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管理规章制度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2024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4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2014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居住登记第三章居住证管理第四章持证人权益第五章信息管理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非深圳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非深户籍人员)服务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申领、使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保障权益、优化服务、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列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体系,建立考核评价机制,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五条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等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居住证服务管理的政策制定和综合协调工作。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及相关信息的整合、共享和应用工作。
单位工作居住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工作居住证管理,保障单位合法用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因工作需要,在境内聘用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外地户籍人员、港澳台地区居民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单位工作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变更、注销等管理工作,确保工作居住证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章申领与发放第四条单位工作居住证的申领条件:1. 符合国家规定的就业条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 持有有效的居民身份证;3. 符合本市居住证申领条件。
第五条单位工作居住证的申领程序:1. 申请人向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 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真实、合法;3. 单位将审核通过的材料报送当地公安机关;4. 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为单位工作居住证持证人发放工作居住证。
第六条单位工作居住证的发放:1. 单位工作居住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2. 单位应妥善保管工作居住证,不得擅自转借、转让;3. 工作居住证持证人遗失工作居住证,应及时向单位报告,并办理补领手续。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七条单位工作居住证持证人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不得使用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工作居住证;2. 不得使用工作居住证进行非法活动;3. 不得利用工作居住证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八条单位应加强对工作居住证持证人的管理:1. 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居住证持证人信息档案,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居住证号码、联系方式等;2. 单位应定期对工作居住证持证人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申领条件;3. 单位应定期向公安机关报送工作居住证持证人信息。
第四章变更与注销第九条工作居住证持证人因工作、居住等原因需要变更工作居住证信息的,应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后报送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工作居住证持证人离职、退休、死亡等原因需要注销工作居住证的,单位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送注销申请。
居住证访查规章制度

居住证访查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做好居住证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和居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证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具有常住居民资格的居民申领、使用和管理居住证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居住证是居民身份证明,具有证明居住、就业、教育等权益的功能。
居住证的申领、使用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合法合规。
第四条居住证的申领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6周岁;
(三)在本市居住满6个月以上;
(四)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条居住证的申领程序:
(一)居民在指定的申领点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二)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提供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材料;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居住证并登记备案。
第六条居住证的使用:
(一)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居住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二)居住证持有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更新居住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居住证持有人在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便利和优惠待遇。
第七条居住证的管理:
(一)居住证的颁发、变更、补办等手续均在规定的章程下进行;
(二)居住证持有人有不良行为记录的,相关部门有权收回其居住证。
第八条对于申领、使用居住证的行为,违反规章制度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若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本规章由居住证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各级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保证居住证的正常运行和管理。
第十条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居住证管理制度

居住证管理制度居住证是中国政府为了管理和控制城市人口流动而设立的一种身份证明文件。
它被用于证明非户籍人口在特定城市合法居住的身份。
居住证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城市的社会秩序和稳定,合理规范非户籍人口在城市居住的行为。
以下是该制度的关键要点:1. 申领条件:非户籍人口可以通过符合一定条件的申请程序来获得居住证。
这些条件可能包括连续居住一定时间、有稳定的工作或居住场所、没有犯罪记录等。
2. 功能和权益: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城市享有一定的基本权益,如就业、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等。
这些权益同样适用于持有居住证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3. 管理机制:居住证的发放和管理由政府主导,居住证的管理机构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和办理。
政府也会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居住证的使用和管理。
4. 更新和变更:居住证持有人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定期更新居住证,例如更新个人信息、更新工作或居住场所等。
同时,居住证持有人还需要在发生户籍变动时及时变更居住证信息。
5. 处罚和注销:如果居住证持有人违反居住证管理规定,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例如罚款、限制权益等。
政府有权注销居住证,特别是在持有居住证的人员没有合法居住条件的情况下。
居住证管理制度在有效管理城市人口流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为非户籍人口提供了合法、稳定的居住渠道,并为其在城市中享受基本权益提供了保障。
注意:上述内容是根据一般性情况编写的,具体居住证管理制度可能因地区和时间而有所不同。
如需详细了解某一特定地区的居住证管理制度,请与当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咨询。
居住证办理规章制度

居住证办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国居民居住证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权利保障1. 凡是我国公民在境内居住的,均有权利办理居住证,并享受居住证所带来的相应权益。
2. 居住证是我国公民身份的一部分,具有有效性和法律效力,公民可以凭借居住证在居住地进行各类必要的事务办理。
3. 政府部门要积极落实居住证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为持有居住证的公民提供便利和保障。
三、办理程序1. 申请人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证。
2. 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员对申请人进行身份核实和信息录入,并颁发居住证。
3. 居住证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需重新办理。
四、使用规定1. 居住证持有人应当随身携带居住证,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 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如实登记个人信息,并注意居住地址的变更。
3. 居住证持有人不得私自转借、伪造、涂改、损毁居住证,一经发现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管理制度1.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居住证的领发和管理制度,确保居住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2. 公安机关要对居住证持有人的信息进行定期核查,保持信息的及时更新。
3.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居住证持有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协助解决持有人遇到的问题。
六、违规处罚1. 对于私自转借、伪造、涂改、损毁居住证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予以处罚,并注销或停止其居住证的使用。
2. 对于虚假申请、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并取消居住证的使用。
七、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调整或变动,公安机关将及时通知居住证持有人。
2. 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公安机关所有。
以上就是居住证办理规章制度的详细内容,希望广大公民认真遵守规定,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居住证管理规章制度

居住证管理规章制度1. 引言居住证管理规章制度是为了规范居民居住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建立公民身份管理体系,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居住证管理的流程和相关要求。
2. 居住证的定义居住证是一种证明居民合法居住的证件,由居民所在地公安机关发放。
居住证可以用作身份证明,是居民合法居住和享受相关公共服务的重要凭证。
3. 居住证的发放条件居住证的发放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法定居住地要在居住证办证地;•年满16周岁;•在办证地居住满一定期限。
4. 居住证申请流程居民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流程如下:1.居民准备齐全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工作单位证明等。
2.在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证的窗口办理预审,提交申请材料并支付相关费用。
3.公安机关根据预审结果安排公民进行身份核实,核实方式可以包括现场核验、调查核实等。
4.核实通过后,居民可以领取居住证,领取时需缴纳证件制作费用并进行拍照。
5.居住证有效期为5年,请居民在有效期内进行换证或续期。
5. 居住证的管理居住证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5.1 居住证信息变更居民如遇到居住证信息变更,应及时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居住证信息变更主要包括户口迁移、居住地址变更等。
5.2 居住证挂失和补办手续如果居民的居住证遗失或损坏,应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办理居住证挂失手续。
挂失后,居民需要按规定的流程进行补办手续。
5.3 居住证的换证和续期居住证有效期满后,居民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换证或续期。
居民需要按照相关流程,将原居住证和所需材料提交给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换证或续期手续。
5.4 居住证的使用注意事项•居民最好随身携带居住证,以备查验;•居住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居住证必须保持完好,不得涂改或伪造。
6. 居住证管理的意义居住证管理的意义在于建立一个健全的居民身份管理体系,促进社会管理的现代化和信息化。
同时,居住证管理有助于居民享受相关公共服务,提高社会管理的效能。
《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查看更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 为了促进人才活动,鼓舞国内外人才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适用对象)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别才能的国内外人员,以不转变其户籍或者国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可以依据本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主管本市的引进人才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负责《居住证》的发放及其相关管理。
市计委、市外办、市劳动保障局、市科委、市教委、市信息办、市医保局、市房地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引进人才相关的管理工作。
其次章《居住证》制度的一般规定第四条(《居住证》制度) 对于在本市居住、工作的人员,逐步实行《居住证》制度。
第五条(《居住证》载明内容) 《居住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诞生日期、性别、签发日期、有效期限、身份证编号或者国籍(地区)等内容。
第六条(《居住证》的有效期限)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可分为6个月、1年、3年和5年。
第七条(《居住证》的功能)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的证明; (二)用于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相关事务,查询相关信息; (三)记录持有人基本状况、居住地变动状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发证机关) 《居住证》由公安部门颁发。
第九条(《居住证》信息系统) 《居住证》信息系统纳入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
《居住证》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平安保障工作,根据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居住证》申领的规定第十条(申请的提出) 本规定其次条所称的国内外人员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居住证》申请表。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 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者业绩证明材料; (二)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在本市的居所证明; (四)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天津居住证管理制度(共15篇)-规章制度

天津居住证管理制度(共15篇)-规章制度篇1:天津居住证管理制度《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拟从今年9月至12月,试行“居住证+积分入户+员额总量”新制度,取消现行暂住证,以居住证制度管理外来常住人口,以积分制遴选外来落户人员,以员额总量控制年度落户人口数量,在我国特大型城市中对外来常住人口入户立足于适度放宽,并使他们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据天津市发改委主任张志强介绍,至底,天津外来常住人口393万,其中就业人口276万,占全市就业人口的34.3%。
天津常住人口高速增长与户籍人口老龄化问题并存,有必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适度放宽外来人口落户条件,使户籍人口与常住人口比例合理,增强城市活力。
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外来人口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申报居住登记,拟居住半年以上者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在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居所,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投资办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者,就可申请积分入户。
积分指标包括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违法失信的负积分。
积分入户分值将透明公示发布,供查阅核实监督。
天津将有首批外来常住人口积分入户。
张志强说,天津20常住人口1413万,将确定积分入户年度员额总量。
在、20试行期,指标设定为每年2万人,加上投靠亲属人员,预计每年新增入户总量约为6万人,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居住证持有人将享受如下的公共服务:随迁子女可在津接受义务教育、申请报考中职学校、报名参加春季高考和高职院校自主招生;积分排名达到入户标准分值并列入入户人员名单者,随迁子女可申请在津参加普通高中和普通高校招生考试。
免费就业信息咨询、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
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购买限价商品房、购买所在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
参加天津职工的各项社保,并有相关待遇。
本人及子女的'传染病防治、预防接种、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等卫生服务。
据悉,天津将完善居住证积分、积分入户和子女教育等管理细则,建立全市统一的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并研究已有的蓝印户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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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
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湖北省宜昌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定居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
共服务,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外来人员,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行政区
域内或在本市跨县市多组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居住证制度。
宜昌市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用是居住证明。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居住登记注册,按
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居住证登记的投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生育情况、常住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服务处所、居住事由、联系方式、本人照片、证件有效期和发放机关。
第五条第三条居住证有效期为一年、二年、三年、五年,有效期
限届满后自动失效。
第六条居住证由市公安机关统合统一制作,各公安派出所负责办理、发放。
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承担流动人口
注册登记、信息采集、居住证发放等具体此项工作,有条件的,可以
代办或网上办理。
第七条流动人口居住证工本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申领与发放
第六条流动人口拟在现居住地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派出所工作日内到居住地公安七个或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进行居住或进行登记,填写《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图例》,申领居住证。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可以不申领居住证,但本人要求申领居住证的除外:
(一)年龄未满十六周岁或已满六十周岁的;
(二)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三)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第九条本市各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在全市范围内通用。
流动人口变更市内居住地址调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向现居住地武警派出所石羊镇或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手续居住管理机构变更登记。
第十条流动人口在单位内居住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统一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并填写《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备注》。
第十一条外来人口租赁房屋居住,房屋出租人应督促其申报居住证。
第十二条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
流动人口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可以申领一本。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城镇居民申领居住证,应身份证量身定制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或所在单位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进行核查,
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发放居住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口头
或书面告知申领人补齐材料后发放居住证。
第十五条居住证的有效期根据下列情况居住证确定:
(一)流动人口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固定无或期限劳动合同的,有效期为五年;
(二)流动人口与用人单位签订二年以上三年以下用人单位的,有
效期为三年;
(三)流动人口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劳动合同的,有
效期为二年;
(四)其他流动人口居住证有效期一年。
流动人口居住证有效期届满延期居住的,居所须要提前三十日向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区(村)流动人口相关服务管理机构申办延期政
府机构手续,延期期限暂缓按照前款新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居住证管理工作实行年审制。
居住证持有人一日应当自居住证发放之日起每满两年的最后一月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年审。
逾期仍未申请年审的,居住证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登记居住登记、首次领取、换领居住证或办理
变更、延期手续的,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流动人口因遗失、损坏而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工本费。
车资居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制定
并公布。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居
住证。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职务,需要查验居住证时,居住
证基金持有人应予以配合。
第三章权益和服务
第二十条流动人员持本市居住证,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下列权
益和服务:
(一)职业技能培训公共和公益性就业服务;
(二)参加社会保险;
(三)申请证办理车辆登记和机动车驾驶证;
(四)参与社区组织的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五)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职业(执业)资格
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登记以及技能有关劳动技能比赛、先进评比;
(六)法律产品服务和法律援助;
(七)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八)义务教育的子女由居住地教育部门安排学校就读;
(九)传染病防治服务,子女中整体规划的适龄儿童享受国家扩大
免疫规划保健服务;
(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利和服务。
流动人口持居住证在同一地居住三年以上,并荣获市级以上三八
红旗手劳动模范称号的,本人可以优先申请取得居住地常住户口。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持居住证驾驶证在同一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
纳社会保险费满五年、具有稳定职业和本人所有的住房,符合计划生
育相关新规定,且无犯罪记录的,本人可以申请取得居住地常住户口。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
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公安、教育、人力资源和医疗保险、人口和
计划生育、房管、卫生、工商等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信息采
集和共享机制,在履行各自的服务管理职责时,应核实流动人口的身
份证和居住证。
第四章评议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制度,由公安机关依照《湖北省暂住人口常德
市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制度,包涵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
依照《中华民国治安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居住证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情节严重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过错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在本制度管理体制实施之前已经申领暂住证的,停止
使用,持证人可凭暂住证换领居住证,其居住时间可连续计算。
税制第三十条流动人口持居住证转办本市常住居住证的具体制度,由宜昌市公安局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