证明文件交付乙方。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按时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依法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4.2 乙方未按约定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额度的,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2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约定6.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2 本合同附件为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单,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额抵押中的法律规则
特约法治评论员师安宁
最高额抵押是金融业实务中的一种常见担保形态,在其他交易类型中亦十分多见,故最高额抵押系一种重要的担保制度。

担保法对最高额抵押法律制度中的权利规则规定得过于简约,担保法《解释》给予了一定的补充完善,物权法的规定相对更加合理而明确。

应当注意区分最高额抵押的一般法律规则及其特殊法律功能。

根据物权法对最高额抵押法律功能的最新界定,最高额抵押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可见,最高额抵押既有普通抵押中“优先受偿”的一般性特征,也有其独具的法律功能。

最高额抵押的特殊性在于,一是其所担保的债权发生数与单笔发生额是动态的,不是在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时能够像普通抵押担保那样将债权特定化;二是其设有“债权确定与决算期制度”。

最高额抵押受“债权发生期间”和“最高额”两项合同因素的双重制约,故其实际担保额可能等于或小于最高额,但绝不可能大于最高额。

普通抵押的债权确定是在设立抵押时即明知的,没有单独的确定与决算期制度;三是其所担保的债权是“将要连续发生的”,而普通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则是既存的和特定的,而且是可以早于、同时或晚于普通抵押的设定日而发生的。

最高额债权的“连续发生”只能是一种“可能性”而非对必然性的约定。

如借款人与银行在某项信贷债权的合同履行中,虽然借款合同本身可以给借款人一个较高的授信。

但当银行在审查借款人的实际借款申请时,有可能因各种原因而未实际足额发放所授信的贷款。

显然,贷款未足额发放的责任应归结于另一法律关系调整,不影响最高额抵押项下债权发生的“或然性”特征。

物权法有一项“但书”性规定,即“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笔者认为,适用这一“旧债吸收”制度显然隐含一项前提条件,即该笔最高额抵押
法律关系的设定并不仅仅是为吸收既存债权服务的,应是在不影响某一最高额抵押的“动态性”和“最高额”功能的情形下“吸收”了一部分已被特定化的既存债权。

否则,如系单纯为吸收旧债的话,则仅需设立普通抵押中的“补充抵押”即可。

此外还应注意两点:一是根据担保物权的一般原理,最高额抵押制度除适用其特殊的法律制度外,还可以适用一般抵押权的制度规则,但以其不与特殊规则冲突为前置条件。

二是市场主体设定质押担保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最高额质权的设立与司法裁判规则可以参照物权法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最高额抵押中的一项重要规则是债权的确定与决算期制度。

担保法《解释》对“债权确定”制度只有原则性规定,即在债权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抵押权,且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但该《解释》并没有对何种情形下可以认定“债权确定”的具体情形予以规范。

物权法对此进行了列举性规定。

包括: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的;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这显然是借鉴了普通诉讼时效的一种认定方式;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的;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的;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等。

在实务中,最高额抵押中的“债权确定”之“临界点”有可能是一个时间点或是一个时间段。

如果只约定了一个债权到期日的,则该“债权确定”的发生日即为一个时间点;如果约定有决算期的,则为一个时间段。

但如果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中没有关于决算期的约定的,则其“债权确定”的法律因素应当是“到期日”这个时间点。

应当注意的是,不得将最高额抵押合同所设定的“借款期间”与“债权确定与决算期”相混淆,前者是不特定债权的发生期。

后者是用于确定债券额的核定期。

司法实践中还应当重视调整最高额抵押制度的规范性依据的效力层级,以便对有关法律条款作出正确的适用。

目前,对最高额抵押制度进行调整的规范性依据有物权法、担保法及其《解释》。

物权法和担保法虽然同属于“法律”,但由于该两部法律之立法机关分别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二者的立法权限和效力层级并不等同,前者有权撤销后者不适当的决定包括立法行为,故担保法不是物权法的特别法而是下位法。

在司法实践中,当两法有抵触时不能援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而认为担保法的适用效力高于物权法;同时,由于担保法是旧法而物权法是新法,故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亦应当认定物权法的效力高于担保法。

最为关键的是,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明确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根据这一规定,担保法《解释》的适用效力显然低于物权法。

因此,物权法“担保物权”一编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审理与裁判包括最高额抵押在内的所有担保物权的最高效力层级的规范性依据。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在担保法体系下还有一个特殊情形,即担保法与其《解释》之间的效力层级关系问题。

由于担保法的固有缺陷而在有关立法机关的安排下所出台的担保法《解释》之有关内容已远远超越了担保法的规定甚至是与之相抵触的,尽管如此亦必须优先适用《解释》而不是原担保法。

实际上,担保法《解释》与物权法亦有不合之处,对此当然应当优先适用物权法。

因此,目前我国大陆地区关于调整担保物权的规范性依据的效力层级应当遵循“物权法——担保法解释——担保法”的效力顺位原则,这是我国立法体系中的一个特例。

最高额抵押法律关系的法定解除方式也是司法实务中的一个问题。

笔者认为,最高额抵押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其应受到物权原因行为和物权变动行为两项法律要素的制约。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取得、审理及消灭均受物权法定原则的制约,故消灭一项不动产担保物权,应当首先构建受合同法调整的物权原因行为方面的法律关系,如签订抵押解除协议;其次应实施受物权登
记制度调整的物权变动行为,即到法定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只有如此,才能在法律上最终确认对该抵押法律关系构成有效解除。

实务中,申请抵押注销登记一般要求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由抵押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到原抵押登记机关共同办理注销登记。

在涉及银行贷款时,尚需由银行出具还款证明;若抵押后未发放借款的,需提供解除抵押合同书等法律文件。

实践中,有的银行仅仅以“退还”抵押人“他项权证”的方式来表示其已经解除了与抵押人之间的抵押法律关系,但这实际上并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

只有抵押双方之间对某宗抵押法律关系的消灭既存在原因行为又存在变动行为的,才能构成对抵押法律关系的有效解除。

最高额抵押合同具有独立的“主合同”效力,其特殊性还在于其自身具有独立性,不得将其性质界别为普通抵押中的“从合同”。

以银行借贷业务为例。

最高额抵押合同一般会给银行设定了一项法律义务,即当借款人根据该合同的授信而提出借款要求的,银行应当在约定的额度内按照借款人的需要承担发放贷款的合同义务。

此时,发放贷款是银行的义务而不是权利,因借款人已经提供了足额的对价即“最高额抵押”,银行拒绝放贷将构成对合同义务的违反。

由于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是“未来债权”,故在设定最高额抵押担保时除对既存债权的“特约吸收”外,一般不存在像普通抵押中的“借款合同”这一形式上的“主合同”法律文件,故银行不能依据普通抵押法律关系中的主从合同原理来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独立性进行抗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