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告知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5.07•【字号】沪人社力发[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沪人社力发[2010]29号)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市政府《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本市实行“告知承诺”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文件要求,我们制定了《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五月七日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本市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规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的经营活动,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关于公布本市实行“告知承诺”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格式文本(样本)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指导和监督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实施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设立审批。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和日常管理监督。
第二章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相关规定第四条(申办主体)企业和个人可以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业务项目)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以下业务项目:(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XXX咨询服务;(二)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三)人才推荐;(四)人才招聘;(五)人才培训;(六)人才测评;(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上海自贸区:推进改革开放的“试验田”

金融制 度的创新非常 鲜明 , 原来 金融业 的禁 区 开始突破 。 《 方案》 提 , 在风险可控前提 下 , 可在试 验 区内对 人民 币资本项 目可兑换 、 金融市场利率市 场化 、 人 民币跨 境使用等方 面创 造条件进行先行先 试 。在试 验 区内实现 金融机 构资 产方价 格实行 市 场化定 价。探索 面向国际的外汇管理 改革试点 , 建
突 出扩大 服务 业开 放 , 暂 停 或取 消投 资者 资
质、 股比、 经 营 范 围等 准 入 限 制 措 施
《 方 案》 重点突 扩大服 务业开放 。选择金 融 服务、 航 运服 务 、 商 贸服 务 、 专业 服务 、 文化服 务以 及社会 服务领域扩 大开放 。在这些 领域暂停 或取 消投 资者资质要求 、 股 比限制 、 经 营范 围限制等准 入 限制措 施 ( 银行业机 构 、 信息通信 服务除外 ) , 营 造有利 于各类投 资者平 等准入 的市场环境 。针对 试验 区内的企业 , 一系列 的开 放措施 , 对原有 限制
构 没立 外 资 银 行 , 符 合 条 件 的 民营 资 本 与 外 资 金 融
机构共 同设立 中外合 资银行 。在条件具 备时 , 适时
机构 , 为上海市提供服务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 的娱
浙江 经济 Z HE J I AN G E CONOMY
2 5 Oc t o b e r 2 0 1 3
件或按 实际报 验状态 征收关税 的政 策 。在 现行政 策框 架下 , 对试验区 内生产企业 和生产性服务业企 业进 口所需 的机器 、 设备等货物予 以免税。完善启 运 港退税 试点 政策 , 适时 研究扩 大启运地 、 承运企
业 和运 输 丁 具 等试 点 范 围 。 创新监 管服务 模式 , 允 许企业先 将货 物入 区 ,
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与业务许可》办事指南 - 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

附件5: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资质审批一、受理事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资质审批二、受理依据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3、《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4、《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三、申请业务项目(《规定》第十三条)1、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2、人才推荐;3、人才招聘;4、人才培训;5、人才测评;6、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四、受理条件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应当是成立3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出资者也应当是从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各方具有良好信誉;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熟悉人力资源管理业务的人员,其中必须有5名以上取得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
3、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资金和办公设施,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美元,其中外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低于25%,中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1%。
如注册地申请在浦东新区,外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可达到70%。
4、有健全可行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有明确的业务范围;5、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受理程序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应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齐全的、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审批通过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六、受理期限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审核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2、取得《许可证》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外资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3、自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上海自贸区政策

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具有重要意义。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好《方案》的实施工作。
要探索建立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要扩大服务业开放、推进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使之成为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试验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促进各地区共同发展。
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做好协调配合、指导评估等工作。
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相应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部分规定。
具体由国务院另行印发。
《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2013年9月18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
为全面有效推进试验区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试验区肩负着我国在新时期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重要使命,是国家战略需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国家战略,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先行先试,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率先建立符合国际化和法治化要求的跨境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使试验区成为我国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载体,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二)总体目标。
经过两至三年的改革试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新型贸易业态,加快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全面开放,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努力形成促进投资和创新的政策支持体系,着力培育国际化和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力争建设成为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货币兑换自由、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为我国扩大开放和深化改革探索新思路和新途径,更好地为全国服务。
人才中介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书

人才中介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书上海市嘉定区人事局(以下简称本行政机关)就人才中介服务许可告知如下:一、法律依据(一)《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二)《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三)《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二、许可条件申请人才中介业务的企业,除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从事人才中介业务的资质条件:(一)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人才推荐,人才招聘等三项业务的应当具备:1、企业名称能够体现人才或咨询服务;2、企业员工中取得人才中介职业资格的有5人(含5人)以上,其中人才中介师不少于1名;3、经营场所为自有或租赁期一年以上,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商务用房;4、具有必需且相关的办公设备;5、具有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6、注册资金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7、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8、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申请网络服务业务的,除具备(一)所列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1、电信服务与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2、网络服务设备证明;3、信息网络专职工程技术人员证明。
(三)申请培训业务的,除具备(一)所列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1、专兼职师资证明;2、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或课程设置证明;3、相应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4、教学场地和教学设施证明(四)申请人才测评业务的,除具备(一)所列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1、测评技术和软件证明;2、相应设备证明;3、专职评测人员证明。
三、许可证的办理1、申请人应当向本行政机关提交申办人才中介机构申请书、企业名称核准书和已有的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关的材料,并索取《人才中介许可告知承诺书》。
2、本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承诺文书及有关材料后七个工作日内核发有效期为三个月,许可业务为人才提供信息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业务,人才推荐,人才招聘等三项的《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3、本行政机关在申请人取得三个月有效期的《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到期后,对申请人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

2013 年 10 月 1 日 星期二 PUDONG TIMES
A4
E-mail:shuxianzhang@ 责任编辑 /张淑贤 美编 / 吴婷
专题
FEATURE
FEATURE
专题
A5
E-mail:shuxianzhang@ 责任编辑 / 张淑贤 美编 / 吴婷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 (2013 年)
门类 (代码及名称) 大类 (代码及名称) 中类 (代码及名称) 特别管理措施 1.投资中药材种植、 养殖须合资、 合作 2.限制投资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 (中方控股) 3.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须合资、 合作, 投资粮、 棉、 油作物种子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200 万美元, 且中方投资比例应大于 50%, 其他农作物种子企业的注册资 本不低于 50 万美元 4.限制投资棉花 (籽棉) 加工 5.限制投资珍贵树种原木加工 (限于合资、 合作) 6.禁止投资我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研发、 养殖、 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生产 (包括种植业、 畜牧业、 水产业优良基因) , 转基因生物研发和转基因农作 物种子、 种畜禽、 水产苗种生产 7.禁止投资我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限制投资特殊和稀缺煤类开采 (中方控股) 1.投资煤层气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须合资、 合作 2.投资石油、 天然气开发须合资、 合作 3.投资低渗透油气藏 (田) 的开发须合资、 合作 4.投资提高原油采收率及相关新技术的开发应用须合资、 合作 5.投资物探、 钻井、 测井、 录井、 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须合资、 合作 6.投资油页岩、 油砂、 重油、 超重油等非常规石油资源开发须合资、 合作 7.投资页岩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2•【字号】沪府规〔2021〕19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际金融活动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1〕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22日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核准第三章项目备案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促进外商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新建或者并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方式和机关)本市依法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为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机关和备案机关(以下简称“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
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是指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对所属区域内项目实施核准和备案的机构。
第四条(范围和权限)项目核准和备案的范围、权限为:(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统称“负面清单”)规定的非禁止投资领域内,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的项目的核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项目,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关于本市(上海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促进本市股权投资行业发展,规范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和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并符合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要求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或受托进行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并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要求的企业。
第三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采用合伙制等组织形式,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办、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外汇局上海市分局、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等。
联席会议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推进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市金融办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市商务委负责公司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审批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沪投资审批工作;市工商局负责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登记工作;外汇局上海市分局负责本办法所涉外汇管理事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推进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试点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告知单
一、办事依据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经营法》及实施细则、《公司法》、《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关于修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及相关法规
二、申办条件
1、自贸试验区内允许成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合资者可以拥有不超过70%的股权。
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
2、自贸试验区内外资人才中介公司注册资本金要求降低至12.5万美元
3、外国投资者有3年以上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经历,并具有良好信誉
4、中方投资者应是成立3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机构,并具有良好信誉
5、有熟悉人力资源管理业务的人员,其中必须有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资金和办公设施,有健全可行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有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6、经营范围可包括下列全部或部分业务:
(1)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2)人才推荐
(3)人才招聘
(4)人才测评
(5)中国境内的人才培训
(6)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7、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企业设立要求和程序重新申请: (1)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2)股权转让
(3)投资方变更
三、办事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
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5、投资方授权代表全书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原件)
6、经公证认证的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需提供投资方所在地公证机关对该注册证明的公证材料以及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对该注册证明和公证材料的认证说明文件。
如中国与投资方所在国无外交关系,则由与中国和投资方所在国均由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先行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予以认证;如投资方为离岸公司,需提交该离岸公司的非离岸投资方的注册证明材料
7、境外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原件)
8、境内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9、投资各方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10、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委派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11、公司注册地有效证明(原件)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12、国资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原件)
13、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应提供代理协议,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14、授权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15、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详见“中国.上海”门户网站“试验区投资办事直通车”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门户网站
四、办事流程
(一)申请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二)申请人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三)登录“中国.上海”门户网站“试验区投资办事直通车”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门户网站,将拟投资情况与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进行比照,“人才中介”为负面清单以内领域,办理审批手续。
(四)申请人完成网上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要求将纸质材料递交至试验区综合服务大厅10号窗口。
如材料齐全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批准文件。
(五)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五、办事地点和联系方式
自贸试验区扩区后,采取分片受理,具体是
1、陆家嘴世博片区:由自贸区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地址:合欢路2号,联系电话68542222转81523-81528,直线68546904、68546704。
自贸区陆家嘴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咨询,地址:塘桥新路87号3号楼1楼,咨询电话60893775
自贸区世博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咨询,地址:邹平路161号,咨询电话68588919
2、金桥片区:由自贸区金桥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地址:金桥路27号14号楼1楼,联系电话68800000转199
3、张江片区:由自贸区张江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地址:张东路1158号3号楼1楼,联系电话50797963
上海注册公司流程:/article/gszc/index.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