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共犯怎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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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构成及处罚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及处罚

一、新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的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这一规定体现了新刑法对挪用公款罪处罚上的区别对待。

这种区别对待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

有利于适应反腐败斗争的客观需要,有利于从重从快严惩此类经济犯罪,对改革开放以来,挪用公款出现于许多新特点、新情况、犯罪的数量不断上升,涉案金额越来越大,这就需依据刑法,加大对挪用公款的打击力度,确保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二、挪用公款罪的特征1、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在主观方面,挪用公款的行为人表现为犯罪的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挪用公款是违法行为,仍决意实施这种行为,其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

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使用权,打算挪用以后予以偿还的,挪用公款的行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动机,量刑时酌情节予以考虑。

2、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公款的所有权。

挪用公款罪只是暂时侵犯了公款所有权中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因此,挪用公款罪只是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

是暂时占有,而不是永久占有。

本罪侵犯对象是公款,即国家所有的货币资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3、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权或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

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释

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释

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释【内容提要】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不应只局限于“公共财产”,。

如果行为人挪用公物的目的是将其转换为货币,也应视为挪用公款。

为了个人私利,挪用公款给单位使用,也可构成本罪。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

对于多次挪用公款的,应区别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对承包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应区别是“活包”还是“死包”,前者也可构成本罪。

对“集体”挪用行为,应根据职务犯罪的特点进行分析,符合共同犯罪条件的,以挪用公款……挪用公款罪是一种既有渎职性,又侵犯有关单位财产权利的犯罪,其犯罪构成具有相当的复杂性。

虽然现行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通过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对挪用公款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围绕该罪犯罪构成的理解与执行,仍然存在着一系列争论。

本文拟就以下几个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以求教于同行们。

一、挪用公款罪的对象认定如何确定挪用公款罪的对象的性质与范围,直接关系到挪用公款罪的是否成立。

但是,由于刑法在两个条文中对本罪的错综规定,使本罪的对象出现了一定的复杂性,理论上和实践中也产生了不同的观点。

其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有两个:其一,作为本罪对象的“公款”,是否必须是公共财产;其二,公物能否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下面分别进行研讨。

(一)如何理解现行刑法典第384条所说的“公款”对此,有学者解释说,是指公共货币资金[1](P.132)。

如果说所谓“公共”就是指传统的“公有”之意,即指国家或集体所有,并且仅限于现行刑法典第384条第1款之挪用行为,这种解释自然没有疑义。

而这样一来,由公私资本混合而成的私人财产,不论公有成份占多大比例,都不能等同为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可是,现行刑法典第172条第2款又规定,被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同样以挪用公款罪论处,至于行为人所挪用的单位资金的性质,刑法典并未附加任何限制。

认定挪用公款罪的五点思考

认定挪用公款罪的五点思考

认定挪用公款罪的五点思考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在认定挪用公款罪时,存在不少分歧,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5月19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但实践中,仍存在一些疑难问题,笔者拟结合实践提出几点见解。

1.干部身份不能等同于受委派从事公务。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九十三条还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这类准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具有国有资产成分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为了行使对参与的国有资产的管理权而派驻的管理人员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为了加强指导、监督,而委派到没有国家资产投入的非国有单位的人员。

“受委派”与“从事公务”两个要件缺一不可。

有观点认为:分配安排进非国有单位工作的具有干部身份的人员,可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这种观点笔者不敢苟同,传统的国家干部身份与《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混为一谈。

同在非国有单位工作,受委派从事公务与军队转业干部或大学生分配性质不同,不能把人事部门安排就业的行为视为委派从事公务。

后者在单位和其他职工一样,都没有代表国家从事管理性业务,从事的只是劳务或技术性工作,不享受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待遇。

这部分人员可能被本单位任命为管理干部,但因其管理职能的担任不是因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委派而产生,其管理的事务只能代表本单位的集体行为,没有代表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行使管理性公务的职能,因此,不能视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属于挪用公款犯罪的主体,例:某政府局管理机关为保证下属县直集体企业的产品质量,从本系统另一单位相关车间挑选出一名技术熟练的工人甲,至该集体企业担任技术副厂长,甲就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考编:法律高频考点之挪用公款罪

考编:法律高频考点之挪用公款罪

法律高频考点之挪用公款罪贪污贿赂犯罪在公职类考试当中是非常黄的黄金考点,今天小粉笔就带领大家专研一个罪名——挪用公款罪,掰开了揉碎了,给它碾成灰,以后再见到这个“小魔鬼”,你就再也不怕了!▍一、概念与特征1.概念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2.构成要件(1)本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挪用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挪用行为,即利用职务权力与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款或特定款物的便利条件实施挪用行为。

挪用,是指未经合法批准,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擅自使公款脱离单位的行为。

行为人使公款脱离单位后,即使尚未使用该公款的,也属于挪用。

例如,行为人将公款划入自己的私人存折,准备日后购买个人住房,即使尚未使用该公款购买住房,也属于挪用。

行为人所挪用的必须是公款,包括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有国库券,以及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立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①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②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③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所应注意的是,立法解释中所说的“个人”并不限于一个人,而是相对于单位、集体而言。

(3)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策留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但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将公款不法据为己有的目的。

挪用公款罪是怎样规定的

挪用公款罪是怎样规定的

挪⽤公款罪是怎样规定的挪⽤公款罪是⼀种只能由国家⼯作⼈员利⽤职权构成的犯罪,如果是其它⼈有类似⾏为的话,也不能构成该罪。

挪⽤公款罪是怎样规定的?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以下资料,欢迎⼤家阅读!挪⽤公款罪是怎样规定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条,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挪⽤公款归个⼈使⽤,进⾏⾮法活动的,或者挪⽤公款数额较⼤、进⾏营利活动的,或者挪⽤公款数额较⼤、超过三个⽉未还的,是挪⽤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公款数额巨⼤不退还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

挪⽤⽤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使⽤的,从重处罚。

其中,构成挪⽤公款罪的国家⼯作⼈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作⼈员。

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员。

⼆、数额规定:《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挪⽤公款归个⼈使⽤,进⾏⾮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条的规定以挪⽤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条第⼀款规定的“数额巨⼤”。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条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挪⽤公款数额在⼀百万元以上的;(⼆)挪⽤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百万元的;(三)挪⽤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 挪⽤公款归个⼈使⽤,进⾏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条第⼀款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条第⼀款规定的“数额巨⼤”。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条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挪⽤公款数额在⼆百万元以上的;(⼆)挪⽤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百万元以上不满⼆百万元的;(三)挪⽤公款不退还,数额在⼀百万元以上不满⼆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关于挪用公款行为的认定

关于挪用公款行为的认定

关于挪用公款行为的认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了挪用公款的行为,挪用公款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一、挪用公款行为的构成〔一〕本违纪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94条第一款规定,包括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党员。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95条规定,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特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可以构成挪用公款行为的主体。

〔二〕本违纪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是公款不该挪用而故意挪用,并准备以后归还,不打算永久占有。

这是本违纪行为与贪污行为的根本区别所在。

〔三〕本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四〕本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便利条件。

这里的“挪用公款”是指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私用。

二、挪用公款行为应注意的情形〔一〕挪用公款行为的客观表现挪用资金行为客观方面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有三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所要求的成立挪用公款行为的条件也不同:1、非法活动型。

这种情形原则上不要求到达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标准,也不要求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行为。

所谓“非法活动”。

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

2、营利活动型。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

2019法考必备考点:挪用公款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挪用公款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挪用公款罪一、挪用公款罪侵犯法益是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一)行为主体:国家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使用人具有诈骗故意,不影响成立挪用公款罪。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明知他人使用公款进行犯罪活动,而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的,数罪并罚。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职务权力与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款或特定款物的权利。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行为人使公款脱离单位后,即使尚未使用该公款的,也属于挪用。

公款包括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款物,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公有国库券、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等。

2.归个人使用三种:供个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谋取个人利益”指出借公款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个人得到好处。

其中的“个人利益”既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但这种非财产性利益应当是具体的实际利益,如升学、就业等。

既包括不正当利益,也包括正当利益。

“个人利益”不必实际获取,既包括行为人与使用人事先约定谋取个人利益实际尚未获取的情况,也包括虽未事先约定但实际已获取了个人利益的情况。

3.不属“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单位决定、为了单位利益。

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属“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上述行为致使单位遭受重大损失,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定罪(如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处罚。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及既遂标准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及既遂标准

MOD R U I S E NB SNE S
坝 代 商 业
罪 , 于挪 用公款 罪的诸 多问题 理 论 界一 对 直存 在 争议 ,在 经 济犯 罪形 式 多元 化今
天 , 入探 讨 剖 析此 罪 的 意 义尤 为 重 大 。 深 本 文以 该 罪的构 成要 件 为主 要 研 究对 象,
尝试 提 出 自己的 见解 , 以 解 决在挪 用公 款 罪适 用 中所 存 在 的 问题 ,并 对挪 用公 款 罪 的 既 遂 标 准 进 行 了简要 的概 述 。
【 关键 词 】 挪 用 公 款 罪 ;构 成 要 件 ;既 遂 标 准 挪 用 公 款 罪 是 指 围家 工作 人 员利 f 职 } j 务上 的 便利 , 用公 款 旧个 人使 用 , 行 非 挪 进 法 活动 的 ,或行 挪 用 公款 数 额较大 , 仃 营 进 利活动的,或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超过 3 个月 末 还的 行为 。 找罔 17 年刑法 将捌堋 公 99 款的行为以贪污罪论处。 97 19 年修订后的新 刑法 将 挪用 公款 罪的 j体 严格 限定 于 “ 二 同家 工 作 人 员” 的范 同 内 ,取 消了 《 充 觇 定》 补 中 “ 片公 款数 额较 大不退 还 ,以贪 污 论 挪 ] 处”和 “ 挪用 公款 进 行非 法活 动构 成其 他罪 的 ,依 照数 罪并 罚 的规定 处罚 ”的规 定 ,使 得刷 法分 则关于 揶 用公款 罪的规 定得 到世 一 步 明确 。
二 行 为 方 式
依据刑法第 34 8 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 融凭证进行抵押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圃 个人使用有 以下三种方式:其一 , 从事非法 活动 。对于非法活动的范围, 学界主要有两 【 参考文献】 种理解。一种认为,非法活动 仅限于构成犯 1 房清侠 . 刑法理论 问题专题研 究. 中国 罪 的违 法行 为 。 另一 种观 点 则认 为 , 法 活 人 民公安 大 学 出版社 .0 3 版 . 非 20 年 动不仅包括犯罪活动 , 而且还包括一般的违 2 杨兴国, 污贿赂 罪法律与司法解释应 、 贪 中 20 年版 . 法活动。 笔者认为这里的非法活动应该理解 用问题 解疑 . 国检 察 出版 社 .0 2 5 、何 秉松 . 务犯 罪 的预 职 为一般违法活动和犯罪活动。因为刑法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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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挪用公款罪共犯怎样认定不少刑事犯罪当中都会有共犯的存在,在挪用公款罪中同样也是可能有共同犯罪的。

但由于挪用公款罪是国家工作人员这种特殊主体的犯罪,那么在对该犯罪共犯是如何进行认定的?是否也必须要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才能构成犯罪?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1、内部人员之间相互勾结的挪用公款中共犯的区分:(1)要从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故意的起因进行区分。

即谁先提出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或拍板的,应认定其为主犯:其他积极响应、参与策划,提出补充意见或修改性意见的人员,应认定为从犯;其他在主观上没有挪用犯意,而是由于某种原因被迫接受挪用犯罪意图的,应认定为胁从犯。

(2) 要从是否组织、领导、指挥、策划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或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上划分。

即凡是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组织、领导、指挥、策划挪用公款共同犯罪的,或在实施挪用公款共同犯罪的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就应认定为主犯;而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就认定为从犯;被迫参与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活动的,应认定为胁从犯。

(3)要从获利、分赃情况上进行区分。

即一般来说,分得赃款比较多,获利较大的应定为主犯:分得赃款较少、获利较小的,应定为从犯;分得赃款最少、获利最小的,应定为胁从犯。

2、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勾结的挪用公款中共犯的区分:(1)从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故意的起因上进行区分。

即如内部人员勾结外部人员将挪用的公款交与外部人员使用从而获利的,应认定内部人员为主犯,外部人员为从犯;如外部人员提出共同犯罪的,就应看他们在具体实施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参考分赃、获利情况。

(2)从是否组织、领导、指挥、策划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或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上区分。

(3)根据获利、分赃的情况进行区分。

其次,应当根据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事前有无约定和是否分赃获利,对其应承担的数额分别加以认定。

(1)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协商过获利后如何分赃的,按事先约定,按比例承担共同挪用数额,已经归还的,予以收缴按照事先约定分得的非法所得。

未归还的,根据事前约定。

各共犯按比例承担共同挪用公款的数额,并负责退还或退赔,收缴其非法所得。

(2)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协商过获利后如何分配,而实际上没有获利的。

在案发时,共同挪用的公款已经归还的,根据事先约定,按比例承担挪用公款的数额,并负责退还或退赔。

(3) 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没有协商获利后如何分赃,而在获利后已经分赃的。

在案发时,共同挪用的公款已经归还的,按各共犯实际分得的非法所得,按比例承担,其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在案发时未归还的,根据各共犯实际分得的非法所得,按比例承担共同挪用的公款数额,并负责退还或退赔,没收其非法所得。

(4) 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没有协商获利后如何分配,而在获利后没有来得及分配,就被有关部门或政法机关查获控制的。

按照主犯、从犯、胁从犯各自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依不同比例确定各共犯承担的数额。

公款未受损失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公款受到损失的则按比例退还或赔偿。

(5)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没有协商获利后如何分配,事后也没有获利的。

按照主犯、从犯、胁从犯各自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依照不同比例确定各共犯承担的数额,案发时未归还的,按不同比例退还或退赔。

在对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进行认定的时候,并不是一定要求共犯人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意味着即使是普通人也是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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