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指导行为的完善
行政指导规范

行政指导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我所行政指导行为,保障在实施行政指导中正确履行职责,促进行政指导活动制度化、科学化,完善行政监督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依法行政要求,结合我所依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所各业务科室实施行政指导,依照本规范执行。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者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民族宗教事务行政管理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者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指导、约谈、说服、劝告、协商、建议、鼓励、帮助、警示、发布信息、提供行动指南等非强制性方法,引导行政相对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有效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一种行政行为。
本规范所称行政相对人,是指作为行政指导对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实施行政指导,不得超越其法定权限和管辖范围。
行政机关在不与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者政策以及法理相冲突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行政指导的目的和对象,自行决定指导方式、形式和内容,但不得滥施行政指导行为。
第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坚持合理原则,采取的方案、方式应与行政指导的目的具有必要的和合理的联系。
在各种可能采取的方案中,选择最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方案;在各种可能采取的方式中,选择既能有效实现行政指导的目的,又可避免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方式。
第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坚持必要性原则,在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时候,应当优先选择采取柔性管理方式,运用行政指导,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第七条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采取适当的形式:(一)行政提示。
指行政机关就行政相对人行为可能涉及本机关行政管理相关事项和行政执法的事项,进行预先告知、提醒。
(二)行政示范。
指行政机关通过推荐、评价等方式,促使行政相对人合法规范地从事卫生行事业方面的相关活动。
(三)行政辅导。
指行政机关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与本机关行政管理业务相关的帮助和支持。
论我国行政指导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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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 着 现 代 福 利 国 家 、 务 行 政 等 观 念 的 兴 起 , 权 服 非 力 行 政 方 式 和 非 强 制 行 政 行 为 受 到 世 界 街 政 府 的 普 遍 重 视 。 行 政 指 导 作 为 一项 重 要 的 行 政 法 律 制 度 和 一 种 灵 活 有 效 的 行 政 方 式 ,在 市 场 经 济 国 家 的行 政 管 理 巾 得 到 广 泛 运 用 。 里 所 说 的 行 政 பைடு நூலகம் 导 , 指 行 政 主 体 这 是 在 其 法 定 职 权 范 围 内 , 实 现 特 定 行 政 口的 , 据 组 织 为 依
主 义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战 略 口标 , 并 将 政 府 职 能 定 位 于 “ 筹 规 划 、 握 政 策 、 息 指 导 、 织 协 调 、 供 服 务 统 掌 信 组 提 和检查监 督 ”从 而为行 政指 导作 为重 要 的行 政 , , 彳为 与 手 段 的 最 终 确 定 和 迅 速 发 展 奠 定 了 基 砩l近 几 年 来 , f 。 我
时 ,我 国法 学 界 对 行 政 指 导 制 度 的 研 究 尚处 于 起 步 阶 段 , 府 部 门还 没有真 正意识 到 行政 指导 的 重要 意 义 。 政 因 此 我 围 的 行 政 指 导 制 还 很 完 善 ,还 存 在 诸 多 问 题 , 们 还 有 很 多 的事 情 要 做 。 我 有 的学 者将 我 国行政 指 导 存 在 的问 题 归结 为 : 很 多 行 政 指 导 缺 乏 行 为 法 、 至 组 织 法 上 的 依 据 , 法 治 甚 与
试论完善我国行政指导制度

论证。而在实践中, 这个环节往往被忽略, 行政主体仅凭单方的意愿
就作出了指导行为, 由于缺乏论证 , 指导行 为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甚
至 还 与相 对 方 产 生 矛 盾 冲 突 。此 外 行 政 指 导 的 许 多 内容 还 不 能 完 全
权, 即可以作出指 导行为, 至于行政指导有无法律依据, 则没有严格 的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O9 (09O .5—2 10.522 )1000
只 是 一种 引导 行 政 指 导 实现 多层 次 目标 的 预 设轨 道 , 若 舍 此 , 政 倘 行 指 导就 不 可 能 正 常运 行 , 公平 、 正 的 价 值 也得 不到 体 现 。因 为 行政 公
对 方义 不 容 辞 的听 从 行政 指 导 。相 对 方迫 于利 益 上 的 原因 , ” 不得 不 接
鉴于实施行政指导是我 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内在要求和民主
政 治 潮 流 的 客观 需要 , 政 指 导 的 理 论还 很不 成 熟 , 践 中在 许 多方 行 实
面还存在 有不尽人意的地方。 因此, 行政指导制度的研究就 显得尤为 重要。本文就将对行政指导在我国理论与实 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高 行政 机 关 应对 突 发 事 件 的 能力 , 高行 政 效 率 , 是 在实 践 中 , 政 提 但 行
主体为了实现一 定的行政 目标 , 往往会采取一些不合法的手段 , 特别 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行政权扩 张的倾 向及大量事实的客观存
公开, 不认真执行提供有关材料 、 公开说明 、 通知等程序规 定, 通常 以 口头形式作 出, 口头表示究竟是行政机关的正式 意思, 而 还是指导者 个人的意思 , 由谁承担行 政责任 , 都不明确, 也难 以举证 , 存在暗箱操
应届2020毕业季关于红楼梦探春的毕业论文题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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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旅游市场监管中加强行政指导的必要性

优质产品, 也有低价的低质量的产品, 消费者就可以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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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识别产品质量 , 并根据 自己的需求和消费能力进行 选择。但是对于旅游市场来说 , 目的地对于游客来 旅游
坏, 从而给旅游企业给游客提供低劣的旅游产品提供 了
机会。④ 有可能出现提供优质旅游产品的企业因为价格 相对高而没有受到市场的青睐, 甚至被驱逐 出市场。目 前, 中国旅游市场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完全性和不对称 性, 导致经营者和旅游者的某些非理性甚至是非法行为 的存在。因此 , 只有政府通过建立公正权威 的旅游产品 信息系统、 强化旅游服务供应商披露真实信息的义务或 者通过采取告知、 指点等行政指导形式来改善这种情况 , 才能方便旅游者获取关于旅游产品的正确信息 , 才能进
肩负协调者的职能。 我 国旅游业发展初期 , 采取了政府
主导的发展模式。纵观近 2 年来 , 0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
不断建立和完善 , 我国政府在旅游业发展中的作用也经 历了由开拓者向规制者的演进。目前我国政府旅游部门
客需求的多样化个性化、 从事旅游业务经营企业的大量
涌现等等新 问题层出不穷, 而国家及各省份又没有出台 相应的法规规章来明确这些经营主体的主管部门和行业 柿隹 , 等 使得包括海南省在 内的大多数省份 的旅游市场 监管依据不足 , 监管措施未能及时跟上, 旅游市场监管面
行政指导
旆 j 存_两大突出特殊陛: 是 关联 I : = l 在 铲 其— 当虽 其 是信息不对乖 当今中国的特殊国隋加 旅游产业这两大 特性, 必然要求在旅游行政监管中运用行政指导方式。
论完善我国行政指导制度

[ 摘
要]
从 对 行 政 指 导 产 生 的 背 景 及 意 义的 探 讨 , 以看 出行 政 指 导这 一新 型 行 政 理 念 的 出现 适 应 了 市场 经 济 、 法 治 可 依
国和 民 主政 治发 展 的 需要 。但 我 国 目前 在 行 政 指 导 实 践 方 面 存 在 着 许 多 弊 端 , 过 对 原 因加 以 分 析 、 立 一 套 法 制 化 、 范 通 建 规 化 的 行政 指 导制 度 , 加 快 我 国行 政 法 治 进 程 的 应 有 之 义 。 是 [ 键词] 关 行政指导 ; 制度
刊物上公 开发 表的行 政指 导专题 论 文迄今 只有 3 0篇 左 右 。
必要 的服务和保障并 相应 转变 行为 方式 。行 政 指导 是 由行 政机关主动作出并 经棚对 人同意 的一 种行为方 式 , 最终 目的
有关 的研究 、 教学 、 宣传工 作长期处于滞后 状态 , …难免导致
行 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广 大公 民不 了解 、 理解和无法正确运 不 用行政指导 , 阻碍 了行政指导 的顺 利实施 。 ( ) 二 行政 指导的监督 责任和救济制度 尚不健全
3 行 政 指 导 符合 现代 法 治 社 会 的价 值 追 求 . 人 民群 众 是 推动 历 史 前进 的 动 力 , 果 广 大 民众 丧 失 _ 如 r 行 为选 择 的 一由 , 就 失 去 了创 造 激 情 和 快 乐 的 源 泉 , 而 也 从
中曾长期存 在的“ 重权力分 配和行使 、 轻权利保护和救济” 之
行政指导做为 一种 行政 活动 方式 , 然存在 违法运 用 、 必 不 当 运 用 或 出 现 失 误 的 可 能 。 冈 无 明 确 具 体 的制 定 法 规 定
论行政指导行为性质及其分类界定

第2 5卷第 1 期 21 年 1 00 月
一
把 “ 金钥匙 。 经 济法 领域 的经 典 学说 认为 ,经 济法 产生 于 市场 调节 失灵 、政 府 失Hale Waihona Puke 以及 传统 民法不 足这 三重 缺
陷,是 对其 进行 补救 ,即经济 法 是干 预经 济之 法 。现代 市场 经 济 的发展 产 生许 多在 行政 法 下政府 难 以 调 控 的 问题 ,于 是利 用 非强 制 的行为 影 响市场 经 济 的发展 ,可 以产 生 比用 僵硬 的法 律规 制手 段 干涉 市 场经 济 更好 的社 会效 果 。行政 指 导 的 出现 和运 用 正是源 于 市场 经济 发展 的需要 。 学 术界 对行 政 指 导 的概念 有 不 同定 义 。一 般 认为 “ 政指 导 (d nsaie udn e 行 amiirt iac )是行政 机 t vg
容以及公众参与等方面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 其第九十九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指导, “ 是指行政机 关 为 实现特 定 的行政 目的 ,在其法 定 的职权 范 围内或者 依据法 律 、法规 、规 章和政 策 ,以指 导 、劝 告、 提 醒 、建议 等非 强制性 方式 , 引导公 民、法 人和其 他组 织作 出或者 不作 出某种 行 为的活 动 。 ”
的采取 具有 明显 弹 性特 点 的 “ 性 ”行政 手段 ,行政 指 导 即是 其 中重 要 的方 式 。行政 指导 作为 一种 灵 柔
论行政指导的概念

论行政指导的概念对于行政指导的概念应该如何界定,目前存在多种观点,各有利弊。
拟从“中国反垄断法第一案”中的国家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网这一行为入手,结合现实情况及各家学说,对行政指导的概念进行探讨,以期澄清“行政指导”的概念。
标签:行政指导;概念;法律法规本文以国家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网”这一行政指导行为作为切入点,对“行政指导”的概念进行分析。
下面将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列举如下:概念一:“行政指导是现代行政所采用的多种行为形式中,被称为建议、指导、指示、希望、劝告、鼓励、恳请、协力、警告等等的一系列行为……它可以说是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谋求相对人同意的行政作用。
”概念二:日本《行政程序法》第二条规定“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能或职责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谋求特定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为的指导、劝告、建议以及其他不属于处分的行为。
”概念三:“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通过向对方做工作,期待实施行政机关意图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形式。
因此,它是权力性事实行为。
”概念四:“行政指导乃行政机关就其所掌事务,对特定个人、公私法人或团体,以非强制之手段,取得相对人之同意与协力,以达到行政目的之行为。
”概念五:“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性手段,以有效地是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概念六:“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现特定行政目的,遵循法律位阶原则,制定诱导性法律规制、政策;或者依据法律原则、法律规制与政策,针对特定相对方采用具体的示范、建议、劝告、警告、鼓励、指示等非强制性方式,并施以利益诱导,促使相对方为或不为某种行为之非强制性行政行为。
”概念七:《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九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指导、劝告、提醒、建议等非强制性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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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科毕业论文(2009届)题目论行政指导行为的完善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专业法学班级2009级学号0946114043学生姓名翟向丽指导教师完成日期2011年4月20日论行政指导行为的完善【论文摘要】我国在建国后较长时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行政指导在经济领域和非经济领域都没有发挥太大的作用。
直至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从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行政指导这一行政行为开始受到重视并广泛应用,它对推动民主法治社会的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行政指导行政救济完善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的行为。
行政指导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行政理念的必然转变,反应了现代社会的法治的价值追求。
一、行政指导的原则行政指导的基本原则是实施行政指导行为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行政指导的原则一方面是保障行政指导行为全过程不偏离法定目的,另一方面是为了弥补行政指导行为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漏洞。
行政指导原则主要有:正当性、自愿性、必要性原则。
(一)正当性原则正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指导行为必须最大限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导指导的可接受性。
这种可接受性表现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指导主观上认为如果其接受行政指导,将会产生有利于其的法律结果。
从利己这一深入公司进行行政指导人性本能出发,行政相对人对于可选择的行政指导,其必然会将自己利益在限定的范围内最大化。
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指导对其可能产生不利结果,或者没有什么好处,他一般是不会接受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指导行为。
我们之所以在这里将正当性作这样的界定,是因为行政指导行为是以行政相对人接受为产生预期作用的前提条件。
【1】(二)自愿性原则自愿性原则是指行政指导行为应为行政相对人认同和自愿接受,因为,行政指导行为不是一种行政主体以行政职权实施的,期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自愿,本意是人在没有外在强迫下做自己想做的事。
法律上的“自愿”还应加上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之条件。
行政指导不是行政机关的权力性行为,其没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行政相对人不愿意接受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机关也不能借助国家强制力驱使行政相对人违心接受。
否则,行政机关的行政指导行为就质变为具有强制力的行政行为了。
【2】(三)必要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采取行政指导行为比实施行政行为可能会产生更好的客观效果的一种主观认识。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基本目的在于维持一个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
如果能通过非行政行为也能达到这一目的,或者可以降低行政成本,行政主体完全可以作出选择,采用非行政行为实现行政目的。
因此,在行政指导中确立必要性原则,是基于行政效益理论。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管理的资源是有限的,有的甚至是稀缺的。
为了减轻社会负担,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主观努力,将有限的行政管理资源最大化。
【3】二、行政指导的重要性我国在建国后较长时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行政指导在经济领域和非经济领域都没有发挥太大的作用。
直至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从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行政指导这一行政行为开始受到重视并广泛应用,它对推动民主法治社会的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行政指导可以弥补法律空缺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成文法有其与生俱来的先天性缺陷就是局限性,他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在整体上成文法与社会生活不能同步发展,永远落后于社会实际。
第二,成文法不能全面反映和规范社会生活,有相当一部分社会关系游离于法律之外。
第三,由于利益冲突,立法的主体、时间及具体情势等的不同,再加上立法者也有难以避免的技术失误等原因,一些成文法矛盾丛生,不相协调,产生“法律打架”的问题,尤其是在新旧法交替时期,会造成混乱和法律适用的困难。
第四,成文法用文字条文表达立法意蕴,但二者之间并不完全合拍,有时词不达意,会出现不完善与不周密的问题,不能准确表述。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法领域的法律规范、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繁多复杂,但是依然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于是就会出现更多的立法空白。
行政知道行为由于其固有的灵活性和补充性可以弥补现有法律的缺陷。
行政指导可以通过随机应变的对应措施,以说服、劝导等方式促使企业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从而达到政府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的目的。
(二)行政指导具有规制、调整和引导、促进的作用在市场经济主体多元化的今天,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及矛盾不断增多,如果此类利益冲突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势必会影响到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行政机关对于利益冲突的主体来说具有一定的中立性,它可以对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加以规制,对已经出现的问题进行疏导,同时行政机关还可以运用行政指导对经济生活进行公正有效的规制、调整、疏通,从而维持现有的利益格局或实现新的更合理的利益格局。
同时行政机关在其他的社会生活领域中也可以采用比较缓和的行政指导手段,对现有的社会问题进行规范、调整、引导,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实现政府行政的目的。
(三)行政指导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充分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推行行政指导等柔性管理方式也是建设中国法治政府的基本内容和必须要求。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在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同时指出,要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
在现代社会,政府的行政范围越来越大,政府的职能在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转变政府职能,综合运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管理,开始成为人们的共识。
同时,指导性计划、规划、劝告、建议等柔性行政方式也开始受到重视,并开始了广泛的应用。
行政指导以其柔软性、灵活性、诱导性等特点适应和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将相对人从单纯的命令和服从关系中解脱出来,给行政相对人更多的机会更大的自由,行政相对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结合政府的行政指导,自由决定自己的行为。
行政指导把平等、民主的原则具体融合到行政管理过程中,依赖对话机制的互动,助成了一种平等、民主的人文精神的培养,有利于服务行政理念的革新和深化。
【4】(四)行政指导可以提高行政效率,有助于节约行政成本在我国政府全面掌控各个产业发展,但是由于政府的能力有限,政府不懂市场经济的运作规律,导致政府的行政效率日益低下,甚至影响到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但是如果政府实行以“效率优先”为价值的行政指导,强调通过产业政策指导企业行为,实行引导式的建议,注重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这样就容易达到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
虽然我国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很多,但仍然会存在法律空白,加之现实社会中存在的许多社会问题,如果政府不采取其他手段及时调整,必然导致社会的不稳定。
行政指导不一定需要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它可以根据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符合社会实际的计划,从而进行积极有效和灵活机动的干预和调整,这样就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有助于节约社会成本。
三、我过行政指导制度的缺陷及原因行政指导是一种新型的政府行为,它因其所特有的柔软性、灵活性和民主性等特征而受到政府的青睐,并在公共管理中得以广泛运用,对密切政民关系,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实现行政目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同时也存在许多问题,我们有必要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的办法。
(一)行政指导没有完善的法律规定去规范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对于行政指导行为大多数都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实施的办法,也没有具体的操作程序。
在政府的行政指导中,由于没有对行政指导的具体实施办法,大多数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指导行为中往往把这个行政指导行为当成强制的行为行为来实施。
如《乡镇企业法》只规定:“乡镇企业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下,采取措施,积极发展无污染、少污染或低资源消耗的企业。
”几乎没有涉及具体的操作程序,这就使行政指导的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泛,行政法治空洞化,难以实现公益。
行政指导还缺乏程序性规定。
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大量的指导性法律和法律性文件虽然规定了一些程序规则,但很不全面、很不规范。
对于抽象行政指导,我国虽然已初步确立了审议制度,但在直接影响社会公众权益的具体行政指导方面,则几乎没有规定,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样的行政指导其公正性也令人难以置信。
【5】(二)行政指导行为往往发生异化由于我国的政府习惯了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那么在行政指导中政府也往往将行政指导行为异化为行政命令。
在这种背景下,政府的行政指导留给公众的自主空间较小,社会公众的意志无法得到有效尊重,自由选择权难以正常实现,这使得其在实施中更倾向于诉诸事实上的强制力。
特别是在基层的政府,为了政绩及行政人员自身的经济利益,行政知指导往往异化为行政命令,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强制行为要求公众必须遵守执行。
由于农民等公民对行政指导的性质并不清楚,他们的法治意识比较低,很难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行政指导除异化为行政命令外,还经常异化为行政处罚。
有的政府部门为确保社会公众接受行政指导,在行政指导不被接受时采取一些后续罚款或者强制执行等措施,这时,行政指导就是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前提。
在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的温室大棚项目中,行政机关就出现了对农民不按照规定搭建温室大棚的行为进行拘留和罚款,农民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往往置之不理或者受到打击报复。
本来是很好的指导行为,政府还给予补贴,但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为了完成政绩工程不管社会的实际情况,强制推行给农民的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行政指导还经常异化为行政合同,有些政府部门为了使社会公众接受行政指导,在社会公众不愿意接受时,经常给予一些承诺。
例如镇政府在农民不愿意种植它所提倡的烟叶时,向农民许诺在烟叶卖不出去时予以收购。
这时就使行政指导异化为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行政合同。
行政权力具有强制性,但要通过柔性的手段实施在理论上可行,在实践上却相当困难。
行政指导发生各种形式的变异,不仅使其面临的困境更加严重,而且使其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三)行政指导的救济制度不太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中对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进行了正反两方面的列举,虽然并未对行政指导的救济做出排除,但亦未对行政指导的复议救济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正因为如此,行政指导造成的某些利益损害很难得到有效救济,实践中通过行政复议的途径得到救济的少之又少。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未对行政指导能否提起诉讼作出明确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就以明文规定把行政指导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