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14〕53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产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办理流程

程序
责任单位
及责任人
工作内容
办结时限
受理
政务服务大厅窗口
王丹
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办结时限
受理
政务服务大厅窗口
王丹
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及时
审查
审批办公室
电力与节能科
李敏
对项目能耗进行核算,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
自窗口受理后第8个工作日完成
自窗口受理后第8个工作日完成
决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领导:
杨志国
分管领导:
张立华
通过审查的项目经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签后,出具核准文件或者审核意见。
自窗口受理后第10个工作日完成
送达
政务服务大厅窗口
王丹
对批准申请的发放核准文件、出具《办结通知书》;对不批准申请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及时
事后监管
3.受理和送达环节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备注:1.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办理的每项政务服务事项均需填写本表。
2.本表与附件2配套使用。
2、工业和信息产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信息表
事项名称
工业和信息产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
事项编码职权类型ຫໍສະໝຸດ 行政许可办理类型承诺件
委托授权类型
审批决定权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4.10.31•【文号】国发〔2014〕53号•【施行日期】2014.10.3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15]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依法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财政部对中国铁路总公司国有资产与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3〕202号)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与法律〔2014〕9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是指新建或改建铁路及运输配套的基本建设投资,既有铁路运输经营、安全和服务设施设备等更新改造投资,非运输业务经营开发等固定资产投资,对外合资合作的长期股权投资,铁路机车车辆等装备购置及加装改造和高价互换配件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规范投资行为、落实审批权责、明确审批程序,按照投资规模、用途、资金性质不同,实行分级和分类管理。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五条使用限额以上中央财政性资金的铁路项目,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
使用总公司或所属企业资金的新建(含增建)跨省(区、市)铁路项目和国家铁路网干线项目,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的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投资2亿元及以上项目报财政部审批。
第六条使用总公司资金、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以外的铁路项目;使用总公司资金2亿元以下的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经营开发项目及长期股权投资;使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铁路项目;使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以及对上市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总公司审批。
与地方政府合资项目,由总公司会同省级政府联合审批。
关于对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违规

关于对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意见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各有关地区报来的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在建和建成违规项目清理整顿结果,委托有关咨询机构进行了评估,形成了处理意见。
经商相关部门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据此做好相关工作,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钢铁行业违规项目的处理意见(一)在建违规项目。
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要求、布局规划等要求的,请有关地区按照《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的基础上,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无用地手续的,在手续完善前不得动工建设;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要求、布局规划等要求的,有关地区要按《指导意见》要求责令项目停止建设,自行妥善处理;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得开工建设。
(二)建成违规项目。
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钢铁行业规范和准入条件、环保等要求的,请有关地区统一合并办理项目备案手续;部分装备未达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准入标准,但不属于淘汰类的,请有关地区按规定办理有限期的项目备案手续后,督促企业在不新增产能的前提下,限期实施技术升级(具体是,备案手续有效期为项目装备的一代服役期,期满后备案文件失效,如企业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等规定实施技术升级的,由地方政府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存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装备的,有关地区不予备案,并督促企业加快淘汰。
(三)不在清理范围内的项目。
铸造、烧结、焦化、冷轧、机械制造等不新增钢铁产能的项目,请有关地区根据项目所属行业投资管理规定,自行研究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2005年前建成的项目,请有关地区自行研究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请河北、山东省按照国务院同意的钢铁产业结构调整方案,统筹处理本省钢铁行业违规项目,确保减量调整目标及各项任务按期完成,不再另行出具意见。
烟草行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烟计号

(国烟计〔2016〕50号)烟草行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局、总公司及所属单位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等有关文件,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局、总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信息化投资、多元化投资、利用外资、境外投资、烟草主业企业间股权投资项目以及形成资产或权益的其他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与烟草专卖品(不含卷烟纸)生产经营相关的生产企业(主要包括卷烟厂、复烤厂、再造烟叶厂、雪茄烟厂、烟机厂、烟用丝束厂、滤嘴棒厂等)整体技改、局部技改、生产设施、工艺设备、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动力设施项目,商业企业卷烟物流配送中心、烟叶工作站项目,以及各单位的科研教育设施、经营业务用房、烟叶仓储设施、后勤保障设施等的建设和购置项目。
——信息化投资项目:是指烟草主业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安全保障设施建设、应用系统开发及建设、应用支撑系统建设、信息化咨询和监理服务等投资项目。
——多元化投资项目:是指烟草系统各单位以货币或非货币资产投资于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的烟草专卖品(不含卷烟纸)以外产业和产品,形成资产或权益的投资项目。
——境外投资项目:是指以现金、实物、技术、专利、管理等方式在境外(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形成资产或权益的投资项目。
——利用外资项目:是指以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等方式的投资项目。
——烟草主业企业间股权投资项目:是指烟草系统内主业企业之间相互参股或股权投资项目。
建筑物维护加固、设备修理等维护性工程以及各单位工器具、车辆、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等购置不在本办法所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之列。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审批权限第三条投资项目实行分级管理、部门协同和项目法人负责的管理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八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 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 5 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 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15/3/16 11:3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 以发布,自 2014 年 6 月 14 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 2014 年 5 月 14 日
属于国务院核准权限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的意见出具项目核准 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初审机关。
第二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强化自我约束,制定并严格遵守内部《工作规则》,明确 受理申请、要件审查、委托评估、征求行业审查意见、内部会签、限时办结、信息公开等办 事规则,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核准工作效率。
(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 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参与专家评议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受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开展评估或者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的, 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撤 销该项目核准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 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属于实行核准制的范围但未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 目,以及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 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 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核准目录》规定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按照 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 2014 年 6 月 14 日起施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19 号令)同时废止。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2015年修订版共97项)行政权力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行政许可01001招标方案核准省发展改革委招标投标管理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不收费一般许可事项10个工作日,需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20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经委主任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0100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省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第二十三条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四条4.《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5.《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条企业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不收费一般许可事项10个工作日,需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20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经委主任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01003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省发展改革委电力办公室1.《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九条2.《电力监管条例》第十三条3.《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七条企业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不收费一般许可事项10个工作日,需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20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经委主任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行政权力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行政许可01004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经济贸易处1.《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2.《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企业45个工作日不收费行政许可01005限额以下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核准及备案、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省发展改革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1.《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十二条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一)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企业核准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备案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取消的级行政许可项目

附件3
调整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
业三级资质认定”;2个子项原名称为:“施工总承包序列及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认定(不含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资质许可
专业承包资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核准”部分,为根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物业管理机构或承担物业管理职能的单位主管部门向社区所在地县级或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2)如需接收转播卫星电视节目的,须遵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的规定申办《接收卫星传
3)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审核意见、申请材料一并报地(市)级广播 4)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或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上报的申请审核材料后,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
第七条 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由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发《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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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2014.10.3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四、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
监管重心要与核准、备案权限同步下移,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五、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的项目,由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报国务院备案。
核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前须征求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
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七、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即行废止。
国务院2014年10月31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一、农业水利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二、能源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级政府核准。
火电站: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风电站:由地方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应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政府核准。
三、交通运输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四、信息产业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六、机械制造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七、轻工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九、城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十、社会事业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小型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按照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十一、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核准。
十二、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