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组织,社会政策与法规
我国民间组织的法律监管

我国民间组织的法律监管摘要:民间组织管理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
民间组织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事关全局,是我们各级党委、政府和各个部门的共同责任。
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9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正经历整体性、多层面的现代化转型和全面的社会化发育。
其中,民间组织大量兴起并发挥联系社会的纽带作用,使社会关系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新的形势要求加强和改善党对民间组织的领导。
关键词:我国民间组织管理一、民间组织管理执法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1.完善法规政策,推进民间组织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制化。
目前,国家关于民间组织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我们不能等待《民间组织管理法》出台再做工作,应该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在现行的国务院两个《条例》的基础上,尽快建立与之相配套的比较完整的民间组织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体系。
例如青岛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社区民间组织培育与管理的意见》,这在全国是第一家,也是一个很好的尝试。
2.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民间组织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随着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相继颁布和实施,人民群众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明显增强,全社会对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作为国家机关与政府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用权和履行职责,在民间组织监督管理过程中始终要坚持合法、合理、公正和责任原则。
要严格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依法对民间组织进行监督管理;要把执法程序的规范问题摆上重要位置,避免由于程序问题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要进一步完善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的协调、沟通,形成行政管理的合力;要指导督促民间组织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制度,推动民间组织自律机制的逐步完善和提高,强化民间组织依法开展活动的意识。
3.从维护稳定出发,加大打击非法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违法活动的力度。
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民社发(1998)13号

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和换发证书工作的通知(民社发(1998)13号 1998年11月3日发布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自1997年4月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对社会团体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顿。
现在,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的第一阶段即社会团体自查阶段和第二阶段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阶段已基本结束。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1号)的部署,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下一阶段工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审定和换发证书阶段。
在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进行过程中,国务院颁发了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6号),对社团管理工作作出了新规定,提出了新要求,为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提供了新的法规和政策依据。
同时民政部还依据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了《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国务院对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的时间安排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鉴于上述情况,有必要依据新的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对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审定标准进行修订和补充,对工作时间安排作出调整。
现就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和换发证书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工作的若干补充意见(一)对原规定予以保留的社会团体的条件作以下补充和调整1.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在审定工作中,要参照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对社会团体的章程(尤其是章程中有关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严格审核。
社会团体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2.社会团体自身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社会团体如投资设立企业法人,或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仍按照民政部、国家工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的规定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成立条件

民间非营利组织成立条件民间非营利组织是以一定的共同利益或目的为基础,由自愿成立的、不以牟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
其特点是独立自主、非赢利性和公益性。
在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是社会管理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也备受重视。
然而,成立一家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考虑到很多方面的条件和限制。
本文将从法律、资源等角度探讨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成立条件。
一、法律方面1.合法性成立民间非营利组织必须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法律规定,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并取得相关的立项证书、登记证书等文件。
所以在民间非营利组织成立前,需要仔细研究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遵守有关法规,确保组织的合法性。
2.自律性自律性是民间非营利组织成立的必须条件之一。
民间非营利组织必须依据社会公德、客观事实、科学知识、人文精神和职业道德等原则,并应自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组织的声誉和利益。
3.透明度民间非营利组织必须具备一定的透明度,保持公开、公正、公正,向社会公众和监督部门及时公布有关经费、会计、财务报告等信息,接受监督和审计,并及时纠正自身的不足和错误。
4.专业性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和技术水平,确保组织本身的质量和能力。
为此,需要成立一个由专业人员组成的研究组织,拥有较高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水平。
5.慈善性非营利性质意味着其主要目的是社会公益目的,而不是牟取利润或个人收益。
这种公益性质需要体现出慈善性质,以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
二、资源方面1.人力资源人力资源是民间非营利组织成立的最基本条件之一。
组织必须拥有一批具备信念、志愿和奉献精神的成员,为组织的发展和实施方案提供支持。
2.物质资源物质资源也是民间非营利组织成立的重要条件。
组织需要具备一定的资金、场所、设备和物资等,以保障组织的正常运转。
3.信息资源信息资源是民间非营利组织发展的重要保障。
组织需要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最新信息,以及掌握各种有价值的信息资料,为组织的开展提供支撑。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43号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43号各全国性社会组织:当前,一些全国性社会组织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沦为非法社会组织的“挡箭牌”;有的评比表彰违规操作成为社会诟病的对象;有的通过各种途径向会员乱收费牟取经济利益;有的举办研讨会、论坛偏离宗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今年是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党和国家大事多、喜事多,全国性社会组织都要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强化遵纪守法意识,严格规范自身行为,努力为党的百年华诞营造良好氛围,为新征程开好局、起好步作出积极贡献,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组织管理,严格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行为自律,严禁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各全国性社会组织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国家机关22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精神,严格对照“六不得一提高”要求,坚决做到不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或为其活动提供便利;不参与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组织;不接收非法社会组织作为分支或下属机构;不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账户等便利;不为非法社会组织进行虚假宣传。
要积极响应上述通知要求,采取有力举措,切实加强各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管理,坚决抵制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不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或“代言”;积极发动会员或会员单位踊跃参与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行动,进一步营造好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的浓厚氛围。
2023年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知识整理

第一章1.特点: ①政府满足群众基本需要提供服务旳行动②社会性(社会目旳和社会价值)③社会服务与社会管理结合旳政策体系④福利性⑤社会目旳与经济目旳相协调。
2.社会政策以满足社会整体需要为其基本目旳之一。
3.社会问题: 客观性;主观性;社会性;过程性。
各国共同面临社会问题: ①社会不平等贫困②老龄③犯罪④歧视⑤健康与疾病⑥居住环境及其他。
4.目旳:①满足组员基本需要, 提高生活质量②处理社会问题和维护社会稳定③维护社会公平、增进社会整合和社会进步。
5.功能: ①经济功能*人力资本投资*调整经济运行*鼓励劳动者积极性②社会功能*再分派*社会投资和社会建设*社会控制③政治功能*社会管理*调整群体利益矛盾*增强执政党执政基础和维护政治稳定。
6.原则: ①兼顾公平与效率②以人为本、尊重人权③社会保护④政府与民间相结合。
7、我国社发展趋势: ①经济增长模式②公众对社会公平旳关注度③劳动力转移和都市化发展。
8、我国发展社旳基本趋势: ①深入重视②确立新旳目旳体系③优化基本原则④加强在各个领域中旳行动。
第二章社会政策旳运行1.狭义旳社会政策运行机制是指社会服务旳详细传递方式, 重要包括: ①资金旳筹措方式②社会服务旳提供方式③政府与民间组织在社会服务体系中旳分工合作关系。
2.政府作为社会政策主体旳特点: 权威性;严厉性;复杂性;变化性;*角色: 政策制定者;实行者;管理者教育者;资源提供者。
3.民间组织为主体特点: 非营利性;自治性;开放性;可塑性。
角色: 参与和实行者;合作伙伴;政策征询者;社会服务旳提供者。
4.社会政策实行程序重要包括: ①确定实行旳详细细节和重要环节②对社会政策详细项目旳规划③社会政策各个详细行动旳实行程序④对特定问题和复杂情境旳特殊阐明或规定。
5.服务传递机制包括:①确定基本旳服务方式②确定社会服务旳组织方式③确定资金旳分派和使用方式④建立多种规范和机制, 以提高服务质量。
6.社会政策制定过程: ①内容*优先次序;对象;服务原则;资源旳筹措方式和规划;运行机制;实现服务和对象旳衔接②重要影响原因*社会问题和社会需要旳影响;政府资源旳限制;政党理念和社会价值观旳影响;社会成本旳考虑;社会事件旳影响;社会精英旳参与作用③重要环节: 社会问题旳公共议论和影响;研究者和决策部门对社会政策旳前期研究;设计社会政策方案;社会政策旳试验;社会政策旳文本草拟和审批。
社会工作法规第02章 社会政策的运行练习题及答案

社会工作法规第二章社会政策的运行练习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过去社会政策资金的分配和使用主要通过下面哪种方式()。
A.政府直接建立社会服务机构B.政府通过社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C.政府直接补贴服务对象D.通过民间组织2.社会政策经费最重要的来源是()。
A.政府财政B.受益者的付费C.国际援助D.民间投入3.个案研究属于社会政策评估中收集资料方法中的()。
A.参与观察法B.定量研究方法C.定性研究方法D.综合研究方法4.“一旦政府制定和实施某一项社会政策,这项社会政策将很难立即终止,而且在某一段时期内其后果也是不可改变的。
”这表明了社会政策的()。
A.权威性B.严肃性C.复杂性D.变化性5.下面哪种属于政府和民间组织共同的社会政策资源调动方式()。
A.征税B.私人捐赠C.专项收费D.发动志愿者6.社会工作者通过各种方式提出意见建议,推动政策发展,这是社会工作者的什么角色()。
A.政策倡导者B.服务提供者C.行政传递者D.政策批评者7.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政策实施中,承担各种行政管理和组织工作,贯彻落实政策,这是社会工作者的什么角色()。
A.政策倡导者B.服务提供者C.行政传递者D.政策批评者8.社会工作者最基本的角色是()。
A.政策倡导者B.服务提供者C.行政传递者D.政策批评者9.作为社会政策主体之一的民间组织最重要的特点是A.自治性B.非营利性C.开放性D.可塑性10.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属于什么法规()。
A.劳动就业及失业保障政策法规B.特定人群政策法规C.社区建设与管理政策法规D.社会救助政策法规二、多项选择题1.政府在社会政策过程中的角色主要有()。
A.政策制定者B.政策实施者C.资源提供者D.政策管理者E.政策批评者2.民间组织在社会政策过程中的角色主要有()。
A.参与和实施者B.合作伙伴C.政策调整者D.政策咨询者E.社会服务的提供者3.政府调动资源方式主要包括()。
A.征税B.专项收费C.征收社会保险费D.私人募捐E发动与利用志愿者服务4.社会政策制定的主要步骤包括()。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知识整理

第一章1、特点:①政府满足群众基本需要提供服务的行动②社会性(社会目标和社会价值)③社会服务与社会管理结合的政策体系④福利性⑤社会目标与经济目标相协调。
2、社会政策以满足社会整体需要为其基本目标之一。
3、社会问题:客观性;主观性;社会性;过程性。
各国共同面临社会问题:①社会不平等贫困②老龄③犯罪④歧视⑤健康与疾病⑥居住环境及其它。
4、目标:①满足成员基本需要,提高生活质量②解决社会问题和维护社会稳定③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整合和社会进步。
5、功能:①经济功能*人力资本投资*调节经济运行*激励劳动者积极性②社会功能*再分配*社会投资和社会建设*社会控制③政治功能*社会管理*调节群体利益矛盾*增强执政党执政基础和维护政治稳定。
6、原则:①兼顾公平与效率②以人为本、尊重人权③社会保护④政府与民间相结合。
7、我国社发展趋势:①经济增长模式②公众对社会公平的关注度③劳动力转移和城市化发展。
8、我国发展社的基本趋势:①进一步重视②确立新的目标体系③优化基本原则④加强在各个领域中的行动。
第二章社会政策的运行1、狭义的社会政策运行机制是指社会服务的具体传递方式,主要包括:①资金的筹措方式②社会服务的提供方式③政府与民间组织在社会服务体系中的分工合作关系。
2、政府作为社会政策主体的特点:权威性;严肃性;复杂性;变化性;*角色:政策制定者;实施者;管理者教育者;资源提供者。
3咨询者;社会服务的提供者。
4政策各个具体行动的实施程序④对特定问题和复杂情境的特殊说明或规定。
5④建立各种规范和机制,以提高服务质量。
6*优先顺序;对象;服务标准;资源的筹措方式和规划;运行机制;实现服务和对象的衔接②主要影响因素*社会问题和社会需要的影响;政府资源的限制;政党理念和社会价值观的影响;社会成本的考虑;社会事件的影响;社会精英的参与作用③主要步骤:社会问题的公共议论和影响;研究者和决策部门对社会政策的前期研究;设计社会政策方案;社会政策的实验;社会政策的文本草拟和审批。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知识点整理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第一章社会工作法规的特点运行及发展第一节社会政策的特点及原则一、政策的含义及特点1、含义:狭义理解:政府和政党有关行动的规则体系;例如“按政策办事”和“严格执行政策”等。
在政府各级行政部门中通常取其狭义。
广义理解:除了包含规则体系外,还包含政府和政党在某一行动领域的基本方针和具体行动。
例如文献中提到的“公共政策”、“经济政策”、“环境政策”等。
所以政策的定义是:国家政府和政党为实现其目标而制定的总体方针、规则体系和具体行动的总和。
2、特点:有组织的活动,有明确的目的和方向,有明确的行动内容,是制定修改和实施的结合! 二、公共政策的含义特点与主要领域:1、基本含义:政府或公共权威机构为有效管理社会,处理公共事务、解决社会问题和调节公共利益而制定的行动方案和行为准则。
2、基本特点:公共性:面向公众,其主体、对象、目标和过程公共性;权威性:由立法和行政机构制定;价值性:价值优先但受社会群体利益和社会舆论影响。
3、主要领域:经济、社会、环境、国防和外交等(无政治、文化领域)三、社会政策的含义和特点1、含义:社会政策是政府在社会价值的指导下,为实现其社会目标而采取的社会行动的总和。
其实质是政府为老百姓提供社会保障和其他各种社会服务方面承担责任的行动。
2、特点: 具有社会性的目标;要体现全社会共有的社会价值;政府的社会政策的基本内容是广大社会成员,尤其是其中的困难群体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以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是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相结合的政策体系;坚持福利性原则;具有社会目标和经济目标相协调的政策体系四、社会政策的目标及功能: (一)目标:1、满足民生需要(1)人的需要的特点:社会性:由社会提供、有社会方面的需求、通过社会途径满足;层次性:有生存、安全、享受、交往等由低向高的层次;发展性:人的每个年龄阶段、人的同一阶段不同时期、社会的发展,人的需求都是发展的;多样性:内容多样和实现方式多样。
(2)中国基本民生需要的主要内容:民生需要的特点:人民的基本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去界定民生水平、保障民生是政府的责任、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来满足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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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组织需要健康发展民间组织,是指由各级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并纳入登记管理范围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类社会组织。
我们通常所说的民间组织,是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总称。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根据我国09-10年度出版的《民间组织蓝皮书》指出,为苹果民间组织依据以下四个原则发展:一是坚持依法管理,这既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职责,也更有利于充分发挥它们的职能作用;二是坚持统一登记管理,即民间组织统一由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其他任何部门无权审批和颁发证书;三是坚持双重负责、分级管理,实行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按民间组织活动地域分级登记管理;四是坚持稳步发展,使民间组织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高内在质量和整体素质。
我国管理民间组织主要依据国务院发布的2个法规,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共分7章40条,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5日朱镕基总理以第250号国务院令发布施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共分6章32条,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5日朱镕基总理以第251号国务院令发布施行。
在我国,民间组织已经开始进入一个大的发展时期,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它在总体上它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阻碍了其作用的充分发挥。
本文主要通过对民间组织发展现状的分析,指出民间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并进一步论证如何依法规范和保障民间组织的发展,从而使其充分发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改革开放格局的进一步扩大,我国民间组织开始进入一个大发展时期。
民间组织以其非营利性、公益性、自愿性与组织性为特征,在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与政府相比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起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民间组织本身是双刃剑,其消极影响也不可低估,如处理不好乃至失控,则会给中国经济建设与社会稳定造成巨大的损失。
因此,我们要给予民间组织以足够的注意,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为民间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同时要依法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监管,积极引导他们健康发展,以防止他们利用其形式来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
开始,我们先来了解我国民间组织发展的现状。
民间组织与非政府组织、非营利性组织这三个概念之间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只是从不同的角度阐明该类组织的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社会性或民间性)和公益性的特征。
非政府组织是从该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方面来认识这类组织的,其中非政府组织与民间组织比较接近;非营利组织则是从活动性质的角度来认识这类组织的,它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兼具非政府性与非营利性的社会性组织。
我国民间组织大致分为三类:一类是社会团体,一类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一类是基金会。
民间组织最初产生于19世纪中叶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人类社会与政治经济条件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在当时,由于仅靠政府与企业无法解决的社会问题大量涌现,民间组织也就应运而生,它是推动公民社会发展为相对独立于国家与市场之外的第三部门。
当今非政府组织的大发展则是以政治民主化、经济市场化、社会现代化、全球化为特定背景。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至今的全球化阶段中,民间组织蓬勃发展:一是各国产业结构与社会形态发生重大转变,政府改革与私有化导致民间组织大发展;二是发展中国家的民间组织开始成为重要力量;三是发达国家非政府组织大量介入国际事务。
至此,以民间组织为代表的公民社会出现了欲与国家、市场“三分天下有其一”的发展势头。
在我国,中央政府已经开始关注和重视民间组织的发展,并对其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寄予了很大的希望。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
在我国现阶段,民间组织已逐步进入大发展的历史时期,一方面是国内民间组织大量涌现,另一方面则是境外民间组织大举涌入,二者相互交织,共同促进;但是,我国的民间组织与国外相比,中国民间组织数量偏少,如中国每万人拥有非政府组织数量仅2.1个,不仅远远少于发达国家,而且与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差距较大,且良莠不齐、质量较低、活力不强、作用发挥不明显,总体上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
根据民政部门的统计,民间组织正以年增长10%至15%的速度发展,已经初步形成门类齐全、层次有别、覆盖广泛的民间组织体系,截至2004年年底,我国在民政部门登记在册的各类民间组织已发展到28.9万多个,在城乡各个领域发挥出重要作用,但进一步发展与规范的任务也十分艰巨。
另据国内专家学者的研究,中国各类非政府组织实际数目约300万家,其中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仅26万多;经工商部门注册的20万~30万;城市社区公益性民间组织10万~20万;农村各类非政府组织200万左右,包括合法注册的专业技术协会、公益性组织与农村互助组织三种。
除民政部门注册的外,其他几类非政府组织又被形象地称作“草根组织”。
现在我们可以了解我国民间组织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民间组织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迅速,但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甚至立法的空白,监督制约机制的欠缺以及政府权力介入等方面的原因,影响了民间组织进一步持续、健康的发展。
具体地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和缺位。
民间组织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目前只有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出台的《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和民政部与其他部门联合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等,总体上层次不高,数量少,不配套,可操作性不强,还没有专门的、全面的、严谨的关于民间组织管理的《民间组织法》,使得民间组织的设立、性质、地位、作用及职能等没有完全明确、规范,缺乏行业自律环境。
另外,现行法律制度当中的法人制度有很大的缺陷,《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四种法人分类,显然已不适应现在经济发展的要求。
通过中外法律比较以及从现实情况出发,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上属于财团法人范畴,有必要建立一个财团法人类别,这对促进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和今后的运作有很大的好处。
(二)官办色彩过浓的“准政府”性民间组织大量存在,即使没有官办色彩的,也受到国家行政权力的不正当的干预,使民间组织的民间性大打折扣,失去其独立发展的条件,造成“非官非民,官民不分”这种尴尬的状况。
据临汾市的一位民政局负责人说:“临汾市各类社会团体从开始产生,就带有浓重的行政‘胎记’,76.8%的协会为官办协会。
”这些协会分为三类,一种是按照上级政府部门系统要求,上下对口,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或间接组建,这种占官办协会的93%以上;一种是由政府职能转变过来,国家定编、定级、拨经费,成为名副其实的“二政府”,这种占3%;一种是为了部门职能的行使和安排剩余人员,结合行使职能成立的,其名为“自收自支”单位,这种协会占4%。
据统计,协会95%以上为国家工作人员兼职。
(三)民间组织设立的门槛过高,政府监管不能到位。
在我国,由于对民间组织的设立采取双重的管理体制,使民间组织在通过登记注册成为合法组织之前,必须先找到一个党政部门作为其主管单位,同时必须具有一定的资金条件,另外,登记注册的手续复杂、程序严格。
成立民间组织需要达到以下6个要求,而且缺一不可: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万元以上活动的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这就使得很大一部分民间组织因达不到要求而不能登记在册,使其游离于体制之外,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管。
同时,由于某些民间组织的独立性较差,有政府公权力的介入,无异于自己监督自己,从而导致对民间组织监管的力度大大减弱,不能真正直到监督的作用,使监督流于形式。
(四)民间组织内部制度不完善,不能充分实现自我治理。
在我国,由于大多数民间组织不是在社会环境成熟的基础上自发形成的,而是在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由政府出面干预并自上而下组建的,使得我国的许多民间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不完善,组织机构不健全,或虽有一些制度,比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制度等,但专职人员过少、财力不足;还有些民间组织行政依附性强,等、靠、要思想严重,导致没有成文章程,只有不规范的口头规定;有些虽有章程,但不能独立实施。
因此,民间组织的自我治理只能停留在口号上。
既然知道了我国民间组织存在着如此众多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制的建立于健全方面,可见建立、健全民间组织立法,依法规范民间组织,是规范我国民间组织健康全面发展的必由之路。
当前,政府一方面希望加强民间组织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而另一方面往往又无法可依,以致在某些领域一度出现了某种程度的失控。
可以这么说,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甚至缺失,是制约民间组织发展的一个瓶颈。
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所长王名教授在参加“民间组织(NGO)发展与和谐社会”研讨会时就指出:“法律政策环境是中国NGO发展面临的最大的问题。
”因此加强民间组织的立法对于促进民间组织正常、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是研究民间组织的重中之重。
(一)在民事立法上应对民间组织重新进行分类,坚持传统的法人的两分法,即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民间组织从本质上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私法主体或说民事主体,而它却缺少国家民事基本法民法的承认和保护,必须首先从私法上的特点出发进行适当的归类,进而再考虑如何设置行政管理体制。
我国的有关法律,将非营利组织区分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并且基金会属于社会团体,这根本就不是从私法特征出发的,因为基金会没有社员(成员),根本不可能与其他的有成员的社会团体设置相同的内部组织机构,更不可能为组织机构的职权进行统一规定。
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竟然包括个体和合伙形式,这两种形式和非营利目的根本不相容,从法理上说完全自相矛盾,所以,将来必须重新考虑对非营利组织的分类。
我认为,最好的立法模式是大陆法系传统的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两分法,并且辅之以无权利能力的社团制度。
(二)进一步提高有关民间组织立法的效力等级,建议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或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来规范民间组织的设立、组织和活动,并使之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