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T339-2009水生动物检疫技术规范
农业部关于下达2009年水生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项目资金的通知-农财发[2009]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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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下达2009年水生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项目资金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关于下达2009年水生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项目资金的通知(农财发〔2009〕9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批复农业部 2009年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09〕168号)要求,经我部审核,现将2009年水生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项目资金下达你单位(详见附件),主要用于重大水生动物疫病(SVC)等专项监测,水产养殖动植物病情测报和科学用药指导等工作。
请列入2009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08“病虫害控制”,并专款专用,抓紧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项目任务。
该项目已列入财政国库直接支付范围,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设置“水生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项目资金”明细账,按照项目内容、经济分类及相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专账核算,合理列支相关费用。
项目主管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按项目内容和经济分类进行分析)报送我部财务司和渔业局。
附件:农业部2009年水生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项目资金分配表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附件:农业部2009年水生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项目资金分配表单位:万元序号主管部门(单位)项目单位金额项目任务1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水产技术推广站10 鲤春病毒血症(SVC)专项监控,抽样50个2天津市水产局天津市水产局25 鲤春病毒血症(SVC)专项监控,抽样100个(20万元);白斑综合征(WSS)专项监控,抽样80个(5万元)3河北省水产局河北省水产养殖病害防治监测总站(河北省水产技术推广站)25 鲤春病毒血症(SVC)专项监控,抽样100个(20万元);白斑综合征(WSS)专项监控,抽样80个(5万元)4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辽宁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10 鲤春病毒血症(SVC)专项监控,抽样50个5吉林省水利厅吉林省水生动物防疫检疫与病害防治中心18.4 鲤春病毒血症(SVC)专项监控,抽样90个6黑龙江省水产局黑龙江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15 鲤春病毒血症(SVC)专项监控,抽样90个7上海市水产办公室上海市水产技术推广站5 鲤春病毒血症(SVC)专项监控,抽样30个8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江苏省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45 鲤春病毒血症(SVC)专项监控,抽样100个(20万元);水生动物疫病常规精准监测,进行技术人员培训,组织工作调研,委托病原检测(15万元);《水产苗种检疫管理办法》研究制定,组织调研和集中研究(10万元)9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15 水生动物疫病常规精准监测,进行技术人员培训,组织工作调研,委托病原检测(15万元)10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30 鲤春病毒血症(SVC)专项监控,抽样80个(15万元);水生动物疫病常规精准监测,进行技术人员培训,组织工作调研,委托病原检测(15万元)11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15 水生动物疫病常规精准监测,进行技术人员培训,组织工作调研,委托病原检测(15万元)12江西省农业厅水产局江西省水产技术推广站(江西省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25 鲤春病毒血症(SVC)专项监控,抽样50个(10万元);水生动物疫病常规精准监测,进行技术人员培训,组织工作调研,委托病原检测(15万元)13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30 鲤春病毒血症(SVC)专项监控,抽样100个,20万元;白斑综合征(WSS)专项监控,抽样150个,10万元14河南省水产局河南省水产技术推广站10 鲤春病毒血症(SVC)专项监控,抽样50个15湖北省水产局湖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湖北省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及预测预报中心)30 鲤春病毒血症(SVC)专项监控,抽样80个(15万元);水生动物疫病常规精准监测,进行技术人员培训,组织工作调研,委托病原检测(15万元)16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湖南省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湖南省畜牧水产技术推广站)30 鲤春病毒血症(SVC)专项监控,抽样80个(15万元);水生动物疫病常规精准监测,进行技术人员培训,组织工作调研,委托病原检测(15万元)17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广东省水产养殖病害防治中心(广东省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35 白斑综合征(WSS)专项监控,抽样300个(20万元);水生动物疫病常规精准监测,进行技术人员培训,组织工作调研,委托病原检测(15万元)18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广西水产技术推广总站20 白斑综合征(WSS)专项监控,抽样300个19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水产技术推广站10 鲤春病毒血症(SVC)专项监控,抽样50个20上海海洋大学上海海洋大学20 水生动物病原库运行补助,为保持水生动物病原库正常运行支付水电费、维护维修设备等费用,购置专业材料,印刷相关技术材料,召开水生动物病原专业会议,开展病原采集调研,组织专家进行病原鉴定21农业部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64.18 水产养殖动植物疫情测报及重大水生动物疫病专项监控结果汇总分析和工作总结会,印发并邮寄9期水产养殖病情月报,病害工作指导和调研,2009年全国水产养殖病害测报工作总结,研讨会议,重大水生动物监测资料汇总、分析与印刷,共计40万元;水生动物防疫和依法科学用药知识进村入户活动,印发相关技术资料,分别在河南、湖南和天津举办“水产养殖规范用药科普下乡宣传活动”启动仪式,组织四川、湖北、广东、江苏、浙江、福建、山东7个省份开展用药指导,对国标渔药使用状况、效果进行调研,共19.18万元;水生动物防疫制度研究和宣传,前往福建、广东、江苏等地调研,组织召开制度建设研讨会,专家劳务费,共计5万元22农业部农业部渔业局5 渔业局开展水生动物防疫相关问题研究及执法监督工作,赴部分省份进行水生防疫工作调研和执法督导,集中研究水生动物防疫工作合计492.58——结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9.25•【文号】国质检动[2007]440号•【施行日期】2007.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动〔2007〕440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规范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进一步提高出境水生动物安全卫生质量,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第99号令发布了《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07年10月 1日开始实施。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实施《管理办法》水生动物是我国出口农产品中最敏感的商品之一。
当前我们主要面临两个方面的严峻挑战。
一方面,主要进口国家或地区对水生动物的安全卫生标准越来越高,要求越来越严;另一方面,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差距,部分水产养殖和出口企业整体质量安全意识不强。
为积极迎接挑战,在总结多年来出口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近几年出口水生动物出现的主要问题,总局制定并发布了新的《管理办法》。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一定要统一思想,对出口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充分认识当前贯彻实施《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以正在开展的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全面规范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
二、认真学习,准确把握《管理办法》的要点一是要坚持从源头抓质量的原则,对养殖场、中转场全面实施注册登记,同时加强对投入品的监督管理;二是要坚持分析风险、控制风险、以过程监控为主出口前检验为辅的把关原则,建立出境水生动物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计划和实施方案;三是要坚持从养殖、捕捞企业到出口的全过程监管的原则,加强在出口运输环节的风险管理;四是要坚持企业是出口水生动物安全卫生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的原则,要求养殖场、中转场建立自检自控体系,保证出场水生动物的安全卫生质量;五是要坚持分类管理、扶优汰劣的原则,建立良好记录企业名单和不良记录企业名单,检企互动,共同促进出境水生动物安全卫生质量的不断提高。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9.09•【文号】国质检动[2009]387号•【施行日期】2009.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2009年9月9日国质检动[2009]387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规范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总局组织制定了《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附件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境水生动物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工作,服务进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44号令)、《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99号令)、《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遵循客观性、可行性、代表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原则。
第三条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包括所有进境、出境水生动物以及水生动物养殖水质、相关养殖投入品,监测对象包括水生动物疫病以及影响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等。
第四条总局负责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和调整国家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总局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协作组负责监测信息的收集、分析,组织开展监测结果的评估,草拟国家进出境水生动物年度监测计划方案,组织水生动物监测实验室的能力验证和人员培训。
各相关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进出境水生动物监测计划,制定本地监测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水生动物检疫检验实验室建设规范

水生动物检疫检验实验室建设规范DB43/T 433-2009水生动物检疫检验实验室建设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生动物检疫检验实验室的分类与建设目标、工作任务、检验能力、仪器设备、人员配备、设施与环境要求以及实验室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水生动物检疫检验实验室和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站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925 实验动物环境与设施GB 19489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50346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T 15805.1 淡水鱼类检疫方法第一部分GB/T 2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dt ISO/IEC 17025:2005, CNAS-CL22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动物检疫领域的应用说明SN/T 2025 动物检疫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规范DB 43/ 221 水生动物检疫规程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3号湖南省水生动物防疫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湘牧渔发〔2002〕21号 ,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水生动物检疫检验实验室Aquatic animal quarantine and inspection Lab从事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传染病、寄生虫病的病原学、免疫学、酶学、血清学、分子生物学、生物化学等诊断与研究的专设场所。
3.2 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站Aquatic animal disea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tations由同级或上级人事编制和渔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从事水生动物病害测报、疫病预防与治疗和疫病检疫检验的公益性事业机构。
水生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规范【模板】

《水生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规范》江西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1 任务来源为了防控好我省水生动物重大疫病的流行,指导各地有效地开展水产动物流行病的防控,减少病害损失,保障产业的顺利发展,在承担的省科技厅重大科技支撑项目《江西省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及流行规律与防控技术的研究》的研究成果上来制订《淡水养殖鱼类重大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规范》,并提出通过制订地方标准的方式来加强我省水产动物疫病流行的防控。
经江西省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审核通过,报省农业厅及省质监局批准立项制订。
2 主要工作过程(1)立项前的准备工作承担的省科技厅重大科技支撑项目《江西省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及流行规律与防控技术的研究》分为三个小子项,第一个小子项为一类水生动物疫病鲤春病毒血症(SVC)的病原体采集、分子生物学特征、测序、电镜结构、理化特性、病理切片、生化指标、症状特征、流行病学调查、防治技术方案等系统研究;第二个小子项为二类水生动物疫病草鱼出血病(GCR)的病原体采集、分子生物学特征、测序、电镜结构、理化特性、病理切片、生化指标、症状特征、流行病学调查、防治技术方案等系统研究;第三个小子项为水生动物细菌病的主要病原体嗜水单孢菌的采集、形态特征、分子生物学特征、菌株分型、药敏试验、耐药性图谱、流行特点、防治技术方案等系统研究。
通过上述的系统研究,填补江西省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系统研究的空白,为全面防控江西省水生动物重大疫病的发生,减少产业损失,人们食用水产品的安全提供技术支撑。
(2)项目编制的主要工作过程接受任务后,项目组进行了前期调研工作,及时进行了任务分工,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实施方案。
在收集国内外相关资料,进行归类、分析、重复验证、改进工作的基础上完成标准的讨论稿。
①编制起草阶段:时间为2015年2月~2016年12月。
标准起草小组根据水生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规范第1部分:鲤春病毒血症(SVC)(SC/T 7018.1-2012)以及国内外草鱼出血病相关研究文献和资料,开展了本标准的研究工作和多次重复验证工作,起草了《淡水养殖重大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水生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规范【模板】

《水生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规范》江西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1 任务来源为了防控好我省水生动物重大疫病的流行,指导各地有效地开展水产动物流行病的防控,减少病害损失,保障产业的顺利发展,在承担的省科技厅重大科技支撑项目《江西省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及流行规律与防控技术的研究》的研究成果上来制订《淡水养殖鱼类重大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规范》,并提出通过制订地方标准的方式来加强我省水产动物疫病流行的防控。
经江西省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审核通过,报省农业厅及省质监局批准立项制订。
2 主要工作过程(1)立项前的准备工作承担的省科技厅重大科技支撑项目《江西省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及流行规律与防控技术的研究》分为三个小子项,第一个小子项为一类水生动物疫病鲤春病毒血症(SVC)的病原体采集、分子生物学特征、测序、电镜结构、理化特性、病理切片、生化指标、症状特征、流行病学调查、防治技术方案等系统研究;第二个小子项为二类水生动物疫病草鱼出血病(GCR)的病原体采集、分子生物学特征、测序、电镜结构、理化特性、病理切片、生化指标、症状特征、流行病学调查、防治技术方案等系统研究;第三个小子项为水生动物细菌病的主要病原体嗜水单孢菌的采集、形态特征、分子生物学特征、菌株分型、药敏试验、耐药性图谱、流行特点、防治技术方案等系统研究。
通过上述的系统研究,填补江西省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系统研究的空白,为全面防控江西省水生动物重大疫病的发生,减少产业损失,人们食用水产品的安全提供技术支撑。
(2)项目编制的主要工作过程接受任务后,项目组进行了前期调研工作,及时进行了任务分工,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实施方案。
在收集国内外相关资料,进行归类、分析、重复验证、改进工作的基础上完成标准的讨论稿。
①编制起草阶段:时间为2015年2月~2016年12月。
标准起草小组根据水生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规范第1部分:鲤春病毒血症(SVC)(SC/T 7018.1-2012)以及国内外草鱼出血病相关研究文献和资料,开展了本标准的研究工作和多次重复验证工作,起草了《淡水养殖重大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DB50T 339-2009 水生动物检疫技术规范.pdf

DB50/T 339—2009ICS备案号:26184—2009DB重庆市地方标准DB50/T 339—20092009-10-09发布 2010-01-01实施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水生动物检疫技术规范The norm of technique for quarantine for aquatic animals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B、C、D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虹、宋关碧、梅会清、卓东渡、曹豫、范首君、李远征、蒋明健、鲍洪波。
水生动物检疫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生动物检疫的术语和定义、检疫对象、检疫疫病名录、检疫方法、检疫后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地区的水产养殖场所(养殖场、天然水域、垂钓、休闲场所等)、交通口岸(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和交易场所(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等)活体水生动物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SC/T 7014—2006 水生动物检疫实验技术规范SC/T 7103—2008 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3.1 疫区在发生严重的或当地新发现的水生动物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时,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部门划定,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命令,实行封锁的区域。
3.2 隔离隔离是指将患病水生动物、生活史相关生物和疑似感染水生动物控制在一个有利于防疫和生产管理的水环境中并进行单独饲养和处理的方法,隔离是控制疫病传播和蔓延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国内外应用非常普遍。
3.3 封锁封锁是指当法定的重大水生动物疫病暴发时,为了防止疫病扩散以及安全区健康水生动物的误入而对疫区采取划区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等强制性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海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修订稿(代替《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3—2007)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海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修订组2018年7月22日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1、任务来源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会同全国水产标准化委员会、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和中国渔业协会于2018年4月13日在北京召开了《养殖尾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行业标准的修订研讨会,与会专家就该标准的修订必要性,海水、淡水分开制定、修订的项目指标、指标的严与宽等内容进行了讨论,最终水标委负责人宣布根据全国征求意见情况,根据当天会议讨论情况,准备对2个养殖尾水排放要求行业标准进行修订。
按照标准修订原则上由标准原起草单位优先完成的原则,会议决定《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由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负责完成修订工作。
2018年7月2日在北京再次召开了《养殖尾水排放要求》行业标准的研讨会,会上专家们、领导们听取了标准修订单位负责人的汇报,渔业局领导意见出现分歧,邀请的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的副主任和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副秘书长与水产方面的专家意见也分歧较大。
会后水标委秘书长通知尽快完成征求意见稿。
2、主要工作过程2018年3月,农业农村部《海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行业标准修订任务下达后,标准修订小组即开展工作,工作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收集资料阶段,收集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和研究成果,对我国海水养殖主要养殖模式与主要水质指标情况进行了调研,收集了海水水域的水质指标状况。
第二阶段为修订阶段,参照我国《渔业水质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工业废水综合排放标准》以及国外相关水质排放标准,根据海水养殖水域环境现状、受纳水体水质状况,修订了《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3-2007),形成征求意见稿和修订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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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0/T 339—2009ICS备案号:26184—2009DB重庆市地方标准DB50/T 339—20092009-10-09发布 2010-01-01实施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水生动物检疫技术规范The norm of technique for quarantine for aquatic animals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B、C、D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虹、宋关碧、梅会清、卓东渡、曹豫、范首君、李远征、蒋明健、鲍洪波。
水生动物检疫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生动物检疫的术语和定义、检疫对象、检疫疫病名录、检疫方法、检疫后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地区的水产养殖场所(养殖场、天然水域、垂钓、休闲场所等)、交通口岸(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和交易场所(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等)活体水生动物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SC/T 7014—2006 水生动物检疫实验技术规范SC/T 7103—2008 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3.1 疫区在发生严重的或当地新发现的水生动物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时,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部门划定,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命令,实行封锁的区域。
3.2 隔离隔离是指将患病水生动物、生活史相关生物和疑似感染水生动物控制在一个有利于防疫和生产管理的水环境中并进行单独饲养和处理的方法,隔离是控制疫病传播和蔓延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国内外应用非常普遍。
3.3 封锁封锁是指当法定的重大水生动物疫病暴发时,为了防止疫病扩散以及安全区健康水生动物的误入而对疫区采取划区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等强制性的措施。
3.4 扑杀扑杀是指在渔业行政部门的授权下,对感染特定疫病的水生动物及同群可疑染疫的水生动物,对直接接触水生动物或可能传播病原体的间接接触的水生动物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3.5 无害化处理用物理、化学方法,使带菌、带毒、带虫的染疫环境、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失去传染性和毒性,对环境不造成污染的过程。
3.6 净化净化是指在某一限定地区或养殖场内,根据特定疫病的监测结果,及时发现并淘汰各种形式的感染水生动物,使限定水生动物群中某种疫病逐渐被 清除的疾病控制方法。
4 检疫对象鱼类、两栖类、爬行类、甲壳类和贝类。
5 检疫疫病名录见表1。
表1 检疫的疫病名录6 检疫方法现场检疫与实验室检验相结合。
6.1 现场检疫感官检查(视、嗅、触等)、解剖和镜检手段相结合。
6.1.1 养殖场所检疫对象疫病类别 疫病病种名录国家一、二、三类水生动物疫病执行农业部第1125号公告《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九江头槽绦虫病 水生动物地方水生动物疫病华枝睾吸虫病出售前7天—10天报检。
6.1.1.1 非疫区养殖场检疫6.1.1.1.1 查看养殖环境和记录查看水源、水质情况;查阅水生动物苗种来源、养殖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询问养殖过程。
6.1.1.1.2 症状检查按照SC/T 7014—2006中7执行。
6.1.1.2 疫区养殖场检疫6.1.1.2.1 查阅疫病资料查阅报检养殖场曾经流行过本标准第5项所规定的疫病情况。
6.1.1.2.2 症状检查按照SC/T 7014—2006中7执行。
6.1.1.2.3 潜伏疾病诱发模拟检疫对象应检疫病发生和流行的条件,在指定地点,通过控制水温、调节水质等办法,对被检对象进行隔离饲养15天—20天,并进行检疫,以诱发潜伏的疾病,然后再出具检疫报告。
6.1.2 交通口岸检疫6.1.2.1 消毒处理对出入交通口岸运送水生动物的车辆、货场要严格消毒,消毒方法按本标准中的附录C执行。
6.1.2.2 查证验物查验该批次水生动物是否来自疫区,同时向货主索取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查验证物是否相符,证明是否逾期失效、是否涂改伪造。
6.1.2.3 查证验物后的处理6.1.2.3.1 来自疫区的做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方法按本标准中的附录D执行。
6.1.2.3.2 来自非疫区的且证物相符,证件有效,水生动物无异常情况,签证放行,否则实施补检或重检,补检或重检的方法按照SC/T 7014—2006中7执行。
6.1.2.4 症状检查按照SC/T 7014—2006中7执行。
6.1.3 交易场所检疫6.1.3.1 消毒处理对经营水生动物的场所、用具要严格消毒,消毒方法按本标准中的附录C执行。
6.1.3.2 查阅记录查阅经营户的进货记录、销售记录。
6.1.3.3 查证验物向经营户索取检疫合格证明,查验证物是否相符,证明是否逾期失效、是否涂改伪造。
6.1.3.4 查证验物后的处理如证物相符,证件有效,且水生动物无异常情况,则签证允许交易,否则实施补检或重检,补检或重检的方法按照SC/T 7014—2006中7执行。
6.1.3.5 症状检查按照SC/T 7014—2006中7执行。
6.1.4 抽样送检现场检疫发现该批次水生动物存在异常情况,出现本标准第5章规定疫病的症状,抽取样品送实验室鉴定,抽样方法按SC/T 7103—2008执行。
6.2 实验室检验用目检、解剖、镜检、病原分离培养、血清学、免疫学、电镜技术以及分子生物学鉴定等方法做出综合判定。
6.2.1 实验室检疫规程按照SC/T 7014-2006执行。
6.2.2疫病检测方法见表2。
表2 疫病检测方法疫病病种名录检测方法农业部第1125号公告《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国家公布的检测方法九江头槽绦虫病见附录A华枝睾吸虫病见附录B7检疫后处理7.1 养殖场所7.1.1 经检疫的水生动物无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疫病,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7.1.2 经检疫的水生动物出现本标准第5章所规定疫病的,采取下列方法处理:7.1.2.1 出现第5章第一、二类水生动物疫病中规定疫病的处理:7.1.2.1.1 立即按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报告疫情,严禁该养殖场的水生动物移动,严禁该养殖场向外排放水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封锁该养殖场。
7.1.2.1.2 对水生动物实行隔离、扑杀、销毁和无害化处理。
无害化处理方法按本标准中的附录D执行。
7.1.2.1.3 对养殖水体、养殖设备、用具及其他水生动物进行消毒,消毒方法按本标准中的附录C执行。
7.1.2.2 出现第5章第三类水生动物疫病,采用二类疫病的处置方法,采取严格控制、扑杀等措施。
7.1.2.3 出现第5章地方水生动物疫病中规定的疫病,做防治和净化处理。
7.1.2.4 第5章第三类水生动物疫病或地方水生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二类水生动物疫病处理。
7.2 交通口岸7.2.1 经检疫的水生动物无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疫病,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予以放行。
7.2.2 经检疫的水生动物出现本标准第5章所规定疫病的,采取下列方法处理:7.2.2.1 出现本标准第5章第一、二类水生动物疫病中规定的疫病的处理:7.2.2.1.1 在发运前检查出来的,不予办理承运手续,立即按规定向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报告疫情,严禁该批水生动物转移他处,监督货主对该批次水生动物做无害化处理。
无害化处理方法按本标准中的附录D执行。
7.2.2.1.2 在到达交通口岸后检查出的,不予放行,立即按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报告疫情,严禁该批水生动物转移他处,监督货主对该批次水生动物做无害化处理。
无害化处理方法按本标准中的附录D执行。
7.2.2.1.3 追查该批次染疫水生动物的来源。
7.2.2.2 出现第5章第三类水生动物疫病,按7.1.2.2执行。
7.2.2.3 出现第5章地方水生动物疫病中规定的疫病,按7.1.2.3执行。
7.3 交易场所7.3.1 经检疫的水生动物无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疫病,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允许交易。
7.3.2 经检疫的水生动物出现本标准第5章所规定疫病的,采取下列方法处理:7.3.2.1 出现第5章第一、二类水生动物疫病中规定的疫病的处理:7.3.2.1.1 立即按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报告疫情,停止销售该批次水生动物,严禁该批水生动物移动,严禁该经营户向外排放暂养水体。
7.3.2.1.2 水生动物的处理按7.1.2.1.2 执行。
7.3.2.1.3 暂养水体、用具的处理按7.1.2.1.3执行。
7.3.2.2 出现第5章第三类水生动物疫病,按7.1.2.2执行。
7.1.2.3 出现第5章地方水生动物疫病中规定的疫病,按7.1.2.3执行。
附录A(规范性附录)九江头槽绦虫病的检测A 九江头槽绦虫病A.1 病原体九江头槽绦虫。
A.2 流行情况及生活史九江头槽绦虫是鱼类较为严重的一种寄生性肠道病。
主要危害草鱼、鲤鱼等苗种,流行季节为每年4月—10月。
九江头槽绦虫身体为扁平带状,由许多节片组成,虫体半透明,呈乳白色。
其生活史经过5个阶段:卵—钩蚴原尾蚴—裂头蚴—成虫。
A.3 临床检查病鱼黑瘦,前腹部膨大,离群独游,漂游水面。
解剖腹部,明显可见前肠扩张,形成皱襞萎缩。
剪开前肠扩张部位,可见白色带状虫体聚居。
A.4 实验室检查A.4.1 配制生理盐水称取氯化钠8.5g,溶于1000ml蒸馏水中即可。
A.4.2 制片A.4.2.1 将鱼前肠中的绦虫取出放入生理盐水静置,除去杂质。
A.4.2.2 在载玻片上滴加1滴生理盐水,将绦虫节片放在其上,覆以盖玻片。
A.4.3 镜检头节略呈心脏形,顶端稍陷入为顶盘,两侧有两个深沟槽;每一成熟节片内均有一套雌雄生殖器官,精巢球形,每节有50-90个,分布在节片的后缘。
包囊内的雏形虫体。
阴茎弯曲在阴茎囊内。
卵巢块状双叶腺体,位于节片的后缘。
子宫弯曲呈S状,前行至子宫囊,开口于腹面中线子宫前缘。
卵黄腺比精巢小,散布在节片的两侧。
A.5 综合检验结果被检鱼肠道内检出病原体,作发现检疫对象论处。
附录B(规范性附录)华枝睾吸虫的检测B 华枝睾吸虫的检测B.1 病原华枝睾吸虫。
B.2 流行情况及生活史华枝睾吸虫寄生于人、犬、猫、猪等的肝胆管和胆囊内,其囊幼主要寄生在鱼类的肌肉、头、皮、鳍及鳞片等处,是一种重要的人鱼共患吸虫病。
主要危害草、鲢、鳙、鲤、鲫、鳊等的鱼苗和鱼种,流行季节为每年6-10月。
华枝睾吸虫背腹扁平,灰白或微黄色,活体肉红色半透明,大小10-25×3-5mm,口吸盘在虫体前端,腹吸盘在虫体前1/5线上;华枝睾吸虫的囊幼呈椭圆形,淡黄色,大小为138×11um ,有两层囊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