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期间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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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规定资料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规定资料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依法、规范、及时地开展财产保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结合本市法院财产保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诉讼后执行前财产保全和非诉财产保全。

二财产保全的申请、审查和裁定第三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或者仲裁裁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当事人申请或者仲裁机构提交当事人申请的,可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第四条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提出申请的,可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第五条根据申请人在提出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时或者在案件受理后作出裁定前的申请,可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第六条国家监察、审计、证券监督管理等行政机关提起财产保全申请的,应当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1、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使国家财产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2、双方当事人互相推诿,致争议标的物无人管理,有毁损、灭失可能的;3、其他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要的。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是本案当事人;2、请求保全的财产是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是被申请人的财产;3、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金额以诉讼或者裁决请求的金额为限;4、请求保全的目的是为了判决或者裁决的顺利执行或者是为了避免财产的损失。

第九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财产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第十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2、情况紧急,来不及准备相应的起诉材料的;3、请求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其合法财产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有关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规定

有关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规定

有关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规定(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在我国,由于实行两审终审制,所以有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上诉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称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为了保证当事人依法行使上诉权和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判而设置的。

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二审程序的全部条文,都是针对审判上诉案件所作的规定。

所以第二审程序是审理上诉案件的程序,也称上诉审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因此,第二审程序又称终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虽是两个审级不同的程序,但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有着密切的联系。

具体说,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即对同一民事案件继续进行审理,而不是开始审理另一个新的案件。

第二审程序发生后,上一级人民法院就要根据上诉人的请求范围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执行审判程序上是否正确、合法,继续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最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应当明确,第二审程序并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

如果一个案件经过第一审程序审理,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或者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就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当然也就不需要经过第二审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也都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然而提审、再审的案件适用第二审程序与上诉案件适用第二审程序是有区别的,比如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称谓不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一样、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范围也不完全相同。

综上所述可见,第二审程序是上诉人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是否正确、合法,以上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诉讼程序;也是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有关内容进行检查、监督,使有错误的裁判在发生法律效力前得到纠正的诉讼程序。

上海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若干规定

上海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若干规定

上海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沪高法[2002]381号2002年11月26日)为规范本市各级法院财产保全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和顺利执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仲裁法》、《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办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本市法院财产保全工作的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财产保全工作基本原则第一条财产保全工作应当规范、周全,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第二条财产保全一般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依法作出保全裁定。

除特殊情况外,人民法院不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三条财产保全审查应当严格、认真,从严掌握标准,慎重作出裁定。

除必要的原因外,一般宜慎用保全措施。

第四条财产保全工作应当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充分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稳定的发展。

二、审查、立案、执行第五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或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经仲裁机构提交的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国家监察机关提出的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保全裁定。

第六条申请财产诉讼保全、仲裁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是本案当事人;2 所涉案件是给付之诉;3 请求保全的财产是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是被申请保全一方当事人的财产;4 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或金额不得超过诉讼或裁决请求的数额;5 请求保全的目的是为了判决或裁决的顺利执行,或者是为了避免财产的损失。

第七条非诉保全案件应由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法院审查。

监察机构提请的保全申请,应附提出申请的监察机构的《立案审批表》和《提请保全书》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1 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使国家财产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的;2 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使妇女、儿童、老人等弱者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3 双方当事人互相推诿,使争议标的物处于无人管理状态,面临毁损、灭失危险的;4 其他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要的。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格式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纠纷,于×年×月×日向你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人即将提起诉讼)。

由于被申请人有的可能,特申请给予财产保全强制措施。

请求事项:(写明要求保全的财产)
事实和理由:
(写明要求保全的财物情况,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与要求保全财物的关系及财物名称、数量、质量、形状、花色、品种、所在地点及现状等。

申请的理由主要写明需要保全的财物遭受侵害情况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重要性及紧迫性及在判决执行中的意义)。

证据和证据来源:
写明能够证明申请请求的证据的名称、件数和证据来源。

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若证据在申请人手里,应随同申请书一并递交法院;若证据不在申请人手里,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线索)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注意事项
一、财产保全的种类
1、诉前财产保全:依申请;提供担保;15天之内要起诉
2、诉讼保全:依申请或职权;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
二、财产保全的范围
(1)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2)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对第三人到期债权:①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②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三、二审前的财产保全(民诉意见103)(一审已经结束,二审还未开始)
二审前的财产保全由原一审法院来裁决,而不是财产所在地法院
二审前的财产保全是依职权还是依申请?——都可以。

原审原告在行政诉讼二审期间可以撤回起诉(最高法院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原审原告在行政诉讼二审期间可以撤回起诉(最高法院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原审原告在行政诉讼二审期间可以撤回起诉(最高法院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审判规则】在行政诉讼第二审期间,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审原告因行政机关在二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而达成和解合意,提出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符合撤诉条件的,可以依法作出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的裁定。

【关键词】行政工商行政许可二审期间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审原告和解合意申请撤回起诉准许【基本案情】肖XX和肖X系X旅游运输有限公司股东,肖X拥有该公司80%的股权,肖XX拥有该公司20%的股权,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肖XX。

某日,该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向工商局(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变更登记申请表、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申请变更该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

工商局作出注册号为440400000024868的准予变更登记,将该旅游运输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为肖X 和冒X(系肖X女儿),肖X的股权未变,肖XX所拥有的2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冒X,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肖X。

此外,该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向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肖XX”签名系肖X所签。

肖XX以其不服工商局作出的变更登记行为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工商局作出的变更登记并要求赔偿查档费、复印费等169元。

一审过程中,工商局自行撤销了前述变更登记行为,但肖XX不同意撤诉。

【争议焦点】在行政诉讼二审期间,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审原告因行政机关在二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而达成和解合意,提出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可否作出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的裁定。

【审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工商局作出的变更登记行为违法,驳回肖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工商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肖XX以与肖X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准许肖XX撤回起诉。

【审判规则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财产保全工作流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财产保全工作流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财产保全工作流程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诉讼财产保全工作,明确上下级法院和各部门工作职责,依法及时高效办理诉讼财产保全,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诉讼财产保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工作流程所规定的诉讼财产保全是指诉讼中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仲裁财产保全和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的财产保全由本院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条 [审执分离] 诉讼财产保全实行审查权和实施权相分离的原则。

审判部门负责审查保全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作出裁定;执行部门负责确定具体的保全措施,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保全。

保全财产容易转移且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由审判部门直接实施办理。

审判部门和执行部门在办理财产保全时,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

第三条 [上诉后保全]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或者当事人申请续行保全的,由一审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完毕后,一审法院应当及时将保全裁定及保全结果报送二审法院。

第四条 [二审、再审中保全]二审法院裁定对一审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一审法院实施。

二审法院实施保全的,一审法院应当根据二审法院要求及时移送相关财产保全材料,但对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保全的财产进行续保的,应当由第一次采取网络保全措施的法院实施。

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依据原生效判决所采取的执行查控措施自动转化为再审中的财产保全措施,再审法院裁定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实施。

马兹刚谭地珍与蒋晓纲刘添予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兹刚谭地珍与蒋晓纲刘添予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兹刚谭地珍与蒋晓纲刘添予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0【案件字号】(2021)渝04民终1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泽端王勐视谢长江【审理法官】张泽端王勐视谢长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兹刚;谭地珍;刘某1;刘某2;蒋晓纲;田某【当事人】马兹刚谭地珍刘某1刘某2蒋晓纲田某【当事人-个人】马兹刚谭地珍刘某1刘某2蒋晓纲田某【代理律师/律所】胡晓阳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郭勤重庆光界(渝北)律师事务所;龚建钊重庆迈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晓阳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郭勤重庆光界(渝北)律师事务所龚建钊重庆迈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晓阳郭勤龚建钊【代理律所】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重庆光界(渝北)律师事务所重庆迈纵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马兹刚;谭地珍【被告】蒋晓纲【本院观点】马兹刚、谭地珍及刘某1举示的证据虽然客观真实,但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无效追认法定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基本原则指定管辖第三人法定代理人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折价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天津法院财产保全案件审查指南(试行)》

《天津法院财产保全案件审查指南(试行)》

天津法院财产保全案件审查指南(试行)为进一步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提高审判执行辅助性事务集约化水平,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审查标准,统一办理流程,切实提高保全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结合天津法院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全市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充分便利人民群众,精简办案流程,提高保全效率,不得擅自提高保全申请条件和案件审查标准。

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仲裁财产保全、执行前财产保全。

第二条全市法院应在诉讼服务中心建立保全中心,设置专门对外服务窗口,配备相应数量的员额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一站式办理财产保全的审查、立案、裁定、移送执行等工作,实现保全案件一窗受理、一网办理。

第三条全市法院应积极引导当事人及代理人利用“天津法院-2-在线保全中心”信息平台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法官利用“天津法院在线保全中心”在线办理保全案件,实现保全审查、审批、裁定等工作线上集约化办理。

第四条诉前财产保全、仲裁财产保全和执行前财产保全统一由保全中心接收申请、进行审查。

诉中财产保全由相应审判部门接受申请、进行审查。

当事人向保全中心提出申请的,保全中心应及时移送相应审判部门处理。

财产保全案件的财产查控和保全实施工作原则上由保全中心移送执行部门处理。

全市法院可以根据本院人员和案件情况,探索将保全案件立案、审查和实施工作统一归口保全中心集中办理。

第二章财产保全案件办理程序第一节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办理程序第五条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向保全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保全申请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保全金额或争议标的。

第六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其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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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期间财产保全篇一:民事案件中各种期限一览表~~~全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都在里面了期限分为二审有效期限二审两大部分篇二:有关诉讼保全的法律新规定有关诉讼保全的法律新规定(全)诉讼保全一般规定:人民法院在审中或诉讼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实现,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能顺利执行,而对争论的标的物或有关财物采取严格控制一种限制处分的临时性法律保护措施,叫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可分为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两种。

诉讼保全,是指从诉讼开始之后至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之前,人民法院所需要进行的财产保全。

诉前保全,是指由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之前对有关财产进行的保全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行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因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赔偿。

在人民法院至此后或者判决书送达后的上诉期限内,发现当事人有移转、隐藏、出卖或毁损财产等境况,相信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提起申诉,均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但对上诉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权证上诉期限内所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书,应及时报送上诉二审法院。

1、民事诉讼中的财产顾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被害者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发函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贷款担保;申请人不量身定制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知会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则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对顶角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支持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其后,进行讨论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继续执行。

申请人在司法局采取保全裁定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封建人民法院应当解除私有财产保全。

2、如何承担赔偿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补偿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担负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法律责任规定应当独自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独自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环境问题的解释》近来,一些法院就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判造成案外人损失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请示我院。

经研究,现解释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刑事法律》第九十六条等法律有关规定,被害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应当司法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此复。

3、被申请人如何申请解除家产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供贷款担保的,人民法院须要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4、财产保全限于什么样的财产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法》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含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个人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数学方法。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必需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4、如何对注册商标权申请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登记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莱盖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拼法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环卷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办理手续质押登记等事项。

第二条对注册追讨商标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换算计算。

如果仍然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

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严禁重复进行保全。

5、不宜保存的物品如何采取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99、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检察机关错误经济审判庭关于严格依法正确适用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四、对于易损、易腐、鲜活物品采取保全措施后,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也可以交有关部门及时变卖,所得价款由人民检察院继续保全。

6、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如何处理?《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暂时中止裁定复议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援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08、人民法院裁定配套措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中级法院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一般效力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110、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获准,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

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核发;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决定撤销原裁定。

7、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何采取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01、生产性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财产的延展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世界经济审判庭关于严格依法正确适用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五、对生产工具、经营设备和水利工具(如车辆、船舶等)确需采取保全措施的,一般可仅仅扣押有关证照,允许当事人继续使用、营运,控制其收入;必须查封、扣押实物的,查封、扣押后一定要妥善保管、处置。

篇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2021】上海市检察机关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依法、规范、及时地开展财产保全组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诉讼法》等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规定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结合本市法院自保财产保全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诉讼后前后执行前财产保全和非诉财产保全。

二财产保全的申请、审查和裁定第三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攻方或其他原因,可能使宣判或者仲裁裁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当事人申请核发或者仲裁机构提交当事人申请的,可以作出以下财产保全的裁定。

第四条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在申请人民法院前有强制执行充分理由认为被告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提出申请的,可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决。

第五条根据申请人在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时或者在案件受理后作出裁定前的申请,可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第六条国家监察、审计、证券监督管理等行政机关提起财产保全申请的,应当提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如下的,裁决可以裁定采取财产追讨措施:1、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使国家财产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2、双方当事人互相推诿,致争议标的物无人运营管理,有毁损、灭失可能的;3、其他有采取必要财产保命措施必要的。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市场条件: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是本案当事人;2、请求保全的财产是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是的财产;3、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金额以刑事诉讼或者裁决请求的金额为限;4、请求保全的目的是为了判决或者裁决的顺利执行或者是为了败诉避免财产的损失。

第九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财产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或者申请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财产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有保全。

第十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民事权利关系;2、情况紧急,来不及准备相应的起诉材料而所的;3、请求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其合法财产受到弥补的损害。

第十一条收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的金额并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立案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也须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案件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请求保全的具体事项、金额和措施;3、事实和理由;4、税金的证据或线索。

第十三条仲裁机构提请的财产保全,应当提交当事人的申请。

监察、审计、证券监督管理等行政机关提请的财产保全,应当附立法机构机关的《立案审批表》和《提请保全书》。

被害者的申请或者《提请保全书》的内容参照本规则第九条规定。

第十四条对于非诉财产保全(行政机关提请的除外)的申请,参照本规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提供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明确规定应当明确、具体。

申请时已经存在的财产财产证据或证物,应当一次为客户提供完毕,非申请人主观原因致无法提供的除外。

家庭财产证据或线索为银行存款、存单的,应当提供服务具体银行名称、账号和银行的确切地址。

财产证言或线索为股票的,应当提供支持具体的股东账号、电话号码资金账号以及券商的确切地址。

财产证据或线索为虽然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自由权的,应当提供有关四天登记机关最近一周内出具的登记资料,资料除了包含所有权人、权证号码、品牌、型号等基本信息外,还应当包含有无和司法限制等信息。

第十六条审查保全申请,接受保全申请的法官应当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清楚申请财产保全符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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