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五章父母子女关系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1.简述亲权的法律特征。
答: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权而产生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亲权是基本的身份权。
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而发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亲权人在行使亲权是依法自主行使,任何人不得妨害和侵犯。
(2)亲权以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
(3)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专有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不享有亲权。
(4)亲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亲权不能任意抛弃。
2. 简述新颁布《婚姻法》所作的重要修订。
答:新颁布《婚姻法》所作的重要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关于总则。
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的规定,并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2)关于结婚制度。
主要是增设了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的规定,使我国的结婚制度更加完善。
(3)关于家庭关系。
在夫妻财产制上,一是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二是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
并对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祖孙关系的相关规定也进行了必要的修改。
(4)关于离婚制度。
离婚的法定事由具体化,进行了若干列举性规定,这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
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上,增设了父母探视权的规定。
在离婚后的财产处理等问题上,增设了在一定条件下一方对另一方有权请求补偿的规定。
(5)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新婚姻法增设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
3.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答: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婚姻家庭关系。
(1)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动态运行的全过程,又包括由该动态运动所形成的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2)从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其中人身关系占于主导地位,财产关系以人身关系为先决条件,居于从属地位。
2021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详细解读--父母子女关系

CONTENTS
01
一般规定
02
结婚
03
夫妻关系
04
父母子女关系
05
离婚
父母子女关系
04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处理规则 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 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 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 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 一方的主张成立。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条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 的法律地位 第四十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 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 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函》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 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不能独立生活 的子女”的范围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 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 女”。
《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 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 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 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的处理规则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 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章 家庭关系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家庭关系概述 一、家庭关系的概念和范围 家庭关系是指以婚姻、血缘、法律拟制为基 础的,夫妻、父母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 范围: 亲生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 养父母子女关系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外)祖父母与(外)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孙子女之间 兄弟姐妹之间
(三)夫妻继承权:夫妻之间在一方死亡
时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 配偶是第一法定顺序的继承人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 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 继承人 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死亡,他方仍可继承 遗产 不能把夫妻共同财产作为遗产来分割。
第三节 父母子女关系 一、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法律确认和保护的父母子女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又称亲子关系。 (二)种类: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人工生育的子女 同质人工授精是指采用人工的医疗手段使 丈夫的精子和妻子的卵子实施受精
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
1、抚养义务:物质上供养、生活上照料→无条件 期限:自出生至成年 例外: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仍尽抚养义务 ↓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 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 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2、教育义务:思想品德、文化知识等方面的培养 (1)家庭教育:通过自身的言行教育子女。
具有扶养能力,否则不能主张这项权利。因为这
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婚姻的效力而产生的,它 不同于债权债务关系因一定的事实而产生或消灭, 且债权人完全可以不受债务人有无履行能力的条 件限制,随时可以通过包括诉讼在内的多种手段 主张和实现债权。
3.夫妻一方违反扶养义务的救济措施: (1)可请求基层组织及单位劝阻、调解 (2)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 养费的权利。 (3)遗弃家庭成员的,法院可判决离婚 (4)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
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二、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 利义务主要有一下几方面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
非婚生子女享有 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 利,任何人不得加以 危害和歧视;
2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 母,都应负担子女的生 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 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3
非婚生父母 子女之间相互享 有继承权。
三、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1
养父母子女之间 的权利义务适用《婚 姻法》对婚生父母子 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但对于养子女的姓氏, 《收养法》规定可以 随养父或养母的姓, 经过协商同意可以保 留原姓;
2
养子女和养父 母的其他亲属之间 的权利和义务适用 (婚姻法)对子女和 其他亲属之间权利 义务的有关规定;
3
养子女和生父母 间的权利和义务,因 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暂 停,在收养关系解除 后生父母与生子女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 复。
四、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2.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 对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3.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包括祖孙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兄弟姐妹 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一、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 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 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3.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4.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 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5.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6.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 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一、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36㈠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这是离婚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在法律上的基本界定。
这是由婚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的不同性质决定的。
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性质上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
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是基于男女两性的结婚行为而发生的,既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成立,也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解除。
而父母子女关系则不同。
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出生这一法律事实而形成的,是一种自然血亲关系,是不能人为解除的。
所以,夫妻关系因离婚而消除,但他们与自己所生子女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是无法人为解除的。
法律关于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仍然适用,不因父母的离婚而受影响。
上述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同样适用于养父母子女关系。
因收养而形成的拟制血亲,除依法变更收养关系外,也不因养父母离婚而消除。
继父母子女间的关系比较特殊。
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存在抚养事实,他们之间的关系就是姻亲关系,会随着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的离婚而消灭。
如果双方存在抚养事实,则说明他们之间的关系已经形成为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当继子女的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如果继子女未成年,继父或继母停止抚养,子女随生父或生母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的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自然消灭;经亲生父母同意后,继子女随继父母一起生活,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
继父母离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不得消灭,继子女应当承担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
为了使子女的合法权益不致因父母离婚而受到损害,《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36㈡中特别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年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决定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实行计划生育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家庭暴力互相尊重和睦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二取得结婚证应当补办登记根据男女双方约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自始无效由当事人协议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工作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一二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四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的义务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由兄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准予离婚发给离婚证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 有下列情形之一 二三四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准予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限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哺乳期后的子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合理要求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时间由当事人协议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一方因抚育子女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协议不成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协议不成时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调解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调解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导致离婚的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一方隐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对隐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抚养费遗产继承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依照其规定制定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家庭法0501

第五章夫妻关系一、单项选择题。
1.家庭关系的核心是 ( )A.兄弟姐妹关系B.父母子女关系C.夫妻关系D.祖孙关系2.男女双方依法结合为夫妻的目的是 ( )A.减少寂寞B.相互利用C.传宗接代D.永久共同生活3.夫妻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归根结底决定于 ( )A.婚姻的基础B.夫妇的喜好C.法律的规定D.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4.“一与之齐,终生不改”一语出自 ( )A.《礼记•郊特性》B.《唐律疏议》C.《仪礼•丧服》D.《白虎通•三纲六记》5.现实中,我国现阶段夫妻法律地位 ( )A.男尊女卑B.夫权统治C.完全平等D.存在不平等的现象6.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说法正确的是 ( )A.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B.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C.男方应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D.女方应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7.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 ( )A.男方的专属义务B.女方的专属义务C.男女双方的共同义务D.男方或女方的单方义务8.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不包括 ( )A.夫妻同居义务B.人身自由权C.婚姻住所决定权D.计划生育义务9.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229、230条规定,夫得以妻与他人通奸为由诉请离婚,而妻只能以夫与他人通奸,并在婚姻住所姘居为由诉请离婚。
这是规定了对妻严,对夫宽的 ( )A.夫妻同居义务B.人身自由权C.夫妻忠实义务D.计划生育义务10.将夫妻财产制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联合财产制的依据是 ( )A.夫妻财产制的发生根据B.夫妻财产制的内容C.夫妻财产制的适用情况D.夫妻财产制的效果11.我国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是 ( )A.一般共同制B.剩余共同财产制C.所得共同制D.婚后所得共同制12.2003年12月杨某父亲去世,2004年3月杨某与李某结婚,2004年5月杨某取得其父遗产:摩托车一辆,该摩托车属于()A.杨某B.李某C.杨、李二人共同财产D.由法院判定13.柴某与钱某办理了结婚登记,一直没有共同居住,两人如果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 )A.柴某的工资B.钱某以其婚前个人财产投资股票所分红利C.柴某单位发给钱某的破产安置补偿费D.柴某结婚前继承结婚后取得汽车14.下列关于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说法正确是 ( )A.约定财产制不能排除法定财产制B.约定财产制的范围只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C.约定的内容只能有利于女方D.约定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15.李某与孙某婚前约定,无论婚前财产还是婚后所得均归各自所有并已经公证,何某也知道这一事实。
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有法律效力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声明继绝父母子女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父母子女关系有两种:一种是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另一种是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对于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依法解除,然而具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却是无法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该条规定夫妻依法解除婚姻关系,亦不能消除其父母子女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于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二日作出《关于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可否声明脱离问题的批复》指出,父母子女间,政治观点可能有进步与落后之分,但父母对子女仍应负抚养教育义务,子女对父母仍应负赡养扶助义务。
当事人声明脱离关系,法律义务不能因此而消灭。
同时,对于法定权利或利益,如受抚养教育权、受赡养扶助权、继承遗产权,则可以声明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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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三)赡养的条件
1、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 2、子女须成年且有赡养能力
(四)期赡养扶助的期限
(五)赡养扶助的程度 (六)赡养扶助的方式 根据实际需要作出安排 注意: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条件、无期限,子女 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以父母未尽抚养教育子女的义 务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也不得以分家析产为前 提向父母履行赡养义务。
非婚生子女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和生父母身份的确认
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
生子女,有配偶者与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无效 婚姻、被撤销婚姻所生子女,妇女被强奸后所生子女。 (一)生母的确认 1.谁分娩,谁是母亲 法律上的母子关系自子女出生时建立。
人工生殖情形下,各国一般认为,生孩子的母亲是法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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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第五节
一、法律规定
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33条规定:“如果配偶一方或
子女本人不否认生父的身份,则认为自婚礼举行之日 起未满180日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意大利民法 典》第234条规定:“任何一方配偶及其继承人都可以 举证证明自婚姻被撤销、解除或者丧失民法效力之日
起300日后出生的子女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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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领 包括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 (一)自愿认领 指父亲对于非婚生子女承认为其父而领为自己子女 的行为。自愿认领为生父之单独行为,无须非婚生子 女或母之同意。该权利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其条件: (1)认领人须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本人 (2)被认领者须为非婚生子女 (3)认领人与被认领人有事实上的父子关系 注意:认领后不能任意撤销。
(3)本人、生母、其他法定代理人以及生父
2、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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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能够证明非婚生子女与该男子存在事实上的父 婚 姻 法 子关系即可
只要能够证明非婚生子女与该男子存在事实上的父子 关系即可。如亲子鉴定结果。同居证明。 四、我国关于非婚生子女的确认制度 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 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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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七)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后果 1.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要求其履 行责任 2.构成遗弃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四、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 第10条 五、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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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附:大陆法系关于亲权与监护的规定 (一)亲权 1.概念——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保护与教养的权利与义务 2.特点
2.重复推定。所谓的重复推定,即对于出生于前婚姻解 消302天内,后婚成立181天以后的子女,既可推定为 在前婚存续期间受胎,又可推定为在后婚存续期间受 胎,这种现象称之为重复推定。在国外立法例中,除
非有否定之诉的提起,其子女一般推定为属于后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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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例外情形 主张在婚姻成立181天内或者在婚姻解除302天以 后出生者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者,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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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终止(已形成抚养关系的)
1.双方自愿终止(成年子女) 2、关系恶化,诉讼终止(成年子女) 以上两种情形应给予继父母补偿 3.在子女未成年时,双方离婚,继父母表示不愿意抚养
继子女,则关系终止
4.在生父(母)死亡后,生母(父)要求自己抚养的, 则生母(父)较继母(父)有优先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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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2)几种特殊的父母赔偿责任
①父母离异,子女随一方生活,若未成年人侵权,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由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责任。共同生活一方 没有能力承担责任的由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责任。 ②父母将孩子托付给其他人的,孩子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原
则上由父母承担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有受托人适当承担
第五章 父母子女关系
第一节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一)抚养义务 1.《婚姻法》第21条中的“抚养”指的是经济上支付抚养费, 是经济上的责任. 2.父母抚养义务的对象 (1)未成年子女 (2)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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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一)》第20条:《婚姻法》规定的"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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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产照顾权 ①财产管理权; 特有财产——无偿取得的——管理权 非特有财产——劳动或有偿取得——子女可自行管 理使用 ②父母对子女的财产的使用收益权; 法、日:父母有使用收益权 德:收益剩余归子女 ③父母对子女财产的处分权<只限于管理上的必要处 分权与对未成年子女财产有益的处分> ) ④财产法行为上的代理权和同意权 ⑤解除亲权或子女成年时的财产交回义务
子女(受胎由夫之所为)——最难证明;(三)须其子女
为妻之所生;(四)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中受胎 二、受胎期间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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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孩子出生日向前溯及181~302天,若该日期夫妻 关系存续,则推定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世界 上许多国家立法都有受胎期间的规定。但各国规定的
长短和方式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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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陆法系国家亲权与监护的区别
1.两者产生的基础不同
2.国家对亲权人与监护人采取的态度不一 3.调整亲权与监护的法律不同 4.亲权与监护的内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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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一、婚生子女
婚生子女
婚生子女的概念有两种立法例:(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受胎所生的子女(日本);(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 的子女(德国、英国)。 (一)须其父母有婚姻关系存在;(二)须其子女为夫之
的母亲。 (二)生父身份的确认。血缘主义。认领主义。 2 包括认领和准正。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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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是指非婚生子女生父母结婚从而使费婚生子女取得婚生 子女资格的法律制度。德国就没有这个制度。 1.结婚准正 (1)一条件说。即只要有生父母结婚这个条件即可。如 比利时、秘鲁。 (2)两条件说。具备父母结婚且认领。如瑞士、日本、 法国。 2.宣告准正 未婚先孕,但由于婚姻障碍,不能结婚,或一方死亡而 请求法院宣告准正
(1)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依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
(2)客体是未成年的子女 (3)具有权利义务双重性
(4)具有利他性
(5)性质:是绝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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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亲权的内容: (1)人身照顾权
①管教保护权、教养;
②姓氏决定权 ③居住所指定权; ④子女交还请求权; ⑤身份法上的代理权和同意权
⑥惩戒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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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如果继父母对第三代进行照顾的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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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和歧视(适用 于上述的4种类型的子女) 《婚姻法》第27条
(二)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适用于本法对父母子女有关的规定(适用 于上述的第三种类型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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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黄X生(男),1961年杀害前妻韩X(案未发),1962 年与王X结婚,于1963年生有一子黄X伟,1967年因经济问 题被审查,自己交代杀人问题,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王某 于1969年与其离婚,带黄X伟于1972年与张X结婚,黄X伟 改名张XX。1984年考入军校,现在北京工作。 黄X生1985 年出狱,留在劳改农场工作,后退休回老家开一诊所。 2010年黄X生(年龄74岁)到北京西城区法院起诉,因 赡养费状告张X伟(48岁)。 黄X胜现有四子,长子程XX:与杀害前妻所生(随其姨、 姨夫生活);次子张XX;三子:黄甲(黄X生继子);四子: 黄乙(黄X生与现在妻子所生),均已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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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婚姻法》 第25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
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 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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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一、概念
继子女
夫与前妻,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即为后妻、后夫的继子 女。其类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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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女。” 三、婚生推定。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者(或者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推定其所生子女
为婚生子女,称为婚生子女的推定。该制度的目的在
于为子女确定法律上的双亲,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工 生殖。异质人工受精;女同的配偶的同意。 四、婚生否认。法律基于对妻子的信任,设定婚生推 定制度,但夫如证明在受胎期间未与妻同居者,得提
责任,有协议的,按协议。 ③学校与幼儿园的责任——承担过错责任。 ④成年子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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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
法
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一)概念
赡养主要指经济义务;扶助主要是精神上的安慰、生活上 的照料——劳务上的付出。 (二)主体 1.宪法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2.《婚姻法》21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
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
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21条:《婚姻法》第21条所称“抚养费”,包 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教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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