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必备物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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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是人们最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

住房是人们最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

住房是人们最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住房状况不仅是衡量一个地区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的重要指标,也是展现经济社会发展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十年来,随着衡阳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城乡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居住质量明显提升,但住房状况中存在的问题仍不容忽视。

本文以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以下简称“六普”)资料为主要依据,结合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中的部分数据(以下简称“五普”),运用区组分析、对比分析等统计分析方法,分析研究衡阳市人口住房现状,并就当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对策与建议。

一、居民住房状况现根据“五普”和“六普”住房相关数据,从住房水平、住房质量、住房来源、住房支出以及不同人群住房情况等五个方面来分析衡阳市居民住房的现状。

(一)住房水平达到舒适程度。

十年来,衡阳城乡住宅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城乡居民住房条件不断改善。

“六普”资料显示,衡阳城乡常住人口家庭户194.29万户,家庭户平均户规模为3.48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33.83平方米,比“五普”提高7.87平方米,户均住房间数3.51间,比“五普”提高0.74间。

此外,人均住房间数达1.01间,按照国际上住房标准划分的三个等级,即最低标准,每人一床;文明标准,每户一套;舒适标准,每人一间的标准衡量,衡阳家庭户的总体居住水平已经达到了舒适的程度。

“人均”反映的是现象总体的一般水平或代表水平,不能揭示事物结构的内部差异。

因此,通过对家庭户住房面积进行分组分析可以看出,衡阳市有56.94%的家庭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集中在20-49平方米之间,其次在70平方米以上的占11.73%(见表1);从家庭户住房间数分组来看,居民家庭住房间数集中分布在二间24.05%、三间26.78%以及四间17.51%,所占比重共达68.34%,此外2.28%的家庭户住房间数在十间及以上(见表2)。

(二)住房质量显著改善。

居住质量与住房类型结构、建筑材料、配套设施以及建房年代息息相关。

浅谈住宅产品设计在未来的走向

浅谈住宅产品设计在未来的走向
析 人 性 的 空 间 ,尽 量 使 空 间 , 景 观 , 和 人 完 全 融 合 在
源 使 建筑 能 耗 尽量 在 自然 中趋 于 平 衡 。 在 我 国 , 由于 人 口密度 相 对 集 中 ,并 且 这 些 地 区 的建 筑 容 积率 和平 均 层 数偏 高 ,前 面 谈 到 的被 动 建 筑 的发 展 技 术 并不 是 首 要 课 题 ,在 主动 使 用能 源 的 前提 下节 能 则 实 际 意 义更 加 广 泛 一些 。然 而 ,我 国 建筑 能 耗 存 在 着很 大 的 漏洞 。举 两 个 最 简单 的 例 子 来说 :对于 冬季采暖 的问题 ,l 6年 采取 8 9 节 能措 施 以 前 建造 的建 筑 ,保温 隔热 性 能 差 ,采 暖 系 统 热效 率 低 ,单 位建 筑 面 积 采 暖能耗 约为发达 国家的 3倍 ;而 在夏天 ,按 照 单位 体 积 计算 ,每 降低 1 C 。 所需 要 的 能耗 是升高 1 c。所 需要能 耗的 6倍 ,因此 可 以 说 空 调 更 成 为建 筑 能 耗 的 主 要 因 素 。
随 着 国 民 生 活 水 平 的 提 高 , 中 国 人 口 , 以
起 。环 境 景 观 设 计 的合 理性 ,功 能性 和 审 美 性 对 客 户 而 言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 它 是 环 境 和人 最 直接 最 亲 密 的接 触 。

设 计 理 念 与 措 施 1. 型理 念 户 住 宅 从 单体 户型 来 说 ,它 的性 能 中 除 了 安 全 性 和 耐 久 性 这 两 项 最 基 本 的 要 求 外 ,更 重 要 的就 是 它的 适 用性 ,也 就 是 其 居 住性 和 舒 适性 的要 求 。 住 宅 适用 性 能 评 价 几乎 体 现 了居住 者 对 住 宅功 能 要 求 的所 有 因素 :既 包 含 了诸 如 平 面 设计 之 间组 成 的 软性 的 主 观 感 受的 评 价 因素 ,也 包 括 了 例 如隔 声 ,采 光 , 照 明 ,通风 性 能 等 硬性 的 量化 物 理 指标 的 因素 。 同样 的 ,我 们 的 生 态设 计 也 涉 及 到 了这 个 领域 。随 着社 会 的 发 展 ,设 计 依 靠各 种 设 备 来 改善 人 居 质 量 的 能 力 日益 增 加 了 ,现 代 建 筑 中 引进 了 许 多建 筑 设 备 ,其 中一 类 是 舒 适 型的 ,成 为 改 变 居 住 条 件 的 一 种 附 加 条 件 ,但 我 想 ,设计 人 员更 应该 立 足 于 用 设计 手 法 改 善 我们 人 居 条 件 ,舒 适 型 的 设 备 只是 一 种 有 限 的补 充 ,毕 竟 人 居的 舒 适性 如 果 过 多 的 依赖 于 我 们 的 设备 将 是 昂贵 的 ,也 是 不 够 健康 以及 不 够 科学 的 。 另外 一 类则 是 用 途 型 的 ,是 必 需 使 用的 设 备 和 资源 循 环 利 用 所 需 的 设 备 ,这 一 部 分 可 以 选 用 节 能 、 节 水 型 的设 备 或 是 系统 ,需 要 建筑 设 计 师 从 设 计 以及 材 料 上给 予 支 持 ,配 合 以及 实 现 这些 设 备 的 有 效运 转 ,从 而 实现 建筑 的 实 用性 和 对 资 源 的节 约 。这 样 我们 的住 宅 才 象 有 了血 管 一 样 可 以呼 吸 ,可 以 新陈 代 谢 ,以 及 维 护 我 们 的 能 源 资 源 。 2. 能措施 节 生 态 住 宅 不 仅仅 可 以 提 供 人居 条 件 的 舒 适性 ,而 且 应 当是 节 能 的 。 从 世 界范 围 来 说 ,建 筑 节 能 成 为 了 各 国 追 求 的 方 向 , 尤 其是 欧洲 在 这 方 面 发展 得 很 快 , 设计 上 不 再是 主动 的 靠 常规 能 源 来 改 变建 筑 的 舒 适 程 度 ,再 去 保 护能 源 ;而 是 近 可能 多的 以 各 种 手段 被 动 接 受并 利 用 自然能 源 ,如 风 能 、 光能 、地 源能 等 ,利 用 这些 绿 色 能

居者有其屋:穷人的住房权该如何实现——以农民工廉租房为视角

居者有其屋:穷人的住房权该如何实现——以农民工廉租房为视角
法学 博 士 , 要 从 事 法 理 学 、 律 社 会 学和 人 权 法学 研 究 。( 苏 2 50 ) 主 法 江 20 9
“ 人人享 有适 足住房 权 ” 。住房 是人类 生存 和 发展 必 不可 少 的 物质 条件 。住 房权 作 为 一项 基本 人 权 已经 得到
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 民工” 农 作为我国特有户籍管理体制下的穷人 , 其住房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住房权作为

项可 以 向国家要求 积极作 为 的权 利 , 国家负有 尊重 、 障 、 进 与实现 的义务 。 保 促


享 有 适 当住 房 是 一 项 基本 人权
住 房是人 类生存 和发 展最基 本 的物质条 件 。人 类形 成之初 , 与住房 密不 可分 。《 就 黄帝 宅经 》 样记 载 , 宅者 这 “ 人 之本 。人 因宅而立 , 因人 得存 。人宅 相扶 , 宅 感通 天 地 。 住宅 是 人类 社 会生 存 和发 展 的基 本 要 素 。随着 社会 的 ”
追 求和 实现其 他一 系列人权 的必 不可少 的先 决条件 。这 些权利 包括 住房选 择权 、 票权 、 投 公共 事务参 与权 、 康权 、 健
安 全环境 权和 其他构 成有尊 严生 活 的权 利 。 … 住 房权作 为确保 人类 福祉 和尊严 的基本 权利 , 得 了众 多 国际人权 文件 的承认 , 为 国家 人权法 的重要组 成部 获 成
居 者 有 其 屋 : 人 的 住 房 权 该 如 何 实 现 穷
— —
以农 民工廉 租 房 为视 角 吴 笑谦 王 仓 张 清
【 摘
要]“ 居者有其屋” 是一种天赋人权 , 更是一个基本 的 民生 问题 。诸 如农 民工 的穷人群体 , 由于 自

论我国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第2 2卷
第 3期






Vo . 2 N . 12 o 3
Ma.2 2 r 01
21 02年 3月
J 0URN HANGC AL OF C HUN UNI ER I Y V ST
论我 国住房保障法律制 度的完善
王清春
( 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 院, 安徽 蚌埠 2 34 ) 3 0 1
关键词 : 住房保 障法 ; 政府 干预 ; 督机 制 ; 监 住房公积金 中图分类号 :9 0 0 D 2 . 文献标 志码 : A 文章编 号 : 0 3 0 ( 02 0 0 5 0 1 9— 97 2 1 )3— 34— 0 4
我 国 自从 19 9 8年取 消福利 住房 制度 以来 , 停止 住房实 物 分 配 , 居 民 的住 房 问题 推 向市 场 解 决 。 将 政府将 本应 承担 的住 房 保 障 角 色推 给 了 市场 , 由于 市场 机制 的 自身 缺 陷 , 生 “ 产 市场 失灵 ” 象 , 成 现 造
纵 观 世界 上 各 国 的住房 保 障制 度 发展 历 程 , 都
有一部专门的住房保 障法 , 还有相关的配套法律 , 构 成 了完整的住房保障法律体系 。但是从我国 目 前情
况 来看 , 还没 有一 部专 门的住 房保 障法 , 与住 房保 这 障制度 的发 展不相适 应 。我 国的住房 保 障立法层 次 低, 配套 法律 法规不 完善 , 法律 体系不 健全 。所 以我 国 目前 的 当务 之 急就 是 抓 紧制 定 专 门 的 住 房 保 障 法, 通过 立法 形式 , 立 健 全住 房 保 障制 度 , 我 国 建 为 的住房保 障制 度 的发 展提 供 良好 的法 律环境 。 改 革 开放 以来 , 国 的综合 国力 和政 府财 力 已 我 经 大大增 强 , 贫富 差距 逐 步 拉 大 , 对着 高 房 价 、 面 低 收 入 , 大 中等和低 收人 家庭无 法 自力 购买 住房 , 广 而 我 国 尚未建 立住房保 障法 律制 度 。笔 者建 议 : 一 、 第

住房是人们最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

住房是人们最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

住房是人们最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住房状况不仅是衡量一个地区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的重要指标,也是展现经济社会发展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十年来,随着衡阳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城乡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居住质量明显提升,但住房状况中存在的问题仍不容忽视。

本文以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以下简称“六普”)资料为主要依据,结合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中的部分数据(以下简称“五普”),运用区组分析、对比分析等统计分析方法,分析研究衡阳市人口住房现状,并就当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对策与建议。

一、居民住房状况现根据“五普”和“六普”住房相关数据,从住房水平、住房质量、住房来源、住房支出以及不同人群住房情况等五个方面来分析衡阳市居民住房的现状。

(一)住房水平达到舒适程度。

十年来,衡阳城乡住宅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城乡居民住房条件不断改善。

“六普”资料显示,衡阳城乡常住人口家庭户194.29万户,家庭户平均户规模为3.48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33.83平方米,比“五普”提高7.87平方米,户均住房间数3.51间,比“五普”提高0.74间。

此外,人均住房间数达1.01间,按照国际上住房标准划分的三个等级,即最低标准,每人一床;文明标准,每户一套;舒适标准,每人一间的标准衡量,衡阳家庭户的总体居住水平已经达到了舒适的程度。

“人均”反映的是现象总体的一般水平或代表水平,不能揭示事物结构的内部差异。

因此,通过对家庭户住房面积进行分组分析可以看出,衡阳市有56.94%的家庭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集中在20-49平方米之间,其次在70平方米以上的占11.73%(见表1);从家庭户住房间数分组来看,居民家庭住房间数集中分布在二间24.05%、三间26.78%以及四间17.51%,所占比重共达68.34%,此外2.28%的家庭户住房间数在十间及以上(见表2)。

(二)住房质量显著改善。

居住质量与住房类型结构、建筑材料、配套设施以及建房年代息息相关。

社会保障学名词解释(3)

社会保障学名词解释(3)

社会保障学名词解释(3)社会保障学名词解释汇总46、技术性失业答:技术性失业:是由于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导致劳动力不能适应发展了的技术水平和变化了的产业结构而引起的失业。

47、社会优抚和安置答:社会优抚和安置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

人民解放军在革命战争年代是夺取政权的重要力量,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是保卫祖国安全、保卫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钢铁长城。

48、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答: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是社会保障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的总和。

49、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机构,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政策和法律许可的特定的金融资产或实际资产,以期获得适当预期收益的投资行为。

50、共同基金:将基金聚集在一起,由一些投资专家操作基金营运,采用科学的方法,将基金分散投资于债券、股票等各种渠道,以取得最高投资收益为目标。

51、绝对贫困:缺乏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条件和手段,没有生活必需的食物、衣服、住所,饥寒交迫、陷于绝境。

52、相对贫困:相对于社会平均生活水平的差距而言的贫困,即相对于社会的大多数成员,生活在较低水平线上,他们被排斥在社会生活的主流之外。

53、贫困线:最起码的生活水平或与社会平均生活水平间的差距的一个量的界定。

54、受益基准制:受益人的养老金获得方式和数额取决于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或计算公式,如一定的年龄条件、身体状况、工龄长短及实际生活需要等。

只要符合所定的标准即可领取养老金,其量的多少跟他过去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贡献无关或关系不大。

55、供款基准制:受益人的养老金获得方式和数额取决于他对养老保险基金的供款量,一般都将个人所缴费用建立个人帐户,缴费越多,领取养老金的水平越高。

56、失业:指达到法定年龄(劳动力年龄)并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得不到适当的就业机会,包括已经就业而被解雇,且正在等待或寻求新的就业机会的一种社会现象。

57、非自愿失业:指工人愿意接受现有的工资水平而就业,但仍找不到工作。

是否应该推行全民住房保障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全民住房保障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全民住房保障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推行全民住房保障。

全民住房保障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它可以有效地解决住房问题,改善人民的居住条件,提高社会稳定性。

首先,住房是人们生活的基本需求,是人们生活的基础设施。

然而,由于房价的不断上涨和房屋供应的不足,很多人无法负担得起合适的住房,甚至有的人无家可归。

全民住房保障可以通过政府的干预,提供廉租房和保障性住房,让每个人都能有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其次,全民住房保障可以促进经济发展。

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可以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刺激消费,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增长。

同时,住房保障也可以减少社会不平等现象,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因此,全民住房保障是符合社会发展和人民利益的。

反方观点,不应该推行全民住房保障。

全民住房保障可能会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

首先,政府推行全民住房保障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可能会导致财政负担加重,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

其次,全民住房保障可能会导致市场失灵,政府过度干预会扭曲市场机制,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影响市场竞争力。

另外,全民住房保障可能会降低个人的积极性,如果人们知道政府会提供住房保障,就会减少他们自己努力工作的动力,从而影响社会的整体发展。

因此,全民住房保障可能会带来更多的问题,不应该被推行。

名人名句:“房子是人民的,不是官僚资本家的。

”——毛泽东。

“住房问题是最基本的问题,住房是人民的生活问题,是人民的生活基础。

”——邓小平。

经典案例:新加坡的住房保障政策,新加坡政府通过推行公共住房政策,成功解决了住房问题,让每个公民都能有一个安全、舒适的住房环境。

这一政策不仅改善了人民的居住条件,也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提高了社会的稳定性。

综上所述,全民住房保障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它可以有效地解决住房问题,改善人民的居住条件,提高社会稳定性,因此应该被推行。

住宅设计原理复习重点精

住宅设计原理复习重点精

住宅设计原理复习要点1.住宅的概念住宅是人类为了满足家庭生活的需要所构筑的物质空间,是人类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它是人类适应自然、改造自然的产物,并且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逐步发展起来。

2.户型和套型的概念户型是根据住户家庭人口构成(如人口规模、代际数和家庭结构的不同而划分的住户类型。

套型则是指为满足不同户型住户的生活居住需要而设计的不同类型的成套居住空间。

(注:核心户一一一对夫妻和其未婚子女所组成的家庭。

主干户一一一度夫妻和其已婚子女及孙辈所组成的家庭。

3.窗地比:房间侧窗洞口面积(Ac与该房间地面面积(Ad之比。

每户至少应有一个居室在大寒日保证一小时以上日照。

4.节约用地的常用方法(1降低层高,增加层数:层高每降低100mm,造价可降低1%-3%。

建筑总高的降低有利于缩小建筑间距,节约用地。

(普通住宅层高不应小于2.8m。

卧室、起居室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m。

住宅层数越多,单位面积上多分担的房屋基地占地面积越少用地越经济。

(2加大进深,减小面宽。

对于低层住宅来讲,减小每户的面宽对于节约用地有较大作用。

加大进深,缩小面宽的住宅单元设计在群体组合时可以起到节约土地,提高容积率的目的。

5•住宅空间私密性序列公共区:入口半公共区:娱乐,起居半私密区:家务,炊事私密区:主人卧室,子女卧室,书房健身,贮藏,wc6.SAR体系住宅它是由几位荷兰建筑师开办的一个建筑师研究会。

他们提出将住宅的设计和建筑分为两个部分——支撑体和可分体(或填充体的设想,并对此提出了一整套理论和方法,我们通常称之为SAR理论或支撑体理论。

根据此理论设计和建造的住宅称为SAR体系住宅或支撑体住宅。

7.低层住宅的组合方式水平组合:1独立式住宅。

2并联式住宅。

3联排式住宅。

4聚合式住宅(又称簇集式住宅。

垂直组合:1叠加式:各层平面内容相同或相似。

2互补式:不同户在垂直方向上交叉组合,共同形成一个住宅单元。

8.单元设计法为了适应住宅建筑的大规模建设,简化和加快设计工作,统一结构、构造和放便施工,常将一栋住宅分为几个标准段,一般就把这种标准段叫做单元,以一种或数种单元拼接成长短不一、体形多样的组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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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必备物质条件。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将“住有所居”与“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一起,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向世人展示了和谐社会的新图景。

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需要在总结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实践的基础上,广泛学习借鉴国际经验和成功做法,推进保障性住房体制机制的不断创新。

从重庆实践看,大规模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途径。

一、住房制度由“单轨制”转变为“双轨制”的必要性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城市住房制度经历了一个由计划分配到市场供给的过程。

计划经济时期,实行单位公房和政府公房为主的分配体制,完全排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造成住房供应严重短缺,城市居民住房普遍困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住房制度逐步实行了市场化改革,住房实物分配逐渐被货币化分配所代替,大量存量住房按房改价出售,同时,商品房的供应占比逐步提高,使老百姓的居住条件得以较大改善。

福利房货币化分配受益者大多是计划经济时代参加工作的老职工,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后出生的群体不得不在房地产市场购买商品房。

尽管近些年通过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及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农民工公寓等供应形式,使一部分低收入群体有了住房保障,但保障面不到总人口的10%,事实上形成了住房供应主要靠市场来解决的“单轨制”。

新生代城市居民、大学毕业生、外来工作人员等“夹心层”则被排斥在现有体制之外,既得不到保障性住房的覆盖,短期内也买不起商品房,这部分群体约占住房需求总量的20%以上。

实践证明,无论完全由政府保障,还是完全由市场调节,单轨的供房体系都存在制度缺陷,难以满足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住房需求。

居住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住房也不同于一般商品,它兼具商品和保障的双重属性。

即使欧美发达国家也不是单纯依赖市场供应住房,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居住在政府提供的公共住房。

实现“住有所居”目标,应该跳出单纯的市场思维,既要借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推动中高端商品住房的合理配置,又要用政府“看得见的手”建保障性住房托底,实行城市住房供应的“双轨制”。

几年前,温家宝总理就曾提出解决房地产问题的“双轨”思路:对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政府应提供和保障土地的需要;对于高档住房,主要靠市场调节。

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我们认为30%—40%的城市居民由政府保障房供应,60%—70%的居民由商品房供应,这是比较合理的“双轨制”体系。

其中,政府保障房保障30%—40%的城市居民,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与收入结构吻合。

一般而言,城市居民收入结构中,总有30%—40%处于中等偏下水平,除去日常生活支出外,他们难以承受市面上普通商品房房价,必须由政府施以援手。

二是形成足够的覆盖面。

30%—40%的城市居民,既包括了原有保障性住房的覆盖人群,又新增了“夹心层”的保障供给范围,能够真正满足中等偏下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逐步实现保障性住房的全覆盖。

二、政府保障性住房包含两个层面在我国以往的实践中,政府保障性住房有两个层面:一类是安置房,享受政府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等减免,主要用于对危旧房拆迁、城中村改造的城市原住民安置,持有者有产权,和普通商品房一样可以上市交易。

另一类主要是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占比5%左右,没有产权或产权不完全。

其中,经济适用房由于以极低的价格购买,经过一般5年左右的锁定期后可以上市交易,并获得成倍的增值,因而存在较大的寻租空间,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我们认为,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相对稀缺,完全可以借鉴公共租赁住房这种国际上比较成熟的住房保障体系,积极扩大保障覆盖面,并涵盖过去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一体化。

重庆结合实际,把公共租赁房界定为:在住房市场化大背景下,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提供优惠租赁价格,由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持有产权,面向在本市就业的无住房人员或住房困难家庭租赁的房屋。

在这种制度安排下,保障性住房分为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两大类别,其中10%—15%是安置房群体,20%—25%由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府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并通过公租房建设实现对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整合。

一方面,不再单独新建廉租房,而是包含在公共租赁住房体系中。

廉租房居民与公共租赁住房居民同住同一小区、同一品质的房屋,只是租金有所区别。

根据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关补贴政策,廉租房租金控制在公租房租金的10%左右。

另一方面,公共租赁住房可有条件地转化为经济适用房。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者可通过成本价购买,转换成有限产权的经济适用房,不再缴纳租金。

购买者如果需要转让,只能以购房价加利息由政府公租房管理机构回购,再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流转使用。

通过这种租金不高、又可以长期稳定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推迟“夹心层”进入房地产市场的购房时间,对避免产生灰色交易、缓解城市化带来的住房供需矛盾、有效稳定房价和创造持续需求等都有重要意义。

三、大体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形成一定的体量,才能体现其保障属性,使绝大多数中低收入群体得到保障,真正惠及民生。

我们的制度设计中,由于公租房是“一盖三”,更需要形成较大的体量,才能保证有效的覆盖面。

仅在商业楼盘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公租房或者政府自建、由开发商代建少量公租房,都难以满足人民群众的住房保障需求。

以重庆为例,从今年起每年开建1000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未来三至五年内全市建设总量将达4000万平方米,主要分布在主城区和6个区域性中心城市、2个卫星城等人口聚集度高、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

按人均20平方米计算,4000万平方米可以解决200万人的住房问题,这就打破了过去保障性住房建设“零敲碎打”、不能从根本上“解渴”的困局。

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上,政府始终应该扮演主角,科学、有效地推进,形成批量优势。

在重庆,由政府的公租房管理局投资建设或收购房源,是最主要的投建模式。

主城区,大规模新建。

一方面,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最高的区域,主城是吸纳农民工、刚毕业大学生的主要区域,也是城市低收入群体规模较大的区域,对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很大。

另一方面,主城闲置商品房有限,需要大规模新建。

据测算,重庆主城670万常住人口,扣减历年提供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及其他保障性安置房,加上城市扩容新增的住房保障需求,至少有150万人需要公共租赁住房,约3000万平方米的建设体量。

我们据此考虑逐年的建设进度。

郊区,以收购和改建为主。

未来十年,重庆将步入城镇化加速发展期,中小城市将成为承接农村人口转移的重要载体。

重庆在8个重点郊区区县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通过住房保障政策合理引导农民工定向定居,既符合农民工的愿望和实际能力,还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民工的盲目流动。

同时,建设的形式不再拘泥于新建,而是针对郊区区县空置房较多的实际,通过大规模收购空置房源,实现闲置资源的优化配置,也可减轻区县财力的负担。

四、科学安排准入机制和规划布局从国外的经验看,政府制定缜密而严格的法律法规,对购买人的条件作出合理界定,并精心制定科学合理的住宅建设发展规划,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两大“利器”。

反思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一方面,准入条件和户籍捆绑在一起,如刚毕业的大学生、外来农民工受限于带有地方福利因素的户籍制度,被挡在住房保障体系之外,无法在城市“安身立命”。

另一方面,不合理的规划和布局人为割裂了保障性住房与城市的联系,形成城市“贫民窟”。

为此,地方政府应该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作为切入点,“以人为本”地实现“夹心层”等中低收入群体与城市的完全融合。

准入机制完善合理,才能真正实现保障性住房的全覆盖。

一则需要打破户籍“藩篱”。

比如,《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在重庆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的无住房人员,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渝工作的无住房人员,均可申请我市的公共租赁住房。

这打破了保障性住房与户籍捆绑的“传统”,有利于推进城镇化进程,解决大中专毕业生、进城务工人员落户的后顾之忧。

二则合理把握收入标准。

目前我们确定申请公租房的收入标准是:单身人士月收入2000元以下、家庭月收入3000元以下。

上述标准是根据重庆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消费水平来确定的。

由于公共租赁住房每平方米月租金10元左右,只相当于同类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意味着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家庭住房成本将大幅度减少,大体控制在月收入的15%左右,这有利于增加其教育、医疗等消费支出,提高生活质量。

同时,为了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市、区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重庆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原则申请,可不受收入标准限制。

公共租赁住房必须高标准、高品质规划建设,实行无差别的“混建”模式。

一是公共租赁住房应布局在城市地铁、轻轨沿线等交通条件较好的地区,参照商业楼盘的标准,配套学校、医院、商店、健身、图书馆等设施,由专业的物业公司管理服务,建成标准化的现代居住小区。

重庆公共租赁住房楼盘容积率约3.8,大体与周围商品房楼盘相当。

二是公共租赁住房如果集中在特定区域,很容易形成城市“贫民窟”。

在许多国家的城市化过程中,不少城市因种族歧视形成贫民聚居区,至今仍饱受困扰。

比如法国由于“富人区”与“廉租区”泾渭分明,最终导致严重的社会冲突。

因此,公租房应该与商业楼盘布局在一起,互通互融,共享配套和服务,弥合社会分层而形成的裂痕,避免形成新的城市边缘区域。

重庆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布局在内外环线之间的21个大型聚居区中,公共租赁住房楼盘与商品房楼盘按照1∶3配置,共同形成20万人口左右的城市生活大社区。

三是公共租赁住房的人均建设面积设定在20—30平方米之间,也就是略高于我国城市居民人均住房保障标准、低于小康标准,这样可以为公共租赁住房适应新的住房保障需求预留空间。

重庆公共租赁住房户型面积35—80平方米,按建筑面积的10%进行公建配置,并含有400元/平方米的简约装修,就是出于这种系统化的考虑。

五、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属性对于住房,需要明确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边界。

作为公共产品的公共租赁住房,惠及对象是无法通过市场机制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群体,其重要特征之一是不能转化为私权,而只能作为公有或集体所有物品,动态地让居住困难群体享用。

即使在资本主义国家,保障性住房也是由政府主导建设,不由私营企业承建和持有产权。

作为社会主义的中国,更应坚持政府主导、产权公有的方向,由政府或政府委托的国有机构持有产权,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保障属性。

现在,社会上有一种观点:在政府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可以由房地产开发商来参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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