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商务局•【公布日期】2019.04.29•【字号】穗南开商务规字〔2019〕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南开商务规字〔2019〕2号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区直属各单位: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已按程序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南沙开发区商务局反映。
南沙开发区商务局2019年4月29日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根据《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扶持办法的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扶持办法所涉及的经南沙认定的人工智能企业除满足扶持办法第一条要求以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经由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召开的专家评审会议通过,并与南沙开发区(含南沙区)或商务主管部门签订协议的人工智能企业(含非企业性质的人工智能产业科研机构,下同);(二)已纳入广州市或市级以上科技或工信主管部门人工智能企业库并落户南沙的企业;(三)2017年内注册落户南沙,且已与南沙开发区(含南沙区)政府及政府招商、科技部门签订协议的人工智能企业。
第二章开办奖励第二条扶持办法所涉及的实缴注册资本,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
享受开办奖励的企业,其设立或迁入本区的工商登记时间,以及完成实缴注册资本的时间均应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
企业设立或迁入的工商登记时间,以营业执照记载的日期为准(非企业性质的人工智能产业科研机构,以其主体登记证书记载的日期为准)。
广州南沙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

广州南沙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一、政策支持(一)财税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
此外,对于企业研发、技术创新等方面,还提供财政补贴和科研经费支持。
(二)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现代服务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提供贷款贴息、担保、贷款额度等优惠条件。
(三)人才政策: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为现代服务业企业提供人才招聘和培训服务,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开展科研合作。
(四)市场准入:优化现代服务业企业市场准入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提高市场准入门槛。
(五)项目奖补:对于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
二、基础设施建设(一)创新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建设现代服务业创新资源共享平台,集聚创新资源,提供创新服务,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创新发展。
(二)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促进信息技术与现代服务业的融合发展。
(三)物流配套设施建设:加强物流配套设施建设,提升物流效率,降低企业物流成本,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四)人才住房建设:建设现代服务业人才住房,提供优惠的租金和购房政策,吸引优秀人才在南沙新区发展。
三、创新创业支持(一)创业担保贷款:为现代服务业创业者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提供一定的担保额度和低息贷款政策。
(二)创业孵化器支持:建设现代服务业创业孵化器,提供办公场地、资金、技术等支持,帮助创业者尽快发展壮大。
(三)技术创新支持:加大对现代服务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提供创新资金、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四)国际交流合作: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与国内外相关机构进行合作与交流,提高企业的国际化水平。
以上是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一些扶持办法。
这些办法将为现代服务业企业提供可观的政策、资金和人才支持,提供良好的创新、创业和发展环境,进一步推动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新区加快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4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新区加快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新区加快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4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加快建设国家战略新区,打造粤港澳合作新载体和中国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重要平台,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授予南沙新区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等管理权限(一)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行使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行政管理职权,除确需由省级行政机关统一协调管理的事项外,原则上下放或委托南沙新区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设立前,由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南沙区政府依法实施)。
具体由省编办会省有关部门以负面清单形式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委托或下放以及需省综合平衡的省级管理事项,南沙新区管理机构与省建立直接请批关系,与广州市人民政府为报备关系。
二、加大对南沙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三)2012-2016年,省财政将来源于南沙区的省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超过2011年基数部分以专项补助形式返还南沙区,专项用于南沙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对南沙新区上缴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海域使用金省级部分的50%,安排省级专项补助,由南沙新区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海域使用金的管理规定,专项用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基本农田经济补偿以及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发展规划和试点方案等相关支出。
(五)对南沙新区上划省金融保险营业税超2014年基数部分,按超过基数的50%安排省级专项补助,专项用于南沙新区开发建设。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 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加快建设广州南沙新区城市副中心,加快集聚国内外高端金融要素资源,打造“一带一路”金融服务枢纽和国际化创新型金融中心,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享受本办法的企业须是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下列金融企业及其一级分支机构:(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核准牌照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募基金、信托、金融租赁等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或一级分支机构。
(二)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经认定为我区重点扶持发展的金融企业,包括: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基金销售、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公估、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财富管理、资产管理、金融投资控股公司、金融要素交易平台。
(三)股权投资企业:经认定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第二条【落户奖】(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1.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最高给予1800万元的落户奖励。
2.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的专业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且达到一定行业规模,分别最高给予6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3.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3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二)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且达到一定行业规模,分别最高给予6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对融资租赁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落户奖励,最高奖励800万元。
(三)股权投资企业:1.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3亿、10亿、20亿、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分别根据“奖励金账户管理体系”按照基金投资进度最高给予3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商务局关于修订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商务局关于修订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为进一步促进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发展,提高该区域的外贸服务水平和竞争力,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商务局决定修订《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现将修订的通知内容如下:一、加大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扶持力度1.资金扶持:对入驻南沙新区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一定金额的启动资金支持,用于企业的创办、设备购置等方面的费用。
2.场地租金减免:对在南沙新区设立自贸片区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创业初期给予场地租金减免的政策,减轻企业的经营成本负担。
3.增值税返还:对符合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根据其实际完成的外贸业务额度,按一定比例返还其缴纳的增值税。
4.人才引进: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吸引高端人才,提供人才引进机制和政策支持,包括人才引进补贴、优先落户等措施。
5.企业信用评级:根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进行评级,并依据评级结果给予相应的信用贷款支持。
二、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审批流程为降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审批成本和时间,提高其发展速度,我局将优化企业的审批流程。
具体措施如下:1.简化企业设立手续:对于自贸片区内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实行简化审批,减少相关手续和材料,加快企业的设立时间。
2.便捷办理相关证照:优先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相关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提高企业的办事效率。
3.及时反馈审批结果:对于企业的审批申请,我局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审批结果,确保企业能够及时了解申请进度。
三、提供优质外贸服务资源为提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和能力,我局将提供优质的外贸服务资源,包括但不限于:1.建立外贸服务平台: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建立统一的服务平台,提供海关通关、物流运输、贸易融资等一体化服务,方便企业的开展业务。
3.组织开展商务活动:我局将组织开展外贸交流、展览会、洽谈会等活动,为企业提供拓展业务、展示产品和寻找合作伙伴的机会。
广州南沙新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广州南沙新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广州南沙新区是广州市的一个重要发展区域,自2024年起被确定为国家级自由贸易试验区,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推进自由贸易区建设和创新发展。
为促进南沙新区科技创新产业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和办法。
本文旨在介绍广州南沙新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的主要扶持办法。
一、资金扶持为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南沙新区设立了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了资金扶持政策。
根据南沙新区科技创新企业的注册资本、研发投入和创新能力等指标进行评估,优先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资金扶持。
资金扶持主要包括科技创新项目补助、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补贴、高层次人才引进资助等。
通过资金扶持,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
二、人才引进南沙新区注重人才引进,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来吸引高层次人才和优秀专业人士。
首先,对南沙新区的科技创新项目负责人、领军人才、企业技术骨干等都可以享受到一定的人才引进补贴和住房补贴。
其次,新区还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通过校企联合培养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引进高水平科研团队。
此外,南沙新区还支持创新创业人才,建立了创新创业人才库,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住房、就业以及创业资金等方面的扶持。
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南沙新区注重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通过建立一批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平台,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撑和创新资源。
首先,在南沙新区建设了国家级孵化器和创业基地,提供完善的办公环境和创业服务,为初创企业提供孵化、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支持。
其次,新区还建立了一批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搭建合作平台,鼓励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开展科技创新项目。
此外,南沙新区还组织各类创业大赛和创新活动,为企业提供展示和交流的机会。
四、知识产权保护五、政府支持南沙新区积极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政府以身作则,提供政策支持和各类服务。
首先,新区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于科技创新企业给予税费优惠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等。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生物技术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生物技术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加快IAB产业发展五年行动计划(2018-2022年)》《广州市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有关精神,集聚全球创新资源和高端要素,推进本区生物技术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对本区生物技术企业,具体包括从事生物制品、天然药和中药、高端医疗器械研发生产,或提供免疫细胞治疗、干细胞与再生医学、精准医疗、基因检测等高端医疗服务且在经本区认定的专业园区落户的企业进行扶持。
第一条支持硬件建设生物技术企业在本区租用场地投资新建符合药品生产规范厂房(不含房屋购置费、设备购置费)等硬件设施不低于1000万元并已竣工投产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
第二条支持创新研发对获得新药证书,在本区自主实施产业化或通过委托生产自主销售的产品,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对证书为受让、购买的,按照相应奖励金额的20%发放。
对药品获得注册批件且在本区自主实施产业化的产品,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对于新启动临床I、II、III期研究获得广州市生物医药专项政策经费奖励的新药项目,给予100%资金配套奖励。
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且在本区自主实施产业化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通过委托生产自主销售的产品,按照相应奖励金额的50%发放。
对通过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局)、EMA(欧洲药品管理局)、CE(欧洲统一)、EDQM(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PMD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综合机构)、TGA(澳大利亚医疗用品管理局)、俄罗斯医疗器械及药品联邦注册管理局等国际权威认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按认证实际投入费用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通过开展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取得境外上市的新药,按认证实际投入费用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商贸业的发展,提高区域经济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范围内各类商贸企业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自贸片区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旨在提供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以吸引投资、促进创新、提升服务品质,进一步推动南沙自贸片区商贸业的发展。
第四条自贸片区商贸业主管部门是广州南沙新区商务局,其负责自贸片区商贸业发展扶持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商贸企业扶持第五条自贸片区商贸企业在注册资本、审核时限、企业登记等方面享受政策上的优惠。
一、注册资本方面,自贸片区商贸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注册资本要求,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二、审核时限方面,自贸片区商贸企业在审批设立和变更事项时,相关行政机关应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加快审核速度,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
三、企业登记方面,自贸片区商贸企业可以享受一站式企业登记服务,简化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第六条自贸片区商贸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税收减免方面,自贸片区商贸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的税收减免。
二、跨境电商方面,自贸片区商贸企业可以享受跨境电商进出口商品保税政策,简化跨境电商业务办理程序。
第七条自贸片区商贸企业可以享受金融支持政策。
一、融资支持方面,自贸片区商贸企业可以获得金融机构提供的低息贷款、担保业务等金融支持。
二、人民币拓展方面,自贸片区商贸企业可以获得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支持和推广。
第三章从业人员扶持第八条自贸片区商贸业从业人员可以享受人才优先政策和培训支持。
一、人才优先方面,自贸片区商贸业从业人员可以优先享受当地的人才住房、子女教育等福利待遇。
二、培训支持方面,自贸片区商贸业从业人员可以参加相关培训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培训补贴。
第九条自贸片区商贸业从业人员可以享受社保优惠和福利待遇。
一、社保优惠方面,自贸片区商贸业从业人员可以享受社保费减免、社保待遇提升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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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办法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加快建设广州南沙新区城市副中心,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动南沙建成辐射珠三角的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制定本办法。
一、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第一条对新落户本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每家给予50万元落户奖励;落户三年内纳入本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且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的,再给予20万元奖励。
对新落户本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落户后第一个自然年度起连续5年(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给予其对我区经济贡献95%的奖励。
第二条对本区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每家给予30万元奖励。
第三条对成长潜力大、创新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商业模式新、产业特色鲜明的高成长型企业,获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连续3年,以该企业按照《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方案》(穗科信〔2014〕2号)获得的市、区两级总补助资金为标准,再给予相同额度资金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区孵化培育和引入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孵化器、科技园区在上一年度培育和引入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按2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相关孵化器、科技园区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产业创新能力提升第五条对有关政府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根据其所认定级别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资金配套。
第六条区政府每年安排科技专项资金,采取科技金融、前期资助、后补助、配套支持、补贴支持和奖励等多种财政投入支持方式,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大科技投入。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发布区科技经费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各类资助项目申报条件、申报要求、支持方式,在审核或评审后按相关程序报批,安排扶持资金。
第七条对区内机构获得的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奖励,采用后补助方式进行配套,对国家级的给予100%的资金配套,最高500万元;对省级的给予70%的资金配套,最高300万元;对市级的给予50%的资金配套,最高200万元。
领军人才团队项目不受此限额限制,但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
三、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引入和建设第八条对国家科研机构、境内外知名高校或世界著名科学家在南沙区单独设立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活动,具有职能定位综合化、研发模式集成化、运营模式柔性化等新特征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建设期内(一般不超过5年),采取前资助、后补助和股权投资方式,分期合计投入最高1亿元的建设运行费,经费构成包括:(一)最高2000万元落户奖励;(二)最高3000万元科研条件建设补助:包括仪器设备、场地租金补贴、科研场地建设或购置等,详见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三)最高2000万元运行经费补助:包括科研经费补贴、学术会议补贴、科研项目配套等,详见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四)最高3000万元成果转化资助:包括孵化企业融资奖励、科技服务奖励、创业大赛补贴、直接股权投资孵化企业等,详见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
对围绕实现国际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带动区域产业升级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更大扶持力度。
第九条根据新型研发机构科研、办公场地实际使用情况,对新型研发机构在区内租用场地租金按每平方米每月最高40元给予补贴,实际支付场租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场租进行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新型研发机构在区内新建成或购置自用的办公房产,按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条对新型研发机构围绕我区现阶段重点发展或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与境内外知名科研机构、高校、科技企业在南沙共建联合实验室、联合研发中心,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审后,按照建设单位投入资金总额度的3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每个研发机构每年可申请一项。
第十一条被国家、省、市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上一年度末在岗全职科研人员情况,按博士学位人员每人8万元、硕士学位人员每人5万元的标准,给予新型研发机构科研经费补贴,每个研发机构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
第十二条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面向市场提供科技研发、检验检测、成果转化、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
按其为非关联企业提供上述科技服务业务实际获得收入的5%对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奖励,每个新型研发机构单一年度该项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新型研发机构围绕自身核心技术孵化并在南沙区注册的科技企业,获得社会创投基金投资的,按其获得的创投基金投资额的50%,给予该创新创业公司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四条对新型研发机构主办或承办国际性的或全国性的、会议规模不少于100人的大型论坛活动、学术会议,给予15万元资金支持。
每个研发机构每年可申请一项。
第十五条对于新型研发机构在南沙区举办国际性或全国性专业领域创业大赛的,根据创业大赛的投入、规模、影响力和成效,经区科技管理部门审定后,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
第十六条对新型研发机构获得中国科学院立项的科研项目和国家发改、工信部门立项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给予100%配套;对新型研发机构获得省、市级发改、工信部门立项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金分别给予70%、50%配套。
原则上单个项目最高配套额度为500万元,每个研发机构每年可申请一项。
对新型研发机构获得各级科技部门的项目资金,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予以配套。
四、推动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第十七条对紧密结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集聚优质创新创业资源、具有较强示范意义的特色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经认定,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八条企业进入孵化器发展,按照实际租用孵化面积给予在孵企业不超过3年的场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最高20元,企业实际支付场租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场租进行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智能制造项目及经南沙开发区招商项目协调小组工作例会审定的重点科技招商项目,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鼓励孵化器以租金折价入股的方式参股投资在孵企业。
在孵企业入驻后3年内,因经营不善等原因退出孵化器的,孵化器可按退出企业实际应发生的租金总额50%申请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九条对新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检验检测实验平台、信息情报平台、科技成果工程化平台、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咨询服务平台、科技众包平台、科技众扶平台、科技众筹平台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满足具体运营内容相关规定的要求,按其为企业提供科技服务业务实际获得收入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条支持区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搭建检测认证创新支撑平台,面向科技企业提供研究开发、中试转化、生产制造、市场准入等过程所需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
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级检验检测认证的机构,每个机构资助200万元;新获得省级检验检测认证的机构,每个机构资助100万元。
五、利用科技金融手段促进产业发展第二十一条设立首期规模5亿元的南沙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引导基金可参股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对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选定投资的南沙区重点扶持或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项目,引导基金可以“跟进投资”形式参与共同投资。
第二十二条对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和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南沙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跟进投资的方式最高给予3000万元、占股比例不超过20%、年限不超过8年的股权投资支持。
在5年内退出的,按照保本原则退出;5年以上的,按市场化方式退出。
第二十三条对在区内注册运行的创业投资基金,按照其实际投资区内创新创业项目金额的5%给予奖励,对同一项目投资给予的奖励最高100万元,对一家创业投资基金每年的奖励金额最高300万元。
第二十四条对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一)后备上市企业于国内主板、创业板、中小板或境外上市的,分阶段合计给予500万元奖励。
(二)后备上市企业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给予150万元奖励,成功进入创新层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三)后备上市企业于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给予3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区政府安排财政资金设立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与有关银行合作共担风险,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门槛。
合作银行可为每家科技型企业提供最高2000万元信用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
六、鼓励专利创造与运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二十六条对专利申请授权进行资助,每个单位或个人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国内(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1000元/件,获得授权后资助8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1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500元/件;提交PCT专利申请取得国际检索报告后资助12000元/件;申请美国、日本、欧盟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4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授权的,资助10000元/件。
对于首次申请发明专利的单位,前5件额外给予2000元/件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发明专利申请大户给予奖励:对上一年度发明专利申请30件以上的单位给予奖励性资助3万元,并按等增级数,每增加30件,增加资助3万元。
对曾经获得上述资助的单位,当年再次申请该项资助的,只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减去已获资助年份的最高申请量的增量部分按上述标准给予资助。
第二十八条对获得专利奖的资助。
对获得国家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省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和8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市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8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同一专利项目同时获得多个级别的专利奖项时,仅对最高级别的奖项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知识产权贯标的资助。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资助。
第三十条对区内经国家、省、市批准挂牌的专利维权援助运营机构,每年给予30万元维权援助服务费用资助。
第三十一条支持企业推进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对于企业自有核心发明专利在授权后3年内,形成高新技术产品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根据其经济效益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50万元。
第三十二条推动航天航空、先进装备、船舶、信息化、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的军事技术成果转向民品产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