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培训讲稿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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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培训讲稿(安装)

民用建筑节能的法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2004年12月1日实施)《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2007年10月1日实施)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2010)(2011年2月1日实施)《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2003年10月1日实施)《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与验收规范》(DGJ32/J08-2008)(2009年1月1日实施)

《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

(建科[2004]17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与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建筑节能是贯彻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全面推进建筑节能,有利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改善建筑功能、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水平,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节能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政府机构节能和建筑节能的批示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

[2004]30号)的精神,监督民用建筑工程项目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确保节能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促进建筑节能工作全面深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与《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与评估的规定》(计交能[1997]2542号),现就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是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的重要保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筑节能审查切实作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重要内容,保证节能标准的强制性条文真正落到实处。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审查受审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和热工计算书是否满足与本地区气候区域对应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中的强制性条文和当地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需在项目受管辖的建筑节能办公室进行告知性备案,并由其发给统一格式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附后)。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做好民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设计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管理工作。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节能重要部位专项检查工

作,重点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等)供热采暖或制冷系统在主体完工、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与时进行单项检查,以判定工程项目的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屋面保温情况、门窗热工性能、供热采暖、制冷系统的热效率和管道保温情况等。

五、对施工图审查合格并在项目受管辖的建筑节能办公室进行备案的工程项目,根据“关于实施《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1]239号”和“关于实施《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3]237号”文件规定,建筑节能办公室对其减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节能重要部位的专项检查过程中,对不符合墙改与建筑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要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工程项目要依照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六、为确保节能建筑工程的质量,各类轻质墙板、节能门窗、屋面保温材料等新产品、新技术应由主管部门会同建筑节能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评估或科技成果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能耗监测工作的通知》

(苏建函科〔2011〕257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

为加快我省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推动新建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安装分项计量装置,实现建筑分类、分项能耗数据动态监测和远程传输,不断提高建筑节能监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DGJ32/TJ111-2010)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强化标准的执行和管理,切实发挥标准的技术支撑和约束引导作用,我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新建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1年版)和《江苏省新建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为更好的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管理

1、设计单位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机关办公建筑(5000m2与以上)和大型公共建筑(2万m2与以上)进行设计时,必须按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能耗监测系统设计,达到《江苏省新建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1年版)的要求。

2、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时,应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江苏省新建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的要求,没有设计或设计深度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通过。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通过施工图审查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同步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实现与省/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的有效对接和连续传输,并将其作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一部

分进行验评。各类能耗计量装置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数据采集器应优先采用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认定项目。

4、监理单位要将建筑能耗监测系统作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一部分予以同步监理和同步验收,并在审核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评资料时进行严格把关。

5、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并对其实施情况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予以说明。

6、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应加强建筑用能管理,充分利用和发挥能耗监测系统的作用,发现用能漏洞,挖掘节能潜力,加强行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使用效益。

二、加强省级以上建筑节能示范项目中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管理

按照有关要求,自2009年起省级以上建筑节能示范项目中,机关办公建筑(5000m2与以上)和大型公共建筑(2万m2与以上)均必须按照有关技术导则的要求安装建筑能耗分类、分项计量装置,并将监测数据远程传输至省/市建筑能耗监测中心(以下简称数据中心)。

各地要加强示范项目的管理,对应该安装分项计量装置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必须要求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示范项目方案制定、实施过程中,同步设计、安装分项计量装置。项目验收前,要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能耗监测系统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要将建筑分类、分项能耗数据传输至省/市数据中心,检测不合格或能耗数据无法正常上传的,不能通过验收。各类能耗计量装置应当具有制造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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