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核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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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认证行政执法自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认证行政执法自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认证行政执法自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8.07.27•【字号】•【施行日期】2018.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认证行政执法自查工作的通知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进一步规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行为,提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检工作质量,为开展监督抽查、工业产品许可证发证检及风险监测等工作提供技术保障,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关于做好2018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决定开展2018年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评价对象本次分类监管考核评价的对象为:本市2017年度承担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国家级和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检验机构,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和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附件1)。

其他获得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可自愿申请参与。

一个法人单位具有多个国家中心、市授权站的,以法人单位为考核评价单位,不再单独对法人单位所属的国家中心和省级质监站单独考核评价。

二、分类标准根据考核结果,检验机构工作质量由高到低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四个类别。

其中,Ⅰ类检验机构比例不超过15%,Ⅱ类检验机构比例不超过55%,考核年度内检验报告数量低于500份的检验机构不得评为Ⅰ类,得分低于60分的检验机构直接划为Ⅳ类。

检验机构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一律评为Ⅳ类或降为Ⅳ类:一是在抽查等工作中发现检验能力、资质、人员或设备与所提供材料严重失实;二是考核年度及考核期间检验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三是考核年度存在超范围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授权签字人超范围签发检验报告等违规违纪行为;四是分包监督抽查、生产许可和风险监测等工作任务;五是擅自租借其他单位检测设备开展监督抽查、生产许可和风险监测等工作;六是泄露监督抽查、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风险监测结果信息;七是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存在其他严重的工作质量问题。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3.03.22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3.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按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2010年市政府令第26号)要求,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201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基础上,组织对现行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了清理。

经审议确定:截至2012年12月底,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7件,废止6件,失效2件。

现将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附件: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3月22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规则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规则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规则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规则1.目的和适用范围1.1设备监理行业自律组织(以下简称CAPEC)根据国家设备监理监管部门的授权制定本规则,并进行设备监理单位的资格评审活动。

1.2本文件规定了CAPEC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评审程序。

1.3本文件规定了CAPEC对乙级设备监理单位申请甲级资格的评审程序。

1.4 本文件适用于对从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监理活动以及开展设备工程技术和管理咨询业务活动的监理单位的评审活动。

2.引用文件1)《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质联[2001]174号)2)《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第28号局长令)3)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4)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5)GB/T19001-2000 idt ISO9001:2000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6)GB/T 19011-2003 idt ISO19011:2002 《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3.术语和定义本规则采用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中的术语和定义。

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中的有关术语适用于本文件。

4.总则4.1 CAPEC依据《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质联[2001]174号)、《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第28号局长令)、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的要求对设备监理单位实施资格评审。

4.2 CAPEC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评审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4.3 CAPEC不对申请评审的设备监理单位提供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咨询或其他影响公正性的服务。

4.4 CAPEC对申请评审的设备监理单位的申请材料、评审情况和其他非公开信息保守秘密。

4.5 依据CAPEC的评审结果,CAPEC承认设备监理单位在监理资格等级、监理专业范围内具有从事设备工程监理的能力,但并不表明CAPEC对设备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承担责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关于发布《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关于发布《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关于发布《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6.10•【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施行日期】2014.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关于发布《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公告为贯彻实施《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7号),我局制定了《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2014年6月10日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依据《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企业申请(一)申请条件。

1. 申请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技术负责人具备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3)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设备监理师不少于3人,即企业申请的每个乙级设备监理专业,需要与申请专业相适应的注册设备监理师不少于3人;(4)具有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设施或设备;(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6)有完善有效的设备监理质量管理体系,即建立了符合《设备工程监理规范》(GB/T 26429-2010)要求的文件化质量管理体系。

2. 申请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已经取得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2)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设备监理师不少于5人,即企业申请的每个甲级设备监理专业,需要与申请专业相适应的注册设备监理师不少于5人;(3)有同类设备监理的相关业绩,即具备所申请专业5年内的设备监理业绩,业绩应当包括设备制造阶段监理以及设备设计、安装、调试中任一阶段的监理。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质技监监〔2018〕461号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质技监监〔2018〕461号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质技监监〔2018〕461号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现将《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产品质量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原沪质技监监〔2016〕279号文作废,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10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产品质量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为进一步改革产品质量监管方式,合理配置产品质量监管资源,提高产品质量监管效能,督促生产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增强产品质量监管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原国家质检总局《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2012年第74号公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分类监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18〕13号)等规定,现就上海市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产品质量监管职能,推进监管方式转变,以“产品分级、企业分类、风险监控、差异化监管”为总体思路,实施产品风险分级和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并动态调整,差别化运用监管措施,推进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科学性。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健全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工作机制,落实差异化监管措施,提高产品质量监管效能。

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已经实施分类监管工作的基础上,以消费品为重点,采取部分行业先行突破,逐步实现对全市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发证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发证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发证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0.02.25•【字号】•【施行日期】2000.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发证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市级被授权计量技术机构: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和《全国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规则》,规范本市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发证及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上海市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发证及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发证及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〇〇〇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上海市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发证及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和《全国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规则》,结合本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垂直管理的要求和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计量检定人员是指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计量人员,包括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被授权计量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的计量人员,计量器具制造企事业单位中出厂检定人员以及其它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计量检定的人员。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发证及管理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是本市计量检定人员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五条市质量技监局负责本市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工作,市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市级被授权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和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出厂检定人员的发证和审证工作。

第六条各区、县质量技监局统一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计量检定人员一年两次集中考核的申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个事业单位计量检定人员的发证及管理工作,负责各自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被授权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的发证和审证工作。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3.06.07•【字号】沪质技监特〔2013〕316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沪质技监特〔2013〕316号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以下简称新规则)已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为结合本市实际予以贯彻落实,现就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衔接的具体要求1.各考试机构(含考点,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在2013年6月1日前未达到新规则和相关项目考试大纲等规定要求的条件,不得开展相关考试。

2.2013年6月1日之前,申请人已经按原规则报名考试的,其申请表有效。

2013年7月1日之后,应全部按新规则附件一的要求填写申请表。

二、关于考试机构1.各考试机构应满足新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各考试机构应严格执行新规则提出的应当具备符合考核大纲要求的实物化(模拟化)条件、考评人员条件等方面的新要求。

2.各考试机构应严格执行新规则第十、十一条规定,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并认真贯彻实施今年即将发布的上海市地方标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我局将加强对考试机构能力的评价,并结合场(厂)车司机考试的相关要求,试点推进绩效评价工作。

3.各考试机构应严格执行新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不得开展本机构所考项目的培训工作,并严格禁止相关培训、辅导人员参与培训、辅导对象的命题和监考工作。

4.各考试机构应严格执行新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强化对本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资质和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资料的审查,不得接受不在公布名单内的培训机构报送的考生。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修订)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修订)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2014年4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7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加强设备监理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申请、核准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设备监理单位,是指从事设备监理业务、取得相应等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从事设备监理业务,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并在核准资格范围内开展监理业务。

第五条设备监理单位依法独立开展业务,不得与行政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

第二章资格等级和条件第七条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范围按业务分为若干设备监理专业和设备类别。

甲级设备监理单位监理核准专业中的所有设备,乙级设备监理单位监理核准专业中的部分设备。

设备监理专业和设备类别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取得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技术负责人具备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三)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设备监理师不少于3人;(四)具有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设施或设备;(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六)有完善有效的设备监理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条取得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必须已经取得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设备监理师不少于5人;(二)有同类设备监理的相关业绩。

第三章申请和核准第十条申请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应当提交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书,同时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章程;(三)人力资源状况,并注明持有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情况;(四)工作场所使用证明;(五)设施和设备情况;(六)质量管理手册;(七)申请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提供设备监理相关业绩及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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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核准工作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核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管理监管部门,市工程设备监理行业协会,其他各有关单位:
根据《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4年第63号公告,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做好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质核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
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组织申请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申请人应当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申请条件。

其中“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设备监理师不少于3人”是指,企业每申请一项乙级设备监理专业需要至少3名注册设备监理师,且这3名注册设备监理师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的工作经历或者专业学历。

二、受理和资格评审
(一)受理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形式等,并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

如受理,应当向申请企业发出《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对材料不齐、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权范围的,或申请单位的法人注册地址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资格评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委托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行业协会组织人员完成对申请材料的资格评审并提交评审报告。

参与资格评审的人员,应当从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设备监理单位评审专家库中选择。

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行业协会必须严格按照《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规则》要求,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书》及相关申报材料是否能证明申请人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

如申请书及证明材料的内容需要到现场进行确认的,应当到申请人办公现场予以审查、确认。

资格评审完成后,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行业协会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资格评审报告》,在《资格评审报告》中给出是否符合资格许可条件的评审意见。

三、行政核准决定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行业协会提交的《资格评审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资格评审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和资格评审意见等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准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决定。

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在局网站上予以公布,并录入国家质检总局设备监理单位资格信息管理系统。

《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上载明的核准专业范围可以包括行业和设备监理专业。

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管理
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每个核准单位的资格证书包括1本正本、3本副本,通过国家质检总局设备监理单位资格信息管理系统生成和打印,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用印。

(一)新申请单位的资格证书
以前未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在《管理办法》实施后新取得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核发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二)扩大专业范围和申请变更的资格证书
以前已经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在《管理办法》实施后扩大专业范围或者申请证书变更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核准决定后,收回原资格证书,向申请单位发放包括将原核准的乙级专业和新核准的乙级专业的新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三)其他证书的管理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其他已经获得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


有这些证书的设备监理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按照原证书登记情况分别向相应的核准部门提交换证申请。

原证书同时具有甲级和乙级资格的,应当分别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证申请。

五、行政核准收费
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核准属于本市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核准及资格评审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再向企业收费。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10月8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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