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指导规范
行政指导与规范的法律依据

行政指导与规范的法律依据行政指导与规范是国家行政管理中的重要手段,通过指导和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保护公众利益。
在中国,行政指导与规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本文将针对这些法律依据进行详细的解析。
行政指导与规范的法律依据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该法旨在规范行政许可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许可的公正、公平、高效。
根据该法,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与申请行政许可申请人就申请材料、条件等方面进行的指导工作。
行政指导的目的是帮助申请人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程序,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帮助,促使申请行政许可的程序顺利进行。
行政指导的内容应当公开透明,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能超越行政机关的权限。
行政机关在行政指导中不能强迫申请人接受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要求,也不能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竞争。
行政指导与规范的另一个重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该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和依据,旨在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促进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平、合法。
根据该法,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对行政法规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与规范的行动。
行政指导的目的是预防和消除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公众利益。
在行政指导中,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行政指导中的要求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能超越法定权力范围,也不能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经济秩序。
除了上述两个法律依据外,行政指导与规范还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的约束。
这些法律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和责任进行了规定,保障了行政指导与规范的实施合法性和公正性。
根据这些法律,行政机关在行政指导中应当确保公告公示程序的透明公开,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事实和证据做出公正的判断和决定,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滥用行政权力。
总的来说,行政指导与规范的实施是依据一系列法律的规定和约束,以确保行政活动符合法律法规,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的法律依据
行政指导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行政法规、法律和政府规章等,这些法律文件 对行政指导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制度安排。
行政指导的实施程序
行政指导的实施程序一般分为确定指导对象、制定指导方案、实施指导措施 和监督评估等环节,以确保指导工作的科学和有效。
行政指导的对象范围
行政指导的对象范围较广,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 涵盖了社会各个领域和各个层级。
行政指导的种类和方式
行政指导的种类包括政策指导、技术指导、管理指导等,方式包括书面指导、 口头指导、实地指导等,以满足不同情况下的实际需求。
行政指导的效力和责任
行政指导具有一定的效力,受到法律保护。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指导时要负 有一定的责任,确保指导的合法、公正和有效。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在特定行为上给予指导、建议和帮助,通 过引导和协调来达到促进行政活动合法、科学、有序进行的一种行为。
行政指导的定义
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法规或相关法律,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具体要 求和相应的指引。
行政导的目的和作用
行政指导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引导特定对象的行为,促使其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行政指导与责任书

行政指导与责任书一、目的与原则本行政指导与责任书旨在明确行政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行为准则和责任范围,确保行政工作的高效、规范和透明。
本责任书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旨在促进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行政指导的职责1. 制定和执行行政工作计划,确保行政任务的顺利完成。
2. 监督和指导下属员工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 负责行政流程的优化和改进,提升行政工作的系统性和规范性。
4. 参与决策过程,为组织提供行政方面的专业意见和建议。
三、行政责任的范围1. 对行政工作计划的制定和执行负有直接责任。
2. 对下属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职业发展负有监督和指导责任。
3. 对行政流程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负有持续改进责任。
4. 对行政决策的准确性和合规性负有审查和建议责任。
四、行政指导的权力1. 有权制定和调整行政工作计划,以适应组织的发展需要。
2. 有权对下属员工进行工作分配、指导和评估。
3. 有权提出行政流程的改进建议,并参与流程的优化工作。
4. 有权参与行政决策,并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
五、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行政工作计划、流程或决策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
2. 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工作失误或损失,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3. 对于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附则1. 本责任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2. 本责任书的修改和更新,需经组织高层审批后实施。
3. 本责任书适用于组织内所有行政人员。
本责任书旨在明确行政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行为规范,确保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组织的高效运作。
所有行政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责任书的规定,共同推动组织的发展。
规范行政指导制度之我见

( 二) 行政指 导体现 了维 护社会秩序 的要 求 , 有 助 于实现社会 断, 形成 自己的主 张 , 进 而有 效 的参与 行政 指导 。
( 三) 强 制性 的行政 指导 经常发 生 为达 到 一定 的行 政 目的, 行政主 体 以其 享有 的行政 权力 为背 就 国家机关 而言 , 有 责任 因地 制宜 、 因 时制宜 的采取 各种 有
指导行 为 的依据 、 程 序应 公开 , 能够被社 会公众 通过 方便 、 快捷 的 以通 过有 效途 径依法 参 与 。 从二者 的关 系来 看 , 公开是 参 与 的前
充分 的知 情权 , 才可 以根 据掌握 的信 息权 衡利 弊 , 作 出 自己 的判
如果 一 味地坚 持依 法行政 , 势 必会不 合 时宜 , 事 倍功 半 。而 行政 方式 及时 得知 : 二 是指 导行 为运 作 的过程 是开 放 的, 社 会 公众可 指 导可 以灵 活 自如 地采 用随机 应 变 的对应措 施用 于 “ 法律 空 白” 参与 是公 开 的延伸和 应运 。只 有公 开 , 公 民才 能拥 有 领域 , 作 为法律 强制 手段 的补 充和配 合 , 从 而可 实现 政府所 制 定 提和 基础 , 的 决策 目标 。
效 措施 来维护 正常 的社会生 活秩序 , 其 中就包括 灵活 实用 的行政 景, 要求 相对 人必须 服从 其行 政指 导 。相对 人如 不服 从 , 往往 会 指 导措 施 。 多元化 的市场 主 体 的利益 矛盾 和利 益冲 突会 影 响社 在其他 事 项上遭 受其 责难 。行政 机关 甚至 可利 用 各种 手段 惩 罚 会 的安 定和 团结 , 传统 的强制 手段 解 决此类 问题 , 不 但 达不到 目
析 了其 目前 实施 的现 状 , 提 出几点规 范我 国行政 指 导制 度的看 法 , 以供磋 商 。 作者 简介 : 耿洁, 庆 阳理 工 中专。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2 . 1 我 国实行 行政指 导制 度 的客观 必 然性
.河南省行政指导工作规范

附件1河南省行政指导工作规范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和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规范行政指导工作,保护和增进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本规范实施行政指导。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通过提示、示范、辅导、引导、规劝、约谈、建议、回访等非强制性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有效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指导工作的领导,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指导的组织协调、宣传培训、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行政指导的实施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五条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合法原则。
实施行政指导必须在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理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优先采用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方式,实施行政指导应当根据行政管理目的和行政相对人的具体情况,选择合理适当的行政指导方式、方法。
(三)自愿原则。
实施行政指导应当以行政相对人自愿为前提,充分尊重其自主选择权。
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性手段以及其他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手段强迫其接受行政指导,不得因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指导而对其采取额外限制或加重行政处罚等措施。
(四)公平原则。
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公平地对待行政相对人,相关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应当实施相同或者类似的行政指导;不得为了个别行政相对人受益,而损害公共利益或其他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五)公开原则。
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坚持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应当公开,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六)效率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简化实施程序,降低行政成本,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指导服务。
当前加强档案行政指导规范化工作的思考

行政相对人处于优势 ,因此对档案行 保 障档 案行 政指 导 的正 当性 。正 当性
( ) 导 效 能 与行 政 权 限 的 政管理干部 的综合能力素质和专业指 原则 是指 行政 指导 行 为必须 最大 限 度 一 指 矛 盾 。行政 指导 的 显著特 征之 一就 是 导能 力都提 出了很 高要 求 。鉴于 目前 保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指导的可接受 行 政机 关单 方面 的 意思表 示 ,必须 取 行 为法 的不健 全 ,缺 乏必要 的程 序规 性 ,行政 相 对人 对于 可选 择 的行政 指
门、跨行 业 的实 际 问题 ,或者是 新 领 名指导行腐败之风等。
因此必须完善救济途径 以解决行政指
政救济 制 度 。行 政 主体 在作 出行 政 指 导行 为 时 ,必须 明确 表示该 行 为 属于
拖 行 政许 可 条件 的 内容 ,而往 往是 跨部 滥 用指 导 , 延指 导 、拒 绝指 导 、借 导 的正 当性 问题 ,包 括 司法救 济 和行 域 的盲 点 ,超 出 了部 门权 限 ,影 响 了 指 导效 能 ,降低 了双方意 愿 。在 实际
同 ,因此指 导效 能 与行政 配 置有重 要
关系。
( ) 一 完善 档案 行政 决策信 息机 变 更 。行 政 主 体 如 果 无 视 这 种 信 赖 制 ,进行 必要 性分 析 。行政 指 导无 需 和 权 威 而 违 法 ,或 者 显 然 过 于 随 意
( ) 政 指 导 与 行 政 强 制 的 法律 的明确授权就可以作出 ,受行政 地 作出行政指 导 ,致使行 政相对人 二 行 矛盾 。行政 指 导 一般适 用 于有较 大 幅 人 主观 影 响较大 。 因此 ,无论 是规 制 的合法权益遭 受损 害 ,应 允许行政 度 弹 性 的管理 领域 , 理论 上 讲是 一 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还是助 相 对 人请 求 国家 赔偿 。 从 种非 强制 性 的行 为 ,但 实践 中并不 都 成性行政指导 ,都需根据行政指导考 ( ) 靠高 素质 干部 队伍 ,保 三 依 具有 服从 的 任意 性 。对 于助成 性行 政 量 的因素 ,进行 必 要性 分析 ,依 靠 完 障档 案行 政指 导 正确 性 。要能 够 有效 指导 ,相 对 人是 否服 从 ,一般 是任 意 善的决策信息机 制,确立必要性在行 地 对行政 相对 人 进行 行政 指 导 ,就必 的。而 规制 性行 政 指导 和调 整性 行政 政指导中的首要原则 ,以便在一定程 须要有一支高素质的档案行政管理队 指导 ,实际上住往由不得相对人任意 度上 促使 其 合理 运作 ,如 建立 制度 、 伍 ,要不断努力提高档案行政管理队 选 择 。为追 求行政 指导 的 实效性 ,行 规 范行 为程 序 。 当前 最主 要 的是规 范 伍 的综 合 能力 素质 和专 业指 导能 力 。 政 机 关 以其享 有 的行政 权 力为背 景 , 档 案行政 指 导程 序 ,建立 、健 全 以下 在 做 好 档 案 专 业 知 识 技 能 培 训 的 同 要 求 相 对 人 必 须 服 从 的 情 形 普 遍 存 制 度 : 1 、信 息发 布 制 度 ,即档 案 行 时 ,必须 紧抓 职业 道德 教 育 ,提 高档 在 ,相 对 人 如拒绝 难免 在 其他 不相 关 政 管理 部 门通过 一定 方式 和 渠道 发布 案行 政管 理 干部 的科 技文 化素 养 和职 的 事 项 上 遭 受 故 意 刁 难 。 特 别 在 我 档 案 行 政 管理 信 息 ;2 、规 划 制度 。 业使 命感 ,在全体 干 部 队伍 中弘 扬奋 国 ,异化 为行 政命 令 的情 形也 多有 发 档案行政指导应纳入档案行政计划范 发 向上 、积极 进 取 的精神 ,提倡 文 明 生 ,以至 出现 “ 多指导 性计 划 实际 畴 ,对指 导什 么 、怎么 指导 等 问题做 用语 , 极服 务 。运 用行 政 指导 ,坚 许 积 上 必须 执 行 ”的现 象 比 比 皆是 ,难 免 出事 先 规 划 ;3 、评 议 和调 研 制 度 , 持 与行政 相 对人 平等 的主体 关系 ,在 助长 瞎指 导 ,以行 政 指 导作 为权 力行 遵循 民意 为 上 、公 众监 督 原则 ,建 立 监督中服务 ,在服务 中监督 ,灵活 、 政 的代替 物而 得 以实施 的危 险 陛。 起档案行政管理工作评议系统和调查 及 时地 适应 经济 社会 的急速 变化 ,解 ( )行 政 指 导 与 能 力 建 设 的 研究制度 ;4 三 、审查制度 ,加强对档 决 档 案行政 管理 相 对人 在档 案 工作 中 矛 盾 。不论 哪一 类行 政 指导 ,依 赖于 案行政指导行 为的监督约束 ,必要时 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市场规范管理行政指导工作规则

市场规范管理行政指导工作规则
根据《全省工商系统开展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现就市场规范管理行政指导工作制定如下规则:
一、范围内容
依托市场规范管理职能,开展行政指导。
具体业务事项如下:
(一)在市场巡查监管中,提醒和劝导行政相对人亮照经营、守法经营,规范经营行为。
(二)指导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秩序,提醒和劝导市场开办单位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制定和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提醒和劝导场内经营者建立货物购销台帐、索证索票等相关制度,指导开展“文明诚信市场”创建活动。
(三)指导规范经纪活动,提醒和劝导经纪人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有关备案手续,自觉遵守经纪规则,依法开展经纪活动。
(四)指导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提示和督促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
二、措施方法
建立行政指导建议书(内容见《行政指导文书》)制度。
即工商部门在市场规范管理工作中,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具体问题和实际情况,依照职能及时以书面形式建议行政相对人作出某种行为的一项工作制度。
建议书正文由建议事由、建议依据、建议内容等三部分组成。
其内容应明确具体,既要宣传法律法规,又要提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改进工作、纠正问题或搞活经营、加快发展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建议书应具有可行性、操作性、实用性、服务性。
建议应中肯、客观,措辞、语气要得当,便于行政相对人理解和接受,更好地实现监管与服务的统一。
同时应附有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行政相对人联络。
实施行政指导建议书制度,应安排专人做好事后指导、跟踪服务及回访,切实做好市场规范管理行政指导效果评估工作。
行政指导法律制度

行政机关需要对行政指导的实施效果进行 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
行政指导的规范化与制度化
制定行政指导的法律法规
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行政指导的 定义、原则、程序、责任等,使行政指
导有法可依。
加强培训和教育
加强行政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 们对行政指导的认识和理解,提升实
施效果。
建立行政指导的专门机构
行政指导的发展历程与功能
功能
完善法律体系:行政指导是一种新型的行政管理方式,可以弥补法律规 定的不足,完善法律体系。
促进政策落实:行政指导可以通过示范、建议等方式,引导公民自愿配 合政府工作,促进政策的有效落实。
行政指导的发展历程与功能
维护公共利益
行政指导可以维护公共利益,防止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利用其优势地位损害公共 利益。
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行政指导可以减少强制性手段的使用,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02
行政指导的法律依据
宪法与法律的相关规定
宪法规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基本权利 和义务,为行政指导制度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法律规定
法律是宪法之下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指导制度进行了更为 具体和详细的规定。
诉讼途径
当事人认为行政指导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撤销该行为。
行政指导的法律责任与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
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指导过程中 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 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等。
法律后果
指行政指导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包括对当 事人权益的影响、对行政机关的约束以及法
按照表现形式不同,行政指导可以分为口头指导和书面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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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我所行政指导行为,保障在实施行政指导中正确履行职责,促进行政指导活动制度化、科学化,完善行政监督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依法行政要求,结合我所依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所各业务科室实施行政指导,依照本规范执行。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者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民族宗教事务行政管理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者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指导、约谈、说服、劝告、协商、建议、鼓励、帮助、警示、发布信息、提供行动指南等非强制性方法,引导行政相对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有效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一种行政行为。
本规范所称行政相对人,是指作为行政指导对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实施行政指导,不得超越其法定权限和管辖范围。
行政机关在不与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者政策以及法理相冲突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行政指导的目的和对象,自行决定指导方式、形式和内容,但不得滥施行政指导行为。
第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坚持合理原则,采取的方案、方式应与行政指导的目的具有必要的和合理的联系。
在各种可能采取的方案中,选择最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方案;在各种可能采取的方式中,
选择既能有效实现行政指导的目的,又可避免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方式。
第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坚持必要性原则,在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时候,应当优先选择采取柔性管理方式,运用行政指导,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第七条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采取适当的形式:
(一)行政提示。
指行政机关就行政相对人行为可能涉及本机关行政管理相关事项和行政执法的事项,进行预先告知、提醒。
(二)行政示范。
指行政机关通过推荐、评价等方式,促使行政相对人合法规范地从事卫生行事业方面的相关活动。
(三)行政辅导。
指行政机关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与本机关行政管理业务相关的帮助和支持。
(四)行政引导。
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法律宣传、教育、解释、说服,促使其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进行违法行为,防止其再次实施同样的行为。
(五)行政规劝。
指行政机关就行政相对人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劝告、预警。
(六)行政告诫。
指行政机关就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或者违反行政管理规定但无明确法律责任认定的行为,可予以行政告诫。
(七)行政约见。
指行政机关对严重破坏管理秩序、影响团结稳定的突出问题,约见行政相对人进行谈话,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督促其完善制度,整改自身存在的问题,避免违法行为发生。
约见谈话应当如实进行登记或者记录。
(八)行政建议。
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的同时,可向行政相对人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出《行政建议书》,提出与本机关行政职权相关的建议和意见,促使其合法规范从事民族宗教事务相关活动,或者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等情况抄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九)重大案件回访。
指行政机关对符合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条件或者对社会具有普遍影响的案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回访,督促指导纠错措施,巩固执法效果,促使行政相对人继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自身行为。
(十)重大案件披露。
指行政机关就对违法行为严重影响管理秩序、行政相对人反复违反法律法规的同类行为,且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接受处罚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披露。
(十一)行政公示。
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并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有引导性的参考。
(十二)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的其他指导形式。
除以上行政指导形式外,在符合实施行政指导基本原则要求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可以积极探索更多有效的行政指导实施形式,还可以将多种形式的行政指导加以组合,对特定对象进行综合或者系列指导。
第八条行政机关可依职权主动实施行政指导,也可以依行政相对人申请实施行政指导。
依行政相对人申请实施行政指导,必须经所领导或者承办业务科室分管领导批准。
对依申请的行政指导,行政相对人有权撤回或者变更申请。
第九条行政机关经调查研究,认为需要主动实施行政指导的,应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指导的目的、内容、理由、依据、实施者等事项。
第十条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行政指导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和管辖范围的,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和管辖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其他不适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的申请事项,拒绝其申请,并告知理由。
第十一条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电子数据等其他合理的形式。
采取书面等其他形式的,应当制作《立项审批表》和相应的行政指导文书。
一般的行政指导由承办业务科室分管领导审批;具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指导或者承办业务科室分管领导认为需要提交审批的,由所领导决定。
行政指导文书必须加盖作出行政指导的承办机关的印章。
采用口头形式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要求作出行政指导的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第十二条行政相对人要求提供与具体行政指导行为有关的背景资料,或者要求公开行政指导的内容,应满足其要求;如果行政指导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应无条件公开。
行政机关提供有关背景资料和公开行政指导内容时,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十三条各业务科室实施行政指导前,应当与有关行政相对人进行商谈、协商或者其他方式的交流。
对于需要行政相对人事先作出相应准备的行政指导,应当提前告知行政相对人,并给予行政相对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十四条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征得行政相对人同意并在其协助下进行。
实施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有权了解实情、陈述理由、提出意见,行政机关对此应作记载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的,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调查了解,掌握情况,必要时可会同行政相对人进行调研,提出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帮助行政相对人实施,提高行政指导的质量。
第十七条在实施行政指导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如明确表示不服从行政指导的,行政机关应当终止行政指导程序,不得强行要求或者迫使行政相对人服从。
第十八条对可预先告知或者违法行为轻微能够及时改正的,执法人
员可以当场实施即时行政指导。
第十九条即时行政指导一般采取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引导三类指导方式。
第二十条执法人员当场实施即时行政指导应在二日内报业务科室分管领导审批后备案。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重大的行政指导项目的,应当填写《立项审批表》,并附行政指导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载明指导对象、内容、条件、手段、步骤、注意事项等。
属抽象行政指导的,需同时附上行政指导文件草案和实施方案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的行政指导行为:
(一)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在媒体或者相关公共场所进行公布、公示的行政指导行为;
(二)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实施的抽象行政指导行为。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