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隐患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工作制度
消防投诉举报告知制度

消防投诉举报告知制度一、背景消防安全涉及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发现一些消防安全隐患,如消防通道被堵塞、消防设施损坏等。
如果不及时处理,消防安全隐患可能会引发重大事故,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为了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加强对消防安全隐患的治理,各地纷纷建立了消防投诉举报告知制度。
二、消防投诉举报方式消防投诉举报方式一般分为以下几种:1.电话举报消防安全隐患举报电话一般为“119”或“12345”。
2.网络举报各地公安部门和消防部门都设有消防安全隐患网上举报平台,民众可以通过网上举报平台进行举报。
3.书面举报民众也可以通过信函或邮寄的方式向当地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隐患举报。
三、消防投诉举报告知流程消防安全隐患举报之后,消防部门会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处理,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治理。
1.接收举报消防部门接收到民众的消防安全隐患举报之后,会记录下来,包括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举报事项、举报时间等信息,并为民众提供举报回执单。
2.核实举报消防部门接收到消防安全隐患举报之后会安排专人前往现场进行核实,查看是否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3.处理隐患经过核实之后,如果发现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消防部门将按照要求对隐患进行处理,包括整改或责令改正等措施。
4.告知结果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处理之后,会通知举报人相应的处理结果,告知民众处理结果。
四、消防投诉举报的重要性消防投诉举报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消防隐患只有被发现并及时处理,才能有效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另一方面,消防投诉举报也可以激励民众参与到消防安全治理中来,提高民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五、总结建立健全消防投诉举报告知制度,是当前加强消防安全治理的必要措施。
各地消防部门应当积极宣传消防投诉举报渠道,引导民众参与消防安全治理,共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消防举报投诉处理制度范本

消防举报投诉处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处理工作。
三、举报方式1. 电话举报:拨打当地消防报警电话119或者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举报。
2. 书面举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提出。
3. 现场举报:直接到当地消防救援机构进行举报。
四、举报内容1. 火灾隐患:如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损坏、火源管理不当等。
2. 消防违法行为:如未经审批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法使用消防产品、占用消防车道等。
3. 其他涉及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
五、举报处理1. 消防救援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2. 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举报,应当立即进行实地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依法处理。
3. 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并做好记录。
4.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核查处理完毕后,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六、举报人保护1.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2. 举报人举报属实,对消防安全工作有重大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
七、违规处理1. 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
2. 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3. 举报人违反本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解释。
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可以适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通过以上制度范本,可以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预防重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
同时,也能提高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某区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制度(5篇)

某区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制度为充分发挥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作用,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改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障我区的安全稳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范围社会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公众聚集场所重大火灾隐患、“三合一”企业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二、举报主体和形式全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但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得捏造事实,诬告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消防监管工作秩序。
举报时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形式,说明事故隐患的名称、地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时间和行为人等。
举报时要告知本人的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事故隐患。
三、举报电话举报电话:地址:消防大队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办公室。
四、举报受理程序____区公安消防大应在受理举报后____个工作日内将实地核查的情况电话告知举报人。
如举报属实,应在举报案件查处结案后及时通知举报人。
五、信息保密受理举报时,对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受理单位和人员将尊重举报人的权力给予保密。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____区公安消防大队二0一一年____月____日某区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制度(2)旨在搭建一个便捷、高效的举报投诉平台,方便广大市民及时发现和举报火灾隐患问题,确保区域内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 设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提供24小时全天候服务,接受市民的电话、短信、邮件等形式的举报投诉。
2. 中心配备专业人员,对接收到的举报投诉进行分类、核实和处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转办。
3.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会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4. 中心将建立健全的处理流程,确保每一条举报投诉得到妥善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给举报人。
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通过公开举报投诉渠道、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等方式,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并对公众反映的问题进 行调查和处理,确保外部监督的有效性。
05
结论与展望
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取得的成效
提升处理效率
通过建立规范的举报投诉处理制度,消防监督部门能够 迅速响应并处理公众的举报和投诉,减少了处理时间, 提高了工作效率。
加强执法公正性
规范的举报投诉处理制度要求消防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 程序和标准处理案件,避免了人为因素的干扰,增强了 执法公正性。
改善公众满意度
通过及时、公正、规范的处理公众的举报和投诉,消防 监督部门赢得了更多的信任和支持,公众对消防监督执 法的满意度得到了较大提升。
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01 02
处理流程仍需优化
调查核实
对于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举报投诉,采取多种手段和方法,对相 关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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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03
告知程序
分类处理
跟踪督办
在收到举报投诉后,及时告知投 诉人相关处理程序和要求,确保 其了解整个处理过程。
根据举报投诉的内容和性质,采 取相应的处理方式,如口头警告 、书面通知、立案调查等。
《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举报 投诉处理制度》
2023-10-30
目录
• 引言 • 举报投诉处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 举报投诉处理制度的具体实施 • 举报投诉处理制度的监督与考核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执法行为,提高消防监督执法质量和效率,加强对举报投诉的处理,保障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举报投诉处理制度的基本 内容
举报管理制度(消防版)

举报管理制度(消防版)一、概述为加强消防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火灾隐患举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举报管理制度。
二、举报范围1.违法行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2.火灾隐患: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危害增大的潜在因素。
3.消防设施设备问题:消防设施设备不齐全、损坏、故障或不能正常使用等问题。
4.消防安全疏散问题: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不符合规定要求。
5.消防安全培训与演练问题:未按规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演练或培训、演练不符合要求。
6.消防安全责任落实问题: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三、举报途径1.电话举报:拨打全国统一的火灾隐患举报电话“96119”。
2.网络举报:登录消防部门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在线填写举报信息。
3.来信来访:将举报材料邮寄至当地消防部门或直接到消防部门进行举报。
4.其他途径:通过新闻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渠道进行举报。
四、举报处理1.受理:消防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受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受理情况。
2.调查:消防部门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3.处理:对查实的火灾隐患,消防部门应依法责令单位或个人立即整改;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4.反馈:消防部门在处理完毕后,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五、举报奖励1.举报属实且符合奖励条件的,消防部门根据火灾隐患的危害程度、举报人的贡献等因素,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2.奖励标准及程序按照当地消防部门的规定执行。
3.举报人不得恶意举报或故意虚构火灾隐患,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1.本举报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各级消防部门所有。
2.各级消防部门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点关注的细节:举报处理举报处理是举报管理制度中的核心环节,它直接关系到火灾隐患能否被及时发现和消除,以及举报人的积极性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和激励。
2024年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制度(2篇)

2024年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制度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火灾隐患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为了鼓励公众发现和举报火灾隐患,促进火灾隐患的排除和消除,我国需要建立2024年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制度。
一、制度背景火灾隐患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火灾隐患的发现和处理未能得到足够的重视。
为了提高公众对火灾隐患的认识和重视程度,鼓励公众参与到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治中,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势在必行。
二、奖励对象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制度主要针对广大公民和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居民、企事业单位、社区组织等。
三、奖励标准1.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对于通过举报发现的火灾隐患线索,经核实属实并得到及时处理,可给予一定金额奖励。
具体奖励金额根据火灾隐患的严重程度、举报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等因素综合考虑。
2.火灾隐患投诉奖励:对于通过投诉发现的火灾隐患线索,经核实属实并得到及时处理,可给予一定金额奖励。
具体奖励金额同样根据火灾隐患的严重程度、投诉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等因素综合考虑。
四、奖励发放1.奖励发放方式:将奖励金额以现金或电子支付的形式发放给举报人或投诉人。
2.奖励发放时机:经核实确认举报或投诉的火灾隐患线索属实并得到及时处理后,应及时发放奖励。
3.奖励发放途径:可以通过银行转账、邮局汇款等方式发放奖励,确保奖励及时到账。
五、奖励责任单位1.政府责任:地方政府负责制定具体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并建立奖励发放的管理机制。
同时,政府应当加强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工作,确保能够及时处理举报和投诉的火灾隐患线索。
2.企事业单位责任: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火灾隐患的日常排查和整改,确保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对于举报和投诉的火灾隐患线索,必须按照制度要求及时处理并发放奖励。
3.社会责任:社会各界应当广泛参与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工作,提高公众对火灾隐患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对于发现和举报的火灾隐患线索,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处理,并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查处制度范文(3篇)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查处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隐患的管理,提高火灾防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社区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查处工作。
第三条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查处工作,应坚持依法、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及时有效解决火灾隐患问题,确保火灾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查处工作应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火灾防控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火灾防控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查处工作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工作的顺利推进。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加大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查处工作的政策支持力度,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人力资源,为火灾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支持。
第二章举报投诉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隐患,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第八条火灾隐患举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举报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二)被举报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将要举报的火灾隐患的基本情况和具体表现;(四)有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火灾隐患有投诉的,应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
第十条火灾隐患的举报投诉应先向所在地的居民社区或乡镇政府进行,居民社区或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受理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三章查处工作第十一条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的查处工作由公安、消防、城建、安监、物价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
第十二条接到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上报制度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火灾隐患查处工作应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快捷高效的工作。
第四章处理第十四条对于经查实的火灾隐患问题,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责令改正;(二)罚款;(三)吊销证照;(四)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屡次违反火灾防控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限制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等强制性措施。
火灾隐患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工作制度

火灾隐患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工作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社会管理工作,进一步鼓励和提高公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消防安全动态管控能力,筑牢社会化火灾防控网络,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受理和办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公众举报投诉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进一步拓展、畅通公众举报投诉渠道,进一步规范办理举报投诉工作程序;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制止消防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定期汇总分析信息,科学研判形势,提出工作意见,大力整治火灾隐患,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的来源:(一)群众通过电话、传真、书信、来访、网络等形式的举报投诉;(二)新闻媒体曝光涉及消防工作的;(三)政府、部门和公安机关移送的;(四)上级领导批示、交办的举报投诉。
第四条受理和办理公众举报投诉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统一受理、归口办理,限时办结、及时反馈;(三)严格保密措施,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四)解决问题与教育疏导相结合;(五)依靠群众,方便群众,服务群众。
第五条公安消防机构对公众举报投诉的属于本级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法定时限和管辖权限组织核查和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得歧视、刁难和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不得将举报投诉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单位。
第六条办理公众举报投诉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举报投诉事项或者举报投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受理和办理第七条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的公众举报投诉由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统一受理。
受理举报电话为:96119。
110、119接到群众举报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的,应主动告知或提示举报人重新拨打96119举报。
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公众电话、传真、书信、来访、网络举报以及新闻媒体曝光、政府部门和公安机关移送、上级领导批示、交办的举报投诉投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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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隐患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举报投诉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新社会管理工作,进一步鼓励和提高公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消防安全动态管控能力,筑牢社会化火灾防控网络,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受理和办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公众举报投诉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进一步拓展、畅通公众举报投诉渠道,进一步规范办理举报投诉工作程序;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制止消防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定期汇总分析信息,科学研判形势,提出工作意见,大力整治火灾隐患,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的来源:
(一)群众通过电话、传真、书信、来访、网络等形式的举报投诉;
(二)新闻媒体曝光涉及消防工作的;
(三)政府、部门和公安机关移送的;
(四)上级领导批示、交办的举报投诉。
第四条受理和办理公众举报投诉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统一受理、归口办理,限时办结、及时反馈;
(三)严格保密措施,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解决问题与教育疏导相结合;
(五)依靠群众,方便群众,服务群众。
第五条公安消防机构对公众举报投诉的属于本级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法定时限和管辖权限组织核查和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得歧视、刁难和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不得将举报投诉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单位。
第六条办理公众举报投诉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举报投诉事项或者举报投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受理和办理
第七条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的公众举报投诉由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统一受理。
受理举报电话为:96119。
110、119接到群众举报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的,应主动告知或提示举报人重新拨打96119举报。
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公众电话、传真、书信、来访、网络举报以及新闻媒体曝光、政府部门和公安机关移送、上级领导批示、
交办的举报投诉投诉等。
第八条公众举报投诉的登记受理、任务派遣、核查处理、反馈结案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登记受理。
接到举报投诉后,受理人应立即填写《孝感公安消防支队处理信访事项登记表》,并记录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和举报内容;其中,举报人应详细记录本人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举报内容应详细记录被举报单位(场所)的名称、地址以及存在火灾隐患的具体情况或部位。
(二)任务派遣。
对举报投诉进行登记后,属消防设施损坏、停用,消防通道堵塞、封闭等严重社会危险性的隐患的,应在3个小时内报告支队防火处,责任大队自举报受理时间起,24小时内进行查处;一般隐患举报投诉的,应在6个小时内报告支队防火处,防火处安排专人每日进行汇总,向责任大队移交并分配任务,并对隐患处理的全程进行跟踪;对涉及监督人员失职、渎职,或廉政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向支队主要领导汇报,并配合纪检部门核查督办。
其中,对涉及新闻媒体曝光的以及上级领导批示、交办的,由支队防火处组织核查;其他举报投诉的,原则上由责任大队进行核查、告知,并报防火处(受理中心)备案存档。
(三)实地核查。
大队值班员应随时对消防监督管理系统进行查阅,接到举报投诉的派遣任务后,责任大队应按照规定时限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举报投诉的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四)处理回告。
监督检查人员实地检查时,应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其他形式消防监督检查适用)。
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处理;核查情况不属实的,经大队长批准终止调查。
检查应留存相关文字、影像资料。
实地检查后,责任大队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按照举报投诉来源途径,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五)反馈结案。
公众举报投诉办结后,责任大队应在3个工作日内,建立《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核查卷》,并将办结情况,及时上报和反馈。
举报投诉人对办理结果满意的,方能结案;举报投诉人提出异议,且确实办理不当的,应提出复查意见报支队领导批准,交由纪检部门复查。
第九条对公众举报投诉整改难度较大的火灾隐患的处理。
经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责任大队应提出具体整改建议,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并提请实施政府挂牌督办,组织媒体进行曝光,同时报支队备案。
对违法建设、无照经营、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区域性隐患突出等源头性城市管理问题衍生的火灾隐患,责任大队应
视情及时移送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查处,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条责任单位对举报投诉处理,应全部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内实行网上流转,严禁体外循环。
第十一条公众举报投诉涉及咨询事项的,由举报中心及时分转相关业务部门办理,办理单位负责回复咨询人。
公众举报投诉涉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移交支队纪委处理。
第十二条受理和办理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或人员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大队对本级直接接到的举报投诉,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大队的大队长作为本级办理公众举报投诉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级受理、办理公众举报投诉工作负总责。
第十五条在办理举报投诉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依纪、依法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无故拖延,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举报投诉人合法权益的;
(三)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举报投诉人合法权益的;
(四)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举报投诉人合法权益的;
(五)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的;
(七)在办理举报投诉工作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弄虚作假,对不符合有奖举报的情形进行奖励的;
(九)擅自处理、扣押、隐瞒举报、投诉案件的;
(十)其他妨碍举报投诉应被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大队应定期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进行梳理,确定突出火灾隐患、整改难度较大和重大火灾隐患,进行综合研判,查找分析本地区火灾隐患现状和问题,向属地政府和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意见和建议,适时实施专项或综合治理。
举报中心应每季度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研判,认真分析引发公众投诉的原因,查找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提出工作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