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某市住建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在2019年5月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经调查核实,开发公司在未取得相关土地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住建局对开发公司作出了以下处理:1. 责令开发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 责令开发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相关手续;3. 对开发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然而,在处罚过程中,住建局发现开发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 开发公司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足,导致违法行为发生;2. 开发公司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未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施工,存在安全隐患;3. 开发公司未及时向住建局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影响监管工作的开展。
针对以上问题,住建局决定对开发公司进行行政指导,以期帮助开发公司改正错误,规范其行为。
二、行政指导的主要内容1. 帮助开发公司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2. 指导开发公司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3. 要求开发公司及时向住建局报送项目进展情况,便于监管工作的开展。
三、行政指导的实施过程1. 住建局向开发公司发出行政指导通知书,明确行政指导的目的、内容和要求;2. 住建局安排专人与开发公司进行沟通,解答其疑问,帮助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3. 住建局对开发公司的项目施工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施工;4. 住建局要求开发公司定期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并对报送情况进行审核。
四、行政指导的效果1. 开发公司提高了法律意识,对相关法律法规有了更深入的了解;2. 开发公司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和安全得到了保障;3. 住建局对开发公司的监管工作更加顺畅,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五、案例总结本案中,住建局对开发公司进行了行政指导,旨在帮助其改正错误,规范其行为。
最新整理行政指导概述

行政指导概述行政指导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灵活的行政方式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1)行政指导的含义。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管理的需要,基于国家法律原则和政策,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范围内,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灵活的运用非强制手段,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但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其内涵:一是行政指导的实施宗旨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断变化的经济和社会生活对行政管理的需要。
二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指导是根据其职责和承担的具体任务进行的,只要属于其管辖范围内的事项,行政主体均可以对其实施行政指导;除一些行政指导具有法律依据外,多数的行政指导的行政行为是基于法律原则以及行政组织法上的职能规定作出的,有的则是直接根据国家政策灵活作出的。
三是行政指导没有强制力,行政相对方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或者配合,因而不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
(2)行政指导的种类。
行政指导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以有无法律依据分为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和无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以作用的性质分为促进性行政指导和限制行政性指导;以指导层次分为宏观性行政指导和个别行政指导;以行业和部门管理可以分为建设、教育、商业等若干行业类别,如对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产业政策等均属行业指导;以功能为标准分为管制型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促进性行政指导,如事先阻止违章建筑即属于管制性行政指导,调停相对人之间的争执,避免酿成事端,属于调整性行政指导,促进性指导是指行政主体为使行政相对方的行为合法化而给予的行政指导,如规划报建指导等。
(3)行政指导的意义。
行政指导是对目前法律不完备的及时补充。
由于立法周期、费用等限制,尚不能完全满足行政管理对行政立法的需求,难以周到地为“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依据和具体对策。
行政机关可以利用行政指导等措施实施管理,可以起到对“法律空白”和传统“依法行政”手段的补充。
行政指导行为的基本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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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指导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基本类型:一、宣传教育指导:行政机关通过发布通告、公告、新闻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达法律法规、措施等内容,以引导社会公众的正确行为。
例如,卫生部门在疫情爆发时,通过宣传防疫知识、提供预防指导等方式,引导民众加强自我防护,控制疫情传播。
行政指导与行政命令的区别

行政指导与行政命令的区别
(用这个,之前那个不完善)
一、行政主体是运用柔性的非强制手段作出行政指导的,一般来说,不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
而行政命令一旦做出就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二、相对方是否服从视自己的意愿而定。
被指导者可以不按照行政指导机关的指导行事。
而行政命令一般都有强制力和强制执行机关、程序做保障。
三、尽管某些行政指导具有法律依据,但是绝大多数行政指导行为是不具有直接法律依据的。
行政指导可以是基于法律原则和行政组织法上的职能做出的。
某些甚至是根据国家政策适时灵活做出的;而行政命令的做出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四、行政命令可以诉讼。
但行政指导不具有可诉性。
行政指导

5.帮助。帮助是行政机关通过为行政相对人提供 某种便利的条件,引导行政相对人实施符合行政 机关达成行政管理目标的活动。在现代社会中, 行政机关因其所处的优越地位使其掌握许多政治、 经济和文化发展的资讯,而行政相对人因处于行 政被管理的地位,具有天然的被动性。如果行政 机关在行政相对人从事政治、经济和文化活动时 给予必要的帮助,必然可以引导行政相对人的行 为朝行政机关确定的管理目标方向发展。
五、 对行政指导的法律控制
1、、行政指导的法律依据 在行政指导的法律授权问题上,有两种不同的 意见:一种是只要有组织法上的依据即可,一 种是必须有行政行为法上的依据。 对行政指导这种新型的行政行为,只要有组织 法上的依据即可,而不必强求一定要有具体行 为法上的依据,也即以组织法为其最后的保留 领域,如果对行政指导仍坚持传统的法律保留 原则,那么就失去了其存在的理由。
六、行政指导的责任约束
对行政指导的责任约束应考虑具体情形: 第一,行政指导本身没有任何瑕疵,但接受指导者因其它原因遭 受一定损失,这时行政指导者应基于信赖保护原则,向被指导者 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二,行政指导者因自身的信息或情报有误,而误导了被指导者, 结果使被指导者受到较大损害,行政指导者应考虑行政机关占有 信息、情报方面的全面性、权威性而负有一定的补偿责任。 第三,行政指导本身内容违法,受指导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 接受指导而导致损失,此种行政指导应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的范围。 第四,行政指导者以行政指导为名,行行政命令之实时,应允许 受指导者穷尽一国对行政行为的所有救济手段。
三、 行政指导的种类 行政指导依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1、以行政指导是否针对特定对象为标准,行政指 导可分为抽象行政指导和具体行政指导。 抽象行政指导即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项所作 的行政指导。抽象行政指导也称为宏观行政指导。 具体行政指导是指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项所作的行 政指导。具体行政指导也称为个别行政指导。 2、以行政指导有无法律根据为标准,行政指导可 分为有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和无法律根据的行政 指导。 有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是指法律、法规、规 章明文规定的行政指导。无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 是指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1.说服。说服是行政机关通过陈述情理希望行政相对 人接受行政指导的一种方式。说服是以行政机关说理为前 提,虽然行政行为也要求行政机关说理,但行政行为总是 与强制联在一起的。由于行政指导没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因此,要使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 行政机关应当以理服人。 2.建议。建议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目的的需要, 将自己对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方法、途径等形成的看法告诉 给行政相对人,希望行政相对人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活动 中响应其建议,从而有助于行政机关达成行政管理的目的。 建议一般具有具体的内容,行政相对人接受后具有可操作 性。如果行政相对人在接受建议后需要行政机关帮助,行 政机关应当给予满足。行政机关正确运用行政指导的方式, 客观上可以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对提升“善良政府”形 象具有重要的促进功能。
行政指导带有共性的几个问题

行政指导带有共性的几个问题行政指导是指政府机关对人民群众的一种指导行动,其目的是为了使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进一步提高对政府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
在行政指导中,常见的几个共性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权威性问题行政指导要具有政府的权威性,才能够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常常因为个人失误或者过于轻视民众,而造成指导失误。
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指导过程中出现的语言表述不准确或者含糊不清;2.指导人员的专业素质不够高,缺乏充分的知识和经验;3.行政指导人员的态度不够友好和真诚,导致被指导人感到不满意。
二、针对性问题行政指导需要针对具体的对象,从而更好的达到指导的目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充分的了解,导致指导人员无法掌握被指导人的具体情况,而对问题的处理不当,这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指导人员对被指导人的生活、经济水平、文化背景等情况不了解;2.指导人员不能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不同的指导措施;3.指导人员没有能力将一般的指导措施转化为具体的实践行动,使被指导人达到预期的效果。
三、一致性问题行政指导需要在不同的环境下和不同的行政机关内部保持一致性,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完善的指导标准和统一的指导模式,以及指导人员的个人能力和理解水平等,导致指导结果出现较大的差异,这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指导标准不统一,造成被指导人的混乱;2.不同行政机关之间指导方式不一致,导致指导效果差异大;3.指导人员内部理解不一,导致指导措施无法协调一致。
四、过度干涉问题行政指导需要尊重被指导人的自主意见和意愿,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会过度干涉被指导人的行为和思想,这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指导人员在指导过程中,使用了强制手段和高压态度;2.指导人员在指导过程中,过度侵入了被指导人的私人领域;3.指导人员在指导过程中,过于压抑被指导人的自主意见和表达权。
行政指导 实施方案

行政指导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管理工作日益繁重,各种行政事务处理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为了更好地指导和规范行政管理工作,制定行政指导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制定目的。
本实施方案的制定旨在加强对行政管理工作的指导,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保障行政公正,为广大公民和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
三、主要内容。
1.建立健全行政指导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指导制度,明确行政指导的范围、对象、方式和流程,确保行政指导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加强行政指导队伍建设。
加强对行政指导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确保行政指导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3.优化行政指导服务。
通过信息化手段,优化行政指导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办事程序,为公民和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行政指导服务。
4.加强行政指导监督。
建立健全行政指导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指导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指导中的问题和不足,确保行政指导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四、实施步骤。
1.制定行政指导实施方案。
成立专门工作组,制定行政指导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分工、时间节点和责任人,确保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组织行政指导队伍培训。
组织行政指导队伍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确保行政指导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3.推进行政指导服务优化。
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行政指导服务的优化,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办事程序,为公民和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行政指导服务。
4.加强行政指导监督检查。
加强对行政指导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指导中的问题和不足,确保行政指导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五、预期效果。
通过本实施方案的实施,可以更好地指导和规范行政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效率,保障行政公正,为广大公民和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推动行政管理工作的科学发展。
六、总结。
行政指导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行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指导的负面问题

行政指导的负面问题行政指导是管理部门为了管理、指导、调控和规范社会生活而实行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
理论上,行政指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
但实际上,行政指导也存在许多负面问题,对个人权利、商业发展和社会进步造成损害。
一、行政指导的程序不透明行政指导的实施过程并不完全透明,甚至存在盲目和任性的情况。
在很多情况下,管理部门会单方面决定、颁布和执行行政指导,而没有充分的公众参与和民主监督。
这样的行政指导容易导致个人、企业或组织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或者被转化为掌权者的权力滥用。
即使是有民主程序的指导,也存在另一种问题,即指导颁布之后法规迅速地变动、更新,这给受到指导的对象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实行等价法制出现偏差,削弱了行政指导的权威性。
二、行政指导过于灵活在实践中,行政指导通常比法律规定更加灵活聚焦事先防范和优化管理思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精准化指导和个性化操作,这一功能显得尤其重要。
但是,在这种方式下,行政指导往往缺少普遍适用的标准规范,导致管理部门在指导企业、个人或组织时会过度依赖主观判断而忽视客观标准,解释模糊,界定模糊,容易给行政指导的对象权利和责任判定带来不确定性,在需要时不利于依法执法,甚至给自己留下可操作空间,而给那些想破坏公信锚定的诈骗犯、黑恶势力、商业竞争对手提供了转移重心的隐蔽机会。
三、行政指导的目标不清行政指导的目标并不是单纯且统一的,不同的管理部门有着不同的管理目的和管理思路。
这导致了行政指导的过程和结果的模糊性,也就是说,受到行政指导的企业、个人或组织难以表明其明确支持或反对的行动所处的位置,更难以衡量其行为对实现指导目标的贡献或者阻碍作用。
缺乏行政指导目标的清晰性和一致性,会导致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指导措施不可持续,或可能对指导实现效果造成负面影响。
四、行政指导权力过大在实践中,行政指导的实施往往是由管理部门独立行使权力而不受外部约束。
这导致了无约束权力的滥用,造成了权力寻租、收敛机制丧失、行政权力透支、执法腐败等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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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行政指导制度及其借鉴罗薇作为当代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指导(英文为:NonCoercive form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或称为非正式行政行为,简便式行政活动(英文为:Informal Administrative Action)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管理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国家强制性手段,取得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以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指导这一概念,首先出现于“二战”后的日本,日本推行和建立的行政指导制度是创造日本经济奇迹的重要因素之一。
日本虽然同欧美等国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但却是富有特色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
行政指导这种灵活的管理方式被广泛地运用于社会经济和社会管理中,收到明显的成效。
一、日本行政指导的概况(一)日本行政指导的特点1993年,日本国会通过的《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指导的意义、原则、方式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使日本的行政指导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在日本,行政指导已正式成为一种社会影响巨大的行政现象,几乎覆盖整个行政管理领域。
其表现形式众多,不仅有诱导型计划、产业政策不协调恳谈会,还有各种审议会,发布技工贸方面官方的信息,以及具体的指示、告诫、劝告和建议等等。
日本《行政程序法》第2条规定:“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或其所管辖事务的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要求特定人为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指导、劝告、建议以及其他不属于处分的作为。
”第32条明确规定:“行政指导时,行政指导实施者必须注意不得超越行政机关的任务或者所管辖事务范围和行政指导内容只有在相对方的协助下才得以实现。
”在日本,行政指导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的社会管理行为。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指导是根据其职责和承担的具体任务的要求进行的,只要属于其管辖范围内的事项,行政主体均可对之实施行政指导。
2、实施行政指导的宗旨是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下日益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生活对行政管理的需要。
3、行政指导适用的范围极其广泛,在日本各种行政指导不仅适用于产业政策等经济管理领域,其运用范围几乎覆盖整个行政管理领域。
其方法多种多样,有指导、引导、辅导;劝告、劝导、规劝;告诫、劝诫、提醒;建议、意见、主张;商讨、协商、沟通;赞成(或反对)、表彰、提倡;示范、推广、宣传;鼓励、勉励、奖励;调解、协调、斡旋;指导性计划、规则;导向性政策;发布官方信息等等。
4、行政指导属于“积极行政”的范畴,行政指导是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一种具有行政活动性质的行为。
5、行政指导是一种柔性的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为,行政指导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强制力,行政相对方可自主决定接受或配合与否,因而不直接产生行政法律后果。
(二)日本的行政指导的性质日本的行政指导的性质与其特点是密切相关的。
1、行政目的性。
日本的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为某种行政目的而为的行为,目的性是其性质之一。
行政指导的目的属性是日本行政指导制度据以存在的基础。
日本学者室井力认为,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为的行为;而根岸哲则认为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其意图的行为。
就行政管理而言,一种制度之所以会存在并为政府所利用,只是由于这种制度能有助于实现政府特定目的而非其他。
2、法律限制性。
日本并不强调行政指导的法律依据,但法律限制性是日本行政指导的另一性质。
日本学者和田英夫认为,行政指导是这样一种行政作用,即不管有无立法依据,行政机关对特定的个人,公法、私法上的法人和团体,要求对手一方的同意协作以实现行政机关的意图,诸如警告、劝告、提供知识、信息等。
其观点不强调行政指导的法律依据。
日本盐野宏教授说“就我个人的见解而言,行政指导含有某种程度背离法治主义的疑虑,这一点我个人也认可,但并不因此使我认为应一律禁止所有的行政指导,我个人是认为应尽可能在法律限制的架构里面,行政机关来行使行政指导的作用,这种讲法似乎是一种二律背反、矛盾的讲法,会这么讲是因为在性质上行政指导本来就是一个不应受法律太多拘束的一种类似裁量自由的概念,这里说应尽可能在法律的限制架构底下进行,我想确乎是有矛盾的地方。
”(注:参见《盐野宏:日本行政法最新发展研讨会》)盐野宏教授在其所著《行政指导》一书中进一步认为,即使将某个行为当作“行政指导”的前提基础进行理论论述时,也必然要承认“权限规范”的先行存在。
日本《行政程序法》也明确行政指导须在行政机关职权所管辖的范围内,就是说行政指导作为行政手段应有组织法上的依据。
3、非强制性。
非强制性是日本行政指导的重要性质。
日本学者原田尚彦认为: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达到行政目的,采用被称为建议、指导的非权力手段鼓励国民、诱导国民作出行政厅所希望的行为的行政作用之总称。
南博方:行政指导是现代行政所采用的多种行为形式中,被称为建议、指导、指示、希望、劝告、鼓励、恳请、协力、警告等等一系列行为......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谋求相对人同意的行政作用。
根岸哲: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为谋求相对人的合作并对其做工作,以此实现行政机关意图的行为。
三位日本学者的观点分别用“诱导”、“谋求”、“劝告”等来表示,行政主体为实现特定行政目的而运用行政指导,并“希望”得到相对方的协助,可见其非强制性的特点。
虽然行政指导只是个单方面的行为,仍会留下一个给行政决定相对人交涉的余地或者这种行政决定的作成通常是基于交涉的结果。
行政指导是现代行政机关不完全利用强制手段,期待个人、组织的真诚合作以共同完成公共利益目标的新型权力,其权力色彩有所淡化。
因此,进行行政指导时,不得超过其所掌管事务的范围,以相对人的自愿协助为前提,不得对相对人不服从为理由而采取对其不利的措施。
这是期待行政指导的明确性、透明性的一般原则。
不得逼迫相对人不得不服从行政指导。
进行行政指导时,根据请求,要交付书面文件等,以明确行政指导的宗旨、内容和责任人等。
此外,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关于行政指导的准则,并予以公布。
日本学者普遍认为,行政指导不产生法律效力,不具备法律拘束力,对相对人也没有强制力。
因此,由于行政指导不属于行政厅的处分行为而不够成撤消诉讼的对象。
但是,行政主体若以相对方不服从行政指导为由,作出某种制裁或其他的不利处分时,相对方可以该处分为争议对象,争讼行政指导的违法性。
(三)日本行政指导的作用1、对法律手段的补充和替代作用。
由于经济与社会生活加速发展等原因,难免出现立法跟不上,存在“法律空白”的现象,因此,及时灵活地采取行政指导措施予以调整,以补充单纯法律手段之不足,就成为客观的要求。
而且,在某些虽有具体法律规定,但采用法律强制手段尚不必要或效果较差的情况下,可先行采取行政指导措施来替代法律强制手段进行调整,以期更为及时有效地实现行政目标。
2、辅导和促进作用。
由于行政机关掌握知识、信息、政策等方面的优越性,行政指导更具有一种导向和促进作用,能够合理引导、影响行政相对方的行为选择。
3、协调和疏通作用。
行政指导的非强制性和自主抉择性,使其在缓解和平衡各种利益主体间的矛盾与冲突中具有特别有效的作用。
尤其是对于社会经济组织之间的冲突,更需要通过行政指导进行协调和斡旋。
4、预防和抑制作用。
在强烈的利益驱动之下,社会组织(特别是经济组织)和个人之间往往存在一种为增加自身利益而不惜损害社会利益的倾向,对此需要进行适当的抑制。
而在损害社会利益的行为尚处于酝酿和萌芽状态或初现弊端时,最宜采用行政指导这种非强制性积极行政方式进行调整。
行政指导对于可能发生的妨害经济秩序和社会公益的行为,可以起到防患于未然的预防作用;对于刚萌芽的妨害行为,则可起到防微杜渐的抑制作用。
因为日本的行政模式通常采取较温和的手段,非权力的行政指导手段较多,事前通常得到行政相对人的理解或事后同意,因此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解决纷争的情况就比较少。
在日本这种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上也是相对比较少的。
二、我国行政指导的特点及规范行政指导的必要性(一)明确的法律概念尚未形成。
我国立法上并未正式使用行政指导的概念,而1999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通过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4款却明文规定了“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虽然如此,但在法律上我国尚无行政指导概念的内涵及外延的界定。
实践中,行政指导在我国行政管理领域却广泛使用。
如1994年国务院在《关于搞好纺织工业生产和调整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各级政府劝告各国有棉纺企业从大局出发,开拓控制棉纱生产总量,对不听劝告,盲目超产的企业采取控制棉花供应手段,促其减产、停产。
又如1989年3月公布的《国家产业政策纲要》将机电、石化、汽车与建筑四大主导产业确立为今后一段时间内国家重点鼓励和扶持的产业,政府对其实行诱导性倾斜投资。
再如卫生部2003年4月29日公布的《公众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导原则》、国家质检总局5月15日公布的《过氧乙酸消毒液安全使用指南》等等,这些表现为指导、劝告、建议、宣传、示范、提醒等形式的行政指导措施与大量的行政指令措施配合运用,收到了提高公共危机政府管理水平的特殊功效。
(二)抽象行政指导多以政策为主。
从中国目前的实践看,绝大多数抽象行政指导是以中共中央会议精神或决定为依据的,且多以政策形式下达。
如《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的制定依据即是党的十四大精神和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
依政策指导与依法指导将长期并存,这在转型期的中国是一个短期内难以改变的事实。
(三)欠缺行政指导的程序控制。
我国尚无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无法象日本那样在行政程序法中对行政指导的意义、原则、方式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制。
从程序规范的角度看:对行政机关的约束很少,留给公民参与的空间较小;信息交流“隔阻”过大,“官民合意”空间缺乏;行政指导异化为行政命令的情形多有发生;缺乏对第三人的程序保护;自由裁量空间过于宽泛,使行政法治空洞化。
法律对行政指导的要件和内容规定很少,即使有,也仅限于概括性规定。
尽管从表面上看,行政指导并不带有强制性和约束力,但由于它是以政府所拥有的巨大权限为依据的,再加之行政指导的透明度缺乏等,因而容易造成不正当的垄断,并导致“官商勾结”的腐败现象。
总而言之,一方面,综观各国行政管理实务,20世纪后期以来,行政指导行为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经济与社会管理过程中,起着补充和替代、辅导和促进、协调和疏通、预防和抑制等多方面积极作用,显现出特殊的功效性和适应性。
即使美国政府原本对日本的行政指导一直持强烈的公开批评态度,但自80年代初以来,转而予以承认和利用。
行政指导在我国也是广泛地运用于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有其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