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的法律困境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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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小产权”房的法律症结及政策探讨

浅议“小产权”房的法律症结及政策探讨

浅议“小产权”房的法律症结及政策探讨【摘要】小产权房是指建设规模小、用地面积不足商品房出售标准的住房。

该房产存在法律症结,如土地出让制度、产权归属等问题引发争议。

在政策探讨中,应加强小产权房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购房者权益,以及合理整合资源,实现人们安居乐业的目标。

在合理化解方面,可通过建立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小产权房属性,强化规范管理等措施来解决问题,促进小产权房合理发展。

【关键词】小产权房、法律症结、政策探讨、合理化解、定义、争议焦点、分析、结论1. 引言1.1 小产权房定义小产权房是指在规划之初,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划、建设,并在销售时采用“小产权”方式出售的商品住房。

与“国有产权房”相对应,小产权房在产权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和不确定性。

小产权房通常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中未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产权归属不明,存在法律上的隐患。

小产权房的产权归属不明确,存在法律风险,购买者在购房后面临产权不清晰、无法正常交易等问题,给购房者带来不小的风险。

“小产权房”从定义上来说,属于一种存在法律隐患的特殊房产,其产权问题需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解决。

对于购房者而言,选择购买小产权房要谨慎,确保房产的合法性和产权清晰,避免可能的法律纠纷和风险。

1.2 争议焦点小产权房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其产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上。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小产权房的产权存在法律隐患,可能导致未来产权纠纷和权益受损;也有人认为小产权房的存在弥补了城市中的住房短缺,为一部分人提供了住房需求。

争议主要体现在小产权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能够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政府应如何处理小产权房问题等方面。

这些争议焦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小产权房的发展和合理化解,也需要相关法律政策进行细化和规范化来解决。

2. 正文2.1 小产权房法律症结分析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存在模糊性。

由于小产权房并非明确被法律认可的产权类型,其权益和法律地位并不清晰,容易导致产权纠纷和执法难题。

小产权房的合法性探析及制度建议

小产权房的合法性探析及制度建议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监管
建立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监管制度,对买卖合同 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管,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 益。
小产权房市场的监管
建立小产权房市场的监管制度,对小产权房的销 售、使用等进行监管,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
05
小产权房的未来发展趋势 与挑战
小产权房的未来发展趋势
转正与规范化
随着国家对小产权房问题的重 视和相关政策的出台,未来小 产权房有望逐步转正,纳入规
范化管理轨道。
租赁市场崛起
在政策引导和市场需求的推动下, 小产权房有望在租赁市场发挥更大 的作用,满足广大租房人群的需求 。
区域性价值提升
在城市近郊和小镇地区,小产权房 可能会成为连接城乡的纽带,带动 区域价值的提升。
小产权房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01
02
03
法律地位不明确
由于小产权房建设未经正 规审批程序,因此其法律 地位不明确,给产权保护 和交易带来风险。
03
小产权房的合法性争议
小产权房的法律依据
宪法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 权。小产权房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
物权法规定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 ,不发生效力。小产权房虽未办理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其合法性。
小产权房的历史沿革
小产权房的出现可以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末期,随着城市 化进程的加速,城市商品房价格逐渐上涨,而农村集体土 地上的房屋则相对便宜,因此小产权房逐渐成为城市居民 的购房选择。
在过去几十年中,小产权房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低收入人 群的住房需求,但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如房屋质量、产 权纠纷、土地使用权等问题。

《2024年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范文

《2024年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范文

《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房问题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小产权房作为一种特殊的住房形式,在中国城市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然而,由于小产权房在法律地位、产权归属、市场交易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本文旨在通过对小产权房问题的深入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解决小产权房问题提供参考。

二、小产权房的现状及问题小产权房是指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未经国家批准的住房。

其现状及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地位不明确小产权房在法律上存在较大的争议,其法律地位不明确。

一方面,小产权房的产权归属往往与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紧密相关,导致其产权归属存在争议;另一方面,小产权房在市场交易中往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未办理相关手续、违规转让等。

2. 安全隐患严重由于小产权房的建设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管,其建筑质量、消防安全等方面存在较大的隐患。

一些小产权房甚至存在违法改建、加层等现象,给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3. 市场秩序混乱小产权房在市场交易中往往存在价格不透明、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导致市场秩序混乱。

一些不法开发商和中介机构利用小产权房的特殊性质进行欺诈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三、小产权房问题的成因分析小产权房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政策不健全土地政策是小产权房问题的根本原因之一。

由于土地供应不足、土地价格高涨等原因,一些开发商和居民选择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小产权房,以规避高昂的房价。

2. 监管不力监管不力也是小产权房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些地方政府对小产权房的建设和交易缺乏有效的监管,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安全隐患严重等问题。

3. 社会需求驱动小产权房问题的产生也与社会的需求驱动有关。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房需求不断增加,而高昂的房价使得一部分人无法承受,从而选择购买小产权房。

四、对策与建议针对小产权房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1. 完善土地政策政府应加强土地供应,完善土地政策,增加土地的有效供给,缓解土地供需矛盾。

“小产权房”的法律性质及解决对策分析

“小产权房”的法律性质及解决对策分析

“小产权房”的法律性质及解决对策分析“小产权房”是中国特有的现象,指的是没有取得国家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由于没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产权证明,使得这些房屋在经济交易、贷款、产权保护等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

因此,对“小产权房”的法律性质及解决对策进行分析,有助于维护公平正义,保护购房者和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对于“小产权房”的法律性质,需要明确其产生的原因。

一方面,大量的“小产权房”是在农村改革开放初期,由村集体所建或个人自建的。

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解决城市发展中的住房问题,通过“小产权房”形式来安置拆迁户等。

在法律上,这些房屋没有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证,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所以在法律上被视为非法。

其次,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对策主要包括法律、政策及管理方面的改革。

首先,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明确“小产权房”的性质及管理规定,以便于落实权益保护和交易合法性。

其次,加强相关政策的制定与落实,比如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方面的政策,以及“小产权房”转为商品房的政策,从而让“小产权房”在合法性和可交易性上得到保障。

同时,还需要加强“小产权房”的管理,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对违规建设和非法交易进行打击和惩处,保障购房者和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已经购买了“小产权房”的购房者,需要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他们的权益问题。

一方面,可以通过建立合法的产权转让机制,将“小产权房”转为合法的商品房,使购房者可以正常享受产权和交易权益。

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将“小产权房”纳入正规住房保障体系,通过给予一定的补偿和安置措施,解决购房者的住房需求。

总结起来,对于“小产权房”的法律性质及解决对策,首先应明确其非法性质,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完善与落实。

其次,需要加强管理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最后,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已购房者的权益问题,保障购房者和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小产权房涉及法律问题探讨终极版一

小产权房涉及法律问题探讨终极版一

小产权房涉及法律问题探讨终极版一什么是小产权房?小产权房是指位于城市规划外、未纳入城镇建设规划管理、无证或未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各种情况下所建的住宅。

在一些城市,由于历史原因或城市规划不完善等因素,部分房屋无法获得正规的土地使用权。

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土地使用权问题小产权房的个体产权通常是未经过政府承认或自然形成的,且土地使用权未经过登记,这使得小产权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没有法律依据。

另外,小产权房房源存在于农用地、工商空地、未划归宅基地或不合规范地等非法土地上,这些都存在不小的法律风险。

2. 拆迁风险问题目前,小产权房普遍存在着拆迁风险,因为他们大多数时候无法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也无法获得产权证,所以难以获得政府部门的保障和补偿。

此外,小产权房无法参与市场畅通的买卖,限制了业主的资产流动性。

3. 维权问题部分业主可能会引发建筑质量、居民权益、土地权益、安置补偿等方面的维权纠纷。

这些纠纷往往需要借助专业律师的支持,涉及的法律问题也相当复杂。

小产权房的法律规定关于小产权房,国家有一些明确的法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禁止违法搭建、未经批准建立或超范围建设的建筑物侵占国家、集体或个人的土地。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规定,禁止非法转租和违法出租闲置房屋或小产权房。

•《城市房屋产权转让管理条例》规定,小产权房屋不能转让,并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化为商品房。

如何规避小产权房的法律风险?虽然小产权房存在着法律风险,但一些业主却感觉这种方式较为便捷,因此受欢迎。

如果你想购买或拥有一间小产权房,以下是一些规避法律风险的建议:1. 尽量不要购买一些城市政府已经开展了拆迁工作,许多小产权房已经拆除或者即将拆除,因此小产权房的投资价值大打折扣。

此外,国家近年来推出的大量政策催生了新型居住需求,小产权房的市场需求和投资价值将持续受到挑战。

2. 谨慎投资如果您非常想买小产权房,建议您谨慎投资。

论小产权房法律问题研究及合法化探索

论小产权房法律问题研究及合法化探索

论小产权房法律问题研究及合法化探索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劳动力不断流入城市,城市用地紧张,住房问题成为人们街头巷尾谈论的主要话题。

住房供不应求催生房价居高不下,越来越多的人将目光转移至城乡结合地带以及农村,原本属于农村的土地被开发成房地产,也基于此,“小产权房”应运而生。

但小产权房与当前政策冲突很多而留下了法律隐患,本文主要针对小产权的政策冲突以及法律而展开,并初步提出解决思路,以待警示群众并据此合理解决当前问题。

一、小产权房的概念及现状小产权房在我国法律上从来就没有进行过表述,小产权房是相对与大产权房而言的,在我国房地产开发建设中,城市房屋所占土地的取得主要基于两个方面,一个是出让,即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划拨,不需要土地使用者缴纳出让金而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小产权房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未依照国家规划许可未取得房屋建设许可证等证照的由乡镇村建设的房屋。

相比来讲,农村土地价格低、存在量大,因此农村土地被開发建设。

小产权房屋的出现是伴随着经济建设不断发展而产生的。

小产权房屋数量巨大,截止当前尚没有官方统计,但从2014年深圳数据可见全国小产权房屋的规模,深圳2014年小产权房违法建筑面积已经达到了37.94万栋,建筑面积占到了深圳总面积的49.27%。

小产权房屋的管理已经到了牵一发动全身的地步,涉及面极广,涵盖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因此,解决小产权房是我国一项安民生、定全局的工作。

二、小产权房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及影响(一)建设小产权房的法律缺位小产权房的产生在于我国实行了其他国家不具有的土地划分政策。

我国实行二元制土地所有权结构,所有的土地被划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不同的土地性质。

而我们说的小产权房是建设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我国集体土地分为宅基地、建设用地以及自留山、自留地等以及未开发土地。

从土地性质上看,宅基地的使用对象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一户一宅,是对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福利,显然小产权房的建设与用途与宅基地的使用性质不相符合。

“小产权房”的法律性质及解决对策分析

“小产权房”的法律性质及解决对策分析

“小产权房”的法律性质及解决对策分析【摘要】小产权房是指房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而在乡镇政府批文下施工建成的房屋。

小产权房存在法律性质不清晰、权属不明确等问题,给购房者和政府管理带来困扰。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从规范管理、完善法律法规、推动产权证书发放等方面着手。

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管,及时整顿小产权房市场,确保购房者合法权益。

社会各界也应积极参与,监督政府政策的执行,促进小产权房市场的规范发展。

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重要性在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展望未来,希望通过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可以逐步解决小产权房存在的问题,实现产权明晰、市场规范的目标。

【关键词】关键词:小产权房、法律性质、问题、解决对策、政府部门、社会参与、解决重要性、展望未来。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小产权房是指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形成的使用权不明、产权不明、手续不全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权的住房。

在早期城市建设中,一些城镇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出现了大量小产权房。

这些房屋通常缺乏必要的法律手续,存在使用权不清晰、社会稳定风险高等问题。

小产权房的兴起主要源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制度变革不完善,农村城市化升级过程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

在旧体制下,一些村镇集体经济组织以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或者私自出售土地使用权,导致小产权房的产生。

政府监管缺位和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也为小产权房问题的滋生埋下了隐患。

小产权房的出现给城市管理和社会发展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土地使用权归属不清晰导致的资产安全隐患、房屋所有权争议频发等。

对小产权房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探讨解决对策,有助于规范城市建设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1.2 问题提出当前,小产权房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如何解决小产权房存在的问题,既是政府部门的责任,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

针对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对策显得尤为重要。

《2024年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范文

《2024年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范文

《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小产权房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并由特定人群或集团通过某些特殊渠道拥有使用权的住房。

近几十年来,小产权房在全国各地发展迅速,解决了大量非户籍居民的居住需求,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小产权房的现存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小产权房的现存问题1. 产权不明确:小产权房的产权往往存在不明确的问题,导致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2. 安全隐患:部分小产权房存在建筑质量差、消防设施不健全等安全隐患,给居民生活带来威胁。

3. 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小产权房的法律政策并不完善,往往难以解决房屋转让、抵押等纠纷问题。

4. 影响市场秩序:小产权房在土地、建筑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混乱问题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

三、小产权房问题对策研究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明确产权归属: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明确小产权房的产权归属,保障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2. 加强监管力度:政府应加强对小产权房的监管力度,确保房屋质量、消防安全等方面符合国家规定。

3. 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小产权房的转让、抵押等问题的处理方式,为解决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4. 引导规范发展:政府应引导小产权房市场规范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合法化改造,提高市场竞争力。

5. 增加公共住房供给:政府应增加公共住房供给,满足非户籍居民的居住需求,缓解小产权房市场压力。

四、实施措施与建议针对上述对策,提出以下实施措施与建议:1. 政府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小产权房的产权确认、监管和规范发展工作,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2. 政府应加大对小产权房市场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建筑、违规转让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3. 政府应鼓励小产权房项目进行合法化改造,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

4. 政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法律法规意识,引导居民理性购房,避免盲目追求低价小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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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的法律困境探析小产权房是中国特有的现象,它是通过房产开发商和村委会合作,或者村委会自行组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以销售营利为目的,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销售的房屋。

但由于小产权房缺乏其存在的法律基础,它在合法性、权利归属、流转效力等方面难以得到法律的保障,维护权益方面也难以获得有效的救济。

标签:小产权房;特征;成因;法律困境一、小产权房的界定与特征小产权房不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是近年来人们在生活实践中按照自己的理解归纳得来的俗称。

有人认为,“小产权房”是相对于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大产权房”而言,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由享有该土地所有权的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制作的房屋产权证明的房屋[1]。

亦有人认为,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的、出售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2]。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出售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必须经过办理相关的手续及经过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按规定上缴给国家出让金等税费,由国家发放给开发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预售许可证,购房者取得国家统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这样的房屋称为“大产权房”。

而”小产权房”是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上,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民兴建宅基地,购房者购买此类型房屋无法取得国家颁发的产权证书。

由于其流通环节存在违法性,购房者的产权效力得不到法律的保障,由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发放的产权证书得不到国家认可的,被称为“小产权房”。

按照目前小产权房存在的状态,有三种不同的类型:第一类,农民将自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他人,此类小产权房被称为“农民房”;第二类,由于新农村建设,征地需要重新安置村民,由集体经济组织在本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农民住宅楼,除用来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还以较低的价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销售;第三类,成片开发的小产权房,这类小产权房被称为“商业小产权房”[3]。

对于第一、第二类小产权房,其房屋的建设是合法的,都经过了国家的审批与承认后建成,但是这两类的房屋由于是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我国现行法律又禁止其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售,因此,在流通的环节上被认为是违法。

而对于第三类商业小产权房,应该说是高价催生的新生儿,是近年来出现的且发展迅速,它由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成片开发,出售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带有商业营利性目的,并没有经过国家规划和审批,该类小产权房在建设上被认为违法,其后流通环节更是违法。

现在许多新闻媒体报道的小产权房类型没有明确区分,泛指上面提及的三种,事实上,我们须对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从而寻求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途径。

如前所述,小产权房一般指通过房产开发商和村委会合作,或者村委会自行组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以销售营利为目的,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销售的房屋。

该房屋的产权证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自行制作,也即上面提到的第三种类型的小产权房,这也正是本文所要研究探讨的小产权房。

它具有如下主要特征:一是产权不确定性。

小产权房的产生发展,中央和地方都发布了风险提示,并采取相关的限制措施,但国内小产权房仍屡禁不止。

小产权房在法律上不被禁止,处于灰色地带,国家监管力度相对欠缺,使许多购房者存有对小产权房的合法化的侥幸心理,在利益的驱动下开发商、购房者和农村集体均积极参与小产权房的建设或销售进程。

二是城乡分布性。

目前我国城市化发展迅速,离市区不远的郊区交通方便、生活配套设施也日渐齐全,小产权房大多建于城乡结合部,离市区很远的郊区基本没有此类房屋的存在。

其次,小产权房大多都是建设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有些建设在农耕用地上。

三是产权瑕疵性。

按照我国《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

小产权房的房屋产权证书是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制作颁发给买房者的,未经国家房管部门的审批,所以城镇居民购买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房不能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购房者无法获得真正的房屋产权证,他们的转让、处分、收益等权能都受到影响。

四是价格低廉性。

小产权房的价格低廉是其大受市场欢迎的重要原因,由于其建立在农村集体土地上,不需要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各种税费、费用,开发成本也要比真正的商品房成本低得多,因此,销售价格要比城市商品房的价格低很多。

①二、小产权房的成因(一)小产权房的形成与发展小产权房在我国已有十多年的历史,早在20世纪90年代房地产市场启动之初,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建设和售卖的房屋就大量涌现过[4]。

最初的小产权房都是建设在远郊区,交通不方便,生活基础设施不齐全,当时城市的房价普遍较低,能被人们接受,很少人去远郊区购买此类房屋,小产权房也不成规模成片开发,所以没有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国家也没有出台相关法律法规限制小产权房,那时的小产权房也没有产生什么问题。

近年来,經济迅猛发展,轨道交通发展很快,城市基础设施日趋完善,小产权房与普通商品房的差异缩小,巨大的经济利益诱导,使需求者与供应者找到了一个完美的契合点,小产权房愈演愈烈。

同时,新农村建设,旧村改造,拆迁安置也充当了小产权房的保护伞,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小产权房的发展。

此外,在城市房价方面,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城市商品房供不应求,导致了房价出现大幅度上涨。

虽然国家出台了国六条、国八条限购措施,都没能从根本上抑制房价的上涨,一些开发商为了寻求较低的开发成本,赚取更多的销售利润,他们把眼光盯向免收国家土地出让金以及各种税费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民们也在巨额收入的诱导下,欣然应许,把自己所有的住宅销售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期获得更高的经济利益。

与产生初期相比,小产权房在发展中已由点向面形成了一定的规模。

由于小产权房购房者的产权存在瑕疵,国家的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

小产权房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购买小产权房亦存在很大的危险,有关小产权房的案件越来越多,尤其是购房者与开发商、农民、农村集体的产权纠纷,北京画家村画家李玉兰与农民马海涛的小产权房纠纷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5]。

日前,一些新建的小产权房以“使用权”房的名目再次出现在市场上。

这类所谓的“使用权房”是指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子,如北京通州管庄附近的零点特区就是这样的一个楼盘,该楼盘在开盘时,售楼人员称:此楼盘没有产权,但却有50年的使用权,交易时必须全额付款,不能按揭,同时,“为了确保购房者的权益,开发商承诺会给买房者出具房屋使用权证,如果将来遇到土地拆迁情况,拆迁收益归买房人。

”对于这种“使用权房”与“小产权房”的区别,售楼人员的解释是:“小产权”房用的是人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房”是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

不同于前几年建设小产权房的开发商的“明知故犯”。

零点特区是寄希望于将来出台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办法。

目前,土地资源部正在研究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等多种方式有偿使用和流转的规定,然而在目前政策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全额购买这种所谓的“使用权”房风险还是太大了[6]。

(二)小产权房的成因分析1.双方利益的驱动买卖双方利益的驱动是促使小产权房市场形成的直接原因。

当今,我国经济的发展迅速,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社会对于资源的需求也越來越大,我国城市的国土资源有限,满足不了人们的需求,因此在房地产市场上,城市普通用房供不应求,为了缓解这一矛盾,国家通过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使其国有化再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相对之前也有十倍增长,对于农民来说,眼看自己所有的土地升值如此迅猛,自己却可望而不可即,在利益的驱动下,农村集体和乡镇政府、村委会自行组织本集体土地上的农民抢先开发小产权房。

对于购房者来说,随着一路攀升的房价,购买城市商品房可以说是中低收入群体的奢侈行为,他们把眼光盯向价格低廉的小产权房,由于小产权房免向国家上交土地出让金、税费等各种费用,开发成本较低,因此,销售价格只相当于城市商品房价格的40%~60%,即使中央明确指出小产权房“不合法”,购房者购买此类型房屋也存在着诸多风险,但是为了改善居住条件,他们仍甘愿冒险一试。

2.城市二元化的土地制度促使小产权出现的原因很多,但最根本的原因是我国城乡二元化的土地制度。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有两种制度:国家土地所有权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集体土地可以转为国有土地。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来说,农民的所有权受到了限制,与国有土地有着同地不同权的区别,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流转,集体土地想要进入房地产市场只有一种可能,就是被征收为国有土地。

但是,目前被征收土地的收益分配存在不合理性,根据国研中心课题组的相关调查,目前的商品房开发过程中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只有20%到30%留在农村,农民获得的补偿款仅占5%到10%,土地增值的20%到30%被地方政府拿走了,土地增值收益的40%到50%被房地产开发商拿走。

②甚至还有些失地农民得不到应有的征地补偿款,这一现象对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来说,权益遭受到很大损害,因此,征地现象也时而引起了社会矛盾。

在征地过程中,农民处于被动地位,形势对自己极不公平,他们与其看着自己的利益受损,不如以超越法律的形式主动进入土地供给市场,以获得土地最大化的增值收益。

3.住房供应制度不适应实践需求在城市,国有土地的开发建设模式主要是以政府为主导,地方政府垄断了土地供应,开发商垄断了房屋的供应,这双重的垄断模式形成刺激投机机制,人们自然会形成价格批准膨胀的预期,从而制造出大量投资投机需求,房屋显得供不应求,出现价格上涨的泡沫状态[7]。

在城市商品房供不应求的情况下,房价居高不下,一些中低收入群体无能购买城市的商品房,国家住房保障体系又不完善,为了改善居住条件,他们积极寻求解决住房问题的更有效途径。

另外,随着我国城市化节奏的加快,众多农村人口移向城市,农村房屋、宅基地出现大量闲置,农村供大于求,为了获得更高的土地增值收益,农民自行转让或由村委会集约利用土地开发商房,卖给了非本集体组织急需想购房的人,因此形成了小产权房市场。

三、小产权房面临的法律困境(一)关于小产权房的合法性问题小产权房的合法性问题是目前国内争议的热点话题。

中央明确规定小产权房的买卖行为违法,国家政策对小产权房明令禁止,但有人认为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小产权房建设。

那么,小产权房有无合法性?笔者认为,认定小产权房是否合法关键在于:一是小产权房的建设行为是否违反法律,二是小产权房对外销售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

目前,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房有两种:一种是建在农村耕地上的;另一种是建在农村宅基地上或者农村建设用地上的。

对于这两种土地性质的小产权房其合法性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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