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相关法律问题简析
小产权房确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

小产权房确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知乎文章】小产权房确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总结:本文将深入探讨小产权房确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我们将从小产权房的概念和特点、确权问题的现状、可能带来的影响以及解决的路径等多个方面展开阐述。
通过本文,希望读者能够更全面、深刻地理解小产权房确权的问题,同时也能对相关解决方案提供有益的参考。
【问题一】小产权房的现状1. 小产权房的概念和特点1.1 小产权房是指违法违规建设而形成的房屋。
1.2 小产权房在城市化进程中起到了应急安置、廉租房等重要作用。
1.3 小产权房存在土地法律制度和权属证明方面的问题。
2. 小产权房确权问题的现状2.1 部分小产权房确权难度较大,存在侵权风险。
2.2 小产权房确权过程中涉及利益相关方较多,导致复杂度提高。
2.3 相关政策频繁调整,给确权工作带来不确定性。
【问题二】小产权房确权问题的影响和挑战1. 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1.1 小产权房确权问题涉及大量资金和资源,影响了经济发展。
1.2 缺乏明确的产权证明,影响了房产交易和投资环境。
1.3 不公平的确权问题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2. 建设用地规划和城市更新困境2.1 小产权房存在城市更新难题,限制了城市规划和建设。
2.2 小产权房确权不力可能导致城市更新进程缓慢。
2.3 小产权房的存在阻碍了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问题三】小产权房确权问题解决的路径和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1.1 制定小产权房确权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产权人权利和义务。
1.2 将小产权房与城市规划有机结合,形成合理合法的改造方案。
1.3 加强对小产权房的监管,确保合法合规。
2. 强化政府部门的责任和作用2.1 政府部门应加强绩效监督,推动小产权房确权工作的高效完成。
2.2 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加强沟通和协作。
2.3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小产权房确权工作的认知。
3. 支持相关研究和创新实践3.1 加大对小产权房确权问题的研究力度,找到更有效的解决途径。
《2024年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范文

《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房问题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小产权房作为一种特殊的住房形式,在中国城市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然而,由于小产权房在法律地位、产权归属、市场交易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本文旨在通过对小产权房问题的深入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解决小产权房问题提供参考。
二、小产权房的现状及问题小产权房是指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未经国家批准的住房。
其现状及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地位不明确小产权房在法律上存在较大的争议,其法律地位不明确。
一方面,小产权房的产权归属往往与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紧密相关,导致其产权归属存在争议;另一方面,小产权房在市场交易中往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未办理相关手续、违规转让等。
2. 安全隐患严重由于小产权房的建设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管,其建筑质量、消防安全等方面存在较大的隐患。
一些小产权房甚至存在违法改建、加层等现象,给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3. 市场秩序混乱小产权房在市场交易中往往存在价格不透明、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导致市场秩序混乱。
一些不法开发商和中介机构利用小产权房的特殊性质进行欺诈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三、小产权房问题的成因分析小产权房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政策不健全土地政策是小产权房问题的根本原因之一。
由于土地供应不足、土地价格高涨等原因,一些开发商和居民选择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小产权房,以规避高昂的房价。
2. 监管不力监管不力也是小产权房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些地方政府对小产权房的建设和交易缺乏有效的监管,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安全隐患严重等问题。
3. 社会需求驱动小产权房问题的产生也与社会的需求驱动有关。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房需求不断增加,而高昂的房价使得一部分人无法承受,从而选择购买小产权房。
四、对策与建议针对小产权房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1. 完善土地政策政府应加强土地供应,完善土地政策,增加土地的有效供给,缓解土地供需矛盾。
小产权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引言小产权房,顾名思义,是指未经国家正式批准的非法土地使用权所建造的房屋。
这类房屋在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相关法律关系上存在诸多争议。
本报告将以一起小产权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案例背景(案例背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案情简介:某市某区,村民甲私自将集体土地出租给乙,乙在土地上建设住宅楼,并向村民出售。
甲、乙双方未向政府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2. 纠纷起因:由于乙出售的住宅楼存在小产权问题,部分购房者无法办理房产证,导致购房者和村民之间产生纠纷。
3. 法律争议:关于小产权房的合法性、购房者权益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
三、法律分析1. 小产权房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取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综上所述,小产权房在土地使用权取得上存在违法行为,其合法性存在争议。
2. 购房者权益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购房者在购买小产权房时,若因房屋质量问题无法实现居住目的,可以依法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购房款。
3. 法律责任- 对于开发商和村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 对于购房者,若购房合同存在欺诈行为,可以依法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四、案例启示1. 加强土地管理: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2. 规范房地产市场: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居民涌入城市,寻求更好的生活。
在这个过程中,小产权房作为一种特殊的房屋类型,逐渐走进了人们的视野。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取得法律规定的合法产权证,无法办理房产证的一种房屋。
由于其价格相对较低,吸引了大量购房者。
然而,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二、案例介绍某市郊区有一处农村集体土地,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
2008年,该土地上的开发商与村集体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开发商在该土地上建设住宅小区,并向村集体支付租金。
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开始建设住宅小区,其中大部分房屋为小产权房。
2010年,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支付租金,导致《土地租赁合同》解除。
随后,购房者小王看中了该小区的一套小产权房,并支付了全部房款。
但由于开发商无法提供合法的房产证,小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2015年,小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和村集体履行合同,为其办理房产证。
三、法律问题分析1. 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农村集体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能在该土地上建设自用住房。
因此,开发商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未取得法律规定的合法产权证,无法办理房产证。
从法律角度来讲,小产权房属于非法建筑,其法律地位是不确定的。
2. 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合同效力在本案中,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购房合同是有效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购房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合同有效。
3. 开发商和村集体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1)开发商:开发商未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探究

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探究摘要:小产权房是我国目前政府和社会公众极为关注的社会热点和难点。
尽管现有法律政策禁止小产权房入市流转,但在商品房价不断上涨的背景下,小产权房不仅未在政策严令禁止下退出房地产市场,反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本文以保障民生为出发点审视小产权房问题,剖析小产权房问题的法律症结继而提出解决的办法。
关键词:小产权房;法律政策;土地管理;城乡二元对立;民生;一、小产权房概述所谓小产权房,一般来说是指不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在集体土地之上建造并出售给非本集体成员的房屋。
由于违反现行法律,所以小产权房从产生之日起就不合法,其所谓的”小产权”也并非”产权”,只是民间约定俗成的一种说法,实质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依《土地管理法》第4条,我国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被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部分,农村小产权房只能是在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如果在农村的农用地上建设房屋,将被作为违法建筑而拆除。
因此,在农用地上建造的房屋不能属于农村小产权房的范围,集体建设用地是指非农业目的的土地,主要包括宅基地,乡镇村企业用地,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及乡镇村公共设施用地。
据此,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房屋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农户自住房,二是乡村企事业单位用房,三是农村住宅楼。
这三类房屋虽然用途有所不同,但均因其所占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也没有政府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产权证,从而不能进入房屋买卖市场进行自由流通,这是其本质特征。
而这一特征使得它们与城市商品房可以完全自由流通的特点相比,具有保护力度”小”的弱势,故而被形象地称为”小产权房”。
二、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1、小产权房问题是公众的住房需求与高房价之间对抗的结果近年来,我国城市化的速度日益加快,城市人口呈迅速增加的态势,解决住房问题就成了城市发展的重要任务。
但是相对于不断攀升的房价而言,城市中低收入者收入的增加远远落后于房价的涨幅。
房价的增长直接刺激了人们的购房欲望,因为如果现在不买,以后会更买不起。
小产权房涉及法律问题探讨终极版一

小产权房涉及法律问题探讨终极版一什么是小产权房?小产权房是指位于城市规划外、未纳入城镇建设规划管理、无证或未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各种情况下所建的住宅。
在一些城市,由于历史原因或城市规划不完善等因素,部分房屋无法获得正规的土地使用权。
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土地使用权问题小产权房的个体产权通常是未经过政府承认或自然形成的,且土地使用权未经过登记,这使得小产权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没有法律依据。
另外,小产权房房源存在于农用地、工商空地、未划归宅基地或不合规范地等非法土地上,这些都存在不小的法律风险。
2. 拆迁风险问题目前,小产权房普遍存在着拆迁风险,因为他们大多数时候无法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也无法获得产权证,所以难以获得政府部门的保障和补偿。
此外,小产权房无法参与市场畅通的买卖,限制了业主的资产流动性。
3. 维权问题部分业主可能会引发建筑质量、居民权益、土地权益、安置补偿等方面的维权纠纷。
这些纠纷往往需要借助专业律师的支持,涉及的法律问题也相当复杂。
小产权房的法律规定关于小产权房,国家有一些明确的法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禁止违法搭建、未经批准建立或超范围建设的建筑物侵占国家、集体或个人的土地。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规定,禁止非法转租和违法出租闲置房屋或小产权房。
•《城市房屋产权转让管理条例》规定,小产权房屋不能转让,并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化为商品房。
如何规避小产权房的法律风险?虽然小产权房存在着法律风险,但一些业主却感觉这种方式较为便捷,因此受欢迎。
如果你想购买或拥有一间小产权房,以下是一些规避法律风险的建议:1. 尽量不要购买一些城市政府已经开展了拆迁工作,许多小产权房已经拆除或者即将拆除,因此小产权房的投资价值大打折扣。
此外,国家近年来推出的大量政策催生了新型居住需求,小产权房的市场需求和投资价值将持续受到挑战。
2. 谨慎投资如果您非常想买小产权房,建议您谨慎投资。
小产权房确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

小产权房确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
小产权房是指在城市规划前就已经存在,未经批准的房屋。
这类房屋
由于没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明,因此无法办理产权证,被称为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确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1.法律地位不明确:小产权房没有得到政府的认可和批准,其法律地位不明确,无法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2.交易风险大:小产权房无法办理产权证,因此不能正常进行买卖交易。
一旦发生纠纷,业主难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3.公共服务配套不完善:小产权房多分布在城市边缘、农村等地区,公共服务配套较差,如水电气路等设施不完善。
4.建筑质量参差不齐:由于没有规范的监管和审查制度,小产权房建筑质量参差不齐,存在安全隐患。
相关建议:
1.政府应该加强对小产权房的管理和监管力度,规范其建设和使用行为,并制定相关政策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2.鼓励小产权房业主升级改造,提高房屋品质和安全性。
3.加强公共服务配套建设,提高小产权房居民的生活质量。
4.建立健全的纠纷解决机制,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同时,加强社会宣传,增强公众对小产权房的认识和了解。
小产权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产权房,顾名思义,是指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擅自建设的房屋。
这类房屋通常位于农村集体土地上,未经国家批准,不符合国家关于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小产权房在一些地区大量涌现,引发了诸多法律纠纷和社会问题。
本案例涉及一起小产权房买卖纠纷,具体如下:二、案情简介原告甲,一名城市居民,于2010年与被告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将其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出售给甲。
合同签订后,甲支付了全部房款,但乙未办理房屋产权证。
2015年,当地政府开始整治小产权房,甲的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面临拆除的风险。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2. 原告甲的损失如何认定;3. 被告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律分析1.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因此,本案中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2. 原告甲的损失如何认定原告甲在购买小产权房时,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因此,其损失主要包括购房款及利息损失。
此外,由于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甲可能无法继续居住和使用该房屋,因此,其还可能遭受精神损害。
3. 被告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乙作为卖方,明知房屋为小产权房,却仍然与原告甲签订买卖合同,存在明显过错。
因此,被告乙应承担返还购房款及赔偿原告甲损失的民事责任。
五、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被告乙返还原告甲购房款及利息;2. 被告乙赔偿原告甲因房屋被拆除而遭受的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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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流转法律问题简析前言在不少广州城中村内的墙壁、电线杆上,都可以看到“新房:XX万”、“电梯房:XX万”的小广告,房屋价格远远低于新闻报道的行情。
这些往往就是所谓的“小产权房”,有些甚至是违建房。
现阶段,国家对于“小产权房”是严格限制流转的。
本文简单分析一下。
一、主要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其它规范文件、司法文件等(一)《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与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与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与国家有关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二、加强对农民集体土地的转让管理,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对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乡镇企业,因发生破产、兼并等致使土地使用权必须转移的,应当严格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与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与房产证。
要对未经审批擅自将农民集体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的情况进行认真清理。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限期恢复农业用途,退还原农民集体土地承包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依法重新办理用地手续。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二、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2007年12月31日中发〔2008〕1号)六、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与深化农村改革……严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严禁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提供建设用地。
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八)《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坚决遏制最近一些地方出现的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问题,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正确认识“小产权房”问题的危害性与严重性建设、销售“小产权房”,严重违反土地与城乡建设管理法律法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建设规划,不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冲击了耕地保护红线,扰乱了土地市场与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新型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建设、销售与购买“小产权房”均不受法律保护。
要全面、正确地领会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改革措施,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建设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守耕地红线,坚决遏制在建、在售“小产权房”行为。
二、坚决查处“小产权房”在建、在售行为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多次重申农村集体土地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房与“小产权房”。
2012年8月8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专门下发《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2〕98号),各级国土资源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对在建、在售的“小产权房”坚决叫停,严肃查处,对顶风违法建设、销售,造成恶劣影响的“小产权房”案件,要公开曝光,挂牌督办,严肃查处,坚决拆除一批,教育一片,发挥警示与震慑作用。
三、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各级国土资源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监管,做到令行禁止。
一要对违法建设、销售的“小产权房”开展一次集中排查摸底,结合实际研究提出分类处理的意见,并将结果报两部。
二要对违规为“小产权房”项目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发放施工许可证、发放销售许可证、办理土地登记与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要严肃处理,该追究责任的一定要追究责任。
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严厉问责。
三要加强宣传引导。
准确理解、全面宣传与贯彻落实好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正确引导舆论,向社会警示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013年11月22日(九)《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15、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房屋并向社会公开销售,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
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家政策关于宅基地分配、使用条件的规定。
在确定合同无效后的损失承担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避免处理结果导致当事人利益的失衡。
(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论会议纪要的通知》(2004年2月15日京高法发[2004]391号)二、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的认定与会人员多数意见认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主要理由是:首先,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与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与房产证。
”国家土地管理局<1990>国土函字第97号《关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具体应用问题请示的答复》也明确规定:原宅基地使用者未经依法批准通过他人出资翻建房屋,给出资者使用,并从中牟利或获取房屋产权,是属“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之一。
其次,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
目前农村私房买卖中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
第三,目前,农村房屋买卖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变更登记,故买卖虽完成,但买受人无法获得所有权人的保护。
第四,认定买卖合同有效不利于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在许多案件中,出卖人相对处于弱者的地位,其要求返还私有房屋的要求更关涉到其生存权益。
与会者同时认为,此类合同的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十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1〕42号)12.当事人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转让、出租或以合建形式变相转让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而签订的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
但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以前,农村村民将经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连同房屋转让给本村村民、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退伍军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以及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以后,农村村民将经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连同房屋转让给本村村民的,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
22.当事人非法出让、转让、出租农村集体土地的非法所得,人民法院不应给予法律保护。
如果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三款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的规定对其进行民事制裁,或向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十二)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关于不要购买“小产权房”的公告》近期,我市个别区域重现推销“小产权房”的现象,既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
对此,我局已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该违法销售行为进行查处。
我局再次郑重提醒广大市民,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去购买“小产权房”,购买“小产权房”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不能享有依法保障的不动产权。
这类房屋所谓的“集资房合建协议”、“律师公证合同”等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小产权房”因没有经过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的审批,在房屋质量、配套设施、物业管理、水电等方面都可能存在问题,会给购买者的生活安全带来种种隐患。
请广大市民不要购买任何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产权状况不清晰的房屋。
购买此类房屋不但助长了违法销售行为,而且自身权益无法保障,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二○○九年六月五日三、合法流转(一)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间买卖如果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宅基地审批等相关手续,买卖合同有效。
(二)继承具体如何操作,本人尚不清楚。
(三)特殊情况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2条,“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以前,农村村民将经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连同房屋转让给本村村民、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退伍军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以及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以后,农村村民将经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连同房屋转让给本村村民的,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
四、所谓的“规避方法”探讨(一)律师见证这类“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公证处是不做公证的。
实践中,有不少律师事务所通过“律师见证”的方式给当事人双方作见证。
但无效的买卖合同并不会因为经律师见证而产生法律效力。
(二)以租代买一方面,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