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期间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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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期限大全

民事诉讼期限大全
当事人选择(侵权或违约之诉)后,在开庭审理前变更的,应准许
提出新证据
一审
开庭审理前或审理时
二审
开庭的:开庭审理前或审理时
不开庭的:法院指定的期间内
再审
申请再审时
审限
一审
普通程序
经院长批,可延长;经上级法院批,可再次延长
6个月
简易程序
不可延长
3个月
二审
对判决上诉
经院长批,可延长
3个月
对裁定上诉
不可延长
5日
应在选举日前审结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宣告失踪
下落不明满
2年
公告期
3个月
宣告死亡
一般:下落不明满
4年
意外事故:
下落不明满
2年
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
公告期
意外事故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
3个月
其它一般情况
1年
认定公民无、限制行为能力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公告期
1年
非诉程序
督促程序
法院决定受理期限
5日
受理后*内发出支付令
15日
债权人异议,应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内提出书面异议
15日
公示催告程序
决定受理
7日
受理后公告
3日
公告期,不得少于
60日
申请除权判决,应在公告期满后*内申请
1个月
权利人救济,可向法院起诉,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
1年
破产还债程序
法院通知或公告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
10日
通知债务人申报
非涉外
15日
涉外
30日
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
30日

民事诉讼法中所有时间一览表.docx

民事诉讼法中所有时间一览表.docx

民事诉讼法中所有时间一览表一审普通 2 年诉讼时效。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

(民法通则135 条)1年诉讼时效。

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民法通则 136 条)诉讼时效3 年诉讼时效。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环境保护法42 条)4 年诉讼时效。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

(合同法129 条)最长诉讼时效。

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 年。

(民法通则137 条)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应在48 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 日内起诉。

(民诉 93 条)申请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

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

(民诉 92 条)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民诉99 条)诉前证据保全。

商标法 58条规定,法院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 小时内作出裁定,同意的立申请证据保全即执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 日内起诉。

(商标法58 条)诉中证据保全。

民诉没有规定诉前证据保全,诉中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 日提出。

证据保全未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

(证据规定23 条)立案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 日内立案,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移送审判庭。

(审限若干规定第6、7 条)申请先于执行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民诉意见106 条)国内。

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 天的,公告送达视为送达。

(民诉 84 条)涉外。

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

自公告之日期满六个月。

(民诉245 条)国内。

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 5 日内将起诉转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 日内答辩,答辩期法院收到答辩之日起 5 日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

民事诉讼案件的各种期限

民事诉讼案件的各种期限
答辩期
国内。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转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民诉113条)
涉外。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民诉246条)
管辖权异议
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民诉38条,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诉的若干规定第5条)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序规定12条)
申请鉴定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符合证据规定27条规定情形的除外;鉴定机构、人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证据规定25、26、27、28条)27条指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28条规定,乙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该准许。该条规定是否应在25条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
法、检提出再审没有期限限制。
法院审查再审期限
法院应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是否符合179条再审条件,如需延长,应经本院院长批准。(民诉181条)
再审审限
再审案件的审限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限规定(审限若干规定第4条)
执行
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为2年,适用中止、中断规定,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天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民诉215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9条,09年1月1日实行)
特别程序。30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天。

民事诉讼期间总结表格

民事诉讼期间总结表格

附录:民事诉讼期间总结:其它若干总结一、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1、离婚诉讼案件的管辖1)有关军人的案件: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离开住所地的案件: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4)定居国外的华侨:在国内结婚的,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的,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案件的代理人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3、离婚案件的调解(1)离婚案件中,法院应当进行调解。

(2)离婚案件的特殊性A、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这是一般民事案件所不要求的。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

(3)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不制作调解书。

4、离婚的二审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民事诉讼的期间

民事诉讼的期间

民事、刑事诉讼的期间种类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起诉期限1.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以下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1.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0.5个月.2.被害人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一审审限1.普通程序:6个月;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报请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再次延长3个月。

2.简易程序:3个月。

3.特别程序:30日.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0日,但选民资格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1.公诉案件:应在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5个月。

(有“刑诉法”第126条情形并经省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1个月)。

简易程序:受理后20日内审结。

2.自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被告人被羁押时应在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5个月,(有“刑诉法”第126条情形并经省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1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的被告人未被羁押时应在6个月内宣判(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上诉期限 1.不服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2.不服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

1.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为10日;2.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为5日。

二审审限 1.不服判决: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本院院长批准)。

2.不服裁定:30日。

上诉、抗诉案件应在1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5个月。

(有“刑诉法”第126条情形并经省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1个月)。

提起再审审限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再审审限执行一审或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涉外民事1.被告答辩期、当事人上诉期、被上诉人答辩期均为30日;2.不受普通程序一审、二审审限的限制;3.诉前财产保全后,未在30日内起诉的,解除财产保全;4.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的规定办理。

民事诉讼时效一览表

民事诉讼时效一览表
申请执行中止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7条)
通知被执行人期间
法院受理执行案后,应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工作规定)第24条)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期限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反对期限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财产分配方案异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
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民诉211条)
法院审查再审期限
法院应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是否符合200条再审条件,如需延长,应经本院院长批准。(民诉204条)
再审审限
再审案件的审限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限规定(审限若干规定第4条)
执?行
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为2年,适用中止、中断规定,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天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民诉239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9条,09年1月1日实行)

民事诉讼法时间一览表

民事诉讼法时间一览表

民事诉讼法时间一览表民事诉讼法是我国用于解决民事纠纷的一项法律,为确保诉讼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法律对于诉讼程序中的时间限制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各个程序环节的时间限制对于当事人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下面是民事诉讼法中常见程序环节的时间一览表。

首先,立案阶段是诉讼的起始阶段。

当事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立案的期限根据不同的情况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的时效为三年,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侵权时起三年内提起诉讼。

但是,一些特定案件存在短于三年的时效要求,比如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必须在合同履行期满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其次,送达阶段是告知各方诉讼事项的重要程序。

法院对于诉讼材料和传票的送达需要遵守一定的时间限制。

一般情况下,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五日内将起诉状送达被告,并提出答辩的要求。

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

当事人如果提供地址不详或者拒绝接收送达,法院可以通过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进行。

再次,证据交换阶段是诉讼双方就案件事实交换证据材料的重要环节。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前10日向对方当事人和法院提供证据材料,并享有对证据材料进行复制和查阅的权利。

当事人还可以申请法院组织鉴定、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等。

如果有新的证据材料产生,当事人也可以在开庭前提出并补充提交。

在证据交换阶段,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进行调解工作,鼓励当事人达成和解。

最后,庭审阶段是诉讼的重要环节,也是当事人充分陈述自己诉求的机会。

民事诉讼法规定,庭审期限一般为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

庭审期间,当事人可以陈述自己的主张、质证对方的证据、向法院提出调查申请等。

法院会进行合法程序的庭审,并作出判决、调解或者裁决。

通过以上时间一览表的了解,当事人可以清楚地知道在民事诉讼中各个程序环节的时间限制,合理安排自己的诉讼策略和时间进度。

同时,法院也要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程序,促进案件的高效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时间表

诉讼时间表
民事案件中各种期限一览表
一审
一审 诉讼时效
申请财产 保全
申请证据 保全
立案 先予执行 公告送达
答辩期
普通 2 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通则 135 条) 1 年诉讼时效。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 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民法通则 136 条) 3 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法 42 条) 4 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合同法 129 条) 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 20 年。(民法通则 137 条) 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 提供担保)。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 15 日内起诉。(民诉 101 条) 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 行。(民诉 100 条) 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民诉 108 条) 诉前证据保全。商标法 58 条规定,法院必须在接到申请后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同意的 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 15 日内起诉。(商标法 58 条) 诉中证据保全。民诉没有规定诉前证据保全,诉中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 前 7 日提出。证据保全未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证据规定 23 条) 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 7 日内立案,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移送审判 庭。(审限若干规定第 6、7 条) 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作出(民诉意见 106 条) 国内。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天 的,视为送达。(民诉 92 条) 涉外。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期满三个月。(民诉 267 条) 国内。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 5 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 15 日内答 辩,法院收到答辩之日起 5 日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 定)。(民诉 125 条) 涉外。答辩期 30 日,并可申请延长。(民诉 26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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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送达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民诉法第148条)







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诉法第56条,民诉解释第292条规定“应当”)
交 纳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提起反诉的,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诉讼费交纳办法第22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民诉解释第199条)




诉前
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民诉法第101条)
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申请。 (民诉解释第100条)
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日(民诉解释第266条)
小额程序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7日(民诉解释第277条)

普通程序
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民诉法第149条,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
民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还需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审限若干规定第12条)
简易程序
3个月。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民诉法第161条,民诉解释第258条)
证据交换
交换证据应该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规定第37条)
法院组织证据交换的,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证据规定第38条)
开庭通知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民诉法第136条)独任审理不受限制。(民诉法第160条)




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民诉解释第99条)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提出反诉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证据规定第34条)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证据规定第35条)
债权人依据合同法122条的规定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该准许。(合同法解释一第30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5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民诉解释第293条)
宣告失踪
公告期间为3个月。(民诉法第185条)
对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民诉解释第374条)




受理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限期补正的,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民诉法第215条,民诉解释第428条)
公告送达
国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民诉92条)
国外
自公告之日期满3个月。(民诉法第267条)
合 议 庭
人员告知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民诉法第128条)
委托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民诉法第128条)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序审理若干规定第12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民诉解释第112条)
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民诉解释第121条)
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民诉解释第122条)
二、二审程序
上诉期限
判决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
(民诉法第164条)
裁定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
涉外
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可申请延长(民诉法第269条)
副本送达
提出答辩
国内
原审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民诉法第167条)
涉外
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民诉法第269条)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民诉法第167条)
二审法院发现上诉案件材料不齐,应当在2日内通知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应当在接通知后5日内补齐。(审限若干规定第15日。(民诉法第125条)
简易
在征得被告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民诉解释第266条)
小额
在征得被告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民诉解释第277条)
涉外
30日,并可申请延长。(民诉法第268条)
管辖异议
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民诉法第127条)
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诉的若干规定》第5条,《级别管辖异议的规定》第1条)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民诉解释第258条)
特别程序
30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天。(民诉法第180条,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
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民诉法第182条)
船舶碰撞共同海损
1年,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
申请回避
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也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院应在提出后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法院应在3日内对复议作出决定。(民诉法第45、47条)
罚款拘留及其复议
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民诉解释第180条)
下级法院接到上级法院调卷通知后,应当在5至10日内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审限若干规定第19条)
二审立案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后5日内立案(审限若干规定第6条)
举证期限
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民诉解释第99条)
二审审限
判决上诉
3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民诉法第176条,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
宣告死亡
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民诉法第185条)
认定无主财 产
公告满1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民诉法第192条)






提起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民诉法第194条)
期限顺延
可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向法院申请延期(民诉法第83条)
核对笔录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5日内阅读。(民诉法第147条)
合 议 庭
评 议
应在庭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9条)
文书制作
应当在作出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制作出裁判文书。(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14条)
民事诉讼期间一览表
一、一审程序


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立案。(民诉法第123条)
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3日内移送审判庭。(审限若干规定第7条)
改变管辖的,应在收到案卷材料后3日内立案。(审限若干规定第7条)
执行异议之诉,应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立案。(民诉解释第305、306条)
诉 讼 费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民诉解释第445条)
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民诉解释第449条)
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民诉解释第452条)



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民诉解释第18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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