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规则CAPEC-S211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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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设备监理在保障设备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设备工程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设备监理单位的资格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条件,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共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分类与等级资格等级的划分主要依据设备监理单位的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业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二、申请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条件(一)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不少于 500 万元。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且人均工作面积不少于 10 平方米。

3、技术负责人应具有 10 年以上设备监理工作经历,取得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4、从事设备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30 人,其中取得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 15 人。

5、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运行。

6、近三年内完成至少 5 项设备工程监理项目,且项目投资额累计不少于 5000 万元。

(二)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不少于 300 万元。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且人均工作面积不少于 8 平方米。

3、技术负责人应具有 8 年以上设备监理工作经历,取得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4、从事设备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5 人,其中取得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 6 人。

5、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运行。

6、近三年内完成至少 3 项设备工程监理项目,且项目投资额累计不少于 1500 万元。

三、申请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程序(一)申请设备监理单位应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书、单位营业执照、工作场所证明、人员资格证明、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业绩证明等。

(二)受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 编号:.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  编号:.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编号:.号:CAPEC-S111:2003本号:A改号:0态:有效放号:设备监理评审管理文件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设备监理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1、总则1.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监理活动以及开展设备工程技术和管理咨询业务活动的单位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1.2 引用文件1)《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质联[2001]174号)2)《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第28号局长令)3)《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3]40号)4)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5)GB/T19001-2000 idt ISO9001:2000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6)《FIDIC职业道德准则》(1996)1.3 术语和定义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中的有关术语适用于本文件,还包括:1)设备:预期形成永久性工程部件的,能够独立地完成至少一道生产工序或能够提供某种需要所必需的机械装置、电气、自动化设备及相关软件、仪器和工具。

2)重要设备: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等所需的主要设备、国家重点信息系统的重要硬件及相配套的应用软件。

3)监理:有关咨询单位,受项目业主的委托,根据合同的约定,按照一定的准则,对被监理方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使这些活动符合准则的要求,并达到项目业主的委托目的的活动。

4)设备监理:依法设立的设备监理(企业法人)单位,受项目业主委托,并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对重要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储运、安装、调试等过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5)监理专业范围:指设备监理单位监理业务涉及的设备工程专业领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关于发布《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关于发布《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关于发布《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6.10•【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施行日期】2014.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关于发布《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公告为贯彻实施《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7号),我局制定了《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2014年6月10日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依据《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企业申请(一)申请条件。

1. 申请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技术负责人具备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3)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设备监理师不少于3人,即企业申请的每个乙级设备监理专业,需要与申请专业相适应的注册设备监理师不少于3人;(4)具有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设施或设备;(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6)有完善有效的设备监理质量管理体系,即建立了符合《设备工程监理规范》(GB/T 26429-2010)要求的文件化质量管理体系。

2. 申请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已经取得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2)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设备监理师不少于5人,即企业申请的每个甲级设备监理专业,需要与申请专业相适应的注册设备监理师不少于5人;(3)有同类设备监理的相关业绩,即具备所申请专业5年内的设备监理业绩,业绩应当包括设备制造阶段监理以及设备设计、安装、调试中任一阶段的监理。

设备监理服务质量标准

设备监理服务质量标准

企业设备监理服务质量标准说明:当开发某一类新产品时就需要设计,形成产品标准、工艺流程、检验规程。

设备监理服务是一种特殊的服务产品,监理企业同样需要设计和开发,形成的输出文件按《规范》要求称为“设备监理服务质量标准”,包括:●服务规范(相当于产品标准);●服务提供规范(相当于工艺规程);●质量控制规范(相当于检验规程)。

本标准是监理服务企业标准,可以作为监视和测量的依据。

一、总则1.本标准为设备监理服务的实现,规范设备监理服务行为和结果,满足合同要求、法规要求、增加顾客满意度提供指南,并作为监视和测量的依据。

2.本标准是基于本企业的发展方针和质量目标及潜在顾客要求(在服务提要中识别)而制定的一份指导设备工程项目监理服务的企业质量标准。

3.制定本标准应遵照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并符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S111:2003文件的要求/设备监理规范的要求。

4.设备监理服务(产品)主要通过项目监理机构的过程活动来实现,这些过程活动主要是设备监理服务实现的策划、提供和监视与测量过程及其他支持过程。

5.应在充分识别监理服务过程活动的基础上,对服务结果、服务过程和服务质量控制过程作出规定。

6.设备监理服务的实现实行由单位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7.专业人员配置和能力应满足实现设备监理服务的需要,按公司相关程序文件(聘用、能力评定)和要求执行。

8.监理单位应提供必要的人员、设施设备及其他资源,以满足监理项目需要。

二、适用范围本单位开展的各专业范围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一个或多个阶段的设备监理服务。

三、编制依据1.设备监理有关法规、规章、规定。

2.2008版ISO900族标准和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基本要求》及相关规范。

3.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相关业绩经验和资源。

4.服务提要(包括潜在顾客的要求/期望的识别及满足这些需求/期望的能力要求,应分专业范围编写,作为监理服务设计和开发的输入文件)。

四、设备监理服务实现的策划过程要求与控制1.策划过程活动由总监负责,组织全体监理项目组成员参加。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15修订)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是为规范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加强设备监理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的。

2014年4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4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7号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最新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全文包括总则、资格等级和条件、申请和核准、变更和终止、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三十条。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颁布时间:2015-08-25实施时间:2015-08-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加强设备监理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申请、核准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设备监理单位,是指从事设备监理业务、取得相应等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从事设备监理业务,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并在核准资格范围内开展监理业务。

第五条设备监理单位依法独立开展业务,不得与行政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

第二章资格等级和条件第七条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范围按业务分为若干设备监理专业和设备类别。

甲级设备监理单位监理核准专业中的所有设备,乙级设备监理单位监理核准专业中的部分设备。

设备监理专业和设备类别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取得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技术负责人具备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三)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设备监理师不少于3人;(四)具有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设施或设备;(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六)有完善有效的设备监理质量管理体系。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全文.doc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全文.doc

最新《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方法》全文根据xx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局部规章的决定》修订,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方法全文内容,仅。

第一条为标准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加强设备监理监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申请、核准及其监视管理,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设备监理单位,是指从事设备监理业务、取得相应等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从事设备监理业务,应当按照本方法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并在核准资格范围内开展监理业务。

第五条设备监理单位依法独立开展业务,不得与行政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

第七条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范围按业务分为假设干设备监理专业和设备类别。

甲级设备监理单位监理核准专业中的所有设备,乙级设备监理单位监理核准专业中的局部设备。

设备监理专业和设备类别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取得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技术负责人具备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三)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监理师不少于3人;(四)具有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设施或设备;(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六)有完善有效的设备监理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条取得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必须已经取得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监理师不少于5人;(二)有同类设备监理的相关业绩。

第十条申请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应当提交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书,同时提交以下文件:(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 章程;(三) 人力资源状况,并注明持有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情况;(四) 工作场所使用证明;(五) 设施和设备情况;(六) 质量管理手册;(七) 申请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提供设备监理相关业绩及证明材料。

设备监理单位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设备监理单位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设备监理单位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设备监理单位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1 目的和适用范围1.1 件规定了设备监理单位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1.2 文件适用于申请资格评审或已获得资格的设备监理单位对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以下简称CAPEC)的申诉、投诉和争议。

也适用于向CAPEC 提出的对已获得资格的设备监理单位的投诉。

2.术语和定义1) 申诉:设备监理单位对CAPEC 的决定作出的不满意的正式书面意见。

2) 投诉:与CAPEC、CAPEC 工作人员或设备监理单位有关的不满意的正式书面意见。

3) 争议:设备监理单位与CAPEC 在资格评审程序和资格评审技术问题方面不同意见的口头或书面的表述。

3.申诉3.1 申诉处理工作组申诉处理工作组由CAPEC 秘书长从管理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成员中授权产生,该成员不应包括来自设备监理单位或与申诉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3.2 申诉的提出3.2.1 设备监理单位应在接到CAPEC 的决定或措施通知后30 个工作日内向CAPEC 秘书处提出申诉。

3.2.2 申诉应以书面文件形式提交CAPEC 秘书处。

3.3 申诉处理程序3.3.1CAPEC 秘书处收到申诉文件后,CAPEC 秘书长应立即将申诉文件提交申诉处理工作组处理。

3.3.2 申诉处理工作组有权采取各种措施获取证据,包括如召集听证会议、听取双方证词、现场调查、向专家咨询等,作出有根据的判断。

3.3.3 申诉处理工作组如认为需要召开听证会议,听证会议需在接到申诉的20 个工作日内举行,并至少提前5 个工作日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申诉人。

3.3.4 申诉处理工作组和申诉方均有权在不迟于听证会议召开前5 个工作日提出有关的证人姓名、地址和联络方式。

3.4 裁定3.4.1 申诉处理工作组成员应公正判断,所有成员均受资格评审规则及件的约束。

3.4.2 申诉处理工作组作出对申诉的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各方,该裁定具有约束力。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设备监理单位是指专门从事工程设备监理工作的机构。

为规范设备监理单位的资格管理,保障设备监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本文提出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以供参考。

一、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认定(一)资格认定的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注册成立的设备监理单位;2. 具备从事设备检测、检验、鉴定和评估等业务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设备资产;3. 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并能够保证设备监理工作的质量;4. 具备适当的资金、场地、设备和人员等基础条件,能够满足设备监理工作的需要;5. 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资格认定流程1. 设备监理单位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2. 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核设备监理单位的资质;3. 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和技术评估,同时收集相关资料;4. 根据审核和评估结果,主管部门最终决定设备监理单位是否具备资格。

二、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维持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认定有效期为三年,认定期满后需重新申请资格认定。

设备监理单位在认定期内应按照以下要求执行监理服务:1.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执行监理工作;2. 保证监理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和公正性;3. 具备科学、准确、完整的监理记录和监理文件;4. 建立合理的制度,明确各类监理问题及其责任分配,确保监理工作的高效性和质量性;5. 及时向委托人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监理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并积极配合处理;6. 保护国家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坚持保密原则和商业道德,不得泄露委托人和监理对象的商业机密。

三、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取消和降级(一)资格取消如设备监理单位未按照要求履行监理服务,或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它的监理资格认定: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2. 故意造假或篡改监理报告等监理文件;3. 受到委托人或其他各方的重大投诉或诉讼;4. 严重侵害委托人或监理对象的权益;5. 其他明显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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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APEC-S211:2003版本号:A修改号:0状态:有效发放号:设备监理评审管理文件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规则设备监理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规则1.目的和适用范围1.1设备监理行业自律组织(以下简称CAPEC)根据国家设备监理监管部门的授权制定本规则,并进行设备监理单位的资格评审活动。

1.2本文件规定了CAPEC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评审程序。

1.3本文件规定了CAPEC对乙级设备监理单位申请甲级资格的评审程序。

1.4 本文件适用于对从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监理活动以及开展设备工程技术和管理咨询业务活动的监理单位的评审活动。

2.引用文件1)《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质联[2001]174号)2)《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第28号局长令)3)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4)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5)GB/T19001-2000 idt ISO9001:2000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6)GB/T 19011-2003 idt ISO19011:2002 《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3.术语和定义本规则采用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中的术语和定义。

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中的有关术语适用于本文件。

4.总则4.1 CAPEC依据《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质联[2001]174号)、《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第28号局长令)、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的要求对设备监理单位实施资格评审。

4.2 CAPEC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评审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4.3 CAPEC不对申请评审的设备监理单位提供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咨询或其他影响公正性的服务。

4.4 CAPEC对申请评审的设备监理单位的申请材料、评审情况和其他非公开信息保守秘密。

4.5 依据CAPEC的评审结果,CAPEC承认设备监理单位在监理资格等级、监理专业范围内具有从事设备工程监理的能力,但并不表明CAPEC对设备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承担责任。

4.6 CAPEC的服务按CAPEC-S311:2003《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与管理的收费办法》收取评审费用,不接受设备监理单位的资助。

4.7 CAPEC按照CAPEC-S201:2003《设备监理单位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受理和处理对CAPEC的申诉、投诉和争议。

5. 工作过程5.1评审申请5.1.1 申请资格评审的设备监理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备《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中的基本条件;2)已按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6个月;5.1.2 申请资格评审的设备监理单位可以在国家质检总局、CAPEC网站获取或向CAPEC 直接获取实施规范和资格申请书等相关文件。

5.1.3申请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设备监理单位须向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或有关行业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初审部门)申请初评,经初步审查合格后报CAPEC。

5.1.3.1初审主要采取文件审查的形式。

5.1.3.2初审的主要内容:1)审查5.1.4条款中1)至8)要求提交文件的完整性。

2)审查5.1.4条款中1)至7)要求提交文件的符合性。

3)审查5.1.4条款中2)、3)要求的文件及证件原件的真实性。

5.1.3.3初审的程序:初审部门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评审核准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将全部申请材料交还给申请人。

初审未通过,也须在两个工作日内给申请人书面通知,明确未通过初审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需补充完善的材料。

5.1.4 申请资格评审的设备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申请方)向CAPEC提交申请文件:1)申请书及附件;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文件,如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资金证明、机构章程;3)机构人力资源状况,需特别注明持有效《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情况;聘用的主要负责人、专职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聘用和应聘说明和专业资格证明(复印件);4)设备监理单位的质量体系文件及其他文件目录;5)机构的设施和设备情况证明材料;6)拟申请设备监理专业范围内每个监理专业的服务规划和至少一个已完成或正在实施的该监理专业的监理项目的质量计划,每个监理专业配备的监理人员专业能力评定记录;7)设备工程相关业绩及证明材料(含监理委托方、被监理单位的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证明材料;8)初审意见或推荐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或有关行业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监督机构对本地区、本行业内的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提出初审意见,对本地区、本行业内业绩突出的乙级资格的监理单位申请甲级资格提出推荐意见)。

申请方对申请评审及后续的活动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5.1.5申请方在提交申请书时,同时交纳申请费。

5.1.6 CAPEC在接到申请书的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若通过审查,CAPEC 将向申请方发出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设备监理资格申请受理通知书》。

若未通过审查,CAPEC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方,并阐明未通过审查的理由。

申请方在收到书面通知书之日起90天内,如能针对不予受理的理由采取相应措施并提供补充申请文件且满足评审申请要求的,CAPEC将向申请方发出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设备监理资格申请受理通知书》。

对届时仍不能满足评审申请要求的,CAPEC则不予受理。

若有异议,申请方可以按CAPEC-S201:2003《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提出申诉。

5.1.7在申请资料评审结束,并符合要求后, CAPEC与申请方签署《设备监理资格评审协议》并发放有关文件。

5.2.评审程序评审程序包括文件评审、现场评审、见证评审。

5.2.1文件评审CAPEC指定的评审组长根据CAPEC下达的评审任务书的要求,负责对申请方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审查,以确保其文件符合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的要求。

如果文件评审表明申请方描述的文件不能充分满足要求,应停止后续工作;申请方应根据文件审查意见完善文件,待问题得到解决,再继续工作。

由评审组长根据申请方文件的完善情况提出是否可以进行现场评审的意见,并通知CAPEC,由CAPEC批准是否可以进行现场评审。

5.2.2现场评审5.2.2.1 CAPEC提出现场评审日期和评审组成员名单,经申请方同意后,向评审组下达评审任务书。

5.2.2.2 现场评审计划评审组长制订现场评审计划,提前两周通知申请方。

5.2.2.3评审组按现场评审计划进行评审,现场评审分为质量管理体系评审和设备监理专业范围评审。

评审组在申请方办公现场召开有申请方代表参加的首次会议,就现场评审安排等事项进一步确认落实。

评审组采用面谈、查阅文件、抽查记录等调查验证方式进行现场评审,对申请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和设备监理的专业管理和实施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如发现有不符合事实应得到申请方代表确认,并提出不符合项报告。

末次会议上评审组报告评审情况,即申请方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设备监理的专业管理和实施能力是否符合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的相应要求的评审结论。

提出对申请方的纠正措施要求。

确认见证项目。

5.2.3 见证评审5.2.3.1 对资格评审的初次评审,一般选择一个监理项目进行见证评审。

5.2.3.2 申请方应将选定见证的监理项目的监理工作计划在正式审核前的15个工作日报CAPEC。

5.2.3.3 申请方有责任将见证评审组的名单通知被监理单位,以取得该单位对见证评审工作的支持。

5.2.3.4 见证评审组对申请方派出的项目监理组的现场监理活动实施见证。

通过观察,评审项目监理组实施设备监理的专业能力。

5.2.3.5 见证评审完成后,见证评审组向申请方通报见证评审情况与结论,如有不符合项应提出不符合项报告,报告中的不符合事实应得到申请方的确认。

5.2.4对不符合项纠正措施的跟踪评审5.2.4.1 按不符合项性质的严重程度,分为严重的和一般的不符合项。

判断依据为:严重不符合项:1)缺少或未能实施/保持一个或多个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中条款的要求。

2)后果能对设备监理单位服务质量造成严重影响。

3)所出具的监理记录和报告的可信性受到怀疑。

一般不符合项:1)单个或孤立地不符合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中某一项条款的要求。

2)在实施中未执行或偏离监理要求的程序。

5.2.4.2纠正措施要求申请方对现场评审和见证评审中的不符合项、须采取纠正措施。

初次评审时,申请方在三个月内未能关闭不合格项的,视为自动放弃评审。

监督时,不符合项采取纠正措施的完成期限为一个月。

5.2.4.3跟踪评审评审组对不符合项采取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评审组根据不符合项性质和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情况确定验证的方式和范围,对一般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可以书面验证,也可在下次监督时验证其实施的有效性。

对严重不符合项,必要时,评审员将到申请方现场验证。

5.2.4.5 评审报告根据文件评审、现场评审、见证评审及跟踪评审结果形成评审报告,并确认设备监理专业范围。

5.2.5如果现场评审结束后,申请方无法确认见证项目,CAPEC将向申请方提供阶段性评审报告,但申请方必须在一年内完成见证评审,否则申请方需按5.1重新提出评审申请。

5.3评审决定5.3.1技术委员会所属的专业技术委员会根据评审报告和申请方提交的资料等信息进行评定。

经评定,如认为评审符合评审程序,并同意评审组的意见的,将作出评审结论意见,并向CAPEC提交评审报告。

5.3.2 CAPEC秘书长根据评定结果批准评审报告,并通知申请方。

如评定结果与已向申请方提交的评审报告结论有差异,CAPEC应将此差异的说明通知申请方。

5.3.3 CAPEC向设备监理国家监管部门上报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报告。

5.4监督评审取得资格证书后,每年CAPEC将对设备监理单位进行年度评审和必要的非例行抽查评审。

以确认设备监理单位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的要求。

设备监理单位在每年年度评审前应向CAPEC提交下列文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年检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年龄、专业技术职务证明文件及工作简介;3)《监理年度评审手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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