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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案例全篇

评议: 该案是发起人违反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程序而导致公司
不能设立的典型案例,股东因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申请公司 设立登记而要求退股,合理合法,发起人拒绝股东要求无法无据, 人民法院判决完全正确。
发起人在不同意股东要求退还股东的要求时提到法律规定“股东 不得抽回股本”,是《公司法》的明文规定。《公司法》第92条规 定除下述三种情形外,股东不可抽回股本:
公司法案例
案例一:出资形式 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 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 其中: 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 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 C原为一家私营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 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青花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为公司按期募足了股份,目前正在积 极筹备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股东的要求不仅有违股金不可抽回的法 律规定,而且这一行为将直接导致公司因未按期募足资金而不能成 立,致发起人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不同意股东的要求。
双方几经协商未达成一致,诉至人民法院。
请问:如果你是法官,你是否经过审理,拿出“判决青花股份有 限公司的发起人按股东所缴股款加算银行利息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予以一次性退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之审理意见?
1. 未按期募足股份; 2. 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 3. 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发起人如果满足了上述三种情形,认股人不得抽回所认缴的股份; 认股人只有在发起人未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之一时,才有权要求发起 人返还所认购的股份。
《公司法》规定的股本不可抽回,是公司制度的一大特征。公司的资产,是公 司完整性和正常运行的保证,也是全体股东基本利益的保证,而股本则是公司经 营的物质基础,是公司成立、生存、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同时还是公司对债权 人的债权最低担保额,是公司的信用标准,因发起人没有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公 司不能设立,股东认缴的股份失去了投资意义,股东要求发起人返还认缴股金的 要求是合理的。《公司法》第90条规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 止日期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行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 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企业普法创新案例

企业普法创新案例
企业普法创新案例:
案例一:某知名互联网公司推出“法治知识问答”小程序。
该公司通过开发一个小程序,将法律知识以问答形式呈现,鼓励员工参与互动学习。
该小程序定期更新内容,涵盖公司运营、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多个方面,帮助员工在日常工作中更好地掌握法律知识。
案例二:某跨国制造企业开展“模拟法庭”活动。
该公司组织员工参与模拟法庭,通过角色扮演的方式,让员工亲身体验法律诉讼过程,了解法律程序和规定。
这种活动不仅增强了员工的法律意识,还提高了他们在实际工作中应对法律问题的能力。
案例三:某保险公司推出“法律讲座直播”系列活动。
该公司邀请专业律师通过线上直播形式,为员工讲解保险业务中涉及的法律知识,包括合同签订、理赔流程等。
这种直播形式既方便了员工学习,又提高了法律知识的传播效率。
案例四:某能源企业建立“法律知识库”平台。
该公司将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合同范本等资料整理成知识库,员工可以通过在线搜索、阅读和学习相
关内容。
该平台还提供在线咨询功能,方便员工随时向法务人员提问,提高了法律服务的便利性。
这些案例表明,企业可以通过创新的方式开展普法工作,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能力,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同时,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和需求,灵活选择合适的普法方式,实现法律知识的普及和传播。
企业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智能硬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凭借其创新的产品和技术,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口碑。
然而,在2019年,XX科技遭遇了一场突如其来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和潜在的经济损失。
二、案件概述2019年3月,一家名为“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电子”)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XX科技侵犯其两项发明专利权。
创新电子声称,XX科技生产的某型号智能手环侵犯了其两项发明专利,要求法院判决XX科技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XX科技在接到起诉状后,高度重视此事,立即成立了专门的应对小组,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分析。
三、案件分析1. 事实分析根据调查,XX科技生产的智能手环在技术方案上与创新电子的专利存在相似之处,但并非完全相同。
XX科技在研发过程中,对部分技术进行了改进,以规避专利侵权风险。
2.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专利侵权行为包括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
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的行为;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明知或者应知其行为会导致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而仍予以实施的行为。
在本案中,XX科技的产品与创新电子的专利存在相似之处,但XX科技在研发过程中已尽力避免侵权行为。
因此,XX科技的行为不属于直接侵权。
然而,XX科技在接到创新电子的侵权指控后,未及时采取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的补救措施,存在一定的间接侵权嫌疑。
3. 风险分析(1)经济损失:若XX科技败诉,需赔偿创新电子100万元经济损失,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严重影响。
(2)声誉损害: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一旦败诉,将对XX科技的品牌形象和声誉造成严重损害。
(3)市场风险:侵权纠纷可能导致XX科技的产品被禁止销售,进而影响市场份额。
四、应对措施1. 主动沟通XX科技积极与创新电子进行沟通,寻求和解的可能性。
合伙企业法案例

《合伙企业法》案例案例 1甲为厨师,甲、乙、丙三人约定开办饭馆.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中约定:甲负责灶上事务;乙提供三间房屋并负责饭馆的经营,为负责人;丙出资金十万元,但不参加饭馆的事务处理;每年春节前结算,盈利按3:4:3 的比例分配。
后乙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开始三年,三人合作极好,每年按约定的比例分得利润.但第四年不仅没有盈利反而欠下水产店货款 5 万元,水产店找乙要钱,乙提出应由丙还,因该饭馆为丙出资;找丙要钱,丙则提出该饭馆是甲、乙合开的,自已不参加经营,只是借了10万元钱给他们,应由甲与乙还钱。
问:欠水产店的债务是何人的债务?应由何人偿还?为什么?属于合伙债务,由全体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或者劳务出资,虽然只有丙出资金,但是甲负责的灶上事务和乙负责饭店经营都属于劳务出资,所以甲乙也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而也应当承担水产店的债务案例 2刘某、王某、张某分别出资 3 万、 3 万、 4 万元共同开办了日兴商店。
协议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盈利和分担亏损。
1998年 5 月10日,日兴商店向信用社贷款10万元,期限为一年,同年 5 月20日,张某向孙某借款 1 万元,买了一辆摩托车,张同孙约定,以张某在日兴商店股份收益还债。
因经营不善,商店严重亏损,到2000年元月,商店各项财产总计只价值 6 万元,同期,信用社因日兴商店未如期还款,遂起诉要求刘某、张某、王某偿还贷款;孙也起诉张某,要求以日兴商店中张某的财产偿还欠款.而此时,刘某和王某除日兴商店的财产外尚分别有个人存款15万元和 5 万元,而张某除一辆摩托车(按现市价折卖可值 6 千元)外,无其他任何财产。
问:对于信用社的债权和孙某的债权应以何财产如何清偿?为什么?案例3某市税务局办公室主任李三与其在郊县务农的哥哥李大,以及儿时好友、现为个体户的张某经协商共同举办一家合伙企业,从事商品买卖。
企业经典合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YY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合同纠纷原告XX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被告YY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销售。
2018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电子产品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一批电子产品,总金额为1000万元。
合同约定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于2018年6月开始向被告供应电子产品,但被告仅支付了500万元货款。
随后,由于市场变化,原告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利润可言,遂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剩余500万元货款及违约金。
被告则认为,由于市场变化,其已无法支付剩余货款,要求与原告协商解除合同。
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500万元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合同是否有效?2. 被告是否应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3. 合同解除的条件及责任承担?三、法院判决1. 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电子产品购销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2. 关于被告是否应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市场变化导致合同履行存在困难,但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市场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的处理方式。
因此,被告不应因市场变化而免除支付剩余货款的责任。
同时,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关于合同解除的条件及责任承担问题:法院认为,由于市场变化导致合同履行存在困难,双方均有责任。
原告要求终止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
但原告在终止合同时,应提前30日通知被告,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被告在收到终止合同通知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应支付原告剩余货款500万元及违约金;2. 双方解除《电子产品购销合同》;3. 原告应承担因其终止合同而产生的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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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案例_共10篇范文一:企业法律风险案例水土不服的TCL并购2004年1月,TCL多媒体(TMT)与法国汤姆逊达成协议,并购其彩电业务。
7月,双方合资成立TCL汤姆逊公司(TTE)。
此次并购,TCL想借汤姆逊的品牌、技术和欧美渠道,规避反倾销和专利费的困扰。
但其当初“18个月扭亏”的口号并没有实现,反而连续两年报亏。
2006年10月底,除OEM外,TCL不得不将其欧洲彩电业务砍掉。
同一年,TCL集团又闪电般地并购了法国阿尔卡特的移动电话业务。
结果在合资仅一年后就以失败告终。
智维点评:TCL两次并购案的失败,显示了并购筹划和并购整合的双重法律风险。
当然,在收购汤姆逊、阿尔卡特的过程中,不能排除“国际化”的冲动因素,造成对市场趋势的误判。
对此,在并购筹划中应避免并购动机盲目、并购计划不合理、并购决策程序缺失的风险,保持并购决策的理性化。
此外,在并购之后,TCL集团出现亏损,很大原因是欧洲的员工、产品等各项运营成本较高,而各项整合又出现难以预料的障碍。
为此,企业在并购中应切记提早筹划对财务、技术、管理、品牌、文化、销售渠道、人力资源等各方面的有效整合,防止因“水土不服”而引发上述各项整合不利的法律风险发生。
联想并购IBM后的最大亏损2004年12月,联想集团宣布以12.5亿美元收购IBM个人电脑业务,令全球IT业震惊。
通过并购,联想获得了IBM在个人电脑领域的全部知识产权,遍布全球160多个国家的销售网络、10000名员工,以及在5年内使用“IBM”和“Think”品牌的权利。
合并后的新联想以130亿美元的年销售额一跃成为全球第三大PC制造商。
在并购之后的3年时间里,联想的销售额逐步增加。
然而,就在联想对此次整合看起来一帆风顺之时,2008年,联想业绩出现明显下滑,利润出现大幅亏损。
截至2009年3月31日,其营业收入为149亿美元,同比下滑8.9%,净亏损2.26亿美元。
这是联想历年来最大的一次亏损。
企业法律事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成立初期,由三位合伙人共同出资,分别持有公司30%、40%和30%的股份。
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合伙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尤其在股权分配、公司治理和利润分配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
2018年,公司发展到一个关键时期,三位合伙人对于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产生了严重分歧。
其中,持股40%的合伙人张先生认为公司应该扩大规模,加大研发投入,而持股30%的合伙人李先生则主张保守经营,稳健发展。
由于意见不合,张先生与李先生开始在公司决策和管理上产生摩擦,最终导致双方关系破裂。
2019年,张先生和李先生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决定将争议提交至法院解决。
随后,双方就股权比例、公司治理结构、利润分配等问题提起诉讼。
二、案件焦点1. 股权比例争议:张先生和李先生对于各自持有的股权比例存在争议,张先生认为其应持有公司50%的股份,而李先生则坚称其持股比例为40%。
2. 公司治理结构争议:双方对于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分歧,张先生主张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而李先生则认为应实行股东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3. 利润分配争议:双方对于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存在争议,张先生主张按照持股比例进行分配,而李先生则认为应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进行调整。
三、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1. 股权比例争议:经法院调查,发现三位合伙人在公司成立时签订的股权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各自持股比例。
但由于协议中存在模糊条款,双方对持股比例的理解存在差异。
法院在充分考虑协议内容、公司发展历程及各方当事人意愿后,判决张先生持有公司50%的股份,李先生持有30%的股份,另一合伙人王先生持有20%的股份。
2. 公司治理结构争议:法院认为,公司治理结构应适应公司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外商投资企业法案例

案例5.1:某境外公司(如下简称“甲公司”)准备向中国境内投资,拟定了两份投资计划。
计划一:并购中国一家公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公司。
向中国商务部提交旳方案中,部分要点如下:①甲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且在境外公开合法旳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交易;②甲公司拟以增发旳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并购中国某国有公司旳部分资产;③已聘任在境外注册登记旳中介机构担任中外双方旳“并购顾问”。
商务部此外理解到,半年前甲公司旳副董事长因内幕交易,受到本地监管机构旳惩罚,并因此导致甲公司旳股价大幅震荡。
商务部经审核,觉得不符合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旳条件,不予批准。
计划二:与境内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公司,向我国商务部报送旳合同旳部分要点如下:①合营各方投资总额900万美元,成立合资公司旳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
公司注册资本中,外方投入60万美元;②中方旳出资一次缴清,外方旳出资分期缴纳。
外方旳第一期出资,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③合营公司设立董事会,不设股东会,董事每届任期四年。
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旳合同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修改后,按法定程序设立了合营公司。
合营公司设立后,浮现了如下问题:(1)外方合营者未经中方合营者批准,决定将自己持有合营公司旳部分股份转让给丙公司。
中方得知后,表达反对。
(2)中方觉得合营公司应设总会计师,但外方投资者不批准。
(3)该公司共有7名董事,经外方A董事建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出席会议旳董事有4名。
董事会上外方投资者提出将合营公司变更为中外合伙经营公司旳方案,方案要点是:变更后外方合伙者在前4年先行收回投资,每年固定收回投资12万美元;该部分支出列入合伙公司旳每年生产成本。
并规定合伙期满后,合伙公司旳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但中方合伙者要予以外方合伙者15万元旳残值补偿。
问题: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外商投资公司法律制度旳规定,回答问题:(1)甲公司哪些方面不符合并购境内公司旳条件?阐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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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
; 新公司法大幅度地降低了股东出资的最低限额,与过去相比,降低幅度超过50%,极大地满足了中小投资者自主创业的需要和热情,将解决目前就业不足甚至在部分地区出现的毕业即失业的问题,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 江苏省甲公司与乙公司各出资30万元组建丙公司。
丙公司成立后,主要经营建材批发业务。
为扩大经营规模丙公司向南昌市某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贷款56万元,期限1年半,丙公司最晚于2000年8月1日还本付息。
至2000年,丙公司无力清偿建行贷款。
建行在追债过程中查明丙公司在成立之后甲公司只向其实际投入18万元,其余的12万元一直未汇入丙公司账户。
建行于2000年12月2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称原公司法第23条规定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丙公司实际只有48万元,因此不具备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甲乙两公司应当对建行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晓华律师(以下简称王律师):旧公司法的严格法定资本制存在诸多弊端,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太高并要求在公司设立时一次缴足,这导致公司的设立门槛太高,降低了投资者开办公司的可能性。
同时,由于未达到法定资本额,已成立的公司也可能会被撤销,因此不利于市场的稳定。
像本案中,丙公司仅由于注册资金额与法定资本额相差2万元而
被认定为不具备法人资格,无论对于丙公司,还是其两个股东,都不是很公平的结果。
; 为此,新公司法第26条对原来的规定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
; 第一,降低了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
由原来的法定最低10万元,降至现在的3万元;并不再区分不同行业。
; 第二,注册资金可以分步到位。
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在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前提下,首次出资额可以在20%以上,其余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公司法案例分析-
; 会决议被撤销的成功案例---赵凤江
; 2008年7月我代理了沈阳市某公司的股东该公司股东会决议一案,该案因东陵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而于2008年12月4日审结,可详见(2008)东陵民三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
; 案情简介:原告股东是该沈阳市某公司的股东,沈阳市某公司的其他几个大股东在没有通知原告股东股东的情况下,召开股东会并制作了股东会的决议,原告股东在市工商局及时地发现其他几个大股东的违法行为。
在此情况下原告股东委托了律师。
; 案情分析: 原告股东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股东会的决议违法;原告股东可以诉讼。
; 案件疑点:谁是被告:其他几个大股东?股东会?还是该沈阳市某公司。
; 诉讼的基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条。
; 确定被告:经过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和公司法第22条的分析决定把该沈阳市某公司确定为被告。
毕竟公司法修改后还没见过这样的案例,至少身边没有成功的案例。
; 诉讼的技巧:诉讼中为了不让被告在侵犯原告的合法利益,书面通知市工商局,让其停止一切工商变更工作。
诉讼时同时提出笔迹鉴定的证据调查申请。
; 诉讼庭审:被告无力反抗。
; 诉讼结果:原告胜诉,股东会决议被撤销。
; 此案例可供公司经营和诉讼参考,是公司法应用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