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口中学常住暂住和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学校常住人口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学校常住人口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教职工、学生及其家属、合同工、临时工等常住人口的管理。
三、管理职责1. 学校保卫部门负责常住人口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负责常住人口信息的登记、审核、变更和注销工作;(2)负责对常住人口进行身份验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3)负责对常住人口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4)负责对常住人口进行治安防范和应急管理,确保学校安全稳定。
2.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常住人口的管理,具体职责如下:(1)负责对本单位常住人口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2)负责对本单位常住人口进行日常管理,确保其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负责对本单位常住人口进行信息报送,及时更新信息。
四、常住人口管理措施1. 登记制度:新入住的常住人口应在规定时间内到保卫部门进行登记,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提交相关证件,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入住。
2. 身份验证制度:常住人口出入学校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保卫部门进行身份验证,确保其身份真实、有效。
3. 安全教育制度:学校定期对常住人口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4. 治安防范制度:学校建立健全治安防范体系,加强巡逻检查,确保常住人口的安全。
5. 应急管理制度:学校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常住人口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奖惩措施1. 对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安全管理的常住人口,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扰乱学校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常住人口,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
3. 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常住人口,依法予以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学校暂住人口管理制度学校暂住人口管理制度一、概述为了规范学校暂住人口管理,维护学校安全秩序,保障校内生活环境的良好状态,特制定本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二、定义与范围1:暂住人口:指在校外居住,但进行学校相关活动(如参加课程、研讨会、会议等)的人员。
2:管理范围:适用于所有校内的各个学部、部门、研究所等地点。
三、申请与审批1:暂住人口需提前向学校相关部门申请,提交以下材料:a) 个人信息表;b) 联系明(包括联系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c) 在校期限;d) 住宿证明;e) 入校事由;f) 相关证明文件(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2: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者进行拒绝,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四、权限与责任1:暂住人口在校内享有与在校学生相同的权益,但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秩序。
2:学校保留根据实际情况对暂住人口的权限进行限制或取消的权利。
3:暂住人口需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安全与秩序1:暂住人口进入学校需携带有效联系件,并按要求进行登记。
2:暂住人口在校期间应尊重学校的安全制度,不得从事危险行为,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3:暂住人口应妥善保管个人财物,如遗失或损坏需自行负责。
4:暂住人口应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不得随意涂写、刻画或损坏公共设施。
六、违规处理1:如暂住人口违反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经核实后,学校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止使用学校设施等。
2:暂住人口若有涉及法律的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暂住人口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校外居住:指不在学校指定的宿舍内居住,而是选择在学校周边地区居住。
2:学校相关活动:指与学校教育教学及科研工作有关的各类活动。
3:住宿证明:由房东或相关住宿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证明暂住人口在某一地点居住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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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词及注释:1:暂住人口:指在校外居住,但进行学校相关活动(如参加课程、研讨会、会议等)的人员。
学校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学校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学校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1、暂住人口必须身份清楚、来历清楚、证件齐全。
2、暂住人口由学校保卫部门办理《临时出入证》,并登记造册。
3、暂住人口进出学校、上岗须佩戴《临时出入证》,自觉接受值勤人员的检查。
暂住人口由学校保卫部门办理《临时出入证》,并登记造册。
4、住宿校内的暂住人口须办理《暂住证》,服从保卫部门管理,遵守宿舍规章制度。
未经学校保卫部门同意,不得私自留宿他人,严禁男女混宿;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等危险品和淫秽物品。
5、暂住人口不得在校内赌博、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不得私拿、损坏学校财物,不得使用电炉,不得扰乱校内公共秩序、影响师生工作学习和正常生活,不得私自进入生活、教学区。
6、暂住人口离校,随行物品须经保卫干部检查。
7、学校要加强对暂住人口进行校规校纪、法规法纪和安全防范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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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学校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口迁徙加快,学校暂住人口管理成为一个亟
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保障学校校园安全、校园秩序的正常进行,制定一套
完善的学校暂住人口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第三,学校暂住人口管理制度需要明确住宿规定和责任。
暂住人口需
要遵守学校的宿舍管理规定,如不得私自调换房间、不得在宿舍内做违法、违规行为等。
同时,学校应当加强对暂住人口的安全教育,引导他们正确
使用电器、防止火灾等。
此外,学校应当加强暂住人口管理的监督和评估。
通过建立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宿舍设施和服务质量,以及学生生活的问题反馈机制,及时掌握
学生的需求和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进。
最后,学校暂住人口管理制度需要与社区、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合作。
建立学校和社区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监控和管理,提高校园的安全和秩序。
同时,加强学校和公安部门的合作,建立学校暂
住人口的信息登记和查询系统,及时与公安部门沟通,确保学校内的人员
安全。
总之,学校暂住人口管理制度的完善,对于提高学校校园安全、保障
学校正常运转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暂住人口的定义和申请程序、设立
管理和服务机构、制定住宿规定和责任、加强监督和评估,以及与社区、
公安等合作,可以形成一个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为学校暂住人口提供
良好的居住环境和管理服务。
这将有助于提升学校的整体形象和学生的学
习生活质量。
学校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学校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一、外来暂住人口是指外来施工人员、学校聘请的临时工、教职工雇请的保姆、外来租住人员及常住教职工亲属等其它所留宿、暂住的外来人员。
二、所有外来人员和暂住人口必须带居民身份证、暂住证、计生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到学校总务处进行登记造册,登记时,要将外来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居民身份证编号、户口所在地、暂住地址、暂住原因等进行如实填写。
通过审查后,签发《临时出入证》。
三、租用学校内出租房屋必须向学校总务处报告申请,并协助总务处做好相关工作。
如未报告而出租造成影响的,学校将追究出租房屋的教职工的责任。
任何个人不准雇佣无《四证》的外来人员。
《四证》即身份证、做工证、出入证、暂住证。
四、学校要对外来人员和暂住人口加强防火、防盗、防治安、防灾害事故的宣传教育,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学校流动人口与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学校流动人口与暂住人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流动人口与暂住人口管理,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流动人口,是指非我校教职工、学生,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需在我校临时居住的人员。
暂住人口是指非我校教职工、学生,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需在我校暂时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学校流动人口与暂住人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师生、保障安全、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同配合、动态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保卫部门是流动人口与暂住人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流动人口与暂住人口管理制度,开展流动人口与暂住人口信息登记、巡查、隐患排查等工作。
第五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配合保卫部门做好流动人口与暂住人口管理工作,对本部门、本单位使用的流动人口与暂住人口进行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六条流动人口与暂住人口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保卫部门的管理,配合保卫部门做好相关信息登记等工作。
第三章信息登记与巡查第七条流动人口与暂住人口进入校园时,应主动向保卫部门申报,填写《学校流动人口与暂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留下联系方式。
第八条保卫部门对流动人口与暂住人口进行身份审核,确认无误后,为其办理临时通行证。
临时通行证应随身携带,便于校园内巡查时出示。
第九条保卫部门应定期对流动人口与暂住人口居住区域进行巡查,了解其居住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隐患排查与整改第十条保卫部门应定期对流动人口与暂住人口居住区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单位在接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保卫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流动人口与暂住人口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行为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学校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学校流动人口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学校就读、工作的流动人口,包括学生、教职工、临时工作人员等。
三、管理职责1. 学校流动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协调各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落实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3. 流动人口本人应自觉遵守学校规定,配合学校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四、管理措施1. 流动人口入学、就业管理(1)流动人口入学:学校应按照国家教育政策,对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实行与本地学生同等待遇,简化入学手续,确保流动人口子女顺利入学。
(2)流动人口就业:学校应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为流动人口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2. 流动人口信息管理(1)学校应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库,包括流动人口的基本信息、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
(2)流动人口信息应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流动人口安全教育管理(1)学校应定期开展流动人口安全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的安全防范意识。
(2)学校应加强流动人口宿舍、实验室等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4. 流动人口健康卫生管理(1)学校应关注流动人口健康,定期开展健康检查,发现健康问题及时处理。
(2)学校应加强流动人口宿舍、食堂等场所的卫生管理,确保流动人口生活环境的卫生。
5.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1)学校应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
(2)学校应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意识。
五、奖惩措施1. 对遵守学校规定、表现良好的流动人口,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学校规定、扰乱学校秩序的流动人口,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流动人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学校流动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流动暂住人口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流动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流动暂住人口,是指在非户籍所在地且在学校周边居住的、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相关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学校流动暂住人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流动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二)分类管理,根据流动暂住人口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三)服务至上,为流动暂住人口提供便利条件;(四)安全第一,确保校园及周边安全稳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设立流动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流动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办公室职责如下:(一)制定流动暂住人口管理制度;(二)组织开展流动暂住人口登记、核实、统计工作;(三)协助公安、卫生、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四)处理流动暂住人口的相关事务;(五)开展流动暂住人口的教育培训、宣传等工作。
第五条学校各部门、各班级及教职工应积极配合流动暂住人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流动暂住人口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其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二)协助流动暂住人口办理相关手续;(三)关注流动暂住人口的生活状况,及时反映问题;(四)加强校园安全巡查,确保流动暂住人口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章管理措施第六条流动暂住人口登记:(一)流动暂住人口需在学校周边居住的,应在入住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流动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二)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暂住原因等;(三)流动暂住人口变更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流动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七条流动暂住人口住宿管理:(一)流动暂住人口需在合法合规的住宿场所居住;(二)学校周边住宿场所应配合学校做好流动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三)学校流动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对流动暂住人口的住宿情况进行抽查。
第八条流动暂住人口子女入学管理:(一)流动暂住人口子女符合入学条件的,可申请就读学校;(二)学校流动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审核流动暂住人口子女入学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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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口中学常住、暂住和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一、常住人口管理。
凡有固定住所、居住在本校的教职工和按计划招收的迁入户口的学生,均为本校常住人口,需按照户口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办理户口。
其中,迁入户口的新生入学报到时,将户口迁移证交保卫处统一办理落户手续。
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户口迁移证的有关内容必须一致,任何伪造、涂改的证件均视为无效证件。
二、暂住人口管理。
(一)按计划招收的不迁户口学生,由公安机关进行暂住登记,学校保卫部门进行校内暂住登记建卡和户籍信息整理,按暂住人口管理。
(二)凡校外来本校务工、经营等居住3日以上且户口不在黄冈市黄州区路口镇的人员,为暂住人口,需按照户口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办理暂住证。
(三)各单位、各部门聘雇的临时工,必须持有单位证明信(村、居以上)和身份证,或由本校正式工作人员担保,经保卫处审查、人事部门批准后方可录用。
(四)校外来本校租赁、承包等经营人员,凭身份证和租赁、承包等经营合同或协议,到保卫处登记备案并办理《出入证》。
三、流动人口管理。
(一)凡校外来本校务工、经营、参加短期培训班及其它原因居住3日以下的人员,为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由用工、主管职能部门和办班单位、部门管理,由保卫处办理《出入证》。
(二)各用工、主管职能部门和办班单位、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流动人口管理,及时向保卫处报告有关情况,做到来人报、走人销。
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使其自觉遵纪守法,遵守本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未经校领导或保卫处同意,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让校外人员留宿各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等场所。
(四)学生宿舍原则上不准留宿校外人员,特殊情况需留宿的,要经保卫处治安科或学生处公寓管理中心同意;不准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