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法2012(住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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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建部“绿色生态城区”申报指南

关于住建部“绿色生态城区”申报指南

关于住建部“绿色生态城区”申报指南的相关建议针对2012年6月20日同济大学关于绿色生态城区申报指南的指标体系编制,提出如下相关建议:1.案例分析1)案例选取方面,建议参考6月1日讨论会上的领导意见,增加对青岛中德生态园指标体系的案例分析。

2)案例分析内容方面,建议不仅要列出各套指标体系涉及的指标项,还应总结不同指标体系构建的特点、优势与不足。

2.指标分类1)目前的10个1级指标、32个2级指标的所指范围有所重复。

如1级指标中,有土地、资源两个一级指标,但土地本身也是一种资源,2级指标中,如水耗与水资源、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均有所重复,建议调整指标分类。

2)指标目前分为核心、控制、引导三类,但具体类别涵义不清晰。

目前,仅指出核心类指标是新建城区申请绿色生态城区的门槛条件,但对于控制类、引导类指标对新建城区申报绿色生态城区提出的要求则解释得不够清楚,例如控制类指标如果不是门槛条件,则新建城区是否必须实现全部的控制性指标提出的目标值?引导性指标对参与申报的绿色生态城区又意味着怎样的要求?对于引导性指标,如果不是要求每个城区必须要达到某个数值,是否有必要设置量化数值?3.专项指标设置1)人均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在现行标准中已有规定,建议取消。

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已经提出了该项指标的取值要求为85.1-102m2/人,指标体系的取值与现行标准的规定相矛盾,造成了实际规划工作的困扰。

2)精装修住房比例指标,缺乏对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的装修耗材、建筑垃圾污染等分析介绍,单独提出精装修住房指标,意义不大,建议增加指标设置背景的说明,或是取消该指标。

3)某些专项指标并不在其所属的一级指标或二级指标所包括的范围内。

如入户饮用水达标率指标并不属于水环境范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更符合产业类指标的范围。

4)指标内容之间有一定的从属关系,建议合并某些指标。

如单位GDP碳排放强度指标与单位GDP能耗指标,实际上只是分别从能源消耗和能源消耗后的碳排放角度谈节能与能源结构优化,就业住房平衡与平均通勤时间两个指标,实际上就业住房平衡指标本身就包含了对平均通勤时间的要求,绿色交通出行分担率,也涵盖了对公交站点覆盖率、路网密度的要求5)建议增加合同能源管理率指标。

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法

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法

附件1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法生态园林城市评选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考核、逐级晋升、有升有降的原则。

生态园林城市根据考核结果分为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星级生态园林城市、二星级生态园林城市、三星级生态园林城市。

一、申报(一)申报条件1.已获得“国家园林城市”、“国家节水型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命名,且获得国家园林城市命名3年以上;2.达到《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Ⅰ级;3.城市人民政府制定了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目标及包括宣传发动在内的年度实施方案,并已报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且实施3年以上;4.近3年内未发生违规损毁、移植、砍伐树木、大规模移植大树、古树进城等破坏园林绿化成果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恶性事件,未发生市政设施建设运营、城市管理等方面的较大安全事故,未曾被通报批评或媒体曝光。

(二)晋级要求1.获得一星级生态园林城市命名两年以上,可申报二星级生态园林城市;获得二星级生态园林城市命名四年以上,可申报三星级生态园林城市;- 1 -2.北方采暖地区城市,申报一星级生态园林城市,居住建筑集中供热计量收费比例需达到40%以上;申报二星级生态园林城市需达到50%以上;申报三星级生态园林城市需达到60%以上。

(三)申报时间生态园林城市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偶数年为申报年,奇数年为评审年。

申报城市须在申报年的9月30日前将城市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及遥感测试基础资料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其他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评审年的6月30日。

(四)申报程序1.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2.城市人民政府申报申请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连同书面初审推荐意见一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3.直辖市申报申请由城市人民政府直接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五)申报材料及要求申报材料包括纸质材料(附电子版光盘,1式2份)和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技术报告DVD音像片(1式2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法和分级考核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法和分级考核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法和分级考核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2.11.26•【文号】建城[2012]170号•【施行日期】2012.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法和分级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2]17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创建为抓手促进已获国家园林城市命名的城市向更高层次的生态园林城市发展,我部对《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建城[2010]125号)中生态园林城市部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生态园林城市分级考核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正确引导,全面推进创建工作。

要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始终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以人为本、功能完善,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全面统筹、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积极指导已获国家园林城市命名的城市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建设与管理,全面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

城市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生态园林城市创建目标和工作方案,全面发动,广泛宣传,注重实效,稳扎稳打,建设更高水平的国家园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使城市绿地系统分布更均衡、结构更合理、功能更完善、景观更优美,人居环境清新舒适、安全宜人。

二、严格把关,做好申报组织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生态园林城市的申报组织与初审工作,规范申报程序,健全信息公开机制,严格审核把关。

三、完善体系,强化监督管理。

各省(区、市)要从实际出发,参照本《办法》和《标准》,制定本地区的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方案,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考核标准。

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与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区别 2

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与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区别 2

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与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区别国家园林城市,是由国家建设部自1992年发起的一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活动。

“生态园林城市"是住建部在“国家园林城市"的基础上于2012年出台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的通知》(建成﹝2012﹞170号)开展的创建活动。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是“国家园林城市”的升级版,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城市必须是已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3年以上的城市方能申报。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2016年10月出台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建成﹝2016﹞235号)对“国家园林城市”和“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标准、申报评审办法做了明确的规定,现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两者的区别和联系.一、申报与评审管理方面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为在国家园林城市基础上申报.国家园林城市申报每两年开展一次,偶数年为申报年,奇数年为评审年。

申报城市具备省级园林城市称号2年以上,且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进行等级评价并达到Ⅰ级以上。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申报每两年开展一次,偶数年为申报年,奇数年为评审年.申报城市具备省级园林城市称号3年以上,且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进行等级评价并达到Ⅱ级以上.评审方面生态园林城市较国家园林城市还需由住房城乡建市,广东珠海,广西南宁,浙江杭州市,河南许昌市,陕西省宝鸡市,山东省寿光市。

生态园林城市是国家园林城市的升级版,也是目前全国各城市努力实现的目标,全国国家园林城市是量变,生态园林城市是质变.生态园林城市是国家园林城市发展的更高层次追求、是对国家园林城市内涵的深化和拓展。

生态园林城市内涵是理想人居模式的中国版本,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基本实现自然、环境、社会与经济综合协调发展。

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是我国城市建设理念的历史性飞跃,是中国特色城市发展道路自信的具体体现。

国家园林城市申报和评审办法

国家园林城市申报和评审办法

附件一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一、申报(一)申报范围国家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全国设市城市均可申报。

(二)城市申报条件1、城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工作目标及规划,并实施3年以上;2、已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进行等级评价并达到Ⅱ级以上(含Ⅱ级);3、已开展省级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的,获省级园林城市称号2年以上;4、近3年内未发生破坏园林绿化成果、生态环境保护、城市市政建设、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恶性事件;5、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达到Ⅰ级,且获得国家园林城市命名不少于3年的城市可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三)申报时间国家园林城市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偶数年为申报年,奇数年为评审年。

申报城市须在申报年的9月30日前将城市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及遥感测试基础资料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

其他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评审年的3月31日。

(四)申报程序1、由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2、城市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连同书面初审意见一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3、直辖市的申报申请由城市人民政府直接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五)申报材料1、城市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及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2、城市概况(包括城市基础设施情况、城市环境状况等)及最新批准实施的《城市总体规划》、建成区范围图、城市绿地现状图、设区城市行政区划图。

3、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说明、城市绿线图及媒体公示说明。

4、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达标(Ⅱ级或Ⅱ级以上)自评材料,包括:(1)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表(详见附表1);(2)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进行自评的综述;(3)遥感测试基础资料(详见附表2)。

遥感测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组织,并须在评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遥感测试数据处理分析。

遥感测试基础资料一经上报,不得更改;特殊情况下确需调整,须报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同意。

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0.06
生态园林城市
≥0.07
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
≥95%
100%
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
城市公共设施绿地达标率(%)(新增目的:引
导各地重视对与城市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 城市公共设施用地的绿化建设与质量提 升。)
≥95% ≥95%
100%
-
二、介绍国家园林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标准
指标
生态园林城市 -
-
生物防治推广率(%)
≥50%
采用了生物防治技术的公园绿地和道路绿地面积之和与公园绿地和道路绿地总面积之比
公园绿地应急避险场所
实施率(%)(新增目的 :引导各地注重绿地功
≥70%
已建成应急避难场所的公园绿地数量与规
-
能的不断完善。)
划要求设置应急避难场所的公园绿地数量之比
二、介绍国家园林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标准
• 4、完成时限:住建部要求:所有国家园林城市 在3年内完成自评工作;设市城市在5年完成自 评工作。
• 一、评价标准与园林城市的关系
城市园林绿化Ⅰ级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有针对性
城市园林绿化Ⅱ级 的对照
国家园林城市
城市园林绿化Ⅲ级 城市园林绿化Ⅳ级
非国家园林城市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
• 各标准等级中:
• 基本项:应纳入评价并全部满足标 准要求
汇总综合评审意见,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研究确定评审结果
结果公布
评审结果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审核通过的城市进行命名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授牌表彰
监管
一、国家园林城市申报和评审
(一)申报 1、申报范围:相比过去没有变化,所有设市城市均

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规定

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规定

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规定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附件2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发挥创建工作促进城乡园林绿化建设、改善人居生态环境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园林城市系列,包括国家园林城市及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国家园林县城和国家园林城镇。

第三条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分类考核、动态监管、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偶数年为申报年,奇数年为评审年。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工作。

二申报第六条申报城市(县、镇)应具备以下条件:已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年度实施计划并向社会公示,且创建工作方案及年度实施情况已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申报国家园林城市,需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进行等级评价并达到Ⅱ级标准,获得省级国家园林城市称号2年以上。

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需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进行等级评价并达到Ⅰ级标准,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3年以上,并获得国家节水城市称号。

申报国家园林县城、城镇需获得省级相应称号2年以上。

第七条申报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申请和申报材料。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城市(县、镇)进行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初审,组织专家现场考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初审合格城市(县、镇)推荐函及申报材料。

直辖市人民政府按要求直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申报申请及申报材料。

第八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在申报年9月30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申报城市(县、镇)推荐函和申报城市遥感调查与测评基础资料(详见附表1),在评审年6月30日前报送申报城市(县、镇)其他申报材料(详见附表2)。

园林城市评选标准

园林城市评选标准
较达标值低0.1个(含)以内得4分。
较达标值低0.1—0.2个(含)得3分。
较达标值低0.2—0.3个(含)得1分。
较达标值低0.3个以上不得分。
7
城市
生态廊道
达标率
建成区内组团之间净宽度不小于100米的生态廊道长度与城市组团间应设置的净宽度不小于100米且连续贯通的生态廊道长度比率。
导向
指标
达标
达标
17
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
保护率(%)
建成区内受到保护的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棵)占建成区内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总量(棵)的百分比。
导向
指标
100%
100%
4分。制定并实施古树名木和后备资源保护措施得2分。
古树名木和后备资源保护率达标得2分,不达标,不得分。
18
园林绿化工持证上岗率(%)
园林绿化工程中持证人员数量(人)占该工程技术工种上岗人员总数量(人)的百分比。
较达标值低2个百分点以上不得分。
其中三级工以上达标得2分。
较达标值低2个(含)百分点以内得1分。
较达标值低2个百分点以上不得分。
导向
指标
≥85%
≥80%
5分。城市道路绿化达标率达标得5分。
较达标值低1个(含)百分点以内得4分。
较达标值低1—2个(含)百分点得3分。
较达标值低2—3个(含)百分点得1分。
较达标值低3个百分点以上不得分。
11
立体绿化
实施率(%)
建成区内实施立体绿化的项目数量(个)占项目总数量(个)的百分比。(考核项目为近三年新建、改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市政交通设施。)
三、
安全
韧性
建成区蓝绿空间占比(%)
建成区各类绿地和水域总面积(km2)占建成区总面积(km2)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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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法生态园林城市评选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考核、逐级晋升、有升有降的原则。

生态园林城市根据考核结果分为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星级生态园林城市、二星级生态园林城市、三星级生态园林城市。

一、申报(一)申报条件1.已获得“国家园林城市”、“国家节水型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命名,且获得国家园林城市命名3年以上;2.达到《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Ⅰ级;3.城市人民政府制定了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目标及包括宣传发动在内的年度实施方案,并已报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且实施3年以上;4.近3年内未发生违规损毁、移植、砍伐树木、大规模移植大树、古树进城等破坏园林绿化成果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恶性事件,未发生市政设施建设运营、城市管理等方面的较大安全事故,未曾被通报批评或媒体曝光。

(二)晋级要求1.获得一星级生态园林城市命名两年以上,可申报二星级生态园林城市;获得二星级生态园林城市命名四年以上,可申报三星级生态园林城市;- 1 -2.北方采暖地区城市,申报一星级生态园林城市,居住建筑集中供热计量收费比例需达到40%以上;申报二星级生态园林城市需达到50%以上;申报三星级生态园林城市需达到60%以上。

(三)申报时间生态园林城市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偶数年为申报年,奇数年为评审年。

申报城市须在申报年的9月30日前将城市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及遥感测试基础资料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其他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评审年的6月30日。

(四)申报程序1.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2.城市人民政府申报申请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连同书面初审推荐意见一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3.直辖市申报申请由城市人民政府直接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五)申报材料及要求申报材料包括纸质材料(附电子版光盘,1式2份)和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技术报告DVD音像片(1式2份)。

1.纸质材料按四册装订,第一册内容包括:(1)城市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

(2)申报城市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城市《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Ⅰ级达标自评的综述报告及初审推荐- 2 -意见。

(3)获得“国家园林城市”、“国家节水型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命名批复文件的扫描件。

(4)城市概况。

包括城市自然条件、地域风貌特色、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情况、园林绿化主要指标及行业现状等(3000字以内)。

(5)最新批准实施的《城市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及生物物种资源本底调查报告、《城市湿地资源保护规划》及城市湿地资源调查评估分析报告、《区域植物及引种育种规划》、绿线划定及批准文件、绿线媒体公示说明、“绿色图章”制度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建成区范围图、设区城市行政区划图、城市各类绿地分布现状图及统计一览表(包括绿地类型、面积及名称、绿线编号及四至坐标、项目竣工时间及其建设、管养资金等)、建成区公园绿地服务半径分析图。

(6)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技术报告。

包括近3年创建目标逐年落实情况总结分析、近3年开展园林绿化行业宣传、创建宣传和社会发动情况、创建的特色亮点及典型案例说明。

文字材料要求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条理清晰,简明扼要。

第二册内容:申报城市对照《生态园林城市分级考核标准》基础指标逐项说明及附件材料。

第三册内容:申报城市对照《生态园林城市分级考核标准》分级考核指标逐项说明及附件材料。

第四册内容:遥感测试基础资料(见附表)。

- 3 -以上申报材料纸质文件及电子版须同时报送。

遥感测试基础资料一经上报,不得更改,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报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同意。

申报材料中凡涉及《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中的指标内容,均应与《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相一致。

2.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技术报告DVD音像片DVD影像资料须全面客观地反映申报城市的特色风貌、园林绿化现状水平及创建成果,时长不超过18分钟。

二、定级评审(一)定级评审的组织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生态园林城市分级考核标准、分级考核实施细则的制(修)订工作。

生态园林城市分级考核标准分为基础指标和分级考核指标两大类,具体指标和要求见《生态园林城市分级考核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成立部级专家委员会,成员包括风景园林、市政、规划、生态、科技、环保、艺术等方面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部级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生态园林城市申报城市进行创建指导、达标核查和定级考核。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成立省级专家委员会,成员包括风景园林、市政、规划、生态、科技、环保、艺术等方面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省级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生态园林城市申报城市进行创建指导、《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Ⅰ级和《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基础指标达标核查、现场考查并形成初审意见。

生态园林城市专家委员会每名成员原则上只限参加创建指- 4 -导、达标核查、实地考查和综合评审中的1项工作。

(二)定级评审程序1.初审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省级专家委员会有关专家,对城市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报城市是否达到《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Ⅰ级及《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基础指标考核要求等进行核查,确认申报城市具备申报资格。

初审合格的城市方可进入定级考核环节。

2.定级考核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通过问卷调查、遥感测试、现场考查等形式,对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确认具备申报资格并同意推荐申报的城市进行分级考核,形成考核综合意见。

(1)问卷调查。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统一组织,专业社会调查机构具体实施。

在评审年的6月30日前完成问卷调查分析报告。

问卷调查得分占最后综合得分的20%。

(2)遥感测试。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统一组织,住房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具体实施。

在评审年的6月30日前完成遥感测试处理分析。

(3)实地考查。

遥感测试所涉及的否决性指标达标、问卷调查综合评分达到60分以上的城市方可进入实地考查程序。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从部级专家委员会抽取专家组成考查组,对照《生态园林城市分级考核标准》中的分级考核指标考核要求对申报城市进行实地考查。

实地考查得分占最后综合得分的30%。

实地考查采取既定路线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抽- 5 -查线路及内容由考查组组长参考遥感测试结果确定。

申报城市应至少在考查组抵达前两天,在当地不少于两种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考查组工作时间、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便于考查组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考查组须在实地考查结束后一周内,将经考查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的书面考查意见及其电子版交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3.综合评审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组织召开生态园林城市综合评审会,从部级专家委员会中抽取评审委员,通过查看申报城市纸质申报材料,听取遥感测试分析报告、问卷调查报告和实地考查情况汇报,观看创建工作技术报告DVD音像片和综合评议等评审程序,对申报城市进行投票和打分。

参加综合评审会的评审委员人数不少于21人,且为奇数。

综合评审得分占最后综合得分的50%。

4.定级结果公布生态园林城市定级评审综合意见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审核通过的城市进行命名通报,并适时颁发相应等级的生态园林城市标牌。

三、动态管理(一)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对已获得命名的生态园林城市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主要采取“城市自查、省级普查、部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在城市自查的基础上每3年开- 6 -展一次省级普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结合各地普查结果及群众举报、媒体报道等组织抽查。

经普查或抽查确定未达到被评定等级要求的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予以通报批评、降级甚至取消命名。

被通报批评、降低等级或取消命名的城市,须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的通知意见,认真研究整改措施,积极整改,3个月内将整改落实计划及实施方案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6个月内将整改结果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全面协助住房城乡建设部予以监督。

凡被降低等级或取消命名的城市,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二)标牌、标志管理生态园林城市标牌、标志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设定、制作,获得命名的城市应在对外宣传资料中正确标明其等级。

- 7 -附表城市园林绿化遥感测试基础材料内容与要求序号基础资料内容要求1 城市地形图①包括DLG(数字线划图)和DEM(数字高程模型)数据②图件格式:dwg格式③图件比例尺:大于或等于1:10000④地形图范围大于城市建成区范围2 城市规划区及建成区范围图①城市现状建成区界线的划定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不能突破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范围,以自然地形、地貌边界(如自然山体、水体)或基层行政单位的管理界线(如行政村的边界)为界。

②城市规划区及建成区范围图纸一式两份,直辖市由市人民政府加盖公章,其它城市需同时由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③图件格式:dwg格式④图件比例尺1:10000⑤图件底图:总体规划图3 规划区及建成区面积、人口说明①城市各城区的规划区及建成区面积,以及各城区规划区及建成区内的城区人口和暂住人口数量纸质说明材料。

②一式两份,直辖市由市人民政府加盖公章,其它城市需同时由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4 城市总体规划(文本、说明书及附图集)①应为经审批正在实施的《城市总体规划》②须包括城市规划图和城市用地现状图③图件格式:dwg格式(或JPEG格式)和纸制格式- 12 -5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及附图集)①应为经审批、公布并正在实施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②图件格式:dwg格式(或JPEG格式)和纸制格式6 城市慢行系统规划(文本及附图集)①应为经审批、公布并正在实施的《城市慢行系统规划》②须包括人行道、自行车道、无障碍设施及通道等、城市林荫路位置分布图③图件格式:dwg格式(或JPEG格式)和纸制格式7 市域范围内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文本及附图集)①应为经审批并正在实施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②须包括市域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图、风景名胜区土地利用规划图等③图件格式:dwg格式和纸制格式④图件比例尺:1:10000⑤图件底图:城市用地现状图8 建成区内各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图①图件格式:dwg格式和纸制格式②图件比例尺:1:10000③图件底图:1:10000地形图9 城市绿线位置图①应为经审批、公布并正在实施的《城市绿线》,绿线应有明确坐标②图件格式:dwg格式和纸制格式③图件比例尺:1:10000④图件底图:1:10000地形图10 城市蓝线位置图①应为经审批、公布并正在实施的《城市蓝线》,蓝线应有明确坐标②图件格式:dwg格式和纸制格式③图件比例尺:1:10000④图件底图:1:10000地形图- 13 -11 建成区内公园绿地分布图①依据《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对公园绿地按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进行分类,标明各类公园绿地位置及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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