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单位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doc

合集下载

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

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

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应用,信息化建设已经成为各行各业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为了规范和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普遍制定了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

本文将针对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

一、规定的背景和目的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是为了指导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进行信息化建设工作,确保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有效进行。

它有助于提高信息化建设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为信息化建设提供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二、规定的适用范围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适用于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系统设计、开发、运维、安全等方面的管理。

根据不同单位的实际需求,可以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三、规定的基本原则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统一规划:建立统一的信息化建设规划,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2. 合理投入:根据实际需求和财力状况,合理投入信息化建设资源。

3. 安全可靠:加强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确保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4. 核心技术:加强核心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信息化建设的创新能力。

5. 人才培养:加强人才队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信息化建设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四、规定的具体内容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对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实施、验收等过程进行管理,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2. 信息化建设资源管理:对信息化建设所需的硬件、软件、人力资源等进行管理和配置,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高效运行。

3. 信息化建设安全管理: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管理和防护,包括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应用安全等方面的管理。

4. 信息化建设标准管理:建立和推广信息化建设的标准和规范,提高信息化建设的一致性和互操作性。

5. 信息化建设绩效评估:对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绩效进行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五、规定的执行和监督为了确保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的有效执行和监督,可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岗位。

医院信息化建设管理和信息共享制度

医院信息化建设管理和信息共享制度

医院信息化建设管理和信息共享制度一、目的:规范卫生院信息化建设工作,加强对计算机网络及信息资源的管理,保证信息管理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卫生院各科室的信息化建设和网络、计算机及附属设备、操作系统、应用软件、电子数据的管理。

三、职责:负责卫生院信息化整体规划和组织实施,负责计算机网络的构建和维护,负责操作系统、应用软件的选型和升级工作。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相关配套设施(含网络)及软件构成的,根规则完成信息的采集、整理、存、传输、检索等功能的人机系统。

五、信息化建设规划1、规划原则:整体规划、分步实施、适度超前、局部完善、集中管理、资源共享。

分段完善大网络的建设,避免重复投资。

2、卫生院信息化建设规划由计算机负责人编制,院办核定,院长批准后实施。

3、卫生院各科室的信息化建设方案必须报计算机负责人,纳入总体规划后,方可实施。

六、安全管理1、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由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科室领导负责本科室的计算机系统的安全工作,并指定专人具体承办。

2、卫生院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按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3、网络系统中的全部数据资源、信息均为秘密级,任何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移和泄露.4、卫生院局域网不提供出口登录Internet,严格内外网物理隔离。

5、严禁非工作需要访问Internet。

七、计算机及网络1、设备使用管理。

各科室计算机的使用,应按照规范的操作步骤,做到正常的开关机,其它附属设备也必须按照设备使用说明进行操作,保持计算机的清洁;卫生院所属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由计算机管理部门统一配置和调拔,各使用科室和个人应在指定地点,按规定要求使用,任何科室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更改设备安装位置。

如需更改,需报计算机管理科室批准并备案;计算机及其它网络设备出现故障时,不得擅自开机维修,更不得私自更换部件。

应及时通知计算机管理部门,由维修技术人员予以维修并登记备案。

否则造成的后果由使用科室自行承担;因机构变动或人员调动,原使用的计算机和网络设备不得带走;卫生院驻地需动土或房屋维修、装修时,必须由计算机管理部门确认地下及地面上无网络线路,在动士证或派工单上签字后,方可施工。

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

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

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信息化建设管理,提高信息化建设效率,加强信息化安全保障,确保信息系统稳定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单位内所有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软件开发、网络建设、信息系统维护等方面。

三、项目立项1.任何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经过正式立项,明确项目目标、范围、进度和预算等关键信息。

2.立项申请需包括项目名称、目的、可行性分析、项目经费预算等必要信息,由相关部门或领导审批。

四、责任分工1.信息化部门负责统筹信息化建设工作,制定信息技术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2.各部门需根据各自职责配合信息化部门进行信息化工作,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五、验收评估1.项目完成后需进行验收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目标完成情况、系统稳定性、用户满意度等。

2.验收评估通过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未通过者需进行整改再次评估。

六、安全保障1.信息系统必须有完善的安全保护措施,包括数据加密、访问权限控制等。

2.管理人员需定期对系统进行安全漏洞扫描和应急响应准备。

七、信息资源管理1.各部门需合理利用单位内部信息资源,避免信息孤岛和重复建设现象。

2.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信息保密和权限管控原则,做好信息安全保护。

八、附则1.对于涉密信息系统建设,应遵守国家相关保密法规,确保信息安全。

2.如有违反规定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法律追究。

结语本规定的制定旨在规范信息化建设管理流程,提高信息系统运行效率和安全性,希望各部门能够严格遵循,共同致力于信息化建设的顺利推进。

医院信息化建设相关管理制度

医院信息化建设相关管理制度

信息保密制度为保持医院信息系统正常运行,保护集体数据财富,保障医院和谐发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院内所有使用计算机、服务器和相关辅助设备、设施的科室和部门。

第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控制源头、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有利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医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全院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工作.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由专人负责管理相应的信息保密工作,要定期监督、检查保密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网络管理员对信息系统的管理和操作应严格遵守保密管理规定。

第二章保密制度第四条涉及国家秘密及工作秘密的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涉密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专人专用,严禁擅自将涉密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带出办公场所。

第五条接入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不得处理、存储涉密信息。

第六条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

凡向国际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批准。

第七条存储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含移动硬盘、优盘、软盘、光盘等)不得接入或安装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复制和确因工作需要外出携带涉密存储介质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其它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管理员在上网发布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者同意;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第九条凡在网上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的用户,应由相应的保密工作机构审批明确保密要求和责任.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和工作秘密信息。

第十条面向社会开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开办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医院信息化建设规范与测评标准

医院信息化建设规范与测评标准

医院信息化建设规范与测评标准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纲要2003-2010年》(卫办发[2003]74号)和《XX省“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专项规划》,为了促进和规范医院的信息化建设,提高医院的管理与业务工作水平,实现医院内部、医院之间和医院与全省卫生系统的互联互通;建立面向医院、面向社会公众和患者、面向卫生行政部门的高效、快捷、方便、优质的医疗卫生信息共享与服务体系;充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利用信息化的战略先进性,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特制定我省的医院信息化建设规范与测评标准。

一、内容与标准1.信息化基础建设。

主要有管理机构与职责、建设规划、运行要求、人员培训、规章制度、安全措施、应用评价等内容。

医院信息化基础建设见(附件1,医院信息化基础建设评分标准与方法见附件2)2.医院信息系统建设。

医院信息系统建设已经成为涉及临床、医技、影像、化验、财务、管理、后勤等全院各方面的一项基础建设,也是各医院都在不断投入、不断建设的一项重要工程。

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和我省卫生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各医院要加快临床诊疗系统、医学影像系统、实验室管理系统等的建设,逐步建成数字化医院与患者诊疗信息共享的网络应用与服务体系。

(医院信息系统建设见附件3,医院信息系统建设评分标准与方法见附件4)3.网站建设与网络服务。

按照《XX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卫生系统门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意见》(陕卫统发[2007]256号)要求,各医院要做好单位网站和医护人员网页的内容保障工作;通过网上预约挂号和分时段预约就诊等功能, .做好网上应用工作;积极开展网上医患互动,逐步推行在全省各医院通用的,能够提供患者诊疗信息和健康档案的健康管理卡( 医疗就诊卡) ;建立执业医师诊疗信息服务库,提供诊疗信息咨询服务。

(网站建设与网络服务评分标准与方法见附件5)4.医院信息系统与其它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

通过规范医院信息化建设以及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医疗救治系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农村卫生服务信息系统等各类业务信息系统的整合与建设,实现医院信息系统与各类业务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

卫健信息化管理制度

卫健信息化管理制度

卫健信息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卫健信息化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卫健信息化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卫生信息管理、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医疗器械信息化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卫健信息化管理应遵循规范、科学、安全、可靠、高效的原则,充分发挥信息化在卫生健康工作中的作用,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四条卫健信息化管理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全员参与和科学管理,形成卫健信息化管理工作协同高效的态势。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卫健信息化管理应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

国家卫健委应当负责统一卫健信息化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规范,开展信息化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工作。

第六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卫健委的政策和规范,负责本地区卫健信息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协助指导医疗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医疗信息化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和更新工作,指导医务人员的信息化工作,保障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卫健信息化管理工作由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共同参与,建立综合协作、互相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九条卫健信息化管理应当遵循科学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规范的工作流程,明确工作任务,保障工作质量。

第十条卫健信息化管理应当遵循信息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完善的信息安全防护机制,保障卫生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卫健信息化管理应当遵循合理配置的原则,合理分配信息化资源,提高信息化资源的利用率。

第十二条卫健信息化管理应当遵循知识产权的原则,严格保护信息化系统的知识产权,禁止抄袭、盗用他人的信息化成果。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卫健信息化管理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进行卫健信息化系统的安全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整改。

第十四条卫健信息化管理应当建立信息化成果的评估制度,对信息化系统的质量、效率进行评估,为下一阶段的工作提供依据。

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

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

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信息化建设的管理,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信息化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电子信息技术应用项目等(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除外)。

第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信息基础设施:主要包括电信传输网、数据通信网、智能业务网、数字综合业务网、有线电视增值业务网以及卫星通信网等;(二)信息网络: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传递信息的业务处理系统;(三)信息资源:指广泛存在于经济、社会各个领域和部门,有益于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并能被广泛利用的信息;(四)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指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采集、储存、处理信息以达到可以利用的过程;(五)电子信息技术应用项目。

指应用于传统产业改造等方面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主要包括过程控制、机电一体化、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造(cad/cam)、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mis)、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

第五条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编制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二)制定全省信息化建设技术、规范;(三)审查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并组织验收;(四)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开发单位的资格等级认可;(五)信息化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资格认证;(六)信息化建设项目安全保护等级审定。

第六条省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全省信息化建设问题。

并依据国家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结合本省实际,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全省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各市地、各部门的信息化领导机构负责协调和管理本地区、本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工作。

并负责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并报省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审定备案。

第八条各市地、各部门在实施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中所出现的涉及全局或部门、地区间的重大问题,报省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协调解决。

医院信息化管理制度

医院信息化管理制度

医院信息化管理制度医院信息化管理制度「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信息保密管理,保证网络信息交流中不泄露国家秘密及单位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医院投资购买、建设,利用计算机及相关的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对有关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医院信息集成系统、及由信息中心负责维护和管理并联入国际联网的本院网站。

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控制源头、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有利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信息中心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网站的保密技术支持、技术培训和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主管领导负责本部门上网信息的保密工作以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

第二章保密制度第五条由医院信息中心根据部门业务范围确定医院内部可能涉及国家及单位秘密的部门(简称涉密部门)。

涉密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单机必须实行物理隔离,不得直接或间接连入国际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

涉密部门的计算机要做到专机专用、专人操作、定期更换用户密码,严禁计算机操作员私自复制涉密信息。

第六条涉及需要保密的医院内部信息,根据信息密级和信息重要性划分系统安全域,在安全域与安全域之间利用保密设备(防火墙或保密网关)进行隔离和访问控制,同一安全域中按照用户类别、信息类别控制到单个用户、单个文件。

第七条涉密信息必须按照保密规定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存储涉密信息的媒体(软盘、硬盘、光盘等)按照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注,并按相应的密级管理,建立规范的借阅、使用、存档和销毁制度。

绝密信息不得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

第八条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

凡向医院信息系统或国际联网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批准。

保密审批实行部门管理,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审批领导责任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卫生单位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的规范化管理,大力推进卫生信息化发展进程,以信息化带动卫生产业现代化,促进卫生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省级卫生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和卫生部《省级政府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信息化是指以信息技术的应用为先导,以信息资源为核心,以信息网络为基础,以信息人才为支撑,以相关信息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管理体系为保障,不断将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医疗保健的各个领域,全面提高医疗质量、卫生服务能力和卫生管理水平。

的过程
第三条卫生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统一规范、资源共享;统一平台、综合建设;安全可靠、追求实效,贯彻建设“数字”、创造“信息健康”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优势,改进健康管理方法,优化健康业务流程,提高卫生服务效率。

第四条卫生信息化建设的近期目标是:建立系统安全、平稳运行、标准统一、综合应用、管理标准、资源共享,覆盖全省各级各类卫生医疗机构信息网络系统,基本实现电子卫生政务、医院服务网络、
公共卫生管理数字化、。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省卫生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对全省卫生信息化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卫生部和省政府信息工作政策、,统一领导和管理我省卫生行业信息工作。

(二)审查和发布省级卫生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信息标准和相关工作规范、管理规定。

(三)大型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批。

(四)跨行业协调、重大卫生信息工程项目跨部门建设。

第六条省卫生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省卫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在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研究制定全省卫生信息化工作的政策、政策、发展规划和信息标准。

(二)组织负责全省卫生信息化工作、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制定卫生信息化工作。

管理办法和相关工作制度
(三)组织协调全省卫生信息网络建设、信息技术开发和卫生相关网站、软件产品管理和推广。

(四)组织卫生信息人才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

(5)组织卫生信息技术应用学术交流。

(六)组织协调全省卫生系统计算机网络和信息安全重大问题。

(七)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各州(地、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卫生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设立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化管理和建设工作,并接受上级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的指导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八条各地、各单位的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应从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遵循“总体规划、分散实施、满足需求、经济效益、资源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坚持标准化、标准化、通用化=第九条设立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项目预算资金在50万元(含)以上的,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报省卫生厅信息化领导小组项目审批。

省卫生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和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工作的实施。

第十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项目审批时,各级信息管理部门应对本级建设项目的项目报告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方案。

未经信息管理部门审查的项目不予批准,财政部门不予拨款,项目不予实施。

第十一条各级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原则上每个项目应用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协调和项目需求,同级信息中心(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将项目内容纳入地方信息化建设总体框
架,统一规划,整合资源。

避免重复建设、确保信息共享。

项目建设完成后,应用系统的运行、设备维护和技术支持移交给信息中心。

第十二条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

承担卫生信息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按照标准化要求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统一的信息标准,使用自定义信息标准(信息代码)需经省卫生厅卫生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四条卫生信息化项目(包括设备招标和采购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进行性能指标测试和验收,测试合格。

后交付使用
第四章卫生信息技术和网络管理的应用
第十五条卫生信息网是指医疗卫生单位的局域网和外部互联网。

单位内部局域网遵循实用性、满足需求的原则;当外部互联网与卫生行政部门的各业务专网互联申请卫生专网时,必须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分级责任。

第十六条各单位计算机网络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符合计算机网络建设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建设方案必须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信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省卫生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规划卫生系统内网
虚拟专用网的IP地址和域名、分布、监督实施。

所有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更改,以确保行业内计算机网络的互连。

第十八条单位在建设和使用计算机网络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网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涉及国家秘密和卫生系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应用系统必须与互联网物理隔离;使用与互联网逻辑隔离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必须建立和配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对于运行在互联网上的网络应用系统和门户,不允许机密信息和数据访问互联网。

第二十条各单位的局域网和应用系统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灾难恢复机制,加强信息数据存储和备份的有效管理,切实保障系统和数据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一条信息系统运行、用户单位根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分级指南》的要求,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并报同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开发利用卫生信息资源。

(一)卫生信息涉及卫生政务、医疗活动、公共卫生和个人卫生领域。

各单位信息管理部门统一规划、本部门组织管理的卫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2)各单位信息部门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收集、整理、存储、
分析、开发和应用卫生信息资源,将现有纸质资料转化为数字化的结构化电子文件,避免建立已建立或可与其他地区或部门共享的电子文件数据库,将公共信息放在互联网网站上,实现我省卫生信息资源的联合开发
(3)加快建立和完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门户网站。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遵守网站建设规范,建立卫生系统内网站建设评估机制。

(4)省卫生厅网站发布全省卫生事业发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抢先获取各单位在互联网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并实行网上信息审核制度和“谁上网、谁负责”。

的原则第二十三条卫生系统应用软件管理
(1)健康系统应用软件包括健康领域的软硬件集成产品、商业软件、自主开发软件等。

所有单位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购买应用软件和服务,并要求购买正版软件。

(二)在省级卫生系统投入使用的商业软件必须在省级卫生信息中心注册。

条件成熟时,应建立省级卫生系统应用软件审核和访问系统。

(3)卫生系统应用软件的开发和应用应按照省级卫生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组织,不允许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卫生部、省级卫生部门
开发和使用的应用软件。

各单位应积极推广使用,不允许有其他开发。

第五章卫生信息化综合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积极应用卫生信息技术,通过信息手段提高卫生行政效率、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卫生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应设立信息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州(地、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可设立或主办信息化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

各单位积极争取资金增加对本单位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投入。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信息知识宣传和普及、应用技能培训和考核工作;卫生信息化应用技能应作为公务员、员工在职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康信息管理系统和健康信息系统运行的安全措施;要重视信息人才的引进、使用和培养,对在信息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影响信息技术发展的,给予批评,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应追究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鼓励卫生系统各类中心、专业协会、具有信息技术
R&D和推广应用能力的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开展与卫生行业信息化建设和卫生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活动相关的标准、规范和规范的制定工作
第二十七条鼓励社会力量和信息技术(IT)产业企业、企业积极参与卫生信息化建设。

第六章补充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厅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单位信息化建设管理条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