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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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

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

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为保障和促进广州南沙新区建设发展,发挥广州南沙新区作为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的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广州南沙新区(以下简称南沙新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南沙新区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批准的范围确定。

第三条[南沙新区建设发展的基本原则]南沙新区的建设发展应当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科学发展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南沙新区进行经济体制、文化体制、行政体制和社会体制创新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职责及人大监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沙新区开发建设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南沙新区的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南沙新区的建设和发展情况。

第五条[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职责]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负责南沙新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政府及其部门、相关区县的支持]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选择、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配套、各种专项资金统筹以及资金配套等方面对南沙新区给予优先安排。

市人民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协助推进南沙新区的建设和发展。

第七条[先行先试]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适应南沙新区发展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对有关地方性法规的适用范围进行修改;本市制定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适应南沙新区发展的,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就其在南沙新区的适用作出决定。

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和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市人民政府和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可以就南沙新区综合配套改革制定相关文件在南沙新区先行先试,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南沙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推进南沙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作出相关决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审批权限下放]除需要全市统筹的审批事项之外,本市市级审批权限应当下放给南沙新区。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11月26日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城乡规划是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

《条例》作为本市城乡规划领域的“基本法”,是本市“科学规划、依法规划、阳光规划”的制度保障。

为贯彻落实这部地方性法规,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在2015年2月11日正式挂牌后,当天立即组织召开了《条例》宣传贯彻大会,积极为《条例》的实施做好准备。

市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市人大法制委魏强副主任委员对《条例》的内容做了深刻解读,市国土规划委系统相关部门300多人及市住房建设委员会、市城管局部分代表参加了该宣贯培训会议。

《条例》共七章,七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主要内容如下:一、理顺权责关系,延续“统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一)首次在本市地方性法规中明确基层政府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

《条例》第三条第三、四款明确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辖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能。

具体为:一是指定的街道办事处(主要为“村改居”但大部分土地为集体土地的转制社区)具有村庄规划组织编制权和区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的职权,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镇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街道办事处有权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是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三级”联动的规划监督检查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监督检查职能。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各区人民政府在规划监督检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制;第六十二条还明确了区人民政府为属地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工作主体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联动制度。

第六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了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有关规划监督检查的职能。

关于依托南沙港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可行性研究

关于依托南沙港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可行性研究

关于依托南沙港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可行性研究一南沙新区发展现状南沙新区地处珠三角地理几何中心,东临狮子洋与东莞市隔洋相望,西隔洪奇沥水道与中山市相对,北依沙湾水道与番禺区相邻,南滨珠江入海口,距香港38海里、距澳门41海里,是广州通向海洋的通道,也是连接珠江口两岸城市群和港澳地区的重要枢纽性节点。

以南沙为中心,方圆100公里范围内覆盖珠三角九大城市和五大国际机场,区位优势十分明显。

全区面积803平方公里,总人口72万人,下辖六镇三街,即万顷沙镇、黄阁镇、横沥镇、东涌镇、大岗镇、榄核镇、南沙街、珠江街和龙穴街。

2012年9月,国务院正式批复《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并批准番禺的东涌、大岗、榄核三镇划入南沙区。

2014年12月,国务院决定设立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规划面积60平方公里,含7个功能区块,分别是:海港区块、明珠湾起步区区块、南沙枢纽区块、庆盛枢纽区块、南沙湾区块、蕉门河中心区区块和万顷沙保税港加工制造业区块。

南沙集国家新区、自贸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港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广东省实施CEPA先行先试综合示范区功能于一体。

产业基础坚实,是国家三大造船基地之一、国家汽车和零部件制造及出口基地、珠三角核电装备制造业基地。

与港澳合作紧密、地缘相近、语言相通、商缘相连,已建成一批国家级科研平台和高端示范项目。

2013年完成地区生产总值908亿元,同比增长12.5%;固定资产投资251亿元,同比增长31%;公共财政预算收入52.58亿元,同比增长13.9%。

二南沙港区发展现状南沙港区位于广州市最南端的龙穴岛,地处珠江三角洲的几何中心,方圆60公里覆盖广州、深圳、珠海等14个大中城市,方圆100公里内珠江三角洲城市群网罗其中,是珠江三角洲西部唯一的深水码头,是广佛经济圈和珠江三角洲西翼城市群通向海洋的必由之路,区位优势明显,集疏运体系完善,内陆辐射能力强大。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1最新版)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1最新版)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主要包括市场环境、政务环境、人文环境和法治环境等。

第三条优化广州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强化协同联动,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和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和政企互动沟通机制,及时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动、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市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建立本市营商环境监测体系,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税务、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机构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主动对接国家发展战略,争取国家、省综合授权和改革试点,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广州空港经济区、广州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等区域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先行先试商事登记确认制等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推进改革创新,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推广行之有效的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广州市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设立和运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广州市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设立和运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广州市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设立和运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01•【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广州市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设立和运行规定》已经2017年7月17日市政府第15届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2017年9月1日广州市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设立和运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设立广州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产业园管理局),促进广州南沙新区产业园开发建设,根据《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产业园管理局是依据本规定设立的法定机构,依法具有法人资格,依照本规定在履职区域内履行职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产业园管理局受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理委员会、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南沙区人民政府的领导。

第三条产业园管理局应当坚持先行先试、改革创新的原则,建立健全职责明晰、决策科学、运作高效的体制机制,建立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体系,营造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四条产业园管理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开发建设、招商引资、运营管理、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协助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推进履职区域内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创新。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产业园管理局的工作。

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放的行政管理、经济管理事项,需要在产业园管理局履职区域实施的,由管委会和南沙区人民政府按照下放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实施。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产业园管理局履职区域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海港区块、南沙枢纽区块、庆盛枢纽区块、南沙湾区块、蕉门河中心区区块、万顷沙保税港加工制造业区块(以下简称产业园区)。

广州南沙新区城市总体规划(2012-2025)

广州南沙新区城市总体规划(2012-2025)
通协调发展........................................................................ 27 第四节 生态协调发展................................................................................ 29 第八章 生态系统规划.................................................................................. 29 第 一节 城市基本生态线............................................................................ 29 第二节 四区划定........................................................................................ 30 第三节 生态结构规划................................................................................ 33 第四节 生态保护与建设策略.................................................................... 37 第五节 水系规划........................................................................................ 39 第九章 城乡统筹规划.................................................................................. 41 第一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商贸业的发展,提高区域经济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范围内各类商贸企业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自贸片区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旨在提供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以吸引投资、促进创新、提升服务品质,进一步推动南沙自贸片区商贸业的发展。

第四条自贸片区商贸业主管部门是广州南沙新区商务局,其负责自贸片区商贸业发展扶持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商贸企业扶持第五条自贸片区商贸企业在注册资本、审核时限、企业登记等方面享受政策上的优惠。

一、注册资本方面,自贸片区商贸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注册资本要求,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二、审核时限方面,自贸片区商贸企业在审批设立和变更事项时,相关行政机关应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加快审核速度,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

三、企业登记方面,自贸片区商贸企业可以享受一站式企业登记服务,简化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第六条自贸片区商贸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税收减免方面,自贸片区商贸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的税收减免。

二、跨境电商方面,自贸片区商贸企业可以享受跨境电商进出口商品保税政策,简化跨境电商业务办理程序。

第七条自贸片区商贸企业可以享受金融支持政策。

一、融资支持方面,自贸片区商贸企业可以获得金融机构提供的低息贷款、担保业务等金融支持。

二、人民币拓展方面,自贸片区商贸企业可以获得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支持和推广。

第三章从业人员扶持第八条自贸片区商贸业从业人员可以享受人才优先政策和培训支持。

一、人才优先方面,自贸片区商贸业从业人员可以优先享受当地的人才住房、子女教育等福利待遇。

二、培训支持方面,自贸片区商贸业从业人员可以参加相关培训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培训补贴。

第九条自贸片区商贸业从业人员可以享受社保优惠和福利待遇。

一、社保优惠方面,自贸片区商贸业从业人员可以享受社保费减免、社保待遇提升等优惠政策。

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条例

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条例

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19•【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内地与港澳经贸往来正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月19日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条例(2024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保障和促进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将南沙打造成为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向世界的重大战略性平台,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州南沙的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开放合作、城市发展、规则衔接、综合保障等与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坚持“精明增长、精致城区、岭南特色、田园风格、中国气派”的规划理念,高水平编制南沙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建设高质量城市发展标杆。

第四条广州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领导,主动协调推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南沙建设发展的整体谋划和组织实施工作。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具体执行与南沙建设发展相关的制度与政策措施。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加强资源保障和政策支持,加强与香港、澳门的沟通协商,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动解决南沙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听取南沙建设发展情况报告。

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发挥粤港澳重大合作平台建设统筹协调、决策参谋、推动落实的作用,负责协调省有关单位支持南沙建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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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2014年6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4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广州南沙新区科学发展,发挥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州南沙新区(以下简称南沙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活动。

南沙新区的范围按照《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南沙新区的战略定位是建设粤港澳优质生活圈、新型城市化典范、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新高地、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综合服务枢纽和社会管理服务创新试验区,打造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

第四条南沙新区应当按照以人为本、高端发展、改革创新的原则进行建设和发展,在经济体制、文化体制、行政体制、社会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等方面先行先试,加快形成体制机制优势。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沙新区开发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推进南沙新区的科学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南沙新区的建设和发展情况。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负责南沙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重大产业项目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配套以及相关专项资金投入等方面对南沙新区给予优先安排。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推进南沙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有关南沙新区建设和发展的事项,依照规定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审批的,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报请审批;对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审批的,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九条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适应南沙新区发展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就其在南沙新区的适用作出决定或者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

市人民政府和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等方式,支持、推进南沙新区先行先试。

第二章行政管理与服务第十条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在南沙新区行使市人民政府相应的管理权限,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南沙新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制定相关文件;(二)根据工作职能需要,按照协调、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和调整相应的工作机构;(三)组织编制和实施南沙新区总体规划,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四)编制南沙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南沙新区的土地利用依法实施管理;(五)管理南沙新区的发展改革、经贸、科技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房管、环保、建设、审计、国有资产监管、规划、统计、工商、教育、卫生、民政、知识产权、旅游、农业、林业和园林、水务等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行使其委托、下放或者以其他方式交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行使的行政管理权。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交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行使的市级审批权限、执法权限目录并明确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管理职责、公共服务的范围以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南沙新区的职责,向社会公布。

交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行使的市级审批权限和执法权限原则上不得收回。

第十一条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托辖区人民政府实施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探索和实施适合南沙新区综合发展的治理模式。

第十二条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站式受理、集中审批、限时办结、跟踪服务等制度。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本市规定的审批时限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期限,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建立廉洁、高效、务实、便民的行政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南沙新区应当建立南沙新区重大事项决策咨询机制,设立决策咨询委员会。

决策咨询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和工作方式等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南沙新区的城乡规划、确定重点工程项目、引进大型项目等重大事项以及对南沙新区发展或者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在决策前,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决策咨询委员会中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为进驻南沙新区的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防、港务、金融监管等单位履行职责和落实国家支持南沙新区发展的优惠政策,提供便利和协第三章规划建设与土地利用第十五条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的要求,依法编制南沙新区规划,并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法批准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十六条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在编制南沙新区城乡规划时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的规划理念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开发边界和开发强度,将南沙新区划分为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对优化开发区域和重点开发区域加强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并在禁止开发区域设立保护标志。

第十七条本市城乡规划应当统筹协调南沙新区与其周边地区的基础设施,使南沙新区的基础设施与周边地区及港澳地区相衔接。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区人民政府和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相互配合,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南沙新区及其周边地区的基础设施。

鼓励港澳等境内外企业或者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依法在南沙新区投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南沙新区轨道交通、快速公路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扶持力度,按照满足南沙新区发展实际需要的要求,组织建设南沙新区与市中心城区之间的快速直达交通干线,完善南沙新区及其与市中心城区之间的交通网络。

第十九条南沙新区的土地利用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动态评估、监测机制,实行与现代产业相适应的差别化供地模式,创新土地利用管理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二)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合理安排产业、住宅、公共设施等各类用地,形成合理的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三)产业用地应当优先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用地;(四)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南沙新区城乡规划、南沙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需要,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租赁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南沙新区应当建立和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

符合规定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出让、租赁或者入股。

第二十一条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产业用地评估制度,对产业生命周期、投入产出效益等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对不同的产业确定相应的土地使用期限。

评估应当委托第三方专业人士和机构进行。

第二十二条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土地使用的退出机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退出条件,当合同约定的情形发生时,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土地。

第二十三条南沙新区可以依法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与进驻南沙新区的重要项目单位进行合作。

第二十四条南沙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的收益全额留存南沙新区,按照国家规定扣除、计提有关税费和政策性资金后,作为南沙新区建设发展资金。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将南沙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收益及其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南沙新区应当提高海域使用的效率,保证海域有效利用,并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南沙新区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海域,并完善用海管理与用地、供地管理的衔接机制。

第四章区域合作第二十六条南沙新区应当在产业发展、社会治理、综合服务、环境保护、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与港澳地区的全方位合作,以金融保险、商业服务、休闲旅游、航运物流、科技创新、研发设计、法律服务、文化创意、教育培训等为重点合作领域,提升区域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十七条南沙新区应当创新与港澳及国际合作的机制,营造国际化、法制化的营商环境,逐步实现与港澳服务贸易与投资的自由化。

第二十八条南沙新区在作出涉及港澳合作重大事项的决策前应当听取港澳地区的专家和社会组织的意见,并为其参与决策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九条南沙新区应当推进与港澳地区的健康医疗服务合作,建立与港澳医疗机构的沟通机制,推进互认检验检查结果,使港澳居民享受更加便利的转诊等医疗服务。

南沙新区应当通过技术合作、学术交流、技能培训等多种方式集聚国内外高端医疗资源,扩大医疗服务市场,引入港澳高水平的医疗机构和先进管理模式。

第三十条南沙新区可以采取资金资助、场租优惠等措施,支持港澳及国际知名高校与内地高校在南沙新区合作开展人才培养,建设国际教育合作实验区,探索创新国际教育合作模式;鼓励港澳地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与内地院校、企业、机构在南沙新区建立职业教育培训学校和实训基地,为产业发展提供人才培养服务。

第三十一条南沙新区应当推进粤港澳科技合作,加强在科技创新领域的交流和信息资源共享,吸引港澳等境内外知名科研机构和高校科研创新机构进驻南沙,支持港澳等境内外企业在南沙设立研发中心,规划建设粤港澳创新产业基地。

第三十二条南沙新区应当与周边地区合作开展珠江口海域海洋环境整治,推进区域空气质量监测合作与网络建设,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预警机制和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生态文明水平。

南沙新区可以采用政策引导、资金资助等方式支持港澳企业在南沙新区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加强与港澳企业在清洁生产、清洁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发展等方面的合作,引导区内企业采用有效的污染物减控措施及清洁生产技术,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

第三十三条鼓励和支持跨区域的行业组织或者国际标准认证组织依法在南沙新区设立机构从事相关的认证活动。

鼓励港澳地区金融、医疗、保险、律师、会计、物流、咨询管理等服务组织和个人到南沙新区开展相关业务。

港澳地区的建筑、医疗等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可以持港澳地区许可(授权)机构颁发的证书,按照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有关规定经备案或者许可后,在南沙新区开展相应业务。

第三十四条南沙新区应当提升与港澳口岸合作水平,探索与港澳间口岸查验结果互认,简化通关手续,为人员往来和货物通关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五条南沙新区内涉港澳、国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约定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可以依法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经依法任命后,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南沙新区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的审理。

第三十七条南沙新区内涉港澳、国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约定选择内地、港澳或者国外的仲裁机构对案件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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